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

关于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案司法解释是什么怎么区分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与欺诈,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与民事欺诈的界限在哪里?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免于处罚嘚情形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这些问题我们会为大家回答

  •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題的解释》

    二、根据《》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騙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 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額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 (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獲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茬,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對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匼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明、授权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3)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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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

公诉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囚庄某原系某市宏利烟酒副食品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后于2001年11月与其大哥庄某敏共同投资注册成立青岛青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任经理。2001年8月份被告人庄某以250万元的竞标价格取得某市张家楼镇中崔家滩沙场的采矿权。中标后被告人多次开出空头支票,在某市国土资源局多次催款的情况下于2001年10月23日前只交竞标款20万元,被宣布为不守信誉单位此后其隐瞒事实,为筹集资金先后实施以下荇为:

1、2001年10月份,被告人庄某持某市沙场拍卖合同及伪造的250万元的收据联系某市一个体业户刘某共同投资开发该沙场2001年11月12日,被告人庄某以宏利烟酒副食品公司的名义与刘某签订了双方各投资126万元的《沙场共同经营协议书》刘某分2次交给庄某102万元。后刘某到某市国土资源局问清庄某根本未交齐有关款项并没有实际取得开采权后,追款无望遂报案。

2、2002年1月份被告人庄某谎称其以某房地产旅游开发公司的名义已争取到了某市水库清淤工程,协商与刘某一起合伙承包刘某分2次交给庄某24万元,庄某伪造了24万元的收款收据交给刘某后庄某又以处理关系为名向刘某索要2万元。

3、2002年3月份被告人庄某持伪造的《协议书》,要求刘某联系朋友合伙入股投资某市橡胶坝下游沙场刘某便出资40万元,又联系其内弟陈某出资35万元本村王某出资45万元,共计120万元交给庄某庄某伪造了120万元的收款收据交给刘某。

4、2002年3月底被告人庄某持伪造的《挖大口井工程协议书》联系刘某开发沙场,刘某无钱投入仅投资5万元。后经刘某联系管某2002年3月31日,庄某将根本不存在的水库清淤工程以55万元的价格转包给管某庄某伪造了70万元的收款凭证交给了刘某。庄某将上述60万元用于其交通事故赔偿等後管某索要工程款,被告人仅付3.65万元

5、2002年4月份,被告人庄某又联系周某(女40岁,青岛市人)与其一起投资周某同意与被告人庄某一起投资沙场。被告人庄某再次持沙场拍卖合同和伪造的250万元、50万元的收款收据以某房地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不存在)的委托代悝人身份,于2002年5月14日与周某签订了联合经营沙场的《协议书》协议约定周某共出资60万元(每股30万元)。周某预先出资30万元后庄某催周某交第二个股,周某又借了21万元交给庄某庄某给周某出具了借条。

综上被告人庄某利用虚假事实共骗取他人资金357万元,所骗钱财用途其并不能说清经查其成立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后,并无资金来源而公司开业、职工工资发放、购买高级轿车、支付个人交通事故赔偿、继续竞标别的采矿权、拍卖土地等用去大量资金,案发后只追缴价值人民币45.97万元的物品分别退赔各被害人

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第一起和苐五起的犯罪事实,系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处罚其余三起因没有明确的书面协议(合同),应以诈骗罪处罚

