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中心城区什么叫非农业户口口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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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将放开中心城区外落户限制 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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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网讯 近日,宁波市政府发布《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在多个领域推动城镇化进程。
其中值得关注的是,方案提出要制定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建立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机制。
宁波中心城区和周边县市区落户政策,也将随之调整。方案提出,要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合理确定中心城区落户条件,放开中心城区以外地区现行落户限制,并深化完善优秀人才引进和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政策。
今年宁波将专门成立户籍改革制度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浙江省此前已经在嘉兴全市、湖州德清、温州平阳成功试点取消城乡户籍差别,并继续推进在其余8个地市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今年2月,浙江省政府决定成立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省长袁家军领衔任组长,着手全省户籍制度改革。
就在这个月,广东省宣布,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对不同发展级别的城市落户进行了差别化规定。
都市快报记者 张明明非中心城区非农业户口什么意思_百度知道
非中心城区非农业户口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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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户,有的省市已取消了农业户、非农户现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户:原靠自己生产粮的农业人 非农业户:原靠国家分配粮的城市户 与农业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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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亿房网友&&& 15: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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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区别主要在于政府配套措施的不同,包括社保、子女教育等等。远城区的也是武汉城市户口,只要是武汉城市户口待遇都一样。武汉市中心城区是指含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等七个中心城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东西湖常青花园的适用中心城区政策;远城区是指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不过最好还是尽可能办理中心区的户口,看他登记的是否是你要的,因为中心区的城市户口待遇确实比别的有优势,比如医保什么的。更多关于买房的问题请进入亿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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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房网友:比如说,我符合远城区的落户标准,而且房子也买在远城区了,那我所办理的武汉市非农业户口,是属于远城区吗?还是说申请的时候也可以申请为中心区的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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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取消农业 非农业户口区分
我国将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区分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将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我国将取消农业 非农业户口区分
  户籍制度改革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意见》的出台,标志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意见》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3方面11条具体政策措施。一是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二是创新人口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三是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扩大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意见》强调,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出台具体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本版文字均据新华社电
  关键词
  人口管理
  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3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上述改革举措。这标志着我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
  不再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之后,如何逐渐剥离与户籍相挂钩的诸多社会福利,将是改革的焦点和难点所在。《意见》对此进行了阐释: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随迁子女逐步可在当地中高考
  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
  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关键词
  合法权益
  进城落户目前不退宅基地使用权
  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正、公开、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民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
  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特大城市(城区人口500万以上)――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改进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合法稳定就业
  合法稳定住所
  (含租赁)
  参加城镇社会
  保险年限
  连续居住年限
  等为主要指标
  合理设置积分分值
  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大城市――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
  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
  合法稳定就业
  达到一定年限
  合法稳定住所
  (含租赁)
  参加城镇社会