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愿位癌保险公司拒赔说三年前子宫肌瘤会不会癌变手术未告知,承保前做过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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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被拒赔原因是未如实告知
保险理赔被拒赔原因未如实告知14年自己做常规体检时医生告知身体健康无问题,自己也就没放在心上没去看体检报告,15年买了平安寿险平安福,16年再次自己体检时发现甲状腺结节伴钙化,医生建议到医院复查确诊,后经多家医院彩超检查都怀疑结节有恶性可能于是决定到二医院手术后经手术病理确诊甲状腺乳头状癌伴淋巴转移。当时住院期间已将保险报案出院后保险公司审核期间调取了14年就是买保险前的体检报告本人才发现当时体检就有结节但报告只提示结节并未提示有任何恶性特征,所以当时医生认为并无问题也未告知我们所以我们也没有再去关注更没去看体检报告了当时即便看了自己也根本不懂既然医生说没问题我们肯定也不会认为有问题。但是现在保险公司就抓住14年的体检报告已提示有甲状腺结节15年买保险时没有告知现在拒绝赔付。但是14年当时体检时医生就说没问题的情况下我们肯定就认为没事了也不会去关注体检报告了即便去看了体检报告作为个普通人没有医学知识的情况下体检报告也不可能看懂!我们现在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不知道胜算如何?再就是审核阶段我们是积极配合调查审核的体检中心的报告就是我们配合去体检中心拿本人身份证才提出来的要知道以前的体检报告就提示有结节我们肯定也不会同意去提取之前的体检报告了审核人员也根本拿不到私人的体检报告的,所以我们绝对没有主管的故意隐瞒的情况!谢谢您帮忙分析下了,本来突然大病刚过又受到这个打击全家人心情极度崩溃,麻烦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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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发现那个问题之后没有跟当时的医生反映吗?这个案件比较复杂,建议您及时委托一位律师代理案件,及时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欢迎来电咨询,我们会根据您的案件了解更多细节,根据这些细节做出更加专业更加仔细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您好!由于报告上面显示的是有问题的,但是医生并未告知,那您能找到当时的医生,有没有证据证明当时的事实情况呢?
您好!按照你的描述,医务人员属于过错方,现在主要是要收集证据证明当时的情况,其他相关疑问和具体操作流程可以直接与我电话联系,电话咨询是免费的!
您好,您这种情况建议委托律师介入,中间流程比较复杂,证据比较难收集,需要专业人士才能处理。如果您有需要,可以来电。
您好,医护人员是属于过错方的,您有哪些证据能证明这些问题呢?你可以打我的电话详细说一下具体情况。
按照你的描述,医务人员属于过错方,现在主要是要收集证据证明当这的情况。这样的话我可以帮助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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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投保前未如实告知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拒赔
日  来源:
  本报枣庄4月14日讯(记者 韩微)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以往病史,结果意外身故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经一系列取证,保险公司表示,确系被保险人本人出险,但所患疾病投保前既已存在。拒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结合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病情、公司给予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主险保费的理赔决定。  据了解,市民张女士曾给丈购买了一款两全保险,后因丈夫在家劳作时摔伤导致死亡,张女士在事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然而调查过程中,保险公司调查员在被保人所在村村民那里了解到,被保人在投保前曾因血液疾病住院治疗过。同时,村民也都不清楚被保人摔伤死亡情况,且被保人家人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联系医院急救,便直接被家人给判定身故了。  经过进一步取证后,保险公司做出了拒赔决定,而这对保单受益人来说难以接受,认为不合理。对此,保险专家指出,投保人在投保时没能将自身的健康状况和以往病史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那么一旦在理赔过程中被查出,将会直接影响到保险的正常使用。“当然,将自身健康状况如实的告知保险公司,并不代表你就不能在保险公司办理业务了,只不过是在得知真实情况后,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相应投保产品进行分析是否能承保,或者给被保险人设计一份更加适合的保单。”同时,保险专家还表示,如果真的是有所隐瞒,那么最后损害的只能是被保险人的利益。  采访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也告诉记者,每年因为类似情况被拒保的情况并不在少数,很多的客户认为只要是保险公司承保了,自己钱也交了,那么一旦出现需要理赔的情况,保险公司就理所应当的要给予自己赔付。而事实上,被保险人如只是出现了保单上所列举的理赔项目状况,没有满足具体的条件限定,保险公司还是会依据规定拒赔。“我们也不愿意因此失信客户,但是我们还是希望能从投保前就建立起一个互信的关系,当然除了客户能如实告知个人详情,我们也要从团队建设上加大管理,让每个业务员在开展业务时,也能坚守原则,给客户做好服务提醒。”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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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正文
投保时隐瞒此病情患彼病保险公司可拒赔吗?
