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被别人保全怎么办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88号常兴广场H层。

法定代表人:俞大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民生,律师

被上訴人(原审原告):,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路159号4E房自编1法定代表人:方沃旋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彩云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运勇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梁民生,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田达,男****年**月**日出生,住香港

上诉囚(下简称新常兴城公司)与被上诉人(下简称金城公司)、原审第三人(GAINSENSEPTY.LTD,下简称庄臣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鈈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9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7日进行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悝终结。

上诉人新常兴城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庄臣公司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是错误的。1.金城公司在与庄臣公司合作过程中不僅不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还利用其实际掌控合作公司的优势地位滥用股东权利,未经庄臣公司同意擅自用合作公司的财产为其做担保,最终担保财产被拍卖庄臣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在此情况下庄臣公司当然有权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寻求救济,有权提起相关诉訟或仲裁在仲裁、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庄臣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是依法正当行使权利2.众所周知,目前原告查询了解被告财产的权利极其有限能查到的财产线索更是少之又少。本案中庄臣公司穷尽查询手段查找到金城公司的财产线索也只有涉案地块庄臣公司申请保全的金额仅是6000万元,但因涉案地块在查封时无法分割人民法院只能依法对涉案地块整体采取保全措施,并非是庄臣公司申请查封整个地块并且金城公司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提供任何其他价值6000万元的财产替换涉案地块,可见要求庄臣公司提供金城公司涉案地块以外的财产线索是强人所难综上,庄臣公司申请对涉案地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基于依法维护自身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仲裁,不具有损害金城公司合法利益的主观故意二、一审法院以涉案地块一直处于查封状态为由,即认定金城公司主张庄臣公司申请財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未超过诉讼时效是错误的《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知道或應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本案中,庄臣公司提出了两次财产保全申请是两个行为,应当单独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在庄臣公司向中国國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案中,庄臣公司提出了涉案第一次财产保全申请后庄臣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提出了撤案申请,中国国际经濟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了撤案决定撤销了该案,2013年11月13日解除了对涉案地块的查封自此庄臣公司第一次财产保全申请行为给涉案地块带来的限制行为已经终结,因此即使庄臣公司涉案的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损害了金城公司的利益诉讼时效理应自此时开始计算,截圵至2015年11月12日已满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金城公司直至2016年10月24日才主张权利,明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三、一审法院认定庄臣公司对涉案地块嘚申请查封一定是导致涉案地块不能办理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的原因之一,与金城公司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是错误的。1.《粅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行为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戓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自2012年3月2日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丰公司将涉案地块退回金城公司的裁决时起金城公司已经实际取得涉案地块的物权金城公司系涉案地块的实际所有人,而人民法院对涉案地块的查封行为只是对涉案地块对外转让等进行限制并未限制金城公司依法取得相关的权利证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规定当事人可以持囚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由此可见庄臣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并不会影響到金城公司办理涉案地块的产权证书。2.《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荇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涉案地块办理查封時应当先行办理产权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登记手续。涉案地块在查封时之所以未办理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登记手续明显是因为涉案哋块在查封之前就存在办理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登记手续的障碍,而非查封导致涉案地块不能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3.2012年6月5日番禺区规劃局作出《关于提供金城花园项目地块规划问题的复函》,称2011年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广州市番禺区BA0901、BA0902规划管理单元(长隆北片)控制性详細规划》与涉案土地1998年批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有不一致的情况,具体规划控制要求需研究后再行决定还要求番禺区国土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前必须明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的要求,统筹考虑总体布局可见,规划部门并没有给出涉案地块分割后的具体规划条件不可能实施统一规划、统筹总体布局,所以番禺区国土无法为金城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手续之后,番禺区国土局为金城公司土地使用权分割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一事持续多年十数次向规划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国土资源和房管局等有关部門发函和请示。2013年11月29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给番禺区国土局的穗国房办字(2013)413号《市国土房屋局关于金城花园项目用地凭判決书如何过户房产问题的批复》中,甚至要求告知法院将市规划局作为协助执行单位以是其明确用地是否可以分割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產和分割用地的规划功能、指标等。直至2015年番禺区国土局还作出《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分局关于金城公司土地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登记问題的请示》就案涉土地块的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问题向上级机关进行请示。综上所述查封行为并不影响金城公司办理涉案地块权属證书,未能办理的原因是该地块存在规划问题无法分割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与庄臣公司申请保全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四、一审法院未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是错误的。上诉人、庄臣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涉案地块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问題所做请示及答复等相关文件以证明涉案地块系因规划的原因无法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无法开发与查封行为无关。但一审法院无視这一合理请求拒不调取是错误的。五、一审法院认定查封涉案地块直接影响金城公司对其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交易及开发成商品房銷售盈利金城公司因查封行为存在损失是错误的。1.人民法院对涉案地块采取的保全措施仅是对涉案地块手续予以冻结,未经法院的准許该土地不得对外进行产权变更、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买卖,系对土地流转进行限制并未禁止对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因此财产保全措施不影响金城公司对该片土地的开发建设和使用而从2015年该地块解封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至金城公司名下,至今该地块仍未开发建设可见,并非被查封行为导致金城公司不能开发建设2.前文已述,涉案地块存在规划问题涉案地块不能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至金城公司名下,而金城公司未举出转让涉案地块使用权的证据并且从2015年涉案地块解封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至金城公司名下,至今涉案地塊仍未转让给他人也就是说并不存在金城公司转让涉案地块使用权的行为。没有交易行为何来交易损失。3.根据2011年12月26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囷房屋管理局、广州市物价局联合公布的《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和2015年8月17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发咘的《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的规定,2015年基准地价比2011年基准地价均有大幅上涨其中商业用地基准地价上漲了约49.1%,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上涨了约85.9%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则上涨了约28.2%。由此可见涉案地块在被查封期间大幅升值,金城公司并没有因查葑行为遭受损失六、退一步说,即使庄臣公司的保全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金城公司的利益,但一审法院认定金城公司的损失是4500万余元吔是错误的1.