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农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要点工资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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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
建筑企业留下“污点”难“揽活”
导读:按照信用信息,建企将被划分为4A、3A、2A和1A四个等级。如果有不良行为信息,就会直接被评定为1A。不同等级的建企,“待遇”也会差别很大。比如评定为1A级的建企,将给予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或相关从业活动,揽活会受影响。
本报讯& 今后,建筑企业如果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信用记录将留下&污点&,并被直接评定为信用最低的1A级,&揽活&也会受到影响。新安晚报记者昨天从省住建厅获悉,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出台。
据了解,建企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三类信息。其中,不良行为信息包括: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拖欠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按规定支付,经有关机关核实认定后拒不偿还拖欠的;依法应招标的工程搞场外交易的,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围标串标行为的;引起异常、越级、群体上访,经核实确实存在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按照信用信息,建企将被划分为4A、3A、2A和1A四个等级。如果有不良行为信息,就会直接被评定为1A。不同等级的建企,&待遇&也会差别很大。比如评定为1A级的建企,将给予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或相关从业活动,揽活会受影响。
本报记者 胡霞利
      责任编辑:许大鹏红网 - 百姓呼声 - 洞新高速18合同段拖欠民工工资 挣点血汗钱都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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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新高速18合同段拖欠民工工资 挣点血汗钱都这么难!
陈云胜9 发表于 &22:53:55『标签:&->&』
  关于洞新高速18合同段拖欠民工工资的报告   尊敬的上级领导:  本人名叫陈云胜,家住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天堂镇寡婆桥村五组。  日与洞新高速18合同段魏农田签订了犬木塘大桥钻孔灌桩协议,当月底我组织60多名工人进场开工,于2011年3月完工。在日结帐,结帐后还欠工人工资共计1183973元,在我们多次讨要工资未果的情况下。  于2011年5月底工人们去新宁县劳动局申诉后,在劳动局的调解下,项目部经理承诺分三批在日前全部付清,其中于日支付第一批,9月4日支付第二批,在中断数月后,我们多次追讨,又于日(即春节前夕)付第三批,到止还欠312000元,就一直未付。  在我们多次追讨未果的情况下,我们在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于日达成调解协议,当时调解后,总欠工资为290000元,分三批付清:第一批为8月10日前付100000元,第二批为9月10日前付100000元,第三批为10月10日付90000元。  到目前为止,只付给我们100000元,还欠工资190000元未付,我无数次到法院找执行局,执行局也找过魏农田,找过项目部,同时也找过洞新高速新宁工作站,都说资金有困难,只承诺在春节前付一部分,剩余工资要待项目部拆走后才全部付清。  在此,我们要试问:为什么我们辛辛苦苦打工,要点工钱怎么这么难?  敬请上级领导为我们主持公道,不胜感谢!   申请人代表:陈云胜 欧雪平 朱雄军 何中才 周来宾 邓三宝 何军生 马好生 马成平 周四珍   申请人电话:  日新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新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新宁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关于魏农田在洞新18标工程款的情况说明
来自红网编辑的回复:11月30日,新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回复如下:  新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洞新高速18合同段拖欠民工工资挣点血汗钱都这么难!”一帖的回函 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  贵栏目组关于“洞新高速18合同段拖欠民工工资、挣点血汗钱都这么难!”的《湖南红网调查函》(红调字[)已收悉。收到调查函后我局安排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此函反应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日,洞新高速18合同段把犬木塘大桥钻孔灌桩部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魏农田,并跟魏农田签订了犬木塘大桥钻孔灌桩协议,魏农田又把部分工程转包给陈云胜等机钻队,陈云胜于当月底组织60多名工人并带了钻井机械进场开工,材料由项目部提供,陈云胜等人提供钻井机械和劳务,工程款以计量方式计算,工程于2011年3月完工。在日陈云胜与魏农田结帐,结帐后魏农田还欠陈云胜等工程款1183973元,由于魏农田没有与项目部把此工程款结算清楚,导致魏农田欠陈云胜等工程款1183973元没有支付。陈云胜等人于2011年5月底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由于陈云胜等人是带机械进行劳务承包,属于劳务承包关系,不是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受理的范围,但是本着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出发,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日在18标项目部组织了一次调解,通过调解,项目部经理承诺分三批在日前全部付清。其中于日支付了第一批,9月4日又支付了第二批,到付第三批,项目部还欠312000元没有支付。