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想要罢免村长和村书记村长霸占翠花美女,需要怎么样走法律程序

具体是政府纪委还是民政局能主管农村村长.就是说象对农村村长的品行/道德/职权认为不赞同应该向那个部门反映?应该是那个部门来管理村长?
首先说明一下,我国没有村长,而只有村主任,村长只是老百姓的一般叫法,是不恰当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村主任是由村民大会进行选举产生的。组织选举的是县市的民政部门。村主任选出来后,具体监督主要由村民和村委会负责。村支部书记对其有指导和监督权力。乡镇党委和政府对其有监管权!
其他答案(共5个回答)
村长由镇政府管理的
你们的书记说的是不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
没有村长这个职业,都是受一些农村电视剧的影响。
应该是村委会主任,那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所以要罢免当然也是村民通过选举程序罢免。
我是上海村干部,村干部不是公务员,例如党支部书记,村委会委员,两位委员等,都不是,退休工资指的是现在上海的村干部都缴纳了社会保险,当然能够拿到退休工资喽,以前是...
答: 老板没有营业执照,最好不要做司机雇员。
一、侵权责任法出台前,雇员自身损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
答: 很简单。
1、房子是你的婚前财产,归你个人所有。
2、再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款项,归你们二人共有,权利平等。
3、如果你没有特殊合法约定,从其约定--...
答: 1、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分为实然的法(law as it is)和应然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
应然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实然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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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村民罢免“村长”,票箱居然被烧
村民罢免“村长”,票箱居然被烧
王健&&李明
&&&&【提要】:村委主任贿赂村民连续当选,村民联名要求罢免,村民会议上投票过程中票箱被撕、选票被烧,街道办、民政局、公安局“束手无策”。发生在山东淄博市周村区桃园村的这起肆意破坏村民选举的恶性事件点了法律的“软肋”。&&&&罢免风波:村民罢免“村长”会议上选票化为灰烬&&&&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城乡接合部的桃园村,地理环境优越,交通便利发达,集体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一度达到相当规模,曾经荣获淄博市“红旗村”的称号,是一块经济发展前景看好的沃土。&&&&3月12日,在实地采访时,展现在《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面前却是另一番景象:破烂不堪的旧村,臭气熏天的排水沟,萧条败落的现状与周围的高楼大厦和靓丽的环境形成鲜明的对比。&&&&桃园村村民告诉《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三年多了村里没有任何发展变化,村民惟一的福利养老补助金在今年也被取消了。为了尽快改变村里一穷二白的面貌,村里多数村民联名要求罢免村委会主任郭思忠。&&&&日,在周村区民政局和青年路街道办事处的主持下,桃园村村民罢免村委会主任村民会议在桃园村村委大院内如期举行。按照大会日程安排,大会召开时间为上午8:30~11:00。其中,发言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8时30分,青年路街道办事处纪检委书记王树明宣布大会开始。8时35分,村民罢免代表阐述罢免村委会主任郭思忠的理由完毕。8时55分,村委会主任郭思忠申辩结束。9时左右,村民开始领取选票,投票。整个会场秩序井然。&&&&11时,村民投票仍在继续。突然,村委委员宋兆荣跳出来喊道:“投票时间到了,不能再投了!”会场开始骚动起来,部分村民认为,郭思忠故意拖延时间,于是强烈要求领取选票并投票,而宋兆荣、郭思忠等则极力阻止,会场局势逐渐变得紧张起来。在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和民政局有关领导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会议陷入了僵局。&&&&下午4时50分,在向有关上级部门汇报请示后,青年路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宣布对投票箱进行封存,准备带回周村区民政局。这时,宋兆荣、郭思忠、郭庆(郭思忠的儿子)等冲上前将投票箱团团围住,宋兆荣一边大喊着“投票无效”,一边将投票箱(纸板所糊)撕烂,选票哗哗啦啦地撒了一地,郭庆顺势将选票箱连同选票一并点燃。随着熊熊烈火的燃起,代表数百名村民意志的选票付之一炬。&&&&这场由全村256位村民联名发起的罢免村委会主任的大会就这样宣告夭折。&&&&贿选传闻:现任“村长”上台“下台”内幕&&&&在采访中,《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听到最多的一句话是:“这个村,很复杂。”桃园村村民向《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数落了村委会主任郭思忠上任三年多来的七大“罪状”:&&&&其一,对由村支部书记毛执民牵头组织并通过专家论证的桃园小区建设规划横加阻拦,桃园村脏乱差的面貌没有任何改观。&&&&其二,“不务正业”,抓住历史遗留问题不放,一年之内带领村民连续7次到北京上访,严重影响了桃园村的形象。&&&&其三,“业务不专”,能力欠缺,盲目诉讼,造成败诉,村集体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四,工作方法“原始”,与村民发生冲突后,不是和风细雨式的批评教育,而是幕后操纵“黑社会”予以镇压恐吓。&&&&其五,乱收费,增加村民额外负担。&&&&其六,“失职”,对村民之间的矛盾,不深入了解,不调解,而是乱开证明,乱盖公章,致使矛盾激化。&&&&其七,“脱离群众”,村民为村里做工,不支付报酬;村里损害村民利益,不赔偿。&&&&村民们表示,他们需要的是一个带领大家共同致富的带头人,村委会主任郭思忠为“个人恩怨”不惜牺牲全体村民利益,这是大家不能答应的。&&&&那么,这样一个在村民眼中“千疮百孔”的人又是如何得以连续两届当选村委会主任的呢?在桃园村,一位村民向《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回忆了村委会主任郭思忠为达到其连任目的拉拢选票向他贿赂的经过:日晚上8时,郭思忠到我家串门,希望我能在选举时投他2票(我和妻子),临走前顺手丢给我一盒哈德门香烟。进屋后,我赫然发现烟盒内藏有200元钱。经再三考虑,我毅然将这200元钱上缴到了青年路街道办事处。&&&&《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经不完全调查发现,在2002年4月的桃园村村委会选举中,共有3位村民代表7位选民将共计700元人民币先后三次上缴到了青年路街道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委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然而,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村民举报后,对桃园村的贿选事件采取了“谨慎”态度,表示调查核实贿选问题难度很大,不排除郭思忠对上缴“贿资”的村民困难救济的可能性。