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撒村建居是属于农转非,那么就属于农村居民 城镇居民民吗?那撤村建居可以加五年工龄,那么这五金年工龄可以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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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村建居动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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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村建(并)居工作的实施意见
莲政发〔2007〕22号
- 生成时间: 08:43:17 发布机构:内容概述:
莲政发〔2007〕22号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关于撤村建(并)居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加快城市化进程,理顺城区农、居混杂的管理体制,维护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依据《丽水市区撤村建(并)居实施办法》,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岩泉、紫金、白云、万象四个街道分批次开展撤村建(并)居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加快推进城市化、提升城市品位为主线,以改善和提升城中村农民生产生活环境为动力,以“五新”(即实现新社区、新市民、新生活、新风尚、新体制)为目标,市区联动,分批推进,加快“村庄变社区,农民变市民”的进程,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基本完成城中村的撤村建(并)居工作,实现城中村农民向城市居民的转变,实现城中村管理体制的转变、实现城中村居民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的转变。
2、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整个工作要服从、服务于惠民、为民、便民,做好过细的思想工作,营造和谐的舆论和工作氛围;二是坚持依法依规原则,要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遵守法定程序,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把撤村建(并)居工作纳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轨道;三是坚持市区联动原则,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调,建立和完善市区工作联动机制, 步调一致,形成合力;四是坚持政策推动原则,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让撤村建(并)居的优惠政策家喻户哓,人人皆知。
二、撤村建(并)居的条件和报批程序
1、撤村建(并)居的条件
属市区建成区内的“城中村”且人均耕地面积0.2亩以下的村;人均耕地面积0.2亩以上,主动要求撤村建(并)居的“城中村”;整体性拆迁的“城中村”。
2、报批程序
撤销村建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街道办事处拟定撤村建(并)居方案;
(二)村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向街道办事处提交撤村建(并)居报告;
(三)街道办事处提出撤村建(并)居申请,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社区居委会的设立、规模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由区人民政府决定。
三、实施步骤
(一)总体设想和工作目标
从2007年7月份开始,用三至五年时间分批次基本完成市区建成区城中村的撤村建(并)居工作,第一、二批20个行政村,原则上采用“两彻底”的模式,实施撤村建(并)居。其它村结合本村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撤村建(并)居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第一批8个城中村,紫金街道大众、海潮、城东村,万象街道丽华、丽南村,白云街道灯塔、丽光村,岩泉街道后甫村。实施时间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底;
第二批12个城中村,紫金街道厦河、新建、水东、芦埠村,万象街道城南、水南村,白云街道城西、城北村,岩泉街道天宁寺、九里、长岗背村,至2009年底完成;紫金街道古城村结合整体搬迁相同步推进撤村建(并)居工作。
第三批7个城边村,紫金街道金东、塔下村,岩泉街道岩泉、青林、关下、社后、凉塘村,根据城市化推进进程,符合撤村建(并)居条件的村适时开展撤村建(并)居工作。
(二)工作步骤
撤村建(并)居工作分为准备发动、调查摸底、组织实施、总结完善等四个阶段进行。
1、准备发动阶段
建立组织机构,制订撤村建(并)居工作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召开各类会议,开展撤村建(并)居工作业务骨干培训,做好撤村建(并)居工作的宣传教育。
2、调查摸底阶段
进村入户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对撤村建(并)居村的人口、土地面积、经济状况、二三产业用地指标返回、住房困难户、村级组织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组织人员对村级帐务进行全面审计。
3、组织实施阶段
召开村民大会通过撤村建(并)居决议和集体资产处置方式决议,做好有关村民农转非、土地收购储备、集体资产处置、农民住宅“两证”办理、公共设施交接等工作。
4、总结完善阶段
进行查漏补缺,总结工作经验,整理、移交并保存好档案。进行考核验收。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形成一致共识。撤村建(并)居工作是加强城市管理,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品位的必然要求,是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保证。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区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实施,确保撤村建(并)居工作的有序推进。
2、明确职责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市、区撤村建(并)居领导小组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司其职,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撤村建(并)居的村为实施单位的工作运行机制。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专门的办公室,办公室要切实负责起调查研究、政策指导、综合协调、检查督促的职能。岩泉、紫金、白云、万象四个街道及所辖的相关村是撤村建(并)居工作责任单位和实施主体,要建立党政“一把手”亲自挂帅的工作领导小组,把此项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明确职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干部合力抓。区政府将对撤村建(并)居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3、加强政策宣传,营造工作氛围。撤村建(并)居工作是一项市区领导重视、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群众关注程度高、时间跨度长的系统工程。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对撤村建(并)居工作的宣传力度,激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参与热情;必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切实做好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把宣传教育工作做到每位群众中去,使群众消除顾虑,积极参与和支持这项改革工作,为城中村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4、强化保障措施,推进社区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精神,遵循“科学合理、尊重历史文化、界线清楚、便于管理”和“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组织对中心城区进行全面的社区设置规划,确定社区规模布局、社区服务活动场所,将社区建设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建立社区建设专项资金,并做到逐年增加。根据社区的规划布局情况,在村集体资产处置过程中,回购相应房产作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或争取在相应的地段预留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建设用地,社区布局的调整要和撤村建(并)居工作的推进相衔接。