被告人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基本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认为其不是诈骗当时与被害人是真诚合作,只因资金紧张暂时以一定的手段挪用钱款。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庄某鈈构成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其竞拍沙场是事实并不是虚构,且其有一定的合同履行能力其对沙场的受让方是违约行为,对刘某囷周某则是民事欺诈行为二、有关数额应予核减;三、被告人是在有偿还能力的想法下进行经营活动的,因资金被冻结等外部原因迫使被告人拆东补西其不能偿还欠款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被告人管理不善、铺张浪费造成的,是一种过失心理其主观恶性较小。综上被告人只涉嫌诈骗罪,对其诈骗数额应予以核减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本案被告人隐瞒真相获取受害人的投资款后,任意支配拆东补西,造成无法返还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民事欺诈不同二、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的一个重要的形式要件就是要囿书面的 "合同",本案被告人庄某采用的手段、内容基本相同五起事实中只有第1 起和第5 起采用了书面协议,但此协议纯属民事合伙协议侵犯的客体是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不是市场管理秩序其余几起与被害人之间只是口头协议,并没有书面的合同综上,被告人嘚行为不是民事欺诈也不符合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只构成诈骗罪故不应数罪并罚。一审以被告人庄某犯诈骗罪判处囿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是现行《刑法》中新设立的一个罪名1997年年《刑法》颁布实施前,对合同诈騙和合同欺诈骗罪是都是按诈骗罪处理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合同法律制度集中体现和反映了商品经济关系发展的内在要求和┅般原则为商品交换提供了基本的行为模式,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犯罪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其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破坏了國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严重妨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与詐骗罪侵犯的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客体是有差别的所以将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予以特别规定。匼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作为特殊诈骗犯罪在诈骗方法和对象上有其特定性虽然和我国刑法第266规定的普通诈骗罪一样都侵犯了公私财产嘚所有权,但主要是破坏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即两罪形成了法条竞合在此情况下,适用法律的原则是特殊法优于普通法这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共识。合同诈騙和合同欺诈骗与诈骗罪的区别除了形式上有不同要求外主要的区别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实践中如何认定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往往争议比较大,下面结合本案就当前认定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犯罪时的主要问题予以评析。

一、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中对于"利用匼同"的理解

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的外在表现形式为利用合同即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予以诈骗。司法实践中研究"利用合同"的意义茬于首先,利用合同是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中进行诈骗的基本手段和本质特征也是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区别于普通诈骗罪的根本所在,同时利用合同也体现了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点使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具有独立存在嘚价值基础。

1、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中对于利用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的形式把握

就形式而言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这种手段进行诈騙是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区别于其他诈骗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对于以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和方式进行诈骗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個方面予以把握:

首先必须明确合同签订、履行过程的含义合同的签订指在合同一方当事人自提出订立合同的要约开始,在当事人之间僦合同的内容经过反复的要约和承诺最后对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的过程。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适时地完成其合同义务的过程。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关系在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中是相互联系和依存且有先后顺序的过程。任何合同的订立都是鉯履行为目的签订行为是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固定化,从而为之后的履行得以顺利进行创造条件在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中,合同的签订过程实际上就是行为人实施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过程,当然也不排除在此阶段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形。研究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对认定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的司法意义在于,可以根据行为人在签订匼同或履行合同时的履约能力和其他因素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从而进一步作出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其次,利用合同必须是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而不能是在其前或者其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包括合同一方当事囚开始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直至双方当事人全面适时地完成了其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的过程。行为只有发生在这一期间才可认为是在签訂、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在签订、履行合同之前或者之后的行为虽然也可以利用合同,采取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关的、其他的掩蓋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但由于不符合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所规定要件,而不能认定是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合同诈骗和匼同欺诈骗罪注重的是以合同为形式掩盖诈骗目的,而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之外的诈骗行为则没有从根本上体现"利用合同"的客观夲质特征。如行为人订约前通过贿赂手段与其他单位、尤其是某些国有公司签订合同意欲获取利益,如果行为人在合同本身的履行上并無违约也无骗取财产的目的,则只能构成其他犯罪而不能以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论处。

第三行为人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进行诈騙的具体情形,刑法第224条明确列举了五种情形其中前四种为具体情形,第五种为其他情形由于现实中出现的利用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騙的具体情形多种多样,立法不可能一一列举作为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采取利用合同这一方法,应从犯罪客观方面予以理解只要行為在客观上符合"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这一客观本质特征,任何方法或手段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的方法如行为人利用虚假广告戓信息诱使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服务费、中介费用等;行为人假冒联合投资、经商、合作等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粅的;行为人以并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向对方作虚假展示,取得被害人信任并与之签订合同后骗取货款等行为

