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农转非怎么办理户口是否享有土地征用赔偿权

“农转非”后是否继续享有土地承包权?
  河南省汤阴县菜园镇一名大学生村官问:在一轮、二轮土地承包中,我村村民王某承包了村里6亩耕地,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2006年10月,王某将全家户口迁入某县街道,成为城镇户口,并搬离了村庄。2009年6月,村委会以王某一家户口已迁出、不再属于该村村民为由,强行收回了王某一家的6亩耕地。王某不服,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享有6亩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要求吗?
  答:上述案例所争议的问题在于村民户口“农转非”后,是否仍然享有原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该法第26条第2款同时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案中,王某合法持有农村承包经营权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的规定,虽然王某全家成为城镇户口,但村委会应当根据王某一家的意愿,依法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承包方才会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呢?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规定:“承包期间,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间,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从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需要注意的是,承包方交回承包地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且转为非农业户口。如果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但未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没有全部迁入设区的市,承包方不愿交回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另外,要注意的是,应当交回的承包地仅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
来源:大学生村官报&&
编辑:车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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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农转非征地是否有补偿
妈妈和姥爷是一个农户,姥爷的户口现在转为非农户口,现在遇到土地征收,村上是否有权利收回姥爷的土地
4ef0360f8***
辽宁 - 抚顺
需了解当地的征收政策。如需帮助,可以来电详询。
1条律师回答
你好,土地的使用权人可以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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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户口所在地的标准赔偿
非农业不属于本村村民,依法不应享受村民待遇。不过如果村民代表决议的分配方案确定有相关待遇,因涉及村民自治法律也不强制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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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户口了
交涉不成可以起诉。。。
根据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规定涉及补偿项目有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其中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是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的,这一项补偿是与户口有关,如果你与孩子的户口在农村应当享有补偿。但由于征地政策是原则性的,而各地的情况复杂,实施中各地的执行会有所变通和调整。建议具体向国土局的征
根据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规定涉及补偿项目有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其中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是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的,这一项补偿是与户口有关,如果你与孩子的户口在农村应当享有补偿。但由于征地政策是原则性的,而各地的情况复杂,实施中各地的执行会有所变通和调整。建议具体向国土局的征地部门或所在区域的拆迁办咨询。
咨询当地行政主管部门!
这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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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株洲用户的咨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的规定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养殖专业户按规定标准执行。
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土地被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被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支付给安置单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的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消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村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时间年龄计算。
第十三条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转非人员,男性年龄18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能坚持常年参加生产劳动的,未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
第十四条对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的安置,可以实行自谋职业、单位安置等办法。
对男性年龄5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40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实行自谋职业安置。
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自谋职业安置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对象;由单位安置的,征地单位应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安置单位。
第十五条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第十六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为退养安置对象。退养安置对象经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6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第十七条对农转非人员中的五保对象,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十八条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十九条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由劳动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二十条不满18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征地单位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6000元。
第二十一条征地范围内未农转非人员的安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条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持有《宅基地使用证》的被拆除房屋的农转非人员,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积(含楼梯间,下同)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化安置,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现(建)房安置。
第二十三条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规定,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签订货币安置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毕之日起七日内结清货币安置款:
(一)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给予赔偿,并按相邻区位的经济适用房价进行结算;
(二)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的,除按前项规定办法外,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结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属批准面积由征地单位按自建的成本价,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300元给予补偿;
(二)原有住宅人均达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
(三)原有住宅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每平方米600元购买;
(四)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价购买;
第二十五条农转非人员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仍按住宅拆迁安置。
第二十六条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征地范围内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且家庭成员未全部农转非的住户,其已农转非人员可按货币化安置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偿,不再享有农村;也可由征地单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每平方米300元支付建房补助费后,择地修建,或由农转非人员自建。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拆除以继承、增与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非农业人员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出600元一次性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原户口再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征地范围内回原籍乡村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员,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被拆除住宅的居民择地修建的,其宅基地面积按农村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安置补偿费用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专户储存。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经依法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用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包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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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非户口是否享有土地征用赔偿权?
我曾因国家征用土地,将自己的农村户口转成居名户口,但仍居住在农村,如今,农村的房子被征用了,我是否享有土地赔偿权?
09-05-04 &匿名提问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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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农转非户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
我居住在安徽省,以前在农村,按人口分得十几亩自留山,后来家里不和搬离农村,01年因为女儿读书才把户口转离农村,由农村户口转为非农户口。但是,三十年承包责任人不变,我的哥哥帮我保管那块山。现在原来农村进行征地,请问我能不能获得自己原有的那份山补偿金?如果能获得,那么是全部呢,还是部分?
浏览次数:0
应该是一小部分,最主要你已把农村户口改成非农村户口了就不能再享农村户口的福利待遇了,但是三十年承包责任人依然还是你所以应该后的一部分。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能获得部分补偿金,这个是按户口本上人数来的,不用担心,我们老家也碰到这种情况征地的,呵呵
应该是部分
部分,不会是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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