日15:23&&来源:内蒙古法制报
  我老伴老王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3万元,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额3万元,保险期限为终身。日,老王被检查出肺癌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之后,我们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医疗费3万元,保险公司认为老王投保前已患有糖尿病并住院治疗,在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那么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评析: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第十六条第1至3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的保险合同生效已经超过2年,超过了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因此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有义务向老王理赔3万元保险金。
  另外,本案的保险合同即使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未超过2年的,保险公司也不得解除合同。因为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要看该情形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以及该情形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有严重影响。虽然老王在投保时未告知他患有糖尿病,但这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费率,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即老王患肺癌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潘家永)
文章关键词:保险;隐瞒病情投保;买保险隐瞒病情
责编:张开放
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96618.4元,伤残鉴定费1300元的80%即1040元由被告张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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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病情只会被拒赔 不当告知害了谁
  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往往会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比如填写健康状况告知书和家庭财产状况等。填写告知书是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最重要环节,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被很多人所忽略。
  &为此,记者采访了邦信阳律师事务所资深保险律师牟子健,请他就如实告知问题为大家细细剖析。
&&&& 隐瞒病情只会被拒赔
&&&&2000年,李某通过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购买了终身重疾保险、男性重疾保险等产品(慢性肾衰系明确约定的承保疾病)。2003年,李某曾一度中止缴保费,但2004年又办理了保单复效。2005年,36岁的李某被查出患有尿毒症即慢性肾衰竭,并开始长期治疗。当李某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并且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所缴保费。原来,该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李某在保单复效前就已被查出患有慢性肾炎,而李某并没有将此事告知保险公司。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主要有4种。
&&&&1.漏报。投保人一方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予申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遗漏申报。
&&&&2.误告。投保人一方因过失而申报不实。比如,真实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
&&&&3.隐瞒。投保人一方明知该重要事实而有意不申报该重要事实。
&&&&4.欺诈。投保人一方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做正确申报并有欺诈的意图。
&&&&以上4种表现中,前2项属于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此种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3、4项属于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此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按照相关规定,投保人申请保单复效时,同首次投保时一样,也需要填写健康情况告知书,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李某在保单复效时不告知自己的患病情况,属于隐瞒病情,公司有权做出拒赔决定,而且不会退还保费。
&&&&重不重要均需告知
&&&&朱小姐投保某保险公司的住院费用险,填写健康状况告知书时,朱小姐只凭记忆填写了几项自己认为重要的,如去医院门诊治疗过敏性皮炎、体检查出轻微乳腺增生。两年后,朱小姐感觉肝部不舒服,检查发现患上肝炎,住院治疗后康复。但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朱小姐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了。朱小姐仔细回想,才发现有一年单位体检时,肝功能化验结果显示她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偏高。朱小姐在体检医生建议下一个月后去复查,结果显示正常,医生说可能是检测误差,让她不要担心。朱小姐对因此被拒赔非常委屈,却又无话可说。
&&&&自己判断某项事项是否重要、需不需要告诉保险公司,像朱小姐这样“有主见”的投保人并不少见。甚至还有少数无良代理人,为了促成交易,在投保人填写健康状况告知书时,会以“这个情况不重要,根本不用填”之类的话,来怂恿客户不填、少填。殊不知,这都属于违反告知义务的漏报表现,最终都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可退还保费)。
&&&&朱小姐感到委屈的原因还有一个,就是她没有告知,是因为医院的医生说体检结果异常没有关系,可能是检测误差。这牵扯到了保险医学和临床医学的区别。
&&&&保险医学是以临床医学为基础的,但二者考虑问题的角度和出发点不一样。临床医生诊病主要是考虑近期是否有症状、是否危及生命或影响生活质量,据此确定是否需要医学干预,如果暂无上述情况,医生一般会说没什么问题。而保险医学考虑的是现在的情况对未来预期寿命、疾病发生率的可能影响。如果轻微的异常状况是未来某些重要疾病的相关危险因素,那么它就会增加未来死亡或发生重大疾病的风险,保险公司就需要对被保险人进行一定处理,以使保险产品的价格在不同质客户中保持公平。
&&&&事实上,投保人对待健康状况告知书的态度,应该像对待所有人生大事一般认真??仔细阅读告知书的要求,回忆所有被问到的情况,对于一时拿不准的事项要翻阅病历、体检报告,必要时还可询问代理人或者打电话向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咨询。如果有条件,还可将病历、体检报告复印之后,同健康状况告知书一同交给保险公司。切不可自己主观臆断或者因临床医生的话,来判断某事项的重要性。
&&&&他人代填单后果可能自负
&&&&某保险公司业务员高某找到常女士,希望她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常女士同意了。投保的时候,常女士对高某说,自己在一年以前的体检中查出患有轻微乳腺增生,定期复检时医生还曾给自己开过两次中药,但并不是经常服用,只是感觉有一些不舒服的时候才用。高某说:“没关系,这不影响你投保。填写健康状况告知书的时候不能写错了,我回去替你写好了,你先在投保单签字就可以了。”常女士就按高某说的做了。几天后,常女士拿到保单时才发现附在保单后面影印的健康告知单中是这样填写的:“2006年1月参加体检,检出轻微乳腺增生,现已正常”。万一常女士将来因乳腺疾病发生重大疾病索赔,“现已正常”4字,对索赔是否会有影响呢?