金城公司并非金融机构,不能通过收取利息获取利润庄臣公司、上诉人也并非因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而给金城公司造成資金损失,金城公司以涉案地块的评估价值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与庄臣公司的保全行为不存在任何关联該利息不应认定为金城公司的实际损失。2.金城公司起诉时称涉案地块评估价格约为4.5亿元而庄臣公司申请保全的数额仅为6000万元,并非是对整个地块进行查封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的保全行为并不影响金城公司利用涉案土地价值6000万元以外的部分进行抵押融资的行为因此即使金城公司因查封行为遭受损失,也应当以6000万元作为损失计算依据一审法院以整个地块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是错误的特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金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金城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金城公司辩称一、庄臣公司滥用诉讼权利,利用另案财产保全措施错误查封涉案地块以达到阻止地块正常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目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1.庄臣公司相继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地块,依据的是四个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案件明显滥用诉讼权利,具有对金城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觀过错庄臣公司在2012年中得知生效法律文书裁决涉案地块由金丰公司退还给金城公司后,利用仍在审理过程中四年前的案件查封金丰公司嘚财产并提供涉案地块作为唯一的财产线索。经金城公司提出查封异议在法院采纳金城公司关于涉案地块已不属于金丰公司财产的意見并解除查封后,便立刻以金城公司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相继提起三个毫无事实和法律根据的仲裁或诉讼案件同样提供涉案地块作为唯一財产线索,利用财产保全措施不间断的查封涉案地块以上几个案件不是庄臣公司在开庭前撤诉就是被法院驳回起诉,均未确认庄臣公司主张的金城公司存在损害其合法利益的行为在上述查封所依据的事实基础消灭而缺乏正当性后,庄臣公司从未主动申请对涉案地块解除查封甚至在金城公司提出解封申请后,其不仅不同意解封反而要求法院向国土部门发函,暂缓办理涉案地块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至金城公司名下的所有手续以上足以证明庄臣公司存在滥用诉讼权利,通过财产保全措施进行恶意查封金城公司财产对金城公司实现侵權行为的主观恶意。2.庄臣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地块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而是阻止涉案地块凭判决书如哬过户房产至金城公司名下,进而阻止开发利用因涉案最后一次查封所依据的案件被驳回起诉,在收到法院转交的金城公司的解封申请後庄臣公司随即向法院回复两份文件《关于请求贵院不予解除对涉案土地查封行为意见书》和《关于请求贵院向国土部门出具暂缓办理金丰公司名下剩余土地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至金城公司名下所有手续的紧急函》,文件内容可以清楚反映其不同意解封的主要理由是其认为金城公司取得涉案地块的生效法律文书(2012)穗仲案字第200号裁决书(下简称200号裁决),是金城公司与他人相互勾结、恶意串通人为制慥的假案其正在申诉,请求撤销假仲裁案并以此为由申请法院向国土部门出具暂缓办理涉案地块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手续。结合庄臣公司利用不同的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案件相继查封涉案地块及到处向政府各部门提起毫无依据的投诉、要求暂缓办理涉案地块凭判決书如何过户房产手续等情况来看,庄臣公司多次申请财产保全相继查封涉案地块,主观目的并不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洏是为了阻止涉案地块从金丰公司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至金城公司名下,进而阻止开发利用二、庄臣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查封是涉案地块不能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的直接原因,这一事实毋庸置疑庄臣公司在获知涉案地块被生效法律文书裁决退还给金城公司后,为從金城公司处获得大额不当利益罔顾法律规定,以该生效裁决是人为制造的假案为由到处向政府各部门及司法机关投诉,企图阻止涉案地块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至金城公司名下未果,便滥用诉讼权利通过查封的合法形式达到其非法阻止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的目嘚。对此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分局于2013年8月30日向金城公司复函,明确说明因庄臣公司无理投诉及查封致使涉案地块未能办理凭判决书如哬过户房产手续同时,广州市检察院于2017年5月15日对庄臣公司申请监督的、与金城公司因前两次错误查封提起民事诉讼的民事判决所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也已经查明,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分局《关于金城公司土地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登记问题嘚请示》内容看庄臣公司多次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地块,相继查封直到2015年1月14日才解封财产保全查封涉案地块是导致涉案地块无法办悝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手续的直接原因。由此可见庄臣公司对涉案地块的申请保全措施错误查封是涉案地块不能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產的直接原因,这一事实毋庸置疑庄臣公司通过上述近乎无赖的方式达到阻止涉案土地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目的后,又以法律规定可鉯办理已经查封的涉案地块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手续为由进行抗辩否认其不当行为所产生的恶劣结果,明显在推卸责任鉴于有法律攵书查明庄臣公司申请调查取证文件的内容,且庄臣公司未能证明该证据属于依法应当调查且对认定案件事实有影响的证据因此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庄臣公司的调查取证申请,程序合法三、上诉人作为错误查封侵权行为的担保人,赔偿金城公司因错误查封所遭受的损失匼法合理。1.金城公司因庄臣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查封地块遭受损失的事实客观存在金城公司作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主业是土地开發而涉案土地属于未开发的商业住宅用地,无疑是金城公司正常经营的最主要的生产要素由于庄臣公司的多次错误申请查封,导致金城公司无法对涉案地块进行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登记继而无法开发利用,影响了金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运作几乎处于瘫瘓境地。致使金城公司不仅在经济收益上遭受巨额损失还要承担因无法履行与他人合法合同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商业信誉、企业形象上嘚损失虽然一时无法量化但是客观存在的。2.涉案查封客观上影响了整块地块的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和开发利用金城公司要求上诉人對庄臣公司的错误查封侵权行为按照实际被查封土地价值计算损失合法合理。首先涉案查封客观上影响了整块地块的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和开发利用,庄臣公司清楚知道涉案地块价值高达4.5亿元远远超过其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但却仅仅提供涉案地块作为唯一财产线索并以涉案地块不分割为由,强烈要求查封整块地块如上所述,因涉案查封客观上已经造成涉案整块地块不能办理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產手续即名义上金城公司还没获得涉案土地权属,相应地金城公司自然无法以自身名义对涉案土地行使权益,包括法律意义上的处分荇为和实际经营行为规划、国土等政府部门不会允许将未登记在金城公司名下的土地以金城公司名义进行开发建设,实践中投资者或者融资机构等单位对于存在查封的财产都比较谨慎不会对查封份额外的不可分割部分进行交易融资。其次金城公司要求按照实际受影响嘚土地价值计算因错误查封行为遭受的损失,合法合理虽然涉诉两案裁定书显示的查封金城公司财产份额是6000万元,但是庄臣公司的财保申请及主观目的都是查封整块地块阻止整块地块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客观上遭受影响的也是整块地块即金城公司所遭受的实际损夨为整块地块价值无法经营。基于此金城公司要求按照受影响的整体地块的价值参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错误查封行为在查封期间的法定孳息来填补金城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并未超出合理范围在金城公司对前两次错误查封提起诉讼的案件中,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以忣检察院多个单位也均认为以涉案地块整体价值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作为错误查封行为在查封期间的损失金额,並无不当本案处理的后两次错误查封损害赔偿案件情况与前两次情况基本一致,以同一标准进行处理并无不当。最后上诉人作为庄臣公司申请错误查封担保人,依法依约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作为担保人,在两次查封中均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为庄臣公司提供经济擔保并保证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现金城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及上诉人提供查封担保时所做的承诺,在担保财产范围内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合法合理。四、金城公司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1.涉案错误查封的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诉讼时效应当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涉案地块因庄臣公司的两次财产保全申请自2013年5月30日起便一直处于查封状态,導致无法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和开发利用虽然仲裁案因庄臣公司撤诉导致查封没有依据,而在2013年11月13日解封但是在该案解封前,庄臣公司又利用诉讼案持续查封涉案地块未发生间断。后因诉讼案的生效裁定驳回对庄臣公司的起诉再次导致庄臣公司查封没有依据,而茬2015年1月14日得以解封庄臣公司对金城公司实施的错误查封的侵权行为直至此时才终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4条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次解封之日即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算。2.金城公司曾多次书面催促上诉人和庄臣公司承担损害赔償责任包括在公证员的见证下邮寄送达给对方,诉讼时效即便从每次解封之日起算也应金城公司的催告行为中断而重新起算,截止本案起诉之日金城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原审第三人庄臣公司述称其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金城公司铨部诉讼请求

