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上云条件的原因招标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企业诚信备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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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摘 要:失信行为对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提出挑战,一直是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因此,建立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现有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的调查研究,归纳分析了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货物招投标的特点,探索了南京货物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实践情况。 中国论文网 /1/view-6224451.htm  关键词: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失信惩戒   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招投标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招标投标办法逐步被社会接受和认同,被各行各业广泛采用,取得很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因惯性使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仍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现象,如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中标后不兑现承诺等。这些现象归根结底反映出的都是企业的诚信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开始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起决定性作用,信用在市场中的重要性逐步显现。因此,彰显和保证货物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探讨建立货物招投标信用体系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   1.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是一种探索   2002年,南京市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建设信用南京城,做诚信南京人”工作的意见》,提出通过加快诚信道德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务、商务和社会诚信建设。此后,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体系和信用服务体系建设上进行了有益探索,并取得重要进展。目前建设工程、交通行业等由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信用评价结果已在招标投标中得到采用,对招投标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起到促进作用。但建设工程和交通工程招投标涉及的企业主要是本行业内的施工类企业,货物招标投标中更多的是制造商、零售(贸易)类企业,因数量庞大、类型多样、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信用管理难度较大,目前还不具备全部进入招投标信用监管的条件。如果把这部分企业的信用全部纳入到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中去,会有效扩大招投标企业信用管理范围,有利于提升整个招标投标市场企业信用度。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角度看,货物招投标体系只是冰山一角,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   2.南京建立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条件具备   建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首先要有政策支持和保障。南京建设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政策保障条件已基本成熟。2007年9月,江苏省先后颁布实施了《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办法(试行)》《关于建设政府部门对企业失信行为联动惩戒机制的意见》,对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及监督管理作出规范。强调要在各类招标项目中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把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作为信用信息,有效地降低了招标风险。   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又颁发了《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方面实施信用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信用报告、信用承诺、信用审查等。信用管理制度对失信企业、企业法人失信行为等进行了分类并制定了惩戒措施。2013年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2013年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明确提出要推进政府部门示范应用信用信息和产品,要求相关单位制定信用产品在工程(货物)项目招标投标中的应用措施,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并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期限。   3.南京货物招标投标市场呼唤信用体系建设   南京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已开展多年运行比较正常,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1)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投诉投标人失信比重较大。对近10年货物招标投标投诉情况分析表明,投标人弄虚作假中标比例较高,约占总比例的20%。弄虚作假花样繁多,比如,在资格条件、检测报告、产品数据上弄虚作假;其中串标、围标最多,约占12%,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或围标、投标人与代理机构串通投标。这还不含中标后不兑现承诺及未被发现曝光出来的中标项目。企业的失信行为不仅给国家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发展,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更是对公平公正诚信底线的公开挑战。例如,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标的额,使中标价比工程实际造价高出一倍甚至更多。在设备招标投标中一经发现利用假检测报告参与投标并中标,一定作取消中标资格处理,原项目需重新招标。这一过程不仅对其他投标单位造成不公平,重新招标也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新形势下更需要研究如何加强货物招投标信用体系、行业诚信建设,严厉打击和制裁虚假和违法行为的方法和手段。   (2)企业期待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由于失信成本较低,守信又得不到鼓励,许多企业竞相选择用失信行为来非法获取标的。不仅使严肃的招标投标的竞争机制流于形式,非法获利也使企业在提高自身竞争力上失去动力。在经济学中这是一个低效率的纳什均衡。如果投标企业在信息不对称的招投标市场中,都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做出选择,不惜失信甚至违法犯罪,最终陷入不讲信用的恶性循环中, 就会形成效率低下的纳什均衡[1]。绝大多数企业对弄虚作假和失信行为是不齿的,他们希望在一个公平公正、高效的竞争环境中发展,凭自己的硬实力名正言顺地参与竞争并夺标,用自己的诚信行为演绎企业的精彩,提升企业的声誉,获取企业的正当利益。   (3)招标人希望选择信用良好的中标企业。招标人作为项目的发起者、设备材料的采购主体,不仅希望中标单位报价合理,更希望中标单位能按承诺供应高质量货物,并能享受到良好的售后服务。但在招标投标实践中,中标单位违约情况较普遍。有的甚至以低价中标,实际供货时以次充好或不履行当初的承诺。或中标后不践约而使标的重新招标。这么做不仅严重影响了招标项目质量、进度,也占用了招标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增加了成本。近年来,招标人意识到考察了解投标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性,在招标项目资格、评标办法中增设了投标企业信用条件。但目前由于对投标企业信用没有权威评估标准,招标人设定的信用条件很不规范,甚至与《招标投标法》要求相悖。招标人希望能有规范的投标企业信用评估标准作参考判断依据,在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环境获得双赢。
