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导致劳动者死亡的,除工伤赔偿以外,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需对死者家属支付多少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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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何防范工伤法律风险,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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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如何防范工伤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从以下四个方面防范工伤法律风险:(一)尽管工伤的主体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但不因劳动关系的无效而丧失,雇主应承担工伤待遇的支付责任。此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按照劳部发[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二)工伤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权.身体权或者健康权,对劳动者其他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以及身份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侵害都不属于工伤。(三)因工作原因”是工伤法律特征的核心,也是工伤区别于其他人身伤害最本质的因素。在没有证据否定职工所受到的伤害与工作有必然联系以及排除其他非工作的因素后,应当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四)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的原则,不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无论责任在哪一方,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都可以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得到补偿。二、用人单位如何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企业对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企业所做劳动贡献积累的补偿,也是因解除劳动合同给员工带来一定经济损失的补偿,是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除员工有过错行为外,企业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都应根据员工在企业工作年限的长短,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企业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将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处罚。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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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在工伤保险问题的处理上,企业还应当注意的是非全日制用工也要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发生工伤事故后,保险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此时,企业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提前30日通知,否则可能会被劳动者追索经济补偿金或者代通知金。因此,从人力成本考虑,企业应当减少非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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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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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律关系
1.劳动法调整对象
(1)劳动关系
(2)其他社会关系
2.用人单位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1)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
(2)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不包括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在校学生、义工、单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等。
4.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对象,特征为:(1)当事人特定,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2)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3)具有人身、财产关系的属性;(4)具有平等、从属属性。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1.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自愿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条件限制。
劳动者有权要求订立: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有权要求订立:(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视为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劳动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应当在用工同时或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上述规定支付二倍工资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先订立劳动合同后用工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书和规章制度等附件构成,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劳动者有权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2.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3.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4.劳动合同无效的处理:类似于民事合同。
5.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6.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劳动合同的条款
1.必备条款
当事人,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必备条款欠缺会导致合同不成立。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约定不明时的补充性任意规定:重新协商--集体合同--同工同酬、国家标准
3.关于试用期的强制性规定:
(1)试用期期限限制。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1年&期限&3个月,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3年&期限&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期限&3年,无固定期限,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工资最低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当为试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关于违约金的强制性规定
(1)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条款外,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服务期约定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合同期长的,顺其自然。合同期短的,顺延。
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后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竞业限制条款
对象: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条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后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目的:保护商业秘密,防止不正当竞争。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单方解除:
(1)无条件的单方解除(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有条件的单方解除(单位过错)。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劳动合同无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过错性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非过错性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限制。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上述(2)、(3)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经济补偿
1.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违法或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
(5)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6)用人单位消灭终止劳动合同的;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支付标准
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办理工作交接时一次性支付。
七、特别规定
1.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的订立: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集体合同的效力:底线和补充。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约定不明时适用集体合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有集体合同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3)集体合同争议: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2.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的关系结构: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2)劳务派遣单位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3)用工单位
实际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③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④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⑤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⑥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⑦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违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非全日制用工
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者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八、劳动基准(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
1.一般规定
(1)标准工时:8小时/日,40小时/周,1周休息2天
(2)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法定工作时间的,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如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计算周期可以周、月、季或年计算,如果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要支付1.5倍劳动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需要支付3倍劳动报酬。
(3)年休假: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加班的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特殊情形下的加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加班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1)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
(2)对扣除工资金额的限制:赔偿损失和违纪罚款,每月不得超过20%。
(3)对代扣工资的限制: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②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负担的社会保险费;(3)执行判决、裁定。
4.职业安全卫生
单位义务:(1)建立制度,执行规程和标准;(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3)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定期体检;(4)对特种作业劳动者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
女职工保护:(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未成年职工保护:(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九、劳动争议
1.劳动争议的认定
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执行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与鉴定机构之间的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员之间的纠纷。
2.劳动争议解决途径及其关系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起讼。
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4.仲裁中达成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5.仲裁中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6.&一裁终局&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此类案件劳动者不服可以起诉,用人单位不能起诉,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中级法院撤销:(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其他案件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起诉。
8.仲裁前置,未经仲裁直接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十、社会保险
(1)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2)国家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实行社会统筹。
(3)社会保险基金来源于单位和个人缴费,不足时政府补贴。
(4)社会保险待遇具有人身专属性,原则上不得继承。
2.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参加,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个人缴费。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来源: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
组成: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单位缴纳的,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缴纳的,计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3)基本养老金待遇
组成: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领取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异地结转: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3.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个人缴纳。
(2)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工伤保险
职工参保,单位缴纳保费。
(2)工伤保险待遇
条件: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费用: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
(3)特殊情况的处理
单位未缴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第三人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失业保险
职工参保,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
(2)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缺一不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死亡问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停止失业保险待遇的事由(任一):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6.生育保险
职工参保,单位缴费。
(2)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也可以享受。
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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