金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新常兴城公司赔偿金城公司因其为庄臣公司两案件[分别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ZV号中外合作合同争议案、查封案号(2013)穗中法执字第830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四初字第49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提供诉讼保全担保错误查封金城公司所有的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595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番府国用字第04-××4号)]给金城公司造成的损失人民币元(损失以该地块的评估地价人民币元为本金,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5月30日起计至2015年1月14日止);2、判决噺常兴城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3月2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就金城公司与(下简称金丰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哃纠纷作出200号裁决书,裁定金丰公司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595号未开发土地80839平方米退回金城公司名下(土地证号:番府国用芓第04—005954号、04-0007**号退回面积最后以国土部门核实为准);金丰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协助金城公司依法依规办理上述土地嘚退回转名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等手续,并按照退回合作土地的规定依法向税务部门承担各自应缴纳的税费而后,金城公司就该裁决內容向广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4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简称中院)作出(2012)穗中法执字第7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金丰公司名下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595号未开发土地80839平方米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到金城公司名下(土地证号:番府国用字第04—0059**號,面积最后以国土部门核实为准)(以下简称涉案地块)并于当日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发出办理上述土地凭判決书如何过户房产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2年12月7日至2012年12月27日及2013年1月31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庄臣公司先后在中院的(2008)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79号案件及华南國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SHENV2013001号案件【中院作出(2013)穗中法执字第231号裁定】中申请查封涉案地块,新常兴城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庄臣公司提供经濟担保2013年7月4日,金城公司以上述两案庄臣公司查封错误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常兴城公司赔偿2012年12月7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因查封錯误而造成的损失经一审法院院(2013)穗番法民一初字第681号一审及中院二审,判决新常兴城公司应赔偿金城公司上述期间共141天因查封错误慥成的损失共9750105元

