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购买的农村房屋婚前财产认定可以变成共有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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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住房,是属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有?
点击数:788 11:19:01 来源:
新闻摘要:婚后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住房,是属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有?
【导读】:婚后以一方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住房,究竟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且看下面小案例:
【案情介绍】
原告王女士与被告刘某均是再婚,二人于2003年冬季经人介绍相识,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刘某将自己位于顺义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卖掉,得33万元房款;刘某于2005年冬用此房款购买了位于顺义某镇某小区的房屋一套(购房及装修共计花费30万元),王女士参与购房和装修的全过程,该房屋现登记在王女士名下。现在王女士起诉要求离婚,刘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位于顺义某镇某小区的房屋归属发生争议。双方共述该房屋现价约值80万元。
【法律点评】
(一)对于该房屋的归属有以下几种意见:
1.房屋登记在王女士名下,根据物权的公示原则,该房屋应属于王女士的个人财产;对于房屋可以视为刘某对王女士的赠与。
2.房屋是用刘某婚前财产折款(即卖掉顺义某小区的住房房款)所购买,可以视为刘某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故现在的房屋仍应属于刘某的个人财产。
3.因为房屋是在婚后购买的,且未登记在刘某名下,而是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二人财产已经发生混同,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应得房款的一半。
4.与第二种意见的理由相同,认为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王女士可以分得的份额有不同意见。王女士无权获得该房款现价的一半,而是获得该房产的增值部分的一半,即80万元减去购房装修费用30万后的一半。
(二)相关法律规定
夫妻财产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婚姻法》的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意见评析:
1.该房屋是否属于王女士个人财产
对于第一种意见中,重点应探讨房屋能否视为刘某对王女士的赠与问题。
首先,以刘某的当时的意思表示来看,房屋是为了双方共同居住生活而购买,而非单独购买并赠与王女士。
其次,应考虑刘某的经济状况,刘某是某单位的职工,已经办理内部退休的手续,暂时每月工资收入560元(双方共述刘某退休后,退休金约1000元),并无其他经济来源,刘某没有一次性赠与30万或一套房屋的经济实力。
最后,若认定该房屋是王女士的个人财产后,将产生刘某没有居所的情况,而王女士尚有另外一套住房。综上所述,不宜认定该房屋属于王女士个人所有。
2.该房屋是否属于刘某的个人财产
对于第二种意见。一方面的理由认为,该房屋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即使该财产形式有所转化,仍不改变其婚前财产的性质。若该房屋登记为刘某的名字,该财产的个人财产性质则不容置疑;但因该财产登记为王女士的名字,其财产性质则有待继续探讨。
从另一方面的理由认为,对于物权,有实际的所有权人还有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之分,王女士是该财产的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但因该财产实际出资人是刘某,故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应属于刘某。但探讨实际的所有权人还有名义上的所有权人的纠纷基础在于:所有权人只有一个,或者实际所有权人,或者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对于该案而言,答案并非非此即彼,也可能存在二人夫妻共同所有的情形。
3.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若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推出的结论更应当是第四种意见的观点,即该房屋的增值部分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取得的收益,而并非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还应注意到的是该房屋的增值并不符合投资的标准,该房屋属于双方的共同生活的自用住房,而并非双方或一方投资用的住房。
第四种意见,则认为该房屋应比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但购买该房屋的用途并非生产和经营。
【法律提示】
若出资方购买房屋后,房产登记为另外一方的名字,综合其登记的意思、财产情况可以推定为赠与的,可以认定该房屋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若出资方购买房屋后,登记为本人的名字,且另外一方为参与出资、装修的,应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在其他情况下,若无法查明的,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出资方在分割时应分得主要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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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婚前财产,房产证上,自然是你的名字,婚后,不通过赠予加配偶的名字,就不会成为共同财产,而是婚前财产,但是共同负担的贷款或者装修、房产增值部分,配偶享有一般的权利,但是,房产仍然是你的。关于公积金贷款,答复是:不能,即便你自己的公积金,也不能用于装修。住房公积金不能用来提取作为装修使用,只能用来购房。国家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参考一下:新《通知》中规定,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少市民把当中的“大修”和“装修”等同起来,认为对自住房屋进行装修也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规定,大修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所以对自住住房作装修、装饰、中修和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要进行大修的,需具备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且房屋完损等级被评定为严重损坏房或危险房的。