由于项目部没有按期支付,陈云胜等人于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于日经法院达成调解协议,通过调解魏农田还欠陈云胜等人工程款为290000元,分三批付清;第一批为8月10日前付100000元,第二批为9月10日前付100000元,第三批为10月10日付90000元。但到目前为止,魏农田只付给陈云胜等人100000元,还欠190000元工程款没有支付。  二、调查处理情况:  我局于11月27日找到执行局和项目部了解情况,项目部说现在跟魏农田在陈云胜的工程结算上还存在一些争议,并且现在项目部资金还很困难,暂时可能没有办法结清魏农田工程款,魏农田由于项目部不能与他结账,因此也暂时支付不了陈云胜等人的工程款,现在该案子已在法院执行局,法院执行局正在按程序办理。由于陈云胜等人是属于劳务承包关系,并且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进入了司法程序,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之规定。陈云胜等人应当继续按诉讼程序办理。我局已于日电话通知陈云胜等人应当继续按诉讼程序办理。  感谢贵栏目组对我局工作的关心,我们将继续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农民工投诉事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日&11:04:57
网友41:笔者代民工向新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白塔公路三标段邓姓负责人拖欠民工工资第1楼笔者代民工向新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新宁县白塔公路三标段邓姓负责人拖欠民工工资,请新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视妥善解决&22:56:41洞新高速18合同段拖欠民工工资:关于新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我们的一些看法第2楼尊敬的湖南《百姓呼声》红网栏目组: &&&&首先,我们代表全体农民工感谢栏目组全体工作人员对民工的关心与支持。 &&&&对于新宁县劳动局对于我们之前所发的“洞新高速18合同段拖欠民工工资”一贴回复的有这么几点看法: &&&&不错,劳动局接到我们的投诉后,确实帮我们协调过,当时协调情况是,民工代表、魏农田、项目部、业主代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五方人员共同达成付款协议。付款协议分三期,但是在第一期付款之后,我们就再没收到任何付款。我们多次找到劳动局,请求监督,但得到的答复是劳动局没有办法解决。在此情况下,我们还找到劳动局领导,得到大幅仍然是不能解决,便要我们去法院起诉。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们于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于日在法院协调下再次达成调解。其调解协议为日前付10万,日前再付10万,日前全部付清。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又还是只收到日的第一批,第二、三批至今未付。 &&&&在此,我们要问:为什么劳动局组织的五方协调、法院的再次协调一次次达成的协议会称为一纸空文?是劳动局、法院没有监督能力吗?还是对民工的事情过于冷漠?又或是推卸责任?如果劳动局、法院都不能解决问题,我们还能够怎么办?只有上访? &&&&其实同样的事情,我们经历过好几次。第一次是在常德市汉寿县,当时是项目部欠我们的工友:邓忠权、邓忠来、朱雄军等数十人的工资126万余元,在汉寿劳动局的协调下,都全部落实到位。第二次是日,我们的工友陈云胜带领6~7个工友在郴州市,夏蓉高速18标打桩,当时结账欠款为140000元,后来也是在郴州市劳动局协调下全部落实到位(详情可查证)。 &&&&那么,我们要问,同样是自带机械打桩、同样是劳动局,为什么郴州市劳动局、汉寿县劳动局,他们都能解决的事情,为什么到新宁县劳动局就不行了?甚至到法院起诉也不能落实,难道郴州、汉寿劳动局是在我党的领导下,而新宁劳动局就不是了呢?难道三个地方法律、政策还是不同的吗? &&&&我们为此已经等待了快两年,为了讨薪,到目前为止已经花去金钱近2万人民币,用去时间46天(不包括劳动局调解前的花费和用工),为什么?我们辛辛苦苦打工拿点血汗钱竟有如此艰难呢?我们的血汗钱何时才能到到我们的手中? &&&&敬请上级领导为我们主持公道,不胜感谢! 民工代表:陈云胜&欧雪平&朱雄军&何中才&周来宾&邓三宝&何军生&马好生&马成平&周四珍& 联系电话:&20:40:29网友42:新宁县对欠薪的人员不依法追究刑责,新宁县这些路难道是用欠薪的方式来修的吗?第3楼新宁县洞新高速欠薪、新宁县白塔公路三标段欠薪,新宁县这些路难道是用欠薪的方式来修的吗?新宁县对欠薪的人员不依法追究刑责,纵容了这些欠薪人员。&21:42:42这是第1 - 3条评论,共有3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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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法院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难点与对策
法院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难点与对策 钟黎明 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不断深化和落实,各级党政的重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得到了遏制。但是,因建筑工程层层转包而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却屡禁不止,在有些地方仍较突出。当农民工采用各种(甚至过激行为的)讨薪方式无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劳动报酬权,也就成了无奈的最后手段,以至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呈上升趋势。 问题与难点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一般都具有群体性、复杂性、对立情绪大、矛盾易激化、社会广泛关注等特点。为及时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成了各级各地法院司法为民的重头戏。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纷纷采取各种措施,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但是法院审理和执行此类案件有五难: 一是确定用工主体难。由于现在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大量的不具备劳动法和建筑法规定,不具资质的用工主体进入了建筑市场,鱼龙混杂,且用工主体变化大。