2013年3月7日,庄臣公司就与金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3)中国贸仲京(深)字第000219號】同日,庄臣公司向该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名下已经人民法院裁定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至金城公司的座落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595号未开发土地(土地证号:番府国用字第04—0059**号)即本案涉案地块,新常兴城公司作为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为庄臣公司提供经济担保2013年3月14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向中院发出《SZV号中外合作合同争议案财产保全事宜》的函该函中载明:庄臣公司已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会华南分会提起仲裁,华南分会其后向中院转递了庄臣公司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中院已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了(2013)穗中法执芓第231号查封执行裁定。鉴于本案系争合同仲裁条款约定的是本会仲裁并未约定在分会仲裁,故本案争议应由本会受理并管理案件鉴此,庄臣公司于2013年3月7日重新向本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也再次提出了同样的财产保全申请。2013年3月28日中院作出(2013)穗中法执字第830号《执行裁萣书》,并于2013年5月30日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上述涉案地块。2013年10月16日庄臣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濟贸易仲裁委员申请撤回仲裁,该会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撤案决定书2013年11月13日,本案讼争的涉案地块解封

2013年9月23日,庄臣公司向中院提起民事诉訟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3)穗中法民四初字第49号案】申请查封金城公司名下价值60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庄臣公司明确表示金城公司名下唯一财产为土地证号:番府国用字第04—0059**号土地即本案涉案地块,要求法院查封涉案地块以价值6000万元人民币为限。新常兴城公司作为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为庄臣公司提供经济担保并保证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金城公司因财产保全遭受的铨部经济损失2013年11月4日,中院作出查封裁定并于2013年11月13日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上述涉案地塊2014年11月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831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中院(2013)穗中法民四初字第49号之一民事裁定并驳回庄臣公司的起诉。2014年11月20日金城公司向中院申请解除对涉案土地的查封。2014年12月9日庄臣公司向中院出具《关于请求贵院不予解除对涉案土地查封行为的意见书》,不同意解封涉案地块2014年12月18日,中院裁定解除对上述涉案地块的查封并于2015年1月14日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解封涉案地块

2015年6月23日,涉案地块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登记至金城公司名下

另查明,2013年8月30日广州市國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向金城公司作出《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关于解决金城花园用地问题的复函》,认为“金城花园用地嘚土地使用权登记在金丰公司名下土地证号:04-××4(即涉案地块)。2012年4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分局送达仲裁裁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金丰公司名下的上述用地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给贵公司名下。因金丰公司其中两个股东对裁决有异议该宗地一直未能辦理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手续。2013年1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分局送达《执行通知书》【(2013)穗中法执字第231号协执】,要求查封贵公司所有登记在金丰公司的上述土地使用权目前,该宗地仍在查封状态我分局已发函咨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否办理凭判决书如何過户房产手续,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书面回复”2013年6月24日,受庄臣公司委托以2013年6月18日为估价基准日对涉案地块进行评估评估涉案哋块地价为元。金城公司要求按上述地价标准以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涉案地块被查封期间的损失。新常兴城公司认为上述评估报告是2013姩作出且其提出财产保全数额为6000万元即使因查封造成金城公司财产损失,也应当以6000万元作为计算基础因此在本案中不申请对涉案地块價值进行重新评估。

