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的优惠政策政策什么时候实施

2017年深圳前海注册新政策有哪些,如保办理注册!
创业者在注册公司的时候选择好办公地址可以获得更好的“特权”,比如在就可以获得国务院批复的前海22项先行先试特殊政策,目前已经有14项落实实施,所以选择一个号的办公地址是必不可少的。
前海是什么?
前海全称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通常情况下被称为前海合作区或者简称前海,前海占地面积约18.04平方公里,被称为是未来整个珠三角的曼哈顿。前海目前重点发展高端服务业、总部经济志在打造区域中心。
前海注册公司能享受哪些财税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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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海注册公司目前能享受1、部分行业免征营业税,如保险企业想注册在前海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注册在前海的企业从事李刚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等;
2、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主要实施对象为注册在前海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
3、征收企业营业税15%的优惠政策,实施对象为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8%的比例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7如何在前海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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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根据前海产业准入目录确定自身的营业项目;
2、确定注册前海公司注册名称并在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企业名称核名核准;
3、撰写入住前海申请项目商业计划书;
4、将撰写好的商业计划书联通入区信息表以及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递交前海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审批;
5、企业前海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前往工商局注册办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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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9:44 来源: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1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号)等文件要求
深圳外管局新规!发布实施《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外管〔2018〕1号)深圳市各金融机构:为进一步落实《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1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号)等文件要求,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修订了《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深外管〔2015〕69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十一家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批复》(汇复〔2017〕53号),现将《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一、外汇试点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业务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二、金融机构、企业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数据信息,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三、外汇局将进一步加强试验区外汇业务的管理、监测和统计分析,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同时,将及时总结试验区试点政策实施效果,积极研究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的政策措施,推进自贸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深外管〔2015〕69号)同时废止。联系人:潘俏倩 5特此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日附件: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试验区内银行(含注册在区内的银行以及办理区内业务的深圳地区其他银行,下同)、境内外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以下简称区内主体)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具体负责监督管理试验区外币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结售汇、外汇登记、本外币数据统计监测等事项。第四条&区内机构、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外汇业务;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信息;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完善全业务流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机制并办理业务,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除另有规定外,机构、个人应留存充分证明本办法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5年备查。第五条&区内主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外汇管理试点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并通过账户办理,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构造交易。第二章 &经常项目业务第六条&银行应在确保业务真实合规的基础上,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办理的机构、个人主体进一步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第七条&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区内企业,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具体条件如下:(一)经办银行应具有完善的风险防范内控制度;具备接收、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相关技术能够保证传输、储存电子单证的完整性、安全性;如经办银行某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为B-类及以下,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再为新客户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经办银行未直接参与考核的,应以其上一级参与考核分行的考核等级为准。(二)区内企业在经办银行办理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和信用记录良好;保证提交电子单证的真实、合法、完整,并具备发送、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条件;满足经办银行出于风险管控要求的其他条件。(三)商业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技术识别等手段,确保企业提交电子单证的唯一性,避免同一单证以及与其相应的纸质单证被重复使用。第八条&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无需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A类企业未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的,仍需按照该条规定的单证进行办理。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和C类的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业务。第九条&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对外支付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第三章 &资本项目业务第十条&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时,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详细操作规程见附1)第四章 &外汇市场业务第十一条&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试验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注册且营业场所在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衍生产品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通过FT账户办理的除外),并按现行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第十二条&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详细操作规程见附2)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其余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办理。具备一定特征的区内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规定备案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此类机构与跨国公司外汇管理集中运营管理的紧密度,是否有利于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支持本企业集团的主营业务,是否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等。第十四条&外汇局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开展非现场统计监测,完善外汇收支预警指标体系,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当国际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外汇局可采取相应的临时性管制措施。外汇局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外汇收支形势及试点业务开展情况,逐步完善和改进试点业务内容。第十五条&外汇局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调查。机构、个人违规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相关主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业务。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附1试验区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一、允许融资租赁类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境内收取外币租金(一)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二)承租人凭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能够证明“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证明文件等,到银行办理对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三)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应划入其他资本项目专用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四)融资租赁采用回租结构的,出租人可选择以外币或人民币形式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设备价款。