婚前公积金贷款买房,结婚后能提出配偶的公积金装修吗?如果提取了的话,房子是不是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了?可以公证,可以加名,这是你们的权利如果婚前买的房子想结婚后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公正吗?婚后房子能填名字吗?是贷款的如果婚前买的房子想结婚后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公正吗?没有办法! 只能贷款还清。为缉孩光绞叱悸癸溪含娄什么非得写老婆的名字呢,表示你爱她??不是去 房管局办理吗?怎么去的建委呢!!本人刚刚贷款买的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我自己的名字,本想和女友待结缉孩光绞叱悸癸溪含娄婚后到建委把房产证写两个人的名字,以变为共有财产,但建委解释说因为我们的贷款还没有还清,即使结婚了也要等我们的贷款全部还清之后才能办理两个房产证,请问在我们结婚后,仍然没有还清贷款的前提下,如何能把我的房子变为我和老婆的共有财产??跪求婚前独自贷款买的房子,婚后如何变为夫妻共有财产均属二人共同所有,属于个人财产,如想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去房屋产权部门将产权人变更为夫妻二人,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永远为个人财产。2.房产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无论房屋是何时有何人购得。3,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先婚姻法规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一方婚前所购房产结婚后我想把房子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什么办法 ?2,我不想婚后发生什么到时候拖着孩子无家可归?各有各的苦衷、房产证有两个人的名字,但是购房合同和发票都是个人所买时的婚前日期,还属于共同财产吗?要是不算怎么把房子变为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有规定结婚几年后会自动转为共同财产吗,3。对于男性现在的社会诱惑太多1、结婚前对方买了一套房子结婚前对方买了一套房子,结婚后我想把房子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什么办法你好房屋分割问题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2、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3、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4、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不属夫妻共同财产自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日,河南科技报社文献部主任张员启在《求是》官方网站发表署名文章《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破解房价问题》,认为城市房价过高很大程度是居民的价值观受到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不良影响所致。他指出,一些青年不能够正确理解国家建设与居民消费、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的关系,不能够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过于强调个人利益、眼前利益,亲友、同事之间相互不是比劳动、比贡献、比学习,而是比吃、比穿、比小车、比楼房,甚至一些不知廉耻的女青年把对方有无房产、轿车作为择偶的条件,逼得很多优秀青年不得不沦为房奴。建议国家采取法律、行政手段解决这些问题。二、对承租房屋的处理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夫妻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内容是: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在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对租用公房应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3]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提示,对于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产,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处理方式如下: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应当予以补偿。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的部分,应当予以补偿。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对半分割。[4]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情况非常普遍,子女双方的父母经常是购房的实际出资人,然而往往是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如果婚前出资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法律上不会产生什么争议,离婚房产分割司法实践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是下面两种情况:(一)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自己子女名下,离婚如何分割。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最新规定,应当处理如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的规定内容。(二)一方父母婚后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应认定为向双方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小夫妻两人名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进行财产分割时,一方会突然拿出借条来说明,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借条上有双方的签字,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借条是购房当时形成的真实借贷行为,那么应当作为借款处理。但是如果没有上述证据,仅有一方父母的当庭表示,借条不能证明其书写形成的时间,就不能排除赠与的推定。请问儿子的老婆现在离婚是否享有房子份额,但是在2013年6月现在改成儿子一个人的名字。 儿子在2012年1月登记结婚房子是婚前父母所购,无任何贷款,房子产证上婚后开始还是是父亲和妹妹的名字。 但是儿子现在和老婆在闹离婚房子婚前父母所购,婚后改为儿子,现在儿子离婚老婆是否有分配?这是不可以的。1.一方婚前所购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如想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去房屋产权部门将产权人变更为夫妻二人。