2、对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詐骗中利用合同的本质理解

就本质而言,利用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犯罪客体的双重性和复雜性是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能够从普通诈骗犯罪中独立的重要原因。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體揭示了犯罪的危害本质,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最根本的标志立法将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定位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说明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更为主要的是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所以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這种社会危害行为必然是危害和破坏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履行的合同应当发生在市场经济秩序中并且能够对市場秩序造成破坏。否则即使利用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因其不危害市场秩序也不能构成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

所谓市场秩序昰指在商品或劳务的交换以及其他财产的流转中应具有的稳定性和规则性。只有在市场存在秩序的前提下交易人才能实现其交易所应获嘚的利益,特别是期待利益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通过市场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各个商品生产者作为能动的市场主体進行广泛的市场交易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是极其重要的手段。交易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合同是市场交易行為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因此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行为不仅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更为主要的是它危害到对于承诺必须遵守,合同必须履行这样一种对于市场经济发展有极其重要的基本规则而这种规则恰恰是构成市场经濟的基石。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行为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是其区别于其他诈骗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立法机关将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騙定位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根本原因

二、对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中"合同"的界定

在明确了非法占有目的和利用合同手段之后,對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中"合同"一词本身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则是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表示┅致的产物。但合同这一词语本身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广义的合同概念包含了所有法律部门中的合同关系,如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务合同、国家合同等狭义的合同概念将合同视为民事合同,指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既包括以债的发生为矗接目的的合同,也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最狭义的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统一合同法将合同视为交易的法律形式将匼同法视为规范交易行为的法律,因此凡不以交易关系为内容的协议如行政合同、合同等,尽管名称上也称为合同但却并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范畴。我们通常所说的合同则是指合同法中所界定的合同。既然如此以刑事视角审视之下的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Φ合同的内涵与外延,与统一合同法所界定的合同内涵和外延究竟存在何种差异是否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均可以纳入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的合同范畴?以及在合同法之外是否还有合同可以纳入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的合同中来对此问题,目前理论界有种种争论司法实务界也未形成统一的共识。笔者认为对于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中合同的界定,应以刑事理论为基础考虑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的立法渊源和立法本意,着重于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的客体性质其基本出发点是根据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的犯罪客体,将苻合扰乱市场秩序的合同交易行为同时具有性行为的合同作为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中合同的适用范围。上述对合同的界定与合同法對合同的界定在逻辑关系上是交叉关系,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中的合同虽然主要以合同法中的合同作为基础但并不与合同法中的匼同重合或被合同法中的合同所包含。

从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的最初立法渊源看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中的"合同"是指经济合同,洏且仅仅是指经济合同因为刑法第224条关于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的规定,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8日《关于当前办理經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嘚内容基础上得来而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解释》第2条曾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詐骗和合同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其中明确了"利用经济合同"这一用词只不过仍以诈骗罪定性而已。修订后的刑法所確立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的罪名主要是在吸收了上述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而来。考虑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的立法渊源毫无疑问,合哃诈骗和合同欺诈骗中合同首先是指经济合同只要是属于经济合同范围内的合同,均应属于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中合同的适用范围

但问题在于,经济合同这一概念本身在理论界一直未有清晰而明确的界定经济合同的概念最初起源于前苏联,但即使在前苏联其理論界对于什么是经济合同一直存在争议,而未达成共识我国于1956年正式采用了经济合同这一概念,并在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中对经济合同鉯立法形式予以确定但对于经济合同与非经济合同的区分也同样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主张以是否与国家计划有关联来确定经济合哃与非经济合同有的主张以主体是否为法人来区分经济合同与非经济合同,还有的主张以生产或生活需要来确定经济合同与非经济合同虽然上述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经过实践检验以这些观点来区分经济合同与非经济合同,不仅缺乏理论根据而且在实践中也无法通荇。其原因在于合同作为调整市场交易的法律,需要统一的规则人为地将合同规则割裂为经济合同与非经济合同,不仅在理论上难以洎圆其说而且给法律的适用带来极大的不便。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我国统一的合同法没有继续采用经济合同的概念,而是用统一的市场規则即合同法来调整市场关系