5、严肃工作纪律,确保社会稳定。撤村建(并)居工作涉及国家、集体利益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各街道、有关部门,应按照市、区两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和有关政策性文件,各负其责,在土地征用、集体资产处理、房产处理和村民农转非等政策问题上,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市、区政策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办事,以取得村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开政策口子,更不能无原则迁就无理要求或上交矛盾,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1.莲都区撤村建(并)居工作有关单位职责分工表
2.莲都区第一批撤村建(并)居工作计划安排表
&&&&&&&&&&&&&&&&&&& 二○○七年七月五日
莲都区撤村建(并)居工作有关单位职责分工表
莲都区第一批撤村建(并)居工作计划安排表
相关附件下载:
浙ICP备号&中文域名:莲都.政务
主办: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工商登记的通知 杭府法审告[2005]25号 &
&法规分类: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
&颁布单位:
杭府法审告[2005]25号
市农办:  你办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工商登记的通知》(市农办 [2005]41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中共杭州市委 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农办〔2005〕41号
关于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工商登记的通知
各区、县(市)农办,工商分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我市各地相继开展了撤村建居的试点工作。根据市委办〔号文件关于“撤村建居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保留,但要实行股份制改造”的要求,目前全市各地已建立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130余家。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当前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是通过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变抽象的集体所有为具体的个人按“股”共有,从而进一步明晰了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主体,创新了经营机制。为进一步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促进股份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现将《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工商登记操作细则》等5个配套文件(表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区、县(市)农办要切实加强指导,进一步规范撤村建居单位股份制改革的操作程序,严格把好股份制改革方案的论证和审批关;各工商分局要与时俱进,从改革创新的高度,按照“于法周严,于事简便”的要求,积极做好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工商注册登记工作,切实维护其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地位。
  附件:1、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工商登记操作细则;     2、撤村建居单位股份制改革方案(示范);     3、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示范);     4、     5、
中共杭州市委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日
  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工商登记操作细则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经委关于撤村建居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8号)精神,从大力推进农村改革,顺利完成撤村建居任务出发,本着既要依法登记、规范操作,又要切合实际、简化程序,并有所突破、有所创新的原则,特制定《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工商登记操作细则》。  一、改革形式和登记依据  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属股份制经济,其股份主要是由集体资产量化后的村民自然人股构成,因此其组织形式应为集体(股份制)。其登记依据为: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三日发布、分别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二○○○年十二月一日由国家工商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二、登记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合作社所拥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健全的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八人。  6、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万元,国家对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合作社名称  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后的合作社名称可称为“55股份经济合作社”,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登记的,股份制改革时可办理变更登记,没有登记的,可办理设立登记,但无论是变更登记,还是设立登记,其名称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四、住所来源及证明  股份制改革后合作社的住所可利用其原有的办公用房作为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但必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若无法提供,则应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营用房合法来源的证明,并注明地址、产权人;若办理变更登记,合作社又不迁址,则无需再提供住所来源证明。  