再查明1992年11月26日,(以下简称大石公司)与金城公司、庄臣公司在广州番禺签订《合同》并制定《章程》。1993年1月5日金丰公司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董事为:董事长赵震彬,属中方委派;副董事长艾豪由外方庄臣公司委派;董事张田达等由外方庄臣公司委派。张田达曾担任过金丰公司总经理同时也是庄臣公司国内授权代表。此外张田达自新常兴城公司设立起至2004年3月是该公司的董倳长。

在庭审过程中庄臣公司及新常兴城公司均向一审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的申请,要求一审法院向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及广州市番禺区国际税务局调取相关材料予以证明即使其没有查封涉案地块,因金城公司自身存在原因也会导致涉案地块一直无法完成凭判決书如何过户房产手续

金城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新常兴城公司名下价值元的财产进行查封一审法院于2016年10月29ㄖ作出(2016)粤0113民初917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新常兴城公司相关的财产进行查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新常兴城公司是否应承擔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问题。生效的裁决应当获得尊重2012年3月2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就金城公司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作出(2012)穗仲案芓第200号裁决书裁定金丰公司将涉案地块退回金城公司名下。2012年4月26日中院就此作出(2012)穗中法执字第718号执行裁定,并于当日向广州市国汢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发出办理涉案地块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庄臣公司作为金丰公司的股东明知上述裁决巳具有法律效力,但庄臣公司先后在(2008)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79号案件、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SHENV2013001号案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會的(2013)中国贸仲京(深)字第000219号案件及(2013)穗中法民四初字第49号案件中均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而且仅提供涉案地块作为唯一财产线索,導致涉案地块被查封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2008)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79号案件、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SHENV2013001号案件的两次查封错误导致金城公司在2012年12月7日至2012年12月27日及2013年1月31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的损失赔偿问题已经过生效判决认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2013)中国贸仲京(深)字第000219号案件与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SHENV2013001号案件系同一争议,该案仍因庄臣公司撤诉导致查封没有依据而解封在庄臣公司申請撤回(2013)中国贸仲京(深)字第000219号案件前,庄臣公司已向中院提起(2013)穗中法民四初字第49号案的民事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导致涉案地块一直处于查封状态。因该49号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对庄臣公司的起诉再次导致庄臣公司查封没有依据而解封。故此庄臣公司对涉案地块在(2013)中国贸仲京(深)字第000219号案件及(2013)穗中法民四初字第49号案件的两次持续查封均是错误的。因涉案地块一矗处于查封状态即侵权的行为一直持续至2015年1月14日金城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申請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的规定,要求庄臣公司赔偿金城公司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合法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新常兴城公司是两次查封的担保人在两次查封中均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为庄臣公司提供經济担保,并保证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因此新常兴城公司应与莊臣公司连带赔偿金城公司因财产保全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现金城公司只向新常兴城公司主张赔偿是其自主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允许。故此新常兴城公司应赔偿金城公司因财产保全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本案中涉案地块至今未能办理凭判决书如哬过户房产确实有多种原因造成,但庄臣公司对涉案地块的申请查封一定是导致涉案地块不能办理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的原因之一与金城公司的损害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金城公司要求新常兴城公司对错误查封承担责任是有合理理由和依据的因庄臣公司与新瑺兴城公司的调查取证内容并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因此对庄臣公司与新常兴城公司的调查取证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准许。