  二、招标投标信用建设的尝试和探索   我国提出和推广信用建设较迟,目前在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上尚处于探索阶段,无完善的体系模式可借鉴。一些地区勇于尝试,积极探索,积累了较多实践经验。各地信用建设模式大体可分为政府主导模式和市场化模式两种。   1.政府主导模式   政府主导模式。信用评价的主体为政府相关部门,比如,招投标监管部门、资质管理部门等。企业的信用等级由相关监督部门根据了解掌握的企业财务状况、业绩、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等作出综合评价。企业只能被动接受政府部门的信用评级结果,无法主动改变或提升自己的信用等级。在交易中,如果采购人在参与资格上设定了信用等级条件,未达此信用等级的企业将被拒之门外。这种模式以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比较典型。主要做法是,由建设部门牵头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以建筑市场掌握的各方责任主体资质(资格)管理信息数据库为基础,建立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以网络监管系统为主要载体,建立信用信息记录系统;以“苏州市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网”为窗口,建立信用信息发布系统。由苏州市招标办对招标代理机构公示考核结果,招标人将结果作为自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资料的参考依据。在投标资格审查阶段,苏州市招标办提供投标企业信用档案及财务状况、业绩、从业人员和不良行为记录,供招标人查询或咨询。   2.市场化模式   市场化模式信用评价的主体为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的采集、评价均由信用服务机构实现。该机构为招标人提供投标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在交易中投标企业需向信用服务机构购买信用调查报告或资信评级报告,采购人通过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调查报告或咨询评级报告了解对方的信用情况。政府部门的主要作用是通过立法,制定相应的“游戏”规则,对征信、资信评级、信用交易等进行规范管理。浙江省的市场化模式比较典型。2008年,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机构联合发出《关于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要求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推行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实施五年来,行政区域内投标企业信用状况明显提升,AA级企业由原来的70%上升到79%,BBB以下的企业数量明显下降。   三、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1.招投标信用体系不够完善   政府主导模式的不足表现在:一是由于受行政成本因素影响,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收集企业资质、执行建设程序、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工程造价计价、科技进步、建筑节能等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综合评判企业的信用度和信用等级。所设定的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不可能细化到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难免挂一漏万,影响企业信用评价的全面性。二是评价依据主要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公开的信息,对大部分没有公开记录的信息难以收集,对收集到的信息难以甄别,影响评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三是这种模式忽略了项目业主对相关企业的主观评价。   市场化模式的主要问题表现在政府部门监管和指导的滞后,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以赢利为主要目的,水平参差不齐,导致一些企业用金钱左右或影响无良机构评价和定级,信用评级报告质量和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2]。   2.信用服务市场需求与供给双重不足,迟滞了信用体系建设步伐   目前, 以信用服务机构为评价主体的市场模式下,企业不具有通过使用信用信息产品达到减少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的意识。有些企业甚至盲目认为购买信用信息增加了成本。由于认识不足,导致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不旺,限制了信用评价服务机构的发展。从信用服务供给上看, 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极少,信用市场规模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信用服务机构没有能力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 从而难以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影响了社会对信用产品的信任,陷入信用需求双方互相制约的恶性循环。   3.法规缺失,奖惩措施不能有效实施   对企业的不良行为,目前都只采用曝光、与资质资格升级挂钩、进行招投标的标前提示等手段予以惩戒。但这些措施在法律层面缺乏支持。国家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遏制市场各方主体的失信行为。行政监督机构也缺乏相应的监督手段和措施,在企业隐私保护与信用信息曝光关系上,法律上还是一片空白,急需通过完善信用法律法规加以解决。   四、建设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实践   1.完善政策法规,落实监管责任   建设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需要完善的政策法规引导和保障。在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2013年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中,明确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办公室(简称市货招办,下同)为“深化工程领域和招投标领域信用治理”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出了《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实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明确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中实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并由市货招办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指导督查。2013年市货招办积极推进货物招投标的信用体系建设,在信用产品的应用、信用服务机构的管理、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应用于招标投标实践。   2.建立信用评价标准,科学规范信用评价   要使社会全面、客观、便捷地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就必须建立一套客观、公正、统一的评价标准。市货招办根据货物招标的实际情况和近年来的实践,建立了南京货物招投标领域信用评价标准指标体系,评价标准指标采集主要遵循四个原则:一是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原则,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规定合理期限;二是信用信息的量化原则,能量化的全部量化;三是评价结果自动生成原则,采用数字化技术自动合成结果,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四是市场化原则,评价采用市场化模式,将最终的评判权交给市场。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信用评价标准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规范和引导了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
  3.加快引导和培育信用产品市场   信用产品市场的主体是招标人和参与竞标人,即信用产品的供求双方[3]。引导和培育市场的关键点在于满足双方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其中规范和管理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服务行为至关重要。企业信用报告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这个服务机构必须按市货招办制定的投标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标准,作为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企业信用评级依据,统一评级内容和标准。同时又要按信用信息评价指标,收集投标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以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权威性、合法性。   市货招办在引导和培育信用市场中的作用,一是为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评价的规范性文件。目前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已出台了材料设备制造类、批发零售(贸易)类、施工类三个行业标准,基本涵盖货物招标中可能涉及的各种企业类型。二是制定市场活动规则,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制定出台企业信用报告中信用等级标准,招标人可对照标准设定准入等级门槛。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中必须使用规范的信用报告,明确规定企业信用等级列入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因素等。同时,制定了对守信企业的激励机制,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招标中给予加分奖励,招标人可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企业。   4.鼓励信用服务机构有序发展   我国信用制度建设起步较晚, 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也处于初始阶段,存在运作不够规范、信用评价标准杂乱、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空间窄、定位不准确等诸多问题。