承租人收取外币的,可以办理结汇。二、便利融资租赁项目货款支付(一)允许区内融资租赁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时,凭合同、商业单证等材料办理付汇手续。(二)单证审核要求。1、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的,凭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给航空公司的飞机购买或租赁批文、购买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支付预付款时无法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批文的,可事后向银行补充提供。2、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的,凭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3、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境外承租人的,凭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外汇局可按照无关单外汇支付方式进行核查。4、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公司支付预付货款后,须按规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相应的企业报告。5、付汇银行根据与境外签订的购买合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时,若购买合同由联合购买人签订的,付汇银行根据合同办理融资租赁项目公司对外支付手续。6、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公司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依据相关规定收取外币租金。(三)监测管理。融资租赁项目公司支付预付货款后,由付汇银行办理相应的台账登记,跟踪项目进境或转租境外的情况,并及时报告外汇局。附2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一、境外机构按规定在注册于试验区内的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即外汇NRA账户)内资金可以结汇。二、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支付境内使用,不得划转境外或进入FT账户及人民币NRA账户等。三、银行按照不落地结汇方式办理外汇NRA账户结汇。(一)银行应通过银行内部账户办理结汇及支付,结汇及支付时可不审单。(二)外汇资金原则上不落地结汇后2个工作日内划入收款银行账户,收款银行按规定审核收款方提供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单证后办理资金入账。(三)如收款银行审核后认为资金不合规无法入账或发生交易撤销引起退汇的,无论经常、资本项下交易,该笔人民币资金原路退回结汇银行,结汇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当天通过不落地购汇后原路退回外汇NRA账户。(四)退回过程中发生的货币转换损失或收益由境外机构(或境外机构与其交易对手协商)承担。(五)根据《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06〕42号印发),非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照人民币资金用途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三、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外汇NRA账户结汇过程中发现其存在异常或涉嫌违规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外汇局。《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政策解答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在修订《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深外管[2015]69号,以下简称2015版《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发布实施《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深外管[2018]1号,以下简称2018版《实施细则》)。与2015版《实施细则》相比较,2018版《实施细则》具有如下调整或创新政策。一、关于区内业务主体的义务方面在区内业务主体的义务方面有哪些调整?答:2018版《实施细则》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区内机构、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外汇业务;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信息;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二、关于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方面(一)在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上有哪些调整?答:2018版《实施细则》新增了“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区内企业,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二)对于A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这一政策有新规定吗?答:2018版《实施细则》第八条明确规定,“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无需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A类企业未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的,仍需按照该条规定的单证进行办理。”三、关于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方面区内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哪些调整?答:2018版《实施细则》的附1《试验区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中对区内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作出了以下调整:一是融资租赁采用回租结构的,允许承租人收取的外币,可办理结汇。二是进一步明确承租人需提交的资料。三是进一步明确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应划入的账户类型。四、关于外汇市场业务方面在外汇市场业务方面,有何创新政策?答:2018版《实施细则》新增了“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并出台了《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对外汇NRA账户结汇规则作出了详细规定。五、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方面对区内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参与主体作了哪些调整?答: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参与主体,由2015版《实施细则》的“区内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规定备案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调整为2018版《实施细则》的“具备一定特征的区内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规定备案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此类机构与跨国公司外汇管理集中运营管理的紧密度,是否有利于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支持本企业集团的主营业务,是否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等”。六、关于监管要求方面对区内业务的监管作了哪些新要求?答:一是2018版《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外汇局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开展非现场统计监测,完善外汇收支预警指标体系,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当国际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外汇局可采取相应的临时性管制措施。”二是2018版《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外汇局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调查。机构、个人违规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相关主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业务。”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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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前海建设 全面推进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
来源:南方法制报&|& 11:36&编辑:姚灏颖
导语:从深圳市公安局了解,正式批复今年8月1日实施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
16项便利政策服务外籍人才是什么?
简化前海、蛇口自贸区认定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手续,加快审批进程;对在前海、蛇口自贸区创新创业团队的外籍成员和自贸区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试点实施永久居留积分评估制;支持外籍青年学生来前海、蛇口自贸区创新创业;为外籍华人申请永久居留实施便利政策,为申请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外籍华人提供特殊通道;降低在前海、蛇口自贸区投资人员申请永久居留投资标准;允许工资收入和纳税达到规定标准的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对外籍高层次人才畅通从就业居留向永久居留资格的转换机制;允许外国留学生在我国高等院校毕业后进行创新创业活动;允许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聘雇外籍家政服务人员;支持广东省向国务院申请深圳机场等三个机场实施部分国家人员144小时过境免签并实现广东陆、海、空港口岸过境免签政策联动等。
此次出台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中,6项适用于广东自贸区,10项适用于广东全省(也适用于广东自贸区)。
16项出入境政策有许多突破和创新
一.允许在广东出生或原户籍为广东的外籍华人申请办理5年以内签证、居留证件;
二.允许全省范围内外籍高层次人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聘雇外籍家政服务人员,满足其家庭生活需求;
三.允许因紧急事由来粤就读的中小学校外国学生,申请口岸签证和居留证件;四是降低自贸区外国投资者申请绿卡的门槛。
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的落地实施,将极大提升广东省外国人出入境便利水平,对优化广东省人才发展环境,吸引和集聚海外高层次人才到广东省创新创业,继而推动广东自贸区建设、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建设,加速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步伐,促进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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