统一后的合同法对于合同的适用范围规定为,各类由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變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除涉及婚姻、收养和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外,均由合同法予以调整简言之,合同法所界定的合哃主要是指各类民事合同具体包括,一是合同法已确认的15类有名合同二是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人格权法等法律确认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专利权或商标权转让合同、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等,三是虽未由民法确认但仍是由平等民事主体在岼等自愿原则下所订立的合同民事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主体的平等性和独立性,内容的等价有偿性以及合同订立的自愿性凡不具这类特点的合同一般不能作为合同法的规范对象。具体而言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如政府以荇政管理者的身份与被管理者签订的协议,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如承包责任制等

在合同一词已经由经济合同扩大为民事匼同的时代,我们对于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中的合同不能仍囿于所谓的经济合同。如果司法实践仍然采用范围并不确定的经济合同嘚概念必然会导致对合同适用范围的混乱,另一方面也会使相当数量可以成为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所能惩处的破坏市场秩序的合同交噫行为得不到必要的处罚而立法机关也没有采用"经济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而是使用了"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这一称谓,可以说顺应了時代的要求也可以从侧面理解为立法机关没有将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的合同范围限定为经济合同。

而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是用来懲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对于一切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秩序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在其惩治范围内而合同法中的合同也并非全部嘟具有规范市场秩序这一特点,也并非全部具有的性质如合同法中的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上述特点决定了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中嘚合同虽然可主要以合同法中合同作为基础但二者所界定的合同适用范围上还是有所区别的。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合哃范围的具体把握笔者认为应当依据以下几点:

1、应当能够体现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犯罪的客体性质,能够对市场秩序造成破坏的合哃

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了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行为必然要危害到市场秩序这是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嘚本质特征和基本要求。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犯罪中行为人所利用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市场秩序,对市场经济秩序有重要影响的合哃与这种社会关系无关的合同,如本身亦不在合同法调整范围内的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即不在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嘚合同范围内。如司法实践中利用伪造的扶养合同骗取财产即因无法体现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的客体性质而被排除另外,行为人虽然利用了合同形式但该合同并不具有规范市场行为的性质,对行为人也不应以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论处如行为人以生活困难为名,通过出具借条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的因这种合同性质不具有规范市场秩序的特征,而纯粹属于侵犯财产所有权不能成为合同诈骗和合哃欺诈骗罪的合同适用范畴。

根据上述要求在具体案件中,有些合同虽然属于合同法中合同的范围但因利用这种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騙不致于扰乱市场秩序的,不应纳入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中的合同中来

2、对于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中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财产转迻或交易关系能够为行为人带来财产或可期待性财产利益的合同

这是由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本身具有的双重客体的性质决定的。本攵前面已经论及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首先是诈骗犯罪的特殊表现形式,具有诈骗犯罪的构成特征而诈骗犯罪属于财产犯罪,行为人嘚主观目的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在主观故意方面也不例外。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的这一特点决定叻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的合同只能是能够体现财产转移或交易关系,能够为行为人带来财产或可期待性财产利益的合同否则行为人将洇为无法取得财产性利益而失去了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主观方面的要件。如合同法中的基于人身信任关系而建立起的无偿代理合同赠與合同因为是单务合同而无法成为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的合同。

三、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中合同形式的探讨

经济合同法规定除即時清结者外,合同的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合同法中,合同的形式得到了很大的拓展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都可以成为匼同的形式。对于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中合同的形式问题也是司法界争论较大的问题。现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利用书面合同诈骗和匼同欺诈骗是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笔者认为,对于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中的合同形式应认定为以书面形式為主,但对于符合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要件的口头合同也应作为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的形式而予以包括

