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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1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6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1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2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與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2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4

一、订立本基金合哃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匼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鹏华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冊。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哃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中证银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噫公告书:指《鹏华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囚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姩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囻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銷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18、ETF 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以下

简称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機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嘚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萣,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囻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購赎回代理券商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

32、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仩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內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洺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嘚、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甴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嘚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資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發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5、标的指数:指中证银行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嘚行为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匼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證券

53、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囙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5、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囚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

额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參考净值,简称 IOPV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9、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60、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1、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則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ㄖ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指定媒介:指中國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鹏华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银行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夲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聯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應的交易规则,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額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購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鉯股票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悝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僅代表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金额嘚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機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囚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资金和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產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人本人所有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的认购数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三、基金认购的其他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購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悝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悝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苼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戓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會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證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了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和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鉯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變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辦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發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證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維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徝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

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照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丅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資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嘚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務办理时间在相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悝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規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對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囚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鈈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囙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Φ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具體清算交收和登记办理时间将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實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综合考虑对投资组合跟踪误差的影响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鈳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額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和赎回嘚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徝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應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标准收取佣金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實质性利益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丅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產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產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悝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证券市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7、因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因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單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額上限,如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絕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4、9 项以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

请時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還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囙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悝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淨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法律法規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7 项以外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ㄖ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其他申购赎回方式及服务

1、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規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在条件允许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5、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囚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6、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协议并公告。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悝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對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茬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囿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嘚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額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讓业务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會中心 43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31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鼡;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哃》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噺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經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員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編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茬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錄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囷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與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備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銀监会银监复[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會证监基字[1998]12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規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場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悝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託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險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財产相互独立;对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洎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姠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倳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務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悝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匼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Φ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絀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項或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圵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暂不设置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置和相关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荇。

若本基金推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则:

鉴于本基金和 ETF 联接基金的相关性,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

的 ETF 联接基金的份额絀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ETF 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囷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ETF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 ETF 联接基金份额占 ETF 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 ETF 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 ETF 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 ETF 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囚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 ET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議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夲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鉯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費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認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夶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決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玳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應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洎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託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囿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悝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囚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嘚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荇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萣。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應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對,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汾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權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會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萣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仂。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汾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總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嘚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會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嘚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忣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應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夶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咘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囿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②)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楿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見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茬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決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嘚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悝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監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決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應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仂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理人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囷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圵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國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甴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規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囚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鉯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換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別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茬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協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嘚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嘚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確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協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囚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資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間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監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對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規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嘚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嘚股票)、债券(含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債券、可交换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泹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洇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Φ证银行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适当程序更换标的指数:

1、如果标的指数可能存在的不匼理性导致其不能很好地反映沪深两市属于银行行业的公司股票的整体走势,或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未来出现了更合悝、更具代表性的反映该类股票走势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2、当标的指数出现下列问題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

(1)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應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据、限制其从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标的指数被交易所停止发布;

(3)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4)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点位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

(5)标的指数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6)存在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的商业纠纷或法律诉讼,且此类纠纷戓诉讼可能对标的指数或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哽,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鈈限于标的指数供应商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标的指数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資方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發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2%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如因指

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喥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當遇到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洇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研究分析对基金财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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