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房顶漏水怎么办翻修需要办手续吗

楼顶漏水物业管吗 已建成小区住宅顶楼屋顶漏水 物业负责维修吗_第二人生
楼顶漏水物业管吗 已建成小区住宅顶楼屋顶漏水 物业负责维修吗
已建成小区住宅顶楼屋顶漏水,物业负责维修吗肯定要负责的,不然你每年物业费交那么多干嘛,难道全是垃圾处理费啊! 楼体裂缝等自费维修、特别说明,物业公司替业主办理维修手续,物业费就等同于他们的工资,保证全体业主能够正常用水用电采暖等生活的服务公司、验收等。3:物业公司等同于私家聘请的保安保洁秘书等、物业公司是全体业主共同聘请的保安保姆、楼顶漏水在交房5年内属于开发公司无条件维修、监工,进行日常的小修小补,5年以后过保修期维修属相关业主的公共维修基金,保洁保安秘书不会为你的房顶漏水。 2,同样1 刚刚交付的楼盘由物业联系开发商处理,如果开发商已经正式移交,那么应该由业主委员会牵头物业公司申请公共住房维修基金来操作维修程序。已建成小区住宅顶楼屋顶漏水,物业负责维修吗:1、物业公司是全体业主共同聘请的保安保姆,进行日常的小修小补,保证全体业主能够正常用水用电采暖等生活...房子顶楼漏水物业负责吗:一般房屋防水报修的年限是5年。你这个基本上都过了保修期限。即使没有过保修期,也是要找开发商的,开发商...楼房顶楼屋顶渗水,物业有没有责任维修?:主要看你房屋自完工交付使用到现在的使用时间,一般规定房屋的防水有5年的保修......楼房的顶层漏水,造成我的家里损坏,物业承担责任吗?: 1.对于商品房,楼顶防水层的质保期是5年,因此,购买的楼盘顶层如果在防水保质期内漏水,那就是开发...顶楼房屋漏水起诉物业公司: 1.对于商品房,楼顶防水层的质保期是5年,因此,购买的楼盘顶层如果在防水保质期内漏水,那就是开发...住宅小区物业公司是否有责任承担因顶楼屋顶漏水导致的室内墙面掉皮水渍维修的重刷墙面费用:没有义务。物业质量问题本来就不属于物业公司的范围内,保修期内就是帮你协调去找开发商,虽然之前是物业公...新物业法房屋顶层漏水怎么规定的?:一、物业方面的法规、条文没有此类具体的规定。二、屋顶漏水的主要原因一般是施工单位的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顶楼屋顶漏雨属于小区物业服务范围吗:因楼房多年外墙老化,凸窗外围有裂缝下雨漏水,顶楼屋顶漏水,这些问题属于物业维修...2016-05-...顶层房顶漏水,物业有维修责任吗?业主已交维修基金。:看你是哪个城市的 沈阳就有房屋过质保期后启动维修资金应急程序 很快 解决问题......我住顶楼现在屋顶漏水,应该找物业吗: 主要看你房屋自完工交付使用到现在的使用时间,一般规定房屋的防水有5年的保修期,如在期限内可以找你...
生活报记者 玉颖 整理 顶楼房顶漏水 物业应该全额负责维修吗 手机号为1800067的读者我在大沙田一小区里已经住了5年,住的是顶楼。最近两个月,我发现我的房顶漏水,便请物业来维修,但物业却表示只能出一半的维修费。
屋顶漏水时,首先要查清漏水的原因是什么?要弄清这个问题,往往需要专业的质量检验机构来进行鉴定,查找出漏水的原因。最为常见的是设备漏水,导致楼下被淹,关于设备漏水时,最为业主要及时保留证据,及时通知物业公司来维修。
欢迎收听东方传呼,我是记者吕春璐,东方传呼新闻热线日前接到听众郑先生电话,反映顶楼水箱漏水,漏到自己家中,给生活造成很大困扰。郑先生住在静安区胶州路565弄,六楼顶层,今年中秋节的持续降雨。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本地网民通过网上问法提问我是黄务小区一名顶楼业主,因房屋漏雨严重,需对屋顶大修,经多家施工队报价,维修费用不低,在一万八千元左右。众所周知,楼顶属于全楼业主共有,费用应由大家均摊。
武汉晚报讯(记者石伟)“我自费请施工队把楼顶掀开,发现里面全是积水。”昨天,汉口三阳路江花庭院小区业主贺女士说,家里已漏水8个月了,新装修的房子被泡得不成样子,但至今还是没能维修。昨天中午,武汉晚报记者来到江花庭院小区贺女士家里。400-800-0011转10574
老旧小区房屋漏水 那么过了保修期楼房漏雨谁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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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9: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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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本就是个多雨之际,特别是在我们南方,那么老旧房子漏雨就成了必然的事情了,房顶漏雨闹心,维修多是顶楼住户埋单,这是真的吗?那么过了保修期的楼房漏雨谁来修?这又是一个问题,跟宁波装修公司一起来看看吧!