五、经营范围  股份制改革后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一般为:合作社自有资产的管理、经营,实业投资等。  六、经营期限  股份制改革后合作社的经营期限可约定一定的期限,如二十年,也可不约定期限,即为长期。  七、股东资格证明  股份制改革后的合作社股东主要由村民自然人(指改革时确定的某一时点的村民)组成,村民自然人股东是合作社的出资人,不仅村民数量大,而且构成较特殊(如十六周岁以下的村民没有身份证),本着特事特办、方便简化的原则,村民自然人股东不再提供身份证,但需提供经股东代表大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的《股权结构(变更)登记表》;如有非村民股东,则必须提供股东资格证明,并同时在《股权结构(变更)登记表》中载明。  八、股本构成、股权性质  股份制改革后合作社的股本主要由村民自然人股组成,其中量化给村民股东的数额不得少于经评估后集体净资产(该净资产是指经核销、剥离、提留后的集体净资产,下同)的80%,其余集体净资产列入改革后合作社的公积金。村民自然人股可分为“人口股”、“农龄股”,这部分股权是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按一定的计算标准量化给村民自然人;如设置的股本大、进入股本的集体净资产小,则村民自然人可再用现金入股,即还有“现金股”。村民自然人股(包括“人口股”、“农龄股”、“现金股”)由村民本人持有,可以转让、继承、赠予等。  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  股份制改革后合作社的注册资本为评估后集体净资产的一部分(一般应大于集体净资产的80%,技术处理时应以万元或十万元为单位取整,尾数列资本公积)和“现金股”(“现金股”也可不设)之和,资金来源和出资方式为经评估的原有集体净资产和村民自然人股东缴纳的现金。原生产组所有的集体净资产,若要入股,则经评估后将其全额量化给组内成员,折股投入改革后的合作社,同时相应增加股本;若不愿入股,则可由改革后的合作社代为监管。集体资产量化的范围原则上为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一般不纳入合作社资产量化的范围,由改革后的合作社监管使用,日后这部分资产若变现,可纳入合作社的公积金,或由其按同股同权的原则增资扩股。  十、股权转让、继承、赠予  经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同意,村民自然人股可以转让,但受让方原则上是其他村民自然人股东,转让价格参考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具体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  村民自然人股也可以继承、赠予(继承、受赠对象可以是非村民自然人股东);村民自然人股继承、赠予、村民自然人股东改变姓名,均应当办理股东更名手续。  按规定,股权转让应当及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股权继承、赠予应参照股东更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村民自然人股东改变姓名应及时办理股东更名手续。但考虑股东人数多,上述变更频繁,手续复杂,本着方便、简化的原则,不再办理变更登记,改为以每年年终向登记机关申报一份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的《股权结构(变更)登记表》(该表与股东资格证明中的《股权结构(变更)登记表》为同一张表格)的形式进行备案,股权转让及股东更名手续由合作社董事会办理,相关材料由董事会统一保管,供日后查询。  十一、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股份制改革后合作社应建立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其组织机构应由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  1、股东代表大会  股东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其职权和议事规则由合作社章程规定。村民自然人股东代表在村民自然人股东中推选,由全体村民自然人股东选举产生,人数按村民自然人股东数的1/5确定,但最低不得少于30人。股东代表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股东代表原则上每届任期三年,期满换届可连选连任。股东代表丧失行为能力、死亡、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应予罢免,罢免后应相应增补股东代表。  2、董事会  董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其成员原则上由3-7人组成,经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职权和议事规则由合作社章程规定。董事任期与股东代表的任期相同,期满换届可连选连任。董事丧失行为能力、死亡、被追究刑事责任、犯有严重错误给合作社造成重大损失等,应予罢免,罢免后应相应增补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合作社可设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具体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经总经理提议,合作社可设若干名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3、监事会  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其成员原则上由3-5人组成,经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职权和议事规则由合作社章程规定。监事任期与股东代表的任期相同,期满换届可连选连任。监事丧失行为能力、死亡、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应予罢免,罢免后应相应增补监事。  监事会设主任一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合作社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十二、合作社章程  股份制改革后合作社章程,是以书面形式规范合作社的目的、宗旨、组织原则、组织形式、经营活动、资金来源、股东权利义务等重要事项的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合作社除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必须遵守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总则;  2、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3、股东资格、出资人及出资方式;  4、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5、股权设置、股权性质与股权变动;  6、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法定代表人;  8、资产经营、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9、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0、附则。  合作社章程应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农办批准,在合作社登记注册后生效。  十三、验资报告  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后合作社的注册资本来源若全部为集体净资产,即全部由存量资产进股本,则无需提交验资报告;若有增量资产进股本,则需提交验资报告。  十四、原有经营资格保留问题  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所有特种行业的经营资格(包括批文和各类许可证、资质证书等),可继续沿用,待改革完成后,再到相关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本“登记操作细则”未尽事宜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经委关于撤村建居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8号)和《关于第二批撤村建居单位开展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2〕35号)为准。  