信用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是培育信用市场的关键因素。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中采取政府引导、吸引社会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等多种方式积极培育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对进入南京信用市场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做出须经有关部门备案;机构人员、资质、条件设施要达到专业化信用评级机构要求;信用服务企业自身的业务流程、信息采集、信用评级、信息发布、档案管理要符合相关管理要求;所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必须公示等准入前置条件规定。以规范准入条件、控制发展速度、有序推进发展形成信用服务业的良好竞争,鼓励发展高质量信用服务机构,提高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5.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失信惩戒机制是保障活动正常健康开展的重要措施。市货招办在建立货物招标投标体系中,重视并建立完善的失信惩戒机制。通过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充分运用网络信息传播的独特优势,宣传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打击和惩戒力度,强化对重点项目和招标投标中突出问题和重点问题的信用监管。使失信行为个体间的矛盾上升为失信者与全社会的矛盾,依靠市场经济内生的力量,实现全社会对失信者的联防惩戒[4]。利用失信惩戒机制威慑失信者,使其提高失信成本,从而促使投标企业重视企业信用,规范企业信用行为,诚实参与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高效、诚信的招投标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易从艳.工程招投标诚信问题探讨[J].经营管理者,2011.   [2] 邹利.信用体系建设与信用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大庆社会科学,2008.   [3]孙鹏.我国建筑业信用体系规划[D].上海:同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4]杨南桔.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构建研究[D].西安:西安科技硕士学位论文,2010.   (作者单位: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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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民用、公用建设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
单项工程造价
通风空调工程
单位工程造价
空调制冷量
建筑智能化工程
单项工程造价
含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自动控制系统工程(有计算机集散系统)
计算机或可编程控制器
防腐保温工程
单项工程造价
非标设备制安工程
管道安装工程
单项工程造价
直径≥150毫米,且长度≥2000米
直径<150毫米,且长度<2000米
直径≥1.0米,且长度≥5000米供水管道
直径<1.0米,且长度<5000米供水管道
变配电站工程
电压10~35kv,且容量>5000kvA&&
电压10~35kv,且容量5000~1600kvA
电压10kv,且容量<1600kvA
电气动力照明工程
单项工程造价
电子、医院、制药、生物、食品光电、精密机械工程
单项工程造价
工业炉窑安装工程
单位工程砌筑或浇注各种耐火材料实物量
动力安装工程
压力>2.5MPa,且蒸发量≥75t/h
压力1.6~2.5 Mpa,且蒸发量20~75t/h
锅炉额定容量
热水交换站工程
单项工程造价
立方米/小时
3000~6000
煤气站、制冷站等
单项工程造价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一般起重设备安装
额定起重量
起重机(或龙门起重机)安装或拆卸
额定起重量
电梯安装及维修工程
速度>2.5m/s,且台数≥4
速度>2.5m/s,且台数<4;或速度1~2.5m/s
电梯运行速度及电梯数量
索道、游乐设施安装工程
单项工程造价
电子自动化、电子机房、电子设备工程
单项工程造价
噪声、有害气体、粉尘、工业污水、废料综合处理
单项工程造价
禽、畜粪便沼气工程
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烟气脱硫工程
燃煤锅炉蒸发量t/h
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高于二级乙等
二级乙等~一级甲等
低于一级甲等
体育场馆工程
体育场地机电安装工程
单项工程造价
高尔夫球场设施安装工程
单项工程占地面积
体育场田径场地设施安装工程
体育馆设施安装工程
网球、篮球、排球场地设施安装工程
场地合成面层
机械、汽车制造工业工程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单项工程投资
主体工程单项造价
矿冶设备制造厂安装工程
石油化工设备制造厂安装工程
工程机械部制造厂安装工程
通用设备制造厂安装工程
汽车生产线安装工程
汽车年产量
重型汽车年产量
拖拉机生产线安装工程
柴油机生产线安装工程
轻纺工业建设工程
烟草制造、酿造、医药、饮料、手表、缝纫机、医疗器械、塑料制品工业等安装工程
单项工程造价
化纤纺织设备安装工程
单项工程造价
棉纺织设备安装工程
棉纺锭万枚
毛纺织设备安装工程
毛纺锭万枚
印染设备安装工程
造纸设备安装工程
制糖设备安装工程
制盐设备安装工程
啤酒设备安装工程
森林工业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
1000~2000
其他相关专业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
主体工程单项造价额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市政公用工程)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路基工程≥5千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路基工程2~5千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城市次干道路基工程<2千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含城市快速路、城市环路,不含城际间公路
高等级路面≥10万平方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高等级路面5~10 万平方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次高等级路面,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城市公共广场
广场面积≥5万平方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广场面积2~5万平方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单跨跨度≥40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单跨的跨度20~40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单跨跨度<20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含过街天桥
内径(宽或高)≥5米或单洞洞长单洞洞长≥1000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内径(宽或高)3~5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内径(宽或高)<3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含地下过街通道;小型工程不含盾构施工
单项工程合同≥3000万元
单项工程合同<3000万元
小型工程不含车站工程
日处理量≥5万吨,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日处理量3~5万吨,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日处理量<3 万吨,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 万元
含中水工程,加压站工程
管径≥1.5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管径0.8~1.5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管径<0.8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含中水工程,本表中的管径为公称直径DN
污水处理厂
日处理量≥5万吨,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日处理量3~5万吨,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日处理量<3万吨,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排水管道工程
管径≥1.5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管径0.8~1.5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管径<0.8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含小型泵站,本表中的管径为公称直径DN
燃气源工程
日产气量≥30万立方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日产气量10~30万立方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日产气量<10万立方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燃气管道工程
高压以上管道, 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次高压管道,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中压以下管道,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储备厂(站)工程