周村区民政局的说法也和青年路街道办事处惊人地相似。最后的实际情况是,无论是青年路街道办事处还是周村区民政局都没有到桃园村实地做过任何调查,贿选问题不了了之。&&&&法律空白:恶意烧毁选票竟无法处置&&&&桃园村村民罢免村委会主任会议被恶意破坏,选票被毁,村民们气愤不已。他们纷纷向《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倾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他们的神圣权利。郭思忠等非法阻止他们投票并把代表他们权利的选票恶意烧毁,无疑是对宪法和法律的亵渎和蔑视。然而,时至今日,始终没有一个部门出来给他们一个说法。&&&&在青年路街道办事处,《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得到的说法是:由于公安部门已介入调查,我们就暂停了对桃园村选票被烧毁情况的调查处理。目前我们在等候公安部门的处理结果。而据《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了解,周村区公安局早在2003年2月初就将初步调查结果和调查结论反馈到了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在周村区民政局,《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听到了一个让桃园村村民振奋的消息:烧毁选票是严重的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但是,让周村区民政局头疼的是,翻遍了《村民组织法》和《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始终没有找到任何具体处理措施。在周村区公安局,公安人员遭遇了同样的尴尬。周村区公安局在受理了桃园村选票被烧一案后,经过初步调查并请示了淄博市公安局后,作出了一个让桃园村村民无法接受的结论:不予立案,建议政府部门对有关当事人批评教育。周村区公安局认为,首先,由于村民选举属于村民自治范畴,街道办事处和民政局属业务指导,因此,对阻拦村民投票的行为无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七款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规定;其次,由于票箱的价值无法估算,而烧毁票箱者的主观故意是破坏选举,不是针对票箱本身,因此,对烧毁票箱的行为无从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第四款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的规定。故在村民选举中烧毁票箱的行为不构成治安案件。&&&&同样,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其中,没有包括村民委员会选举,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在村民选举中烧毁选票也不构成刑事案件。&&&&据了解,近年来,在我国各地农村村民选举中出现的问题十分突出。家族势力操纵选举、贿选层出不穷,当众烧毁选票无疑是一种恶性破坏选举的新形式。而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农村普遍实行村民自治,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司法机关又不便于介入,客观上造成了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难以得到保障的混乱局面。有关专家建议,有必要对《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加以修正,将村民选举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使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真正落到实处。&&&&被烧毁的选票在哭泣,桃园村的村民在静静地等待。&&&&(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4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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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日 报 社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复 制 或 建 立 镜 像  针对一些地方农村干部缺乏有效监督管理的现象,结合文章内容,《村委主任》编辑向我提出两个问题:一是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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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职务任免要坚持依法依规办事
  针对一些地方农村干部缺乏有效监督管理的现象,结合文章内容,《村委主任》编辑向我提出两个问题:一是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主任,当其被免去党内职务且被开除党籍后,还能否担任村委会主任?如不能担任,如何罢免?二是村会计应如何聘用?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8/view-4346411.htm  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都是村级组织的主要干部,但又是不同性质组织的负责人,他们的职务任免既有关联,又有区别。一般来说,依据党的纪律被免去党支部书记职务并开除党籍的人,应该是犯有比较严重的错误,如上文提到的村党支部书记非法将集体土地作为宅基地出售,侵占集体利益,帮助他人骗取国家发放的低保金,已经严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符合村级公共事务的民主决策程序,突破了村干部的职业操守,村民有理由据此对其提出罢免要求。但是否能够继续担任村委主任,应由本村选民通过民主程序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罢免的理由。被提名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这样的程序性规定,既可体现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多数村民的意见决定村委会成员的去留,及时解除已经失去村民信任的村委会成员的职务:又可体现村委会成员任职的要求和规则,防止简单效仿村党支部成员的任免方式决定村委会干部的去留,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关于村会计的聘任,首先应该明确,村会计是村委会的重要干部,应该尽量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担任,以体现村委会管理人员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原则。