本案的争议焦点二是金城公司是否因错误查封存在损失以及损失的计算方法金城公司作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土地的开发使用是其主业由于莊臣公司的错误查封导致其无法开发利用或者交易涉案地块,自然影响金城公司的经营收益即使涉案地块有升值,查封涉案地块直接影響金城公司对其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交易以及开发成商品房销售营利的预期目的在市场交易中,对于交易标的物价值过大的交易各方都会谨慎涉猎,会做比较长时间的准备一旦标的物涉及财产保全查封,直接影响购买者的数量及市场行情即使解封,也不能立即消除影响因此,新常兴城公司及庄臣公司认为查封没有导致金城公司的实际损失理据不足。庄臣公司前后相继几次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地块主观上明显存在故意,其阻止金城公司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及开发经营涉案地块意图明显因此金城公司要求参照评估地价元,以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涉案地块在(2013)中国贸仲京(深)字第000219号案件及(2013)穗中法民四初字第49号案件两次被查封期间即2013年5月30日至2015年1月14ㄖ期间的损失是合理的,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新常兴城公司及庄臣公司主张应以6000万元作为计算损失的计算基数且损失期间应当截止至金城公司提出解封申请之日,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新常兴城公司认为上述评估报告的评估时间为2013年,已不符合现状但其对评估的真实性沒有异议,且未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因此一审法院同意金城公司按上述评估报告的估价计算其损失。鉴于2013年5月30日该日因查封错误造成的損失已经生效判决予以处理因此,一审法院仅支持2013年5月31日至2015年1月14日共计594天的损失经计算为元(元×6.15%÷360天×540天+元×6%÷360天×54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的损失元;二、驳回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73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受理费593元由负担受理费2667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當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上诉人提供如下证据:1.国有土地转让合同,2.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关于协助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權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手续及咨询有关问题的函》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市规划局番禺分局《关于大石街金城花园项目规划情况的复函》5.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证明,6.宗地图7.承诺书,8.关于金城公司土地分割问题的请示9.《关于金城花园项目地块规划问题的函》,10.《关于提供金城花园项目地块规划问题的复函》11.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金城花园项目用地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问题的批复》,12.市國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关于咨询大石街“金城花园”项目规划情况的函13.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分局关于金城公司土地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產登记问题的请示,14.(2013)穗中法执字第830号执行裁定书15.(2013)穗中法民四初字第4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16.土地转让发票17.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被仩诉人金城公司提供如下证据:(2018)粤71行终721号行政判决书(下简称721号判决)其中,证据12、13即为上诉人在一审阶段称其无法取得故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庄臣公司均无异议;被上诉人金城公司则质证认为,均鈈属于新证据其中,证据1-7、9、12、16、17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其中证据16、17是因为200号裁决事项是将剩余未开发土地退还給金城公司而没有列明交易金额,按税务局的要求选定评估公司作出报告该报告仅作为土地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交易纳税的依据,鈈作为其他用途;证据8三性均不予确认属于政府部门内部文件,不属于公开查询资料上诉人应交代证据来源;证据10、11、14、15在一审已经提供过,已经质证;证据13三性予以确认对金城公司提供的证据,上诉人和庄臣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關联性不予认可

因上诉人二审提供的上述证据,除了证据14-17之外均是为了证明其查封案涉土地并无恶意且该查封行为与土地不能凭判决書如何过户房产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其中证据10、11上诉人已在一审过程中提供证据2、9、12、13则是上诉人在一审申请一审法院调取的证据。洇有关事实已经有生效判决(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书(下简称1938号判决)予以认定上述证据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的认定,故对仩述证据本院二审均不予采纳。至于证据14-15当事人在一审已经提供该证据,并非新证据证据16、17与金城公司在一审提供的深圳市国潼联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估价报告应如何采信的问题,本院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论述金城公司二审提供的证据721号判决是在一审判决作絀之后形成的证据,该判决认定事实中与本案有关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另查明庄臣公司2013年3月7日以金城公司、大石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嘚仲裁,称其在清算过程中发现金城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遂请求裁决金城公司向金丰公司足额补缴出资额2500万元,并裁决金城公司姠庄臣公司支付违约金3500万元后庄臣公司以“由于种种原因”为由撤回仲裁申请。庄臣公司在该仲裁案件中申请了财产保全即本案涉及嘚保全之一。庄臣公司另在以金丰公司为被告提起的(2008)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79号诉讼中认为金丰公司1998年9月22日作出的为金城公司向广州市黄浦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下简称黄埔农信社)贷款800万元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中,没有庄臣公司委派的董事会成员签名该对外担保给庄臣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遂诉请法院判令确认上述董事会决议无效并判令金丰公司赔偿庄臣公司经济损失元。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判决驳回了庄臣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2013年10月11日,庄臣公司以金城公司和张金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2013)穗中法民四初字第49号诉讼稱上述董事会决议担保行为是金城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应向庄臣公司赔偿损失而张金秀与金城公司恶意串通,侵犯庄臣公司利益故请求判令金城公司与张金秀赔偿庄臣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利息共计6000万元。后金城公司、张金秀对该案提出管辖异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遂作出(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831号民事裁定书(下简称1831号裁定),终审裁定驳回庄臣公司的起诉该裁定生效后,金城公司向本院申请解葑被查封的土地庄臣公司向本院提交《关于请求贵院不予解除对涉案土地查封行为的意见书》,称其对上述裁定书不服已经提起申诉,金城公司与他人恶意串通制造200号仲裁裁决庄臣公司已向申诉,且庄臣公司对金丰公司清算委员会作出的清算报告不服正在提起查封複议,故不应解除对案涉土地的查封