设计压力>2.5兆帕或总贮存容积>10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或
>400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贮罐厂(站)或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的燃气工程,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的工程
设计压力2.0~2.5兆帕或总贮存容积500~10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或200~400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贮罐厂(站)或供气规模5~15万立方米/日的燃气工程,单项合同额≥1000~3000万元的工程
设计压力<2.0兆帕或总贮存容积<500的立方米液化石油气或<200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贮罐厂(站)或供气规模<5万立方米/日的燃气工程,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的工程
含调压站、混气站、气化站、压缩天然气站、汽车加气站等
产热量≥250吨/小时或供热面积>30万平方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产热量80~250吨/小时或供热面积10~30万平方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产热量<80吨/小时或供热面积<10万平方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管径≥500毫米, 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管径200~500毫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管径<200毫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本表中的管径为公称直径DN
填埋场工程
日处理量≥800吨,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日处理量400~800吨,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日处理量<400吨,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填埋面积应折成处理量计
焚烧厂工程
日处理量≥300吨,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日处理量100~300吨,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日处理量<100吨,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安全防护工程
单项工程合同额≥500万元
单项工程合同额200~500万元
单项工程合同额<200万元
含护栏、隔离带,防护墩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单项工程合同≥1000万元
单项工程合同额500~1000万元
单项工程合同额<500万元
路基工程≥2千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路基工程1~2千米,单项工程合同1000~3000万元
路基工程<1千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不含轨道铺设
单跨跨度≥40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单跨的跨度20~40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单跨跨度<20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不含轨道铺设
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单项工程合同额500~1000万元
单项工程合同额<500万元
含厅阁、走廊、假山、草坪、广场,绿化、景观
单项工程合同额≥500万元
单项工程合同额300~500万元
单项工程合同额<300万元
  5.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建市[2008]48号)
  第五条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号)执行。
  小型、一般、较大工程规模界定:苏建招[号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一般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1000万元之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400万元之间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较大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小型、一般和较大工程的规模进行调整。
  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九、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内容及其他相关规定
  1、建设部89号令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的意见》(苏建招[号):招标公告由招标办负责录入,在交易中心的终端屏幕和“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的分网站“江苏工程建设网”上同步发布。
  3、《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苏建招[号)第六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其中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准确判定。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采用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
  (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三)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的目录。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招标人允许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如有标段划分);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确定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且被确定为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的方式、方法;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及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
  第八条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包括必选条件和可选条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置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必要合格条件应与招标公告中的要求相一致。
  4、重新公告(苏建招[号第九条):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更改涉及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的,还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将更改的内容在重新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明确。
  招标人按前款规定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的,已经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应当重新报名、重新获取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出售的,已经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免费获得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十、投标人资格&
  (一)设定投标人资格要求
  1.《招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建设部89号令第七条: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4.建市[号:对潜在招标人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
  5.苏建招[号第三条第一款: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的特殊工程在企业资质、项目经理资质上可提高一个等级要求。
  6.苏建招[号第十四条最后一款:若因工程技术原因,需要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提高一个等级要求的,必须经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同意。
  7.必选条件:
