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公司与福州某公司签订了┅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后双方发生争議,上海某公司向其所在...
上海某公司与福州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后双方发生争议,上海某公司向其所在地的上海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福州某公司拒绝答辩。同年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福州某公司所在地的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上海某公司担心福州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福州某公司故未申请仲裁,遂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兩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福州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福州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广州某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问:(1)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争议发苼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原告上海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
(4)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5)被告福州某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问:(1)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争议发苼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原告上海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
(4)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5)被告福州某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