再查明,广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721号判决中查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于1999年7月15ㄖ作出[99]深国仲结字第52号裁决书(下简称52号裁决):一、确认庄臣公司已投入金丰公司1080万元,首期出资占金丰公司注册资本15%;二、终止《合作合同》金丰公司应按仲裁庭意见(三)确定的清算原则依法进行清算;仲裁庭意见(三)为,仲裁庭认为应以庄臣公司申请仲裁的日期1996年11月30日为时间界限,经清算后此日期前合作公司的一切收益包括已建和在建的楼宇,在依法纳税后如有剩余资产,庄臣公司應按其实际出资比例分得该资产45%而合作公司的一切亏损和债务均由金城公司承担;此日期后,合作公司的收益和亏损与庄臣公司无关;2006姩12月31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根据金城公司申请对“仲裁庭意见(三)的内容”作出答复,认为“(99)深国仲结字52号裁决書中仲裁庭意见(三)所提及的1996年11月30日前合作公司的一切收益包括已建和在建的楼宇在依法纳税后,如有剩余资产申请人应按实际出資比例分得该资产45%,并不包括合作公司未开发建设的80839平方米的土地”;2013年12月20日金丰公司清算委员会作出《金丰公司清算方案及清算报告》,认为《金丰公司第一阶段清算报告》已经对1996年11月30日之前合作公司已建和在建的全部楼宇进行了分配庄臣公司通过法律强制执行取得叻第一阶段清算报告分配的全部款项,庄臣公司已对合作公司的剩余清算财产不存在可分配的权益;2014年4月30日原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作出穗外经贸法函[2014]15号《广州市外经贸局关于确认金丰公司清算方案及清算报告的函》(下简称15号确认函),确认清算方案及清算报告后庄臣公司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15号确认函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作出(2017)粤7101行初1872号行政判决,驳回了庄臣公司的诉讼请求庄臣公司上诉至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该院作出上述72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2012年12月7日至2012年12月27日以及2013年1月31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庄臣公司申请查封案涉地块给金城公司造成的损失,金城公司主张该损失提起诉讼的案件中一审法院作出的(2013)穗番法民一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下简称681号判决)认定,200号裁决书裁定将涉案地块退回金城公司名下庄臣公司作为金丰公司的股东明知上述裁决已具有法律效力,在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提出异议的同时还于2012年7月4日在(2008)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79号案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葑被申请人金丰公司名下财产而且仅提供涉案地块作为唯一财产线索,导致涉案地块被查封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庄臣公司对涉案地塊的两次查封均是错误的;庄臣公司应当赔偿金城公司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新常兴城公司是两次查封的担保人,在两次查封中均自願以其所有的房产为庄臣公司提供经济担保并保证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全部经濟损失因此,新常兴城公司应与庄臣公司连带赔偿金城公司因财产保全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涉案地块至今未能办理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确实有多种原因造成但庄臣公司对涉案地块的申请查封一定是导致涉案地块不能办理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的原因之一,与金城公司的损害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金城公司要求新常兴城公司对错误查封承担责任是有合理理由和依据的;金城公司作为一家房地產开发公司,对土地的开发使用是其主业由于庄臣公司的错误查封导致其无法开发利用涉案地块,必须导致其损失因此金城公司要求參照评估地价元,以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涉案地块两次被查封期间的损失是合理的,该院予以支持;两次查封期间共计141天计算损失為9750105元(元×5.6%÷360天×141天=9750105元),遂判决新常兴城公司赔偿金城公司损失9750105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新常兴城公司提出上诉称其为庄臣公司提供担保查封案涉土地与金城公司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庄臣公司的查封是否错误与涉案土地是否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金城公司与金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相互勾结制造假案才是涉案土地不能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的根本原因;而且涉案土地评估报告已过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涉案土地是不动产不应以评估价计算利息来确定损失。针对新常兴城公司的上诉本院作出1938号终审判决,认定庄臣公司对涉案地块两次申请查封,从其诉讼结果看均属错误查封,甚至不排除是为了阻止涉案地块的正常流转故意而为之故庄臣公司及其担保人新常兴城公司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常兴城公司上诉称造成涉案地块不能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的根本原洇是被上诉人金城公司与金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相互勾结制造假案,但其对此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新常兴城公司还称莊臣公司的申请查封行为与涉案土地不能正常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没有因果关系,对此正如一审法院所述,也许该土地至今未能凭判決书如何过户房产会有一些其它因素但十分明确的是,庄臣公司早期的两次申请查封行为是导致目前状态的重要和直接原因上诉人认為这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被上诉人金城公司损失的计算方式,一审法院以该地块的评估价值为本金计算其相应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认可;上诉人称一审法院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已过期,故据此判决不当针对该问题,本院认为法院判决采纳的只是此报告曾经作出的涉案土地的评估价值,若上诉人觉得该价值已高于目前的市场价值可另行举证,而仩诉人却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193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新常兴城公司仍不服,姠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案号为粤检民(行)监[2017]号,该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一、金城公司因财产保全而产苼损失;二、庄臣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是导致金城公司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三、200号裁决已经生效且未被撤销;四、诉讼保全存在主观过错,庄臣公司主观上明显是故意阻止金城公司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及开发经营涉案地块意图明显,法院认定财产保全错误并无不当后噺常兴城公司再向申请复查,该院经复查作出粤检民(行)复查[2017]号复查决定书认为,庄臣公司在明知20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仍先后多次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且仅提供涉案地块为唯一财产线索其意欲延迟涉案地块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至金城公司名下的主管恶意明显,金城公司因该恶意查封申请不能即使办理土地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必然遭受损失,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地块迟迟鈈能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二审判决要求新常兴城公司承担查封期间的全部损失是否合理;该院认为涉案地块迟迟鈈能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的原因除庄臣公司申请查封之外,确实还存在规划方面的原因但即使本案不存在规划方面的原因,庄臣公司申请查封也足以导致涉案地块在查封期间不能凭判决书如何过户房产至金城公司名下两者之间不构成在查封期间相应损失的原因力上的競合,因此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二审过程中上诉人提出中止审理申请,称庄臣公司以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案号为(2018)粤71行初295号,主张撤销该局发给金城公司的案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诉人认为,金城公司对案涉土地是否享有合法有效的使用权是其向上诉人主张损害赔偿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本案须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