  苏建招[号第十四条:以下条件属于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必选条件(即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必选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至少应当满足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二)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三)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四)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六)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七)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许可的从事建筑活动范围的规定,合理设置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要求以及企业的资质类别要求。若因工程技术原因,需要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提高一个等级要求的,必须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8.可选条件:
  ①苏建招[号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是指: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招标人必选的必要合格条件外,招标人可以全部或部分选择、作为资格预审合格的必要条件的条件。
  小型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一般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三)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或省优工程;
  (四)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或省优工程;
  (五)企业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六)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七)项目经理获得过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较大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三)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省优工程;
  (四)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省优工程;
  (五)企业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六)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得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七)项目经理获得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②苏建招[号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可选条件中,只要企业或项目经理承担过、获得过即可,不应当增加个数要求;上述条件中的获奖条件还应当包含有效期要求,其中省优工程的有效期为二年,市优工程的有效期为一年;省级“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的有效期为二年,省辖市级的为一年;部级“优秀项目经理”
的有效期为三年,省级的为二年,省辖市级的为一年。
  (二)投标人资格认定
  1.《招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业绩情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号令)第十四条: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挂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3.建设部第82号令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境外设计单位):国(境)外工程设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设计除方案设计外,应当与国内设计单位进行合作设计,并遵守国家及本省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5.七部委27号令第三十二条(对货物采购):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
  6.建设部89号令第十七条第二款: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投标。
  7.建市[号:1实行资格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公开招标项目,可采用抽签或评分排名的方法确定投标人。其中: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标人不少于9个;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标人不少于7个。
  2实行资格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的公开招标项目,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与投标。
  3对技术不复杂的项目,提倡实行资格后审(苏建招[号也提及)。
  8.苏建招[号第十七、十八、十九条:投标数量一般不少于9家,并要求明确确定方法;二十二条:技术复杂项目在监管机构同意基础上,可采用“评分排名法”优选投标人。
十一、有关招投标时间的规定&
  1.《招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高招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招标法》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5.对设计招标(建设部82号令第十一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一级建筑≥45天;二级以下建筑≥30天;概念设计≥20天。
  6.《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地载明以下内容:(二)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7.《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40日;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45日。
十二、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2.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3.八部委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 ,最多不超过 10万元人民币。
  4.《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中有投标保证金要求的,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最高限额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等。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不短于投标有效期。
  5.中标差额保证金(苏建招[号):若中标价比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低5%以上,则中标人还应该在合同签订之前按照中标价与有效投标价平均值之差向招标人另行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银行保函)。
  十三、履约保函的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2.对货物招标:七部委27号令第五十一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货物款支付担保。
  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
&&&&3.苏建招[2002]27号: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履约保函或第三方担保的方式,但不得采用相互提交现金、支票、汇票等导致相互抵冲的方式。
  4.苏建招[号:履约保函一般宜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金额不超过合同价的5%,特殊情况下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十四、评标委员会产生及组成&
  1.《招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3.建设部89号令第三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4.建市[号: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以建设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名册内抽取,抽取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
  5.苏建招[号第八条第二款: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6.在专家名册中直接确定评委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专家名册以外邀请有关人员组建评委会须经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苏建招办[号)。
  7.苏建招[2002]27号第三条:评标委员会中,一般应当有2名以上的经济标评委,侧重于对投标报价的评审。
  8.苏建招[号第九条: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时,招标人应当适当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以7人以上单数为宜,其中经济标评委应占评委总数的半数及以上。
  9.高级职称或中级满5年取得一项执业资格可任评标专家。国家公务员、招投标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人员不能成为评标专家(苏建招[号第七条、第八条)。
  10.综合评估法评标,专家人数≥7人,且单数。所有招标项目经济标专家≥2人,技术标专家≥3人,只有在技术标评委超过3人时,招标人方可安排一名代表参加技术标评审(苏建招[号第七条)。