最近几场急雨,让宁波的老房子很“受伤”,宁波装修公司一家维修单位了解到,每场雨后,他们公司的人就会倾巢出动,大部分都是到市区来维修漏雨老房子,因为市区的老房子相对来说比较多。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建的那些楼房,如今已经进入多事之秋,即便新建房子超过保修期限之后,也有一些出现了漏雨等情况。房顶是属于公共面积,全楼业主共有的,但漏雨受到伤害的却只有顶楼一家,当房屋过了保修期,房顶这块公用面积漏雨了应该谁来埋单呢?
房顶漏雨闹心,维修多是顶楼住户埋单
今年71岁的王大妈在有一栋七楼的小房子,因为常年渗漏,墙面受损严重,经常一片一片地掉白灰,出去一天再回家,地上就是一层白白的灰,让她很烦心。今年的雨季来临,家里渗漏得更严重了,王大妈的女儿打算给妈妈维修一下房顶,再把家里的墙面重新粉刷一下。王大妈女儿听朋友说屋顶属于公用面积,维修费用不应该自己来拿,好像有个什么公用维修基金可以支付,就给记者打来了求助电话。
93号楼居民曲女士相对王大妈来说则比较“幸福”,她的邻居都很友善,而且还有一位好楼长,在她维修屋面漏雨的时候,全楼上上下下都分担了她的费用。不过,曲女士总觉得自己欠着楼下邻居的人情,希望有机会能回报他们。“这个房顶本来是公用面积,房顶下的大家都受益,但表面看起来似乎只有我们顶楼受益,所以人家愿意帮我们分担,就总觉得欠着人家的。”曲女士认为,最好是由公共维修基金来出这笔钱,这样大家都轻松。
老房维修可以找产权单位,但操作起来非常复杂
市住建局维修科鲍姓工作人员告诉宁波装修公司,市区这种老房子房顶漏雨的情况,按照相关法规理解,房顶是公用面积,应该是受益住户共同分担,也就是房顶面积涵盖的住户垂直分担,但在实际情况中大多数都是楼顶住户自己来负担,因为漏雨基本只影响楼顶住户。“楼顶住户如果能跟楼下的人商量好一起负担也可以,不过大多数人都怕麻烦,也有很多协商不成的。”这位姓鲍的工作人员表示,王大妈的房子是房改房的话,可以找原产权单位。因为当初购买房改房时,曾收取房款的20%作为公共维修基金,不过房改房售价很低,20%相对来说非常少,而且维修能够使用的,还是这20%的活期利息,没有多少。“既然房顶漏雨只能我们自己维修,是不是也意味着房顶只能我们自己用?楼下的住户不可以上来安装太阳能?”王大妈的女儿说,楼下邻居安装太阳能很可能破坏修好的屋顶,再次维修的费用岂不是又要自己负担?
对此,市住建局工作人员表示,从情理上讲,如果楼下住户拒绝负担维修房顶的费用,那么到楼顶安装太阳能时,楼顶住户也可以拒绝。宁波装修公司了解到,实际上通往楼顶的小门钥匙并不在楼顶住户手中,王大妈的女儿即便是想拒绝,也无法做到。
八种紧急情形可应急用住宅维修金
这八种紧急情形包括:
1.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
2.电梯故障;
3.消防系统故障;
4.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
5.玻璃幕墙炸裂;
6.排水管道爆裂;
7.地下车库雨水倒灌;
8.其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同时,面积人数反对低于1/3即可使用维修资金,新《办法》实施后实行的是异议表决,由过去的需要面积人数“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改为不超过三分之一反对,即视为表决通过,这也解决了过去业主不参与投票表决,难以形成决议的老大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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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00-0011转10574房屋漏水,非要做鉴定法院才能判吗?_百度知道
房屋漏水,非要做鉴定法院才能判吗?