如果民主选举的村委会干部不能被赋予管理村里公共事务的权力,而另外聘任他人行使村务管理的职权,村委会干部的职权就会被边缘化,实际上等于剥夺了村民民主选举产生村干部的权利。如果在当选的村委会成员中,确实没有能够胜任村委会会计的人选,可以由村两委联席会议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聘用合适人选担任这一职务。但无论是村委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村两委班子,还是乡镇党委政府。都不得擅自指定人选担任这一职务。这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参见国办发[2001]52号文件)精神是一致的,既可防止村主要干部任用亲信,垄断村级权力,规避财会人事制度上设置的良性制约关系.又可防止乡镇政府通过会计人选的安排,违法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侵犯农民集体经济权益。上文提到的由村主要干部个人指定村会计的行为,显然是违反村民自治原则及有关规定的,应予纠正。   检察官点评   本案主要存在三个法律争议焦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存在过错吗?为何未被法庭全部采纳?魏某为何不承担任何责任?公路养护管理站承担的是一种什么责任?具体为:   1 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人民法院未全部采纳该责任认定同样有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剐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依据上述规定,交警部门主要是对直接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当事人的违章过错程度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对当事人以外的其他间接因素不予考虑。   而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只要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有额外的告诉,就必须予以审理。既然宋某与刘某一同告诉,要求村委会与魏某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法庭就必须予以审理。可见,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是单一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则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全面审理。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也是证据的一种,若该证据与事实不符,当事人有权提出质疑,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予以全面审查后,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   2 魏宝田为何不承担任何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魏某受雇于村委会,且在村路边堆放沙石,经过村修路组织人员同意。这一过错行为,魏某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问题,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而村委会的过错在于:随意在路边堆放沙石等建筑材料物,且未设任何提示、警示标志,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 公路养护管理站承担的是一种什么责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47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一款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与道路被沙石占去2/5有一定的关联,公路养护管理站未尽监管之责,应承担一定的失职过错赔偿责任。但沙石是大山子村委会修路时堆放的,其过错责任大于公路养护管理部门。综上,人民法院的判决公平公正合理、依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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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村长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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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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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对村长有意见,能够鼓动部分村民按指印联署,那就再鼓动一部分人,罢免了村长不就可以了吗?
如果不能鼓动成功,说明只是你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受损,就别扯上村长腐败的大义名分虎皮了。
当然小部分人的利益也要保护,但还是要少数服从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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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罢免村书记程序
有,找上面的书记,但是基本上没有结果,上下梁的关系你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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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都是不记名的,怎么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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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纸上谈兵&&说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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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起来还是有点难度的
当无法用言语表达的时候,我只能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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