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走了2018年强制性土地回收还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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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可户主户口已经迁走了,还能得到土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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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你们那土地确权的标准是什么如果以户口来算,肯定没有了。。。还有你这个是什么土地,农村那种耕地,还是房屋土地。最好问你们当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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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按户口本老人户口单独不和子女一起确权子女可以继承老人的土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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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是个人财产,不能继承。土地是集体分给本村村民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土地确权的原则与之是一致的。承包人去世,如承包人的户口本上还有其他家庭成员,土地还在承包期内的,家庭成员可以续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集体收回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农村土地确权前,父母去世,现在土地确权,不是农业户口的儿女可以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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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继承。责任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是个人财产,是不能继承的。(土地确权是对土地经营权的确认,没有涉及土地所有权)责任田是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承包人去世,责任田尚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其家庭成员续包(不是本村村民的子女,是不能续包的);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发包方收回再分配。《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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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户籍迁出的村民是否还具有承包原村集体土地的资格
原告:陈某某。被告:凤阳县小溪河镇燃灯社区村民委员会、李某某。
原告陈某某、被告李某某在一轮土地承包时均是原凤阳县燃灯乡燃灯村(现凤阳县小溪河镇燃灯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燃灯社区村委会&村民。1988年陈某某的户籍迁入凤阳县小溪河镇小溪河村。一轮土地承包时,被告李某某将4.12亩承包地交给陈某某耕种。二轮土地承包时,陈某某与燃灯社区村委会于1998年订立了凤阳县耕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承包耕地4.12亩,承包期限为30年。陈某某并于当年取得了滁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订立后陈某某一直耕种双方争议的4.12亩土地。李某某因向陈某某要求重新耕种4.12亩土地未果,向凤阳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燃灯社区村委会)与第三人陈某某户签订的属于申请人户的4亩延包土地合同无效。本裁决书生效之后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户签订4亩土地延包合同。原告陈某某不服该裁决,诉讼来院,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燃灯社区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陈某某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是否视为发包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具有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燃灯社区村委会土地的资格。
  在实践中对此问题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某在一轮土地承包时是燃灯社区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虽然在二轮土地承包前将户籍迁入小溪河村,但并非是迁入设区的市,二轮土地承包时依然享有燃灯社区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陈某某与燃灯社区村委会签订了二轮承包经营合同书,合同书是双方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应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李某某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与燃灯社区村委会确立了土地承包关系,其在一轮承包期间将其家庭承包经营的4.12亩土地流转给原告陈某某耕种,符合国发(1995)7号《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第四条关于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精神,李某某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国家二轮土地承包应是一轮土地承包的延续。作为发包方燃灯社区村委会在李某某没有明确放弃土地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将李某某原承包的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陈某某,违反了当时的国家政策。故应认定陈某某与燃灯社区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凤阳县耕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无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作为本案原告与被告燃灯社区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所涉及的4.12亩耕地,属于应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原告陈某某在1998年燃灯社区村委会的二轮土地承包时已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不再享有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该村土地的权利,原告陈某某不具有签订耕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主体资格。故原告与被告燃灯社区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我国法律规定的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承包,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二是确定每户的承包地数量时,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的方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承包地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功能。三是家庭承包的土地主要是耕地、草地和林地。除家庭承包以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称为其他方式的承包,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既可以是联户、专业队、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也可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二是承包方不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和个人。三是承包的方法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由最有经营能力(即出价最高或者经营条件最适宜)的人承包。四是承包的土地主要是“四荒”以及果园、茶园、桑园、养殖水面等不太适宜按照家庭承包方式进行承包的土地。陈某某承包的是耕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应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如何认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作出规定和司法解释。对此问题,在安徽省人大制定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有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八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四)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五)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中也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并列举了“外嫁女”的成员资格、离婚、丧偶妇女成员资格、义务兵、大中专在校生的成员资格、“空挂户”的成员资格、捐资购买城镇户口人员的资格等几类特殊主体成员资格的确认。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陈某某在与燃灯社区村委会签订耕地承包经营合同时已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不再享有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该村土地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会发包方。”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农民在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了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在承包期内,只要不是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的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本案原告陈某某不是在承包期内将户籍迁出燃灯社区村委会的,而是在签订耕地承包合同前十年已迁出,其取得的耕地承包经营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第一种意见认为其虽然在二轮土地承包前将户籍迁入小溪河村,但并非是迁入设区的市,二轮土地承包时依然享有燃灯社区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观点是错误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被告李某某辩称一轮土地承包时其将争议的4.12亩承包地流转给陈某某耕种,其未提供一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流转给陈某某耕种的书面协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一轮、二轮土地承包时,燃灯社区村委会均未与李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因李某某没有实际取得4.12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所以,第二种观点也是错误的。
最后,法院以原告陈某某在1998年燃灯社区村委会的二轮土地承包时已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不再享有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该村土地的权利,原告陈某某不具有签订耕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主体资格。判决驳回了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 马继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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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户口迁走,还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_网易新闻
户口迁走,还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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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林女士询问:
我与前夫离婚前共同承包了6亩责任田,离婚时未就共同承包的责任田作出划分。离婚后,因为我的户口迁到别的村居,所以责任田一直由前夫耕种。请问,现在我能起诉要求前夫返还耕地承包经营权吗?
本报法律顾问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你离婚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尚未取得承包地,其仍然应当在原居住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可以要求前夫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你在新的居住地取得了承包地,继续要求前夫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请求就得不到支持。
(本报记者刘海燕 整理)
作者:赵文瑞
(来源:甘肃法制报)
本文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法制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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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土地使用权吗?
奉新县刘先生来电:1996年,他将户口从农村迁出落户奉新县城,将耕地给弟弟耕种,弟弟帮其交公粮。后来,村委会将他的耕地都登记在其弟名下,国家对耕地的补贴也全部发给其弟。刘先生问,他能否要回他的土地?
记者咨询了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邹晓明。邹晓明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旱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旱地。如果刘某的户口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则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刘某的耕地。如果刘某迁出后仍然是农业户口,则应根据刘某的意愿,决定是否收回其耕地。
(记者洪本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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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33bt&|[黑龙江 哈尔滨];& 16: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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