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钢板会赔付吗赔付能抵扣吗

车主欲虚报车险赔偿费用被查证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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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车主欲虚报车险赔偿费用被查证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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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支出进项税如何抵扣 —— 保险业营改增不可回避的问题
在本次保险业营改增中,对于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保险业务发生的理赔支出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问题尚未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本文区分是否存在保险合同,对其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情况进行分析.
作者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ISTICPKUCS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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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09:16:1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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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保险公司开具的“汽车保险”“交强险”专用发票,税率均为6%。请问可以抵扣的吗?
收到的是专票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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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回答50人浏览【原创】保险中增值税赔偿问题之(一)赔偿取决于增值税能否抵扣吗? | 势因网
【原创】保险中增值税赔偿问题之(一)赔偿取决于增值税能否抵扣吗?
理赔中经常遇到增值税赔偿问题,涉及税额赔偿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万元,因此诉诸法院的也不在少数。
有人认为“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增值税可以抵扣,保险赔偿中不包含增值税;对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不可以抵扣,保险赔偿中包括增值税”。增值税能否赔偿,难道取决于增值税能否抵扣吗?
保险增值税赔偿问题,涉及到保险、财务、法律等专业领域知识,需要进行综合分析。
判断增值税是否应赔偿,需要解决下列两个问题:一是被保险人是否有增值税损失,二是增值税是否属于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是否有增值税损失
(一)普及增值税知识
1、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额,指一定时期内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即全部商品价值额扣除转移价值额之后的余额。主要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股息等项目。
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分析,增值额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商品销售收入额或经营收入额扣除成本费以后的余额。
从商品经营全过程分析,增值额是指一个商品最终销售价格扣除购买价格以后的余额。这个余额相当于该商品从生产到流通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之和。
从税收征管分析,增值额表现为法定增值额,即商品销售收入额或经营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之后的余额,这一差额可能与理论上的增值额不一致。因为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或地区税法各有不同,扣除项目存在有差异,形成了增值税的不同类型。
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增值额,在各国税务制度中,其内含和外延不尽相通。这种差异主要来源于各国对外购投入物品的抵扣规定不尽一致。一般来说,用于生产商品或劳务的外购投入物品包括:(1)原材料及辅助材料;(2)燃料、动力;(3)包装物品;(4)低值易耗品;(5)外购劳务;(6)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土地建筑物等)。各国增值税制度通常允许将第(1)至第(5)项列入扣除项目,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中予以扣除。但是,对第(6)项即外购固定资产价值的扣除处理,则因国情而异,有的允许全额抵扣,有的允许部分抵扣,有的则不予抵扣,由此各国增值税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即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而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不予扣除。其征税对象,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
第二种类型,收入型增值税。即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允许按当期折旧费分期扣除。其征税对象,相当于国民收入。
第三种类型,消费型增值税。即对当期购入的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含税金都予以抵扣。其征税对象,相当于消费资料。
2、我国的增值税制度。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是1980年开始在部分机械行业进行增值税试点,1984年出台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将增值税从原工商税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置。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从日起施行。至此,增值税在我国正式确立了地位。2009年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增值税已从原来的不能抵扣项目中删除。
3、按增值税类型的分类,我国原先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在2009年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同时,我国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划分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一般增税收税纳税人。对纳税人的划分,是中国增值税法的一个特色,对确定增值税赔偿有重大影响。
由此可见,增值税的类型及计税依据与一国财税制度有关,保险上没有一个普遍适用于各国的增值税赔偿准则,即使在国内,增值税的赔偿也是随着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化。有的人将国外理算人对增值税的赔偿观点拿到国内使用,无论理论还是实践上都缺乏依据。
(二)被保险人是否有增值税损失。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在被保险人遭受损失后,保险人对其进行补偿,以使其恢复到损失前的状况,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于损失的补偿。对于损失保险来说,有损失才有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是否有增值税损失?
(注: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实行简易代征收办法,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以下以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作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货物,如发生“非正常损失”,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规定表明,正常情况下,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在“非正常损失”情况下,则不能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与旧规定不同的是“自然灾害损失”被划出了非正常损失的范围)
从《实施细则》的规定看,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如属于“非正常损失”,则损失标的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保险标的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后发生非正常损失,该如何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况,应将该项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当前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实务中作“转出”处理。
例:某商业批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2年12月份因管理不善仓库被盗,丢失库存摩托车12台,实际成本为12万元,该企业当月销项税额为5.1万元,进项税额为2.14万元,该企业当月应缴增值税为多少?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况,应将该项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当前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月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该企业应扣减的进项税额=%=20400元。当月应缴增值税=51000-()=50000元。
可见,不论从税法还是实操上,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增值税的损失。以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来判断增值税是否可以赔偿,是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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