十五、登记手续及程序  (一)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撤村建居单位股份制改革方案;  2、撤村建居单位要求批准改革方案的报告;  3、区、县(市)农办批准改革方案的文件;  4、评估报告(文字部分)及确认决议;  5、撤村建居单位集体资产处置表;  6、股本结构(变更)登记表;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核准通知书》;  8、合作社章程;  9、《确认书》;  10、场地证明(属变更又不迁址,则无需提供);  11、验资报告(没有增量资产进股本,则无需提供);  12、金融债务证明;  13、原有经营资格证明;  14、工商部门要求填写的表格;  15、其他有关材料。  (二)登记程序  各分局注册监管科接到合作社的登记申请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原则要求,并根据本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其登记程序按《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2004]第9号令)执行。
  附件2 撤村建居单位股份制改革方案(示范)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撤村建居试点工作精神,根据杭政办〔1999〕8号和〔2002〕35号关于撤村建居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本村社实际,制订本改革方案。  一、村经济合作社改革前的基本概况  本村经济合作社位于 乡镇(街道) 行政村(社区),至 年 月 日撤村建居时止,共有在册农业人口 人,其中16周岁以下的 人,16周岁以上的 人;村经济合作社有所属集体企业 个,投资或参股企业 个。有经营性房产 处,计 平方米。有集体非农建设土地 宗,计 亩,农用耕地 亩,山林(渔塘或茶园) 亩。  村经济合作社近三年的经营状况为: 年,可分配经营总收入 万元,当年收益 万元;年,可分配经营总收入 万元,当年收益 万元;年,可分配经营总收入 万元,当年收益 万元。  二、股份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明晰产权主体、创新经营机制、完善分配方式、健全监管体系为核心,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大胆探索,通过股份制改革,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分配方式,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目标  通过推行股份制改革,力求达到:  1、资产存量清楚,价值总量真实;  2、产权主体明晰,股权设置合理;  3、组织机构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完善;  4、经营机制灵活,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落实。  三、村经济合作社资产的现状和处置  (一)以 年 月 日为基准日,改革前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帐面余额为:总资产 元;总负债 元;净资产 元。  (二)经 (单位名称)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该评估结果含不良资产)为:总资产 元;总负债 元;净资产 元。  (三)经股东代表大会确认,确认结果为:总资产 元;总负债 元;净资产 元。  (四)资产的核销、剥离和提留  根据杭政办〔1999〕8号、〔2002〕35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共核销、剥离和提留资产 元,具体为:  1、核销不良资产 元,其中:  (1)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元;  (2)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 元;  (3)无法收回的长短期投资 元;  ……。  2、剥离资产 元,其中:  (1) 非经营性资产 元;  (2)“三证”不全的经营性房产 元;  ……。  3、提留资产 元,其中:  (1)养老保障资金 元;  (2)医疗保障资金 元;  (3)老年社员补助资金 元;  (4)改革前已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资金 元;  ……。  (五)土地资产  村社共有集体非农建设土地 宗,计 亩;农用耕地 亩;山林(渔塘或茶园) 亩;……。其中 宗,计 亩非农建设用地已计价入账(详见下表),进入净资产;其余土地既不作价入账,也不进行评估,即不进入净资产。  序号 面积(亩) 性质 座落(四至) 入账值(元) 评估值(元)  1   2   3   …   合计   (六) 剩余净资产的处置  经核销、剥离、提留后的集体净资产为 元,其中用于社员量化 元,列入公积金 元。  (七)资产量化对象及量化办法  集体净资产折股量化的对象原则上为撤村建居时实际在册的农业人口。撤村建居时实际在册的农业人口及 、 等人员享有人口股,每人 股;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农业户口在村里的年限享有农龄股,年限计算上溯至 年,每年折合 股(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改革前已农转非的人员按照其年满16周岁至农转非时农业户口在村里的年限享有农龄股,每年 股(或享有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年 元)。  四、改革的形式和内容  (一)改革范围及对外投资  1、改革范围。本次改革除了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本部的资产外,还包括其下属企业的资产,下属企业有:  (1)  (2)  ……  2、对外投资。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共有对外投资 元,其中:  对 投资 元;  对 投资 元;  ……  (二)改革形式  集体(股份制)。  (三)改革后单位的名称和住所  1、名称: 股份经济合作社。  2、住所:  (四)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  1、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2、股本结构:  (1)集体净资产量化出资 元,占注册资本的 %。其中人口股 元,占注册资本的 %;农龄股 元,占注册资本的 %。  (2)社员现金出资 元,占注册资本的 %(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不设现金股)。  (五)出资人及出资方式  本社共有基本股东 人,其出资人及出资方式详见《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结构(变更)登记表》。  (六)法人治理结构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1、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本社的股东代表按本社股东总数的1/5比例确定为 名。股东代表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或无候选人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议事规则由合作社章程规定。  2、董事会:董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按章程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方式,由合作社章程规定。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3、监事会: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方式由合作社章程规定。  监事会设主任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4、内部管理机构。合作社设办公室、财务部、 、 、等内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等工作。  五、改革后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1、经营范围:  2、经营方式:  六、改革后相关问题的处理  1、老年社员的待遇问题。因年龄关系,未能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老年社员,其养老金参照当年其他社员社会养老保险金额发放,医药费参照其他社员酌情报销。  2、新生儿及婚娶人员问题。股份制改革截止日后的新生儿及婚娶人员原则上不享受股权和合作社的其他经济待遇。  …  七、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1、主要问题:  2、相关建议:  乡镇(街道) 村社股份制改革筹备工作小组  年 月 日