  11.招标人只能委派1名具备相应条件的专家担任评标评委,且只能在本地资深专家库抽取1名评委,其余5名以上评委必从省资深专家库中抽取,本项目代理人员不得担任评委。(苏建招[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2.苏建招(2009)114号第四条第一款:
远程评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审技术标的评标专家在工程所在地的资深专家分库中最多只能抽取1名。
招标人最多只能委派1名代表参与评标,但必须取得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并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报备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从资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3.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项目主管部门人员、该项目代理机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专家。(泰建招[2006]8号第二(5)条第二款)
  14.评标专家的抽取(苏建招[号)第十五条 根据评标要求,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于开标当天从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半天抽取。参与随机抽取的该专业评标专家人数应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两倍。如果当地符合要求的评标专家人数不足需要抽取人数的两倍,应当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将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范围扩大至邻近地区,通过网络系统远程随机抽取,并由专人负责通知评标专家。
  对于部分特殊或者复杂工程,需要经济、技术两方面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应当在随机抽取前按规定确定评标专家的数量和构成比例。
  对于特殊或者重大工程,提倡从异地聘请一定比例的评标专家评标。
  对于县级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在所在市级评标专家分册中随机抽取不少于所需评标专家人数的50%。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实行抽取与通知分离。在省、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先由招标人随机抽取多于要求数量的评标专家的编号,再由专人单独通知相应的评标专家。抽取与通知结果的清单由计算机打印、经办人签字后,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补抽:
  (一)所抽取的评标专家与该工程的投标人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三)同一工程在同一单位抽取了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评标专家;
  (四)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
  (五)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被抽取参加本代理机构所代理的工程评标的。
  15.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原则上于开标前1小时内在指定场所进行(泰建招[2006]8号第二、(五)条)
  16.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评标评委会组成有特殊要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建筑工程项目特点和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其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招标人以及与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有关的建筑、规划、结构、经济、设备等专业专家。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应增加环境保护、节能、消防专家。评委应以建筑专业专家为主,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9人;   
  (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建筑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筑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设计类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十五、废标条款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七部委30号令(对施工)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宝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七部委2号令第三十六条(对于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要求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三)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四)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4. 七部委27号令 (对货物采购):
  (1)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2)第四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 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三)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六)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八)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九)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5.苏建招[号: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除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9)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10)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12)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13)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1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
(1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6)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7)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8)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19)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6.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实施细则中的重大偏差条款:泰建招[2003]11号第五(二)、2条款: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出现下列情况的属于重大偏差:
  (1)未做出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承诺的;
  (2)改变工程正式预算所列套用定额子目及工程量的;
  (3)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期望价格的;
  (4)未详细编制让利说明和让利预算的,或让利说明和让利预算中的人工、机械、材料、综合间接费等采用费率或总价下浮方式报价的;
  (5)对本细则规定的不得降低取费标准收取的费用进行让利的;
&&&&7.《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第二十三条:凡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如投标人擅自提交备选方案的,招标人应当拒绝该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方案。
&&&&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十六、投标价低于成本的界定&
  1.《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号):对可能低于成本的投标,要重点审查:1报价是否存在漏项;2工程内容是否完整;3施工方法是否正确;4单价和费用组成、工料机消耗及费用、利润的确定是否合理;5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价格是否合理;6有无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等。
  在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同时,应当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按市场规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实行担保的,应当由金融机构或者具有风险防范能力的专业担保机构实施担保。