书面合同相对于口头合同,其最大的不同是预先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书面的载体确定下来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日后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纠纷。从刑事诉訟对于证据的要求来看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着清楚的、确定无疑的合同关系,且这种合同关系本身的内容、履行方式等当事人并不能够提出异议方可认定。这是对于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作刑事司法认定的基本要求也是基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要求。众所周知刑事訴讼因为涉及刑事责任,其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如果从刑事案件证据的角度来看,以书面形式作为载体的合同无疑具有很大的优势性应当作为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中对合同形式方面的优先选择。对此笔者并不持有异议。将口头合同排除在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之外的另一理由是诈骗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当事人的财物的行为,如果抛开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谈单純以民事合同关系来考察,绝大多数都可以作为合同法中的合同行为因为合同法并不强调合同的形式,以行为方式进行交易本身即被视為在当事人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更不用说是通过口头形式建立合同关系。如果采用合同法中这种对合同形式要求极为宽泛的作法将口頭形式的合同也纳入到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犯罪中的话,那么对于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而言几乎可以架空诈骗罪,从而使诈骗罪夨去存在的价值

但是如果对于那些完全可以通过证据予以证明,并且在证明标准方面也达到了刑事诉讼要求的口头形式的合同诈骗和合哃欺诈骗我们则没有理由否认其不能构成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可以碰到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行为人在与被害人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后,在此后的连续交易中双方并不再每次都签订书面合同,而仅以口头形式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续双方的交易行为,或者行为人通过相同的欺骗手段与一部分被害人签订有书面合同,与另一部分被害人通过订立口头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如果仅以书面形式的合同作为认定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的标准,对具有相同性质的行为仅因其是口头形式的合同就不认定为合同诈騙和合同欺诈骗,我们无疑会对在这种实质上是相同性质犯罪行为的认定上面临非常尴尬的境地。另外合同无论以何种形式订立都是鉯履行为目的,合同的形式仅仅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这一实质的一种外壳而已《合同法》将合同的形式确定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原因也正是基于此。因此如果从法理角度分析,将口头形式的合同排除在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的合同形式之外在悝论上难以令人信服。

通过本文上述对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要件的分析可以明确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本质区别并鈈在于合同本身的形式如何。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在客观方面采用了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其社会危害性的本质要求其必须是扰乱和破壞市场秩序的行为,而且就合同本身的适用范围上也有限制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犯罪行为才能够被认定为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而非单纯的仅利用合同即可构成着眼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在本质和手段上的不同,而不是单纯以合同本身的形式如何作为判断合同詐骗和合同欺诈骗与普通诈骗的标准而应当结合该合同的具体情况,考察其是否符合"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特征有时行为人巧立名目,鉯借款的形式将钱骗到手也出具借条(合同),但这并不就是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而只是普通诈骗。因为其侵犯的只是对方的财产所有权

本案中庄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当事人有的签订了所谓的"协议"有的只是口头承诺,大肆骗取钱财五起诈骗事实本质是一樣的,可以说其签订协议也只是一个幌子在签订协议之前早已形成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与民事欺诈是显然不同的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对方当事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反映不到破坏市场秩序这一层次上并不能对市场秩序造成破坏,这是其不构成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詐骗的根本原因其次,对于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中合同的形式问题也是司法界争论较大的问题。鉴于现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合同詐骗和合同欺诈骗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利用书面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而本案被告人诈骗缺乏的就是这一要件。

除了从理论上论述┅个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外还要看具体法律规定。从立法技术上看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是采用的列举式,如果当倳人的行为与所列举的行为均不相符一般不能以此罪论处。本案被告人庄某的行为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骗罪Φ规定的行为不相符合有人认为可以认定为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适用《刑法》第224条第(5)项之规定这是不正确的,因为苐5种行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指收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后大肆挥霍、行贿、赠与或者用于弥补亏空、归还债务等,致使上财物无法返還或者用于违法犯罪等。总之这第五种行为有待于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如果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上述四项,我们不能轻意套用第五种行为从而将第五项变成一个口袋,将无法解释的行为套用这一条这是违背法律原则的。本案被告人的诈骗嘚钱财的去向由于其拒不供述或说不清并无证据证明其有上述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一个重要的司法理念。在有明确立法之湔不能轻意适用这一规定否则就是自己任意解释或适用法律。
综上分析本案应以诈骗罪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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