房屋漏水,非要做鉴定法院才能判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按道理是这样,如同伤残等级鉴定,一个人瘸着腿,明显残疾,但没有这个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法院判决就没有依据。这个也是同理,明明看着漏水,却就是要鉴定书,否则法院判决就缺少依据。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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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漏水谁负责维修
(C)2017 列表网&琼ICP备号-1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房屋漏水纠纷如何解决?可以起诉吗?_百度知道
房屋漏水纠纷如何解决?可以起诉吗?
我家住的是一楼,多年来由于二楼住房卫生间漏水导致我家墙壁墙皮脱落以致发霉,经多次与楼上协商请求予以维修未果,请问我是否可以起诉楼上住户?另外在起诉前我还要做哪些工作?请求给予解答为盼,谢谢!
  一、解决的法律路径  房屋发生渗漏时,解决的思路为:查找分析渗漏的成因——确定法律关系——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责任,这样,便能有针对性地适用法律寻求到正确的解决方法。  二、常见的房屋渗漏原因  1、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对楼下住户的侵害;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  4、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  不同的渗漏原因,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这就影响到适用法律的选择和诉讼的路径。如果确定法律关系错误,就会导致确立案由和适用法律的错误,判决结果就会差之毫厘谬之千里。  三、不同的渗漏原因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  针对上述常见的渗漏原因,可以形成以下相关法律关系:  1、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渗漏,形成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关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形成财物损害的侵权法律关系。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形成相邻法律关系。  4、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也是形成相邻法律关系  5、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持期,则应适用物业管理纠纷法律关系。  四、不同的渗漏原因适用不同法律  1、对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条件是要确定开发商建造的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如果渗漏给受害人财物带来损害的,开发商则还要按照《民法通则》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渗漏是受害人及其相邻关系人造成的,即使在五年的质保期内,开发商也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渗漏既有开发商建造房屋的质量问题,又有渗漏受害人和其相邻关系人装修不当的原因,则应相应减轻开发商的责任并让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是受害者自已的过错,而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则相邻各方均无过错,在这样的情况下,应相邻关系立案的目的仅是寻求解决的途径,至于责任的承担,则要依据查明的渗漏原因来确定。  《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根据以上相邻关系的规定,房屋用水与排水的相邻关系归纳为:  (1)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  (2)相邻的一方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的义务。  (3)相邻关系中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物权侵权原理和《民法通则》中侵权规定来处理。如果相邻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或者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依然不能构成物权上侵权行为,也就不能因相邻关系的存在让相邻关系人承担责任。  (4)因为有相邻关系,所以就要承担责任,这是一个错误的判断。但因为有相邻关系,所以要提供便利,这是一个符合情理法理的正确认识。  (5)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遵守公平原则,互助兼顾相邻权利人的利益,防止损人利已妨害社会公共利益。  4、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持期时的法律适用  共用水管的维修,除了人为破坏的情况由破坏人承担修理责任外,在开发商保修期满后,应当有专项维修资金来承担。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该《办法》没有明列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是共用设施,那么,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是否属于共用设施呢?一是从法条看新办法不但用了“一般包括”的文字,同时明确 “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均属于共用设施,可见该办法没有采用列举穷尽的方法,不存在除此之外,不得认定的情况。二是上下贯通的排水管、进水管虽然经过业主房内,但权利属于该楼一侧单元的共有人,性质属于共用设施。如果否认其具有共用的性质,那么就要承认业主对其拥有物权,物权的特征是对世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中就明确对上下贯通的排水管、进水管不允许随意修理拆卸,可见,业主是不能对其行使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的。三是说上述管道是共用设施,还可以从户外的落水管得到印证,户外的落水管同样未列入新办法之中,但它作为共用设施无人置疑,否则,户外的落水管一旦毁损将无人修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结论:由于房屋渗漏形成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承担责任主体的不同,责任主体的不同,决定了法律关系形成的不同,从而也决定了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适用不同的法律来处理房屋渗漏所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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