最常见的就是有资质的建筑承包企业把工程全部或部分转包给所谓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又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包工头来做。有的甚至专门实行劳务分包,让包工头或匠人自己去找工人。农民工一旦讨要工资,各路承包人纷纷拿出转(承)包合同来,一个推一个,谁也不愿负责。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要花费大量时间来查找确定用工主体,有时一个案件就要追加、变更诉讼主体好几次。 二是选择裁判依据难。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既涉及民事、行政法律规定,又涉及行政规章、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效力层次不同的规定。由于涉及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不配套,有的甚至相互冲突,给法院裁判案件增加了难度,以至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因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案件裁判结果大相径庭。按现行法律规定,拖欠工资应属一般债权,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劳动法对劳动争议(包括农民工工资债权)提起的仲裁时效期间是60日。如果农民工因工资不能兑现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超过60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一般情况下不会受理,或者受理后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农民工在法定15日之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法院受理后,对案件的处理就有了两个现行的法律依据:一个是劳动法的按60日工资债权仲裁时效,二个是民法通则的两年的一般债权诉讼时效。目前,农民工的工资债权在法律上属一般债权,法院择一而判都符合法律规定,但判决结果肯定是不同的。按60日的仲裁时效,如无法定理由,法院就要驳回农民工的诉讼请求;按两年一般债权诉讼时效,法院就要支持农民工的诉讼请求。 现行的行政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有的规定不相一致,甚至出现相互“打架”的情况,也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了难度。如建设部日发布的《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而劳动社会保障部日发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建筑企业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自然人,对该组织和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要负清偿拖欠工资的直接责任。由于规定的不统一,法院的判决“五花八门”:有的判决用工单位(发包方)承担给付工资的直接责任,转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有的判决转包方承担给付工资直接责任,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有的干脆依据转包合同的约定,判决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给付工资的责任;有的甚至把劳动争议纠纷按雇佣合同纠纷进行判决(雇佣合同的工资纠纷适用两年诉讼时效)。不同的裁判结果,不但影响到农民工的实体利益,而且也严重影响了法院司法公正形象和裁判文书的公信力。 三是查证难。由于建筑行业往往是以一个工程或某项工程具体施工业务为用工周期,为其打工的农民工流动性大,绝大多数未签定劳动合同,加上层层转包,工程中途变换承包人、合伙人等,有的农民工自己也搞不清到底是在为哪个“老板”打工。申请劳动仲裁时间又短,造成农民工举证难,法院查证难。 四是及时结案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一般都是经多次解决无果才到法院来。诉讼中,用工单位或个人,利用自身强势,聘有律师,能够充分利用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期间,合法地拖延诉讼。农民工往往是官司打得起拖不起。由于双方矛盾尖锐,对立情绪大,调解结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与其它债权纠纷案件不同,因为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农民工,根本没有调解让步的空间,他们难以牺牲自己的“血汗钱”来达成调解协议。由于存在这些情况,及时结案的难度可想而知。 五是执行兑现难。在案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因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10个要点
  6、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7、拖欠工资企业将进入“黑名单”
  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8、企业失信要受到联合惩戒
  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 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9、多部门联合查处,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10、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 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 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高雅)
责任编辑:石毅法院处理拖欠农民工薪水案件的难点与对策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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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处理拖欠农民工薪水案件的难点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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