  2.苏建招[2002]27号第三条(三)款: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标,尤其是对于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判定,应当遵循七部委第12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投标报价可能低于个别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和技术方案、成本节约措施、优惠条件等内容,先要求投标人以书面方式作出澄清,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再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不应当省略投标人澄清环节而直接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以降低招标文件已规定价格的独立费或者甲供材价格,免交属于代收代缴性质的费用作为优惠条件的,应当认定为不合理的优惠条件。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详细说明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理由,并记录在相应的评标表格内
  3.苏建招[号第八条:不可竞争费用:对于采用合理低价法招标的工程,投标人应当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施工能力等)、市场价格信息、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办法、施工技术方案、招标文件的要求、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编制投标报价,不得减少工程造价的构成。投标人报价的降低必须通过加强管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组织、技术措施来实现和保证。因此,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应详细列出投标让利的内容、条件、理由和措施(应将让利的子目和取费分别逐一列出)。投标人不得将下列不可竞争费用降低标准计取:
  (一)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劳动保险及劳保统筹费用;
  (三)省级以上财政、税收、物价等部门批准的税金和行政性规费;
  (四)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价格的甲供材料设备及暂定费用;
  (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可竞争的费用。
  4.苏建法[号《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投标评标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对列出的过低的投标价格,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与该价格相关的下列因素进行重点分析:
  (一)工程内容是否完整;
  (二)施工方法是否正确;
  (三)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综合单价和单项费用金额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确定的费用、利润是否合理;
  (五)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对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等的特殊要求,确定的价格材料是否合理;
  (六)投标人对澄清要求所作的说明是否合理,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具有说服力。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评标委员会有充分的理由认定上述因素不能支持投标价格成立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记录认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经评审不能成立的过低的投标价格与下列相应价格中的最高价之间的价差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数量,计算出合价差或者单项费用差: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协会公布的信息指导价;
  (二)所有投标人相应投标价格中的最高价。
  所有合价差和单项费用差的总计金额大于投标文件列明的利润总额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其投标文件无效。(所有合价差和单项费用差的总计金额大于投标文件列明的利润总额的,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的投标价)
  评标委员会不应当因为投标文件的部分项目存在不能成立的过低的投标价格而认定投标文件无效。
  5.《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施细则》(泰建招[2003]11号五、(三)、5条) :重点评审是指对投标报价的让利部分进行重点核查和分析计算,核查其让利部分的让利理由是否充分、可信,质量控制和保证措施是否完善、可靠。重点评审中,投标报价出现下列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可认定其让利理由不合理,并以此作为判定其投标价低于个别成本的依据:
  (1)让利理由经过分析计算不足以达到其让利幅度的;
  (2)经过调查或询标,评标委员认为其让利不合理的;
  (3)让利采取新技术、新材料但未具体说明或说明不可行的;
  (4)让利理由空洞、不具体,缺乏必要的分析计算的;
  (5)未说明让利部分的质量控制和保证措施或措施不详细、不具体的;
十七、评标、定标的规定
  1.七部委12号令: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关于备选标:
  ①七部委12号令第三十八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排名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②七部委2号令第三十五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③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④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四条: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可予以考虑。
  3.关于投标有效期:
  ①七部委12号令第四十条: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②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③七部委2号令第四十六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4.定标:
  ①七部委12号令第四十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②建设部89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侯选人确定中标人。
  ③《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⑤对方案设计优化并重新评审及公示:
  《建筑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一)采取公开和邀请招标方式的,推荐1至3名;
  (二)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各投标文件未最大程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重新招标时间又不允许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评委可以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自然多数票产生3名或3名以上投标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评标委员会重新对优化设计方案评审后,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建筑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评标结束后15天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开排名顺序,并对推荐中标方案、评标专家名单及各位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关于细微偏差:
  ①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六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②七部委12号令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③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④七部委30号令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的,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6.标底的效用: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五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7.关于分包:七部委30号令第六十六条: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8.评标方法:
1七部委2号令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评标
2七部委27号令第三十一条: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七部委27号令第四十四条: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3建设部89号令第四十一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以计分方法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评标办法条款,评标委员会有权调整。(苏建法[号第十九条第(一)小条第二款)