2.房产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无论房屋是何时有何人购得,均属二人共同所有。3.先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永远为个人财产,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发票写的是我老公的名字,贷款也是我们俩个一起还得,要2012年才能办房证,我们打算今年8月份领证结婚我想问您一下我和老公婚前买的房子,是2011年4月分买的,房子要到九月份才能下来,首付是我拿钱交的,想问办房证的时候可以把我的名字加上去吗婚前共同买的房子,怎么才能变成婚后的共同财产呢通过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一般会认定为购买方的个人财产,没过户也有法律效力。办理加名前需要还清贷款,拿到房产证解压。望采纳。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两个方法。这个情况不分婚前婚后取得房产证。还有一种就是婚内财产协议,房产性质还是个人财产、是双方到房产登记部门做一个增加共有人的变更登记,但注意这个协议不能以离婚为条件,借款人无权变更住房产权所有人姓名:1,才可以办理变更;2,虽然房产证是婚后取得的,将一方个人购买的房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方法,注销他项权证,这个协议不能以离婚为条件,不能办理抵押转让买卖,也就是俗称的房产加名,银行会将房产做抵押登记。一般来讲和银行贷款,约定房产给一方:一。二。同样,婚后取得房产证、一方婚前贷款买房,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一方婚前贷款买房,根据我国物权法你好,谢谢、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加名字等手续。这种情况婚前贷款买的房子,怎么做能变成共有的如果婚前是你自己买的房子,房产证名字还是你的,这个房子永远是你的,离婚也不能分割。如果婚后买的房子,房子写谁的名字都是房子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是你自己买的房子,婚后房产证加上对方的名字,这个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果是婚前我自己买的房子,房产证名字是我的。还是要生活几年以后,这房屋产权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吗。婚后?我不太懂,也就是登记以后结婚后,婚前买的房子立刻变成共同财产了吗算老婆单独所有、老婆再买房算首套房;2,现有房产归你所有1、以后再复婚;3;4、老婆户口本上婚姻状况一栏改成离异单身、离婚,老婆买的房可能会按照婚前财产我婚前买了小房子,婚后想换大房,和老婆离婚后,她买房能算首套房吗,具体操作有什么细节吗?是的,你男朋友不回迁房子的能出具无房证明啊!你现在虽然单身、但是,可能在银行批准受理你房贷(今年房贷太慢了)时你男朋友就已经了拆迁房子,是不是就变成了二套房房贷,后申请房贷的话,银行此时还没有批准受理你的房贷啊,到时候根据实际情况再说吧、按二次房贷办理,属于二次购房!建议不要变更购房合同!“你男友的房子已签拆迁意向书“ 这种情况下我们先打结婚证目前我和男友想结婚,之后就可以办理贷款手续,但在籍贯地有一套房,是不是就变成了二套房房贷,签购房合同时以一套房的首付比例付的首付,当时是单身且名下无房,要多付首付和利息。这种情况下我们先打结婚证,后因开发商原因项目没有被银行准入而没办下贷款,几年内可能被拆迁。男友的房子已签拆迁意向书,但开发商很确定地说今年年底可以准入,在购房地和户籍所在地无房,男友是外地人,后申请房贷的话,还要变更购房合同后才能申请房贷我去年年底在湖南买了一套房婚前购买一套房付了首付,结婚后才办理贷款,对象名下已有一套房,是不是马上变成二套房贷了?展开全部有的房子,不仅买了不会升值,还会越住越贬值,住久了身体出现各种状况,叫人好不担心!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8种类型的房子,一买就贬值!房屋风水是风水学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分支,一直以来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那么对于买房子风水有哪些呢?房屋风水是风水学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分支,一直以来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那么对于买房子风水有哪些呢?风水学是一门十分古老且神秘的学问,一直以来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那么对于买房子风水禁忌都有哪些呢?房屋风水是风水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分支,一直以来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那么对于买房子需要注意什么呢?房子风水是风水学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分支,一直以来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那么对于买房子应该注意什么呢?现在人们买房子都想挑选最好的层次,占据最好的风水,好的层次采光参观比较好,比较通透。如果您也决定要买房子了,在买房子之前不妨先来看看在买房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我们在前期多做些准备,对日后的买房也是好处的,一起看看买房子需买房子选户型风水忌讳介绍一房子的户型也有风水讲究。一般来说,方方正正的房子,其风水更好。房子风水是风水学中一个比较大的分支,一直以来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那么对于买房子看风水知识都有哪些呢?婚前买的房产并已经取得《房产证》,结婚后会成为共有财产吗?_百度知道
婚前买的房产并已经取得《房产证》,结婚后会成为共有财产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不是,婚前房产,谁购买谁所有的,不是夫妻共同房产。婚前买房,产权归登记方所有,为一个的婚前财产。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这和第一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这种情况下,也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不会,婚前财产,如果未约定婚后共有的话,永远是个人财产。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你是全额购买的吗? 是全额购买就是个人财产,那么不能算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再有一点就是。你所说的情况,如果说能证实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存系期间,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才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我和儿子在婚前买了一套按揭房,我再婚后,可以把再婚妻子的名字补登记进房屋产权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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