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议,需要注意哪些事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给补偿 企业被职工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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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给补偿 企业被职工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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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给补偿 企业被职工告上法庭
  企业要求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按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还以违反厂规为由,单方解除了有意见的员工的劳动合同。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位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王建伟将开封仪表厂告上了法庭。  2002年底,开封市仪表厂要求从事生产、技术、经营等方面的人员,与厂方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规定:“员工要为用人单位保守生产、技术、经营秘密。离厂3年内,不得在与开封仪表厂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开封仪表厂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如有违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接到协议文本后,开封市仪表厂高级工程师王建伟等人提出: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公平的基础上给劳动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开封仪表厂没有接受他的要求,并说:“谁不签字就解除谁的劳动关系,其家属(在厂工作的)也要下岗。”  在厂方坚持下,开封市仪表厂的有关人员相继在协议上签了字,但王建伟坚持拒签。日,开封仪表厂以王建伟拒签保密竞业协议违反厂规为由,单方解除了与王建伟的劳动合同关系。王建伟不服,于当年7月18日向顺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开封仪表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并给予原告应有的经济补偿。  开封仪表厂副厂长林富成告诉记者,王建伟作为企业的技术骨干,每月工资高达1500元,这本身就已经包含有对保护商业秘密的补偿,如果再给予专门的经济补偿,不仅其他员工会有意见,企业目前也难以承受。  法院审理认为,开封仪表厂为了防止自己的商业秘密泄露,依法有权要求本企业职工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协议”,但同时也有义务依照法律规定,给予签订协议的职工以适当的经济补偿。被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强调了与劳动者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协议”,而忽视了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权利,这显然是不公正的。原告为维权不与被告签订这一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以原告违反厂规为由,对原告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的做法是错误的,依法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许王建伟与开封仪表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开封仪表厂支付给王建伟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当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64036.50元。  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双方对此判决均表示不服,已分别上诉到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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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竞业限制人员三注意
从一个真实的案例说起
周某原系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并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年月的某天,周某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向公司递交了书面的辞职报告,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在公司收到该辞职报告的日后,周某离开工作岗位并解除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年初,在另一省级行政区域,周某受聘于比公司产品低一个电压等级的公司,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年月初,公司以周某和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为由,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和公司共同支付数万元的竞业限制违约金及培训费。
应注意的三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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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在企业中,常有岗位涉及公司核心业务或公司机密,处于该岗位的员工被同行业同类型公司挖角跳槽往往会对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企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防止挖角就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日,英才网联旗下建筑英才网特邀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喻鑫律师,主讲“热点劳动争议案例解析”主题沙龙,喻律师就竞业限制问题用实际案例向在场HR做了讲解。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案例
&&&&尚某被甲公司聘用,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后双方又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尚某在任职期间及竞业限制期内,未经公司批准,在任何地方均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一段时间后,尚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甲公司提出辞职并签署《承诺函》确认收到《竞业限制履行报告》及《个人信息告知函》,承诺每月15日前及时提交《竞业限制履行报告》。数月后,甲公司发现尚某已进入与甲公司有关系的乙公司工作,遂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院经审理裁决:一、尚某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二、尚某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判定
&&&&喻律师指出上述案例中有两个关键问题,一个是该员工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另一个是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判断该员工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首先要明确竞业限制的使用范围。喻律师介绍道竞业限制只适用于具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是前提条件,否则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不太可能会被支持。
&&&&同时,喻律师表示,判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要满足三个要素。要素一:双方是否有有效约定?双方签字认可的书面协议是为“约定”;主体范围针对负有保密义务的法定人群,限制期在约定中明确规定出或按照法定两年计算,双方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为“有效”。要素二:如何判断产品业务有竞争关系?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同类业务)即视为有竞争关系。认定标准是按照营业执照加实际经营范围来判定的。要素三:离职员工是否存在竞业行为?对于如何证明这一点,喻律师介绍了以下四方面,新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信息、新单位的招工录用信息、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以及其他实际服务信息(如寄送一份EMS到该员工新单位要求其签收)。
&&&&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法律责任
&&&&喻律师介绍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支付违约金和要求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两方面。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喻律师表示通常因员工跳槽给原单位造成的损失很难量化,劳动法不支持间接损失,所以企业一般主张高额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应按照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大小来确定。对于实现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企业一般会选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在法院的执行力度相较以前大很多,除行政拘留、罚款等方式外,还会给职工上“黑名单”(法院失信黑名单)。
&&&&对于企业常涉及到的竞业限制问题,喻律师给出以下五点建议:
&&&&1、积极使用保密协议,谨慎使用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单签。
&&&&2、合规、合理地确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对象。
&&&&3、在入职或者岗位变动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4、合理设定违约金、赔偿金等条款。违约金数额要合理,倾向与略高。
&&&&5、发现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情形后及时固定证据。责任编辑:孟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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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哪些人员,竞业禁止条款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说到,其实并不是要与每个劳动者都进行约定的,通常情况下是用人单位有针对性的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此来保护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那么你知道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哪些人员吗?具体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哪些人员《劳动法》进一步明确指出,竞业禁止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以作为竞业禁止对象的主要有以下五类人:1、高层管理者,掌握企业大量商业秘密;2、技术研发人员,掌握企业技术秘密;3、高级营销人员,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4、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里;5、重要信息员,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都掌握在他们手里。这主要是针对咨询行业来说。二、竞业禁止条款的注意事项根据《法》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签订一份公平、合法的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应注意以下方面:1、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用人单位给付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补偿数额应明确,支付方式是在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限内按月支付。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要有明确约定。所约定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必须合理、可行,不能超过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4、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原则上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看完上文的介绍后,相信大家都已经知道竞业限制的对象主要是用人单位的哪些人了吧。在竞业限制协议当中,一般是有具体的期限限制的,通常是不超过2年,同时单位还需要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要是你还有不清楚的,可以随时来电咨询我们律师的在线律师。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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