  附件3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示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杭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 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本社住所:  第四条 本社由 、 、 、 、 等 个股东联合组建。  第五条 本社经 工商局登记注册。经营期限为 年(或长期)。  第六条 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  第八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农办批准、在登记机关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本社的经营范围: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 本社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股东资格、出资人及出资方式  第十三条 股东资格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政策,本社撤村建居时一次性农转非人员,为本社股东;  (二)根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为本社股东:  1、  2、  3、  ……  第十四条 本社共有股东 个,其中以集体净资产量化方式出资  万元(其中人口股 万元,农龄股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以货币方式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具体股本结构详见《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结构(变更)登记表》。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的权利:  1、年满16周岁的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  3、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5、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  6、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  7、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现金股(如不设现金股,则去掉该项义务);  2、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3、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4、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量化股不得退股提现。
  第五章 股权设置、股权性质与股权变动  第十七条 集体净资产折股量化设人口股和农龄股;本社还设现金股(如不设现金股,则去掉“本社还设现金股”)。  (一)符合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的股东享有人口股,每人 股;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农业户口在村里的年限享有农龄股,年限计算上溯至 年,每年折合 股(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二)撤村建居前已经农转非的人员,年满16周岁至农转非时农业户口在村里的年限享有农龄股,年限计算上溯至 年,每年折合 股(如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则不含此项内容);股东的股份数及股权额在股权证中予以载明,股权证由董事会颁发。  以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造时确定的基准日为时点,该时点后的新生儿不再给其量化股份。  第十八条 量化股可以依法继承、赠予,持股满3年,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内部转让;现金股归股东个人所有,股东个人拥有所有权,享有收益、处分等权利,即可以继承、赠予、转让,转让对象必须是其他村民自然人股东;转让价格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股权继承、赠予,应向董事会办理相应手续;合作社将每年的股权变动情况列表,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每年向登记机关备案一次。  第十九条 本社如需增资扩股,应按同股同权的原则,由原股东按出资比例大小同比例增资。  今后因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资产营运增值,或期末公积金余额占资本金总额50%以上的,按原股东持股比例及时追加股东的折股量化额。因合作社发展需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也可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按本社股东总数的1/5比例确定本社的股东代表为 名。股东代表任期每届 年。  (方式一) 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首先通过分设 、 、 等 个选举小组,采取集中投票的形式,由各选举小组直接提名候选人,根据候选人得票多少,按多于应选股东代表人数的10%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过半数以上、高票者当选。  (方式二) 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无候选人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通过分设 、 、 等 个选举小组,由各选举小组根据应选股东代表的人数,经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集中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二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  4、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方案;  6、审议批准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股东转让出资方案;  8、对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分别在每年的 月和 月召开。