⑤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9.关于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规定:七部委27号令(货物采购):投标人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
  10.建市[号:评标时间在一天以上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隔断评委与外界,尤其是与投标人的联系。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一般工程,当采用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提倡对技术部分采用合格制评审办法。
  11.有效投标少于3家时,在国有资金项目,如有效投标方案可行,其投标报价较低,符合招标人期望,应从有效标中选择中标人。(苏建招[号)
  1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标结论。(苏建法[号第二十九条)
十八、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串通投标的界定&
&&&&1.分包的规定
①建设部124号令:
第八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②建设部124号令第十四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③《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他人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的;
&&(四)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2.转包的界定:
1建设部124号令第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②《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转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3.挂靠、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界定:
1建设部124号令第十五条: 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2《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各自实行或者变相实行独立核算的。
  3.串通投标的界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②《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4.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十九、招标文件的要求&
  1.招标文件内容:
  ①《招标法》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②《招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③《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地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及其简介;
  二、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三、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投标报价的要求;
  七、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八、主要合同条 款以及协议书内容;
  九、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用醒目的方式标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其出售价格依据印刷成本确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④苏建招[号:分部分项工程不得列暂估独立费。
⑤苏建招办[号:对技术标只作合格性评审的项目,何种情况下技术判定不合格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对设计招标中达到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应有补偿:
  建设部第82号令第二十二条: 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3.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发出时间规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②建设部89号令第二十条: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高招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3.质保金额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别办法》(建市[2005]7号)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
  第四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总额的5%左右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
  4.评标办法:
  1建市[号: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标分值权重&40%
  2《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建设,货物采购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3苏建招[号第七条:评标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的方法和标准。招标文件未规定的,在评标中不得采用。
评标方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其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审的因素包括: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一般工程的评分分值分配和比重宜为:工程质量约占3%—5%、施工工期约占3%—5%、投标价格约占60%—80%、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约占5%—20%(若无重大偏差,应至少得60%的分数)、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约占5%—10%。招标人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分值和比重,其中价格因素的评审,应当以经评审的不低于企业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格得最高分,并以此为基准来确定其它投标人的价格得分,投标价格高于该基准价格的,每高出1%扣1—3分;对于各种评比奖项(如:国优、省优、市优,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标化工地,文明工地,优秀项目经理部,优秀施工企业等)不得计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价格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作出评审,并在此基础上评审确定最低的投标价。
4泰建招[2003]11号一、(三)款:本市辖区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商务标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装饰装璜、园林绿化等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条件成熟的,商务标也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
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施细则》(泰建招[2003]11号)第一、(三)款: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商务标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进行。
&&&&5.禁止垫资:
1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建市[2006]6号)
2《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低于发包工程成本的价格承包工程或者要求承包人以垫资、变相垫资或者其他不合理条件承包工程;
&&&&6.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日起计算,一般不少于45天(苏建招[号)
&&&&7.初步预算或工程量清单准确性要求:
初步预算或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力求准确,正式预算价或工程量清单的调整幅度一般不得超过初步预算价或工程量清单的±2%(招标代理操作规程第九条)
&&&&8.设计取费允许在国家规定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20%。(《建筑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二十、投标文件要求
  1.投标文件内容:
  ①《招标法》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②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2. 投标文件撤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3.关于分包:
  ①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六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健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②《招标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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