&&&&很多人在投保时,过于信任代理人,或者是因为怕填单麻烦,就先签了字,健康状况告知书就委托代理人代为填写。这样做虽说一时省事,却可能因代理人的填写错误(为了促成交易而故意错填或一时疏漏)、自己草率提前签字确认,给将来埋下隐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次会议通过)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问题是这样规定的。
&&&&第7条: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需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事项并代投保人签名的,可以因此免除投保人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
&&&&第10条:保险人在缔约或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但仍承保的,对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或者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但像常女士这种情况,虽然是代理人代为填单,笔迹是代理人的,但在投保人签名处却有她自己的亲笔签名。如果发生理赔,她很难证明健康状况告知书上填写的情况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达,是代理人胡乱填写的;若是代理人对此矢口否认,更是无从对证,情况可能对常女士非常不利。
&&&&财务状况莫当隐私
&&&&陆女士想通过自己一个当保险代理人的亲戚,为自己和老公购买保额分别为100万元和50万元的终身寿险(分红型),选择20年期缴,年缴保费要45000余元。填写投保书时,陆女士发现还要填写自己和老公的收入。她觉得如果照实填写,会被亲戚们知道自己家的收入,怕因此“露了富”,所以她就隐瞒了真实收入,只写了每年收入3万元。几天过后,陆女士没拿到保单,反而收到了拒保通知。
&&&&“我只要有能力缴齐每年的保费不就可以了么?保险公司为啥非要我提供财务证明才能给我保?”陆女士一肚子的委屈和不满。
&&&&其实,陆女士没有了解保险产品的原理。保险是一种遵循经济补偿原则的特殊商品,只有被保险人生存的经济价值大于死亡的经济价值时才能承保。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有不良投保动机的人投保。
&&&&另外,保险公司还要确保投保人有足够的缴费能力,尤其是期缴保费的产品,防止保费负担过重,造成投保人中途难以续缴保费。像陆女士的例子,一个年收入3万元的人,每年要负担45000元的保费,明显是不可能做到的。
&&&&还有一点需要明确,保险公司了解客户的收入、财务状况,这些所谓的“个人隐私”,并不会透露出去。因此,投保人大可不必担心“露富”,而应将实情告知。另外,有些代理人为了促成交易,暗示投保人以多报收入的方式,来获得较高的保额,这样也很不可取,因为缴纳保费是项长期行为,如果占收入比例过大,很容易因为一点经济问题造成保单失效,损失最大的还是投保人。
&&&&参加体检不能代替告知
&&&&李女士想要为自己和老公各投保一份重疾险和报销型医疗险,拿到健康告知书后,发现上面的问题很多、很详细,不知该如何填写。向一位已经投保过的同事询问,同事告诉她:“现在保险公司承保容易理赔难,理赔的时候特爱找碴,尤其好拿投保时没如实告知的理由拒赔。你就什么都别往告知书上写。你和你老公还年轻,身体也都不错,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体检吧。到时候什么问题都查不出来,保险公司肯定正常承保了。要是以后你们真出了事儿,保险公司也没理由不赔了。”李女士一听,觉得同事说的有道理,就直接跟业务员商量,要求去体检。
&&&&李女士的做法可能代表了一部分人的想法:填告知单麻烦,错填了、漏填了还会因此给自己带来麻烦,莫不如什么都不填,由你保险公司检查,查出来什么、查不出来什么都与我没有关系了。但参加体检真能代替告知么?
&&&&虽然保险法中对此没有作明确规定,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不因保险人指定的机构对其进行体检而免除。即不管投保人是因何原因,对可能影响保险公司承保的事件不告知,而想通过体检这个方式躲避告知义务都是行不通的。因此,投保时,不管是否参加体检,都应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按照健康状况告知书的要求如实、全面地填写所有内容。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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