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车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人有哪些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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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出台 明确被保险人权利
15:40 来源:CCTV《全球资讯榜》&   |
  昨天,中国保监会正式对发布我国第一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针对健康险产品“保死不保病”问题,这个《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设置了特别条款,以防止“保死不保病”现象的发生。《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拟定的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另外,为了降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办法》明确规定,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这就意味着风靡一时的“返还型”健康保险被叫停。《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在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时,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等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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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健康险大有讲究
时间:日09:03&&
来源:上海万得资讯&&
&nbsp&nbsp&nbsp&nbsp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长寿已成为百姓关注的热点。与此同时,健康保险也逐渐成为百姓购买保险的首选,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既可在患病时减轻经济负担、解除后顾之忧,又能为抵御疾病增添信心。
不过,要使健康保险能够真正提供保障,投保人还须注意如下事项:
&nbsp&nbsp&nbsp&nbsp隐瞒疾病不可取
&nbsp&nbsp&nbsp&nbsp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消费者投保时往往会顾忌自己曾患有某种疾病,担心被拒保,因此有意隐瞒病史。殊不知,在保险条例中,如实告知很重要,若投保人故意隐瞒疾病事实,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付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患病的人都不能投保,一些患病的消费者如实告诉代理人自己的身体状况后,可以以亚健康的标准投保,保险公司会酌情提高保费或降低保额,或详细注明哪些情况发生后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的范围。因此,在投保健康保险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把被保险人目前的身体健康状况及以往病史如实向保险公司陈述。
&nbsp&nbsp&nbsp&nbsp看清条款不吃亏
&nbsp&nbsp&nbsp&nbsp投保健康险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看清保险条款。以重大疾病为例,不少保险条款都对重大疾病的赔付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如对某种大病规定一定要同时出现几种症状才可以赔付。因此,消费者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时应该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尤其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上的黑体字,较为专业的术语要及时向业内人士请教,不要只看保险公司印制的宣传资料,也不要单纯相信业务员的口头承诺,毕竟保险合同才是最后理赔的依据。
&nbsp&nbsp&nbsp&nbsp能否续保很关键
&nbsp&nbsp&nbsp&nbsp对一年期的定期健康保险来说,保证续保条款非常重要,如果保险产品不能续保的话,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赔付之后就可以拒绝为投保人继续承保。而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旦承诺保证续保后,就失去了对被保险人进行核保的权利,即一旦进入保证续保,不论被保险人新患何种疾病,保险公司都不得对其加费,更不能拒保。所以,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要详细了解保单条款,选择能够保证续保的险种,维护自己的权益。
&nbsp&nbsp&nbsp&nbsp社保卡勿借给他人
&nbsp&nbsp&nbsp&nbsp社保卡明确规定只能由参保职工本人使用,但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少部分人利用亲戚、朋友的医疗卡进行医疗消费和住院消费的现象。殊不知,社保卡的记录也是个人社会信用的一部分,如果将其借给他人就医,可能为日后商业保险的理赔埋下隐患。
&nbsp&nbsp&nbsp&nbsp在商业健康保险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投保前,已经罹患的疾病不予理赔(投保时已向保险公司说明者除外)。在众多的拒赔原因中,出现概率最高的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向保险公司说明已患的疾病,即通常所说的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将自己的社保卡借给他人看病,接受治疗的虽是他人,但医院档案上留下的却是投保人自己的名字。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向医院调档之后,就会认定投保人隐瞒了继往病史而拒赔。
&nbsp&nbsp&nbsp&nbsp就诊医院有规定
&nbsp&nbsp&nbsp&nbsp在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要求入住的医院应为区县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包括区级和县级公立医院)。不过,现在一些保险公司会明确指定几家医疗机构作为自己的合作医院,这些指定医院会在保险合同中作出相关介绍,也就是说,在购买这类险种的时候,发生保险事故要到指定医院去治疗才可以申请理赔。因此,购买了此类保险产品的消费者要把这些医院的地址和联系电话记在电话簿上,以备急时之需。共找到 29,57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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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健康险,理赔中被保险人有哪些义务?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保险理赔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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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一、什么是健康险健康险是以被保险人身体的健康状况为基本出发点,以提供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补偿为目的的一类保险。二、理赔中被保险人有哪些义务1.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在发生了保险事故后,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将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以及损害发生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详见《保险法》第21条)其目的是让保险人能够及时的调查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查证损失情况,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损失的扩大。用以避免因延误时间而增加调查的困难,防止被保险人隐瞒或消灭等欺诈行为。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经过一段合理的时间,并且能够通知而没有向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发出通知的,即违反了这一义务,保险人有权因此而拒绝赔偿。2.施救的义务 虽然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以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约定的赔偿,但是,出于保护社会财富,防止被保险人谋取不当利益的道德危险的要求,保险立法规定了此项义务,即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进行抢救,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法第41条) 为了督促被保险人切实履行这项义务,我国保险立法赋予了保险人相应的通知权利—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通知被保险人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被保险人在收到这一通知后,应当按照保险人的通知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理。同时,与此相对应,被保险人对于其履行施救义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保险人予以承担。(保险法第41条第二款) 如果违反这一义务,保险人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3.提供索赔单证的义务 为了获取保险人的赔付,被保险人在提出索赔要求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保险立法和的规定,向保险人提交有关的索赔单证,以此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的事实和损失数额。(保险法第22条)否则,保险人将拒绝接受其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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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在购买人寿保险的时候要注意,我国法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因此,无论是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变更申请书,还是其他有关文件,投保人都要认真阅读、认真填写并亲自签名,不要随意由他人代签,以免造成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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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人身保险的理赔要注意区分是报销型保险还是给付型保险。如果同时买了几份报销型保险,报销时其中一份已经报销完所用医疗费,则其他保险就不会再报。而重疾、身故、高度残疾等给付型保险是按合同上的保险金额来赔付。由于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所以买多少就赔多少,多份合同也要一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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