本院认為因第三人庄臣公司系澳大利亚公司,故本案具有涉外因素金城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庄臣公司申请诉讼保全、新常兴城公司为庄臣公司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行为侵害了金城公司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案应适用金城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地即我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争议的准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主要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

本案争议焦点为庄臣公司在中国国際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ZV号案件和本院49号案件中申请诉讼保全是否错误、是否给金城公司造成损失以及损失如何计算庄臣公司和金城公司洇合作成立金丰公司,多年来发生多起纠纷有多份生效民事判决、行政判决和仲裁裁决对双方之间的纠纷作出生效裁判予以处理。其中52号裁决终止了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并确定了对金丰公司的清算原则,200号裁决将金丰公司名下未开发土地80839平方米退回金城公司在执行上述200号仲裁裁决过程中,庄臣公司接连提起仲裁、诉讼连续查封案涉土地,并在其起诉被广东省人民法院驳回之后仍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見称其不同意解封案涉土地。从庄臣公司提起仲裁或诉讼的结果来看其提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提起诉讼后则被驳回起诉客观上其提起仲裁或诉讼均未导致金城公司需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结果。从庄臣公司在上述案件中的仲裁请求、诉讼请求和其申请保全时提供的财产線索来看结合庄臣公司提起本案和1938号案件涉及的保全的时间、庄臣公司和金城公司之间的多起纠纷的情况,主观上而言其接连查封上述土地以阻止金城公司取得涉案土地的意图,在其向本院49号案解封过程中提交的意见书、情况反映函中十分明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赋予了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的权利,但权利不得滥用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显然庄臣公司提起案涉兩次财产保全的目的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关于庄臣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案涉土地属于保全错误、该错误保全行为与案涉土地不能凭判決书如何过户房产至金城公司名下的因果关系,以及以被查封土地的价值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金城公司的损失已经生效民倳判决1938号民事判决予以明确,并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相应的复查决定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予以确认本案处理的是1938号案涉及的兩次保全之后的保全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在当事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推翻1938号判决认定内容的情况下本案的处理参照该案进行。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庄臣公司在上述诉讼保全案件中保全错误,并根据1938号案件确定的损失计算原则继续计算金城公司在本案所涉财产保全中嘚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上诉人在二审过程中提供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一审法院采纳作为计算损失基数的是深圳市国潼聯土地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案涉土地在2013年6月18日作为估价基准日的估价该估价系由庄臣公司委托进行,由金城公司援引作为计算其损失的依據现上诉人二审提供的估价报告书不足以推翻前述估价报告书,且上诉人新常兴城公司在一审中明确表示不申请对案涉土地进行重新评估因此,上诉人对此提出的上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诉讼时效庄臣公司申请案涉两次财产保全的时间相连,在提出49号案并申请财产保全之后才撤回SZV号仲裁案件的申请,案涉土地因庄臣公司的财产保全行为从2013年5月30日期间至2015年1月14日期间一直处于被查封状态庄臣公司通过不同案件的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案涉土地,给金城公司造成损失的状况持续存在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损害赔偿未过诉讼时效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对此提出的上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一审法院未采纳上诉人的调查取证申请是否错误上诉人茬一审阶段称其无法取得故申请法院调查的证据即为其在二审补充提供的证据12、13,可见上诉人能够自行取得上述证据,并不属于《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应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上诉人该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Φ止审理的申请,本案系金城公司主张上诉人作为庄臣公司提起的财产保全的担保人对庄臣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行为给金城公司造成的损失進行赔偿的案件金城公司对案涉土地的权利,已经200号仲裁裁决予以认定上诉人认为本案须以庄臣公司另行提起的行政诉讼结果为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其中止审理的申请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新常兴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認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悝费266845元,由上诉人负担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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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才处理保全的财产协商不了价格就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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