经1/3以上股东代表、1/5以上年满16周岁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股东代表因事不能参加,可以委托他人参加,受委托者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代表大会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2项内容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对形成的其他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本社董事会成员由 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拟定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东转让出资的方案;  9、拟定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拟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的方案;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12、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3、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4、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社董事会每届任期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董事参加方可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并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非董事经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三十五条 本社监事会成员由 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任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 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每季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参加,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并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任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本社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非本社的股东不得担任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资产经营、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拍卖、转让的本社下属企业,拍卖、转让金由董事会负责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对方制订付款计划,限期付清。  被拍卖、转让本社下属企业的土地仍属本社集体所有的,必须向受让方收缴集体土地使用费。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租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四十九条 本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依法向区、县(市)农办办理产权登记、领取资产产权证书。本社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工作,要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五十条 本社严格按照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十一条 本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至少每季一次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财务决算接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  第五十三条 会计年度终了必须及时编制下列财务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及补充资料;  2、财务收支明细表;  3、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五十四条 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如下(在以下收益分配规定的幅度内,具体分配比例最终由本社董事会拟定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一)提取公积金10—20%;  (二)提取公益金和福利费20—30%;  (三)股东分配50—70%。  第五十五条 若分红后有结余收益可转入下年度分配。  第五十六条 合作社的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本社的亏损、扩大本社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本社资本。  第五十七条 本社提取的公益金和福利费主要用于本社股东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应根据董事会成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乡镇政府(街道)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六十条 本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本社的资产,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六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六十二条 本社依照上条1、2款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代表大会确定;依照上条4、6项规定解散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农经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本社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和清算有关本社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本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本社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本社财产能够清偿本社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本社债务。  本社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份额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本社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本社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五条 因本社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本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六条 本社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已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并已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 区、县(市)农办批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说明:  1、本“章程(示范)”是股份经济合作社制定章程时的必备参照件,合作社在制定章程时不允许删除,也不允许随意修改。  2、合作社制定章程时,根据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可加入自由事项。 自由事项的内容若属第一至第十章范畴的,则分别加入相应的章节中; 若其内容不属于一至十章范畴的,则可另加若干章,接在第十章的后面。  3、合作社章程一式若干份,其中应报改制审批机关一份、工商部门一份、验资部门一份、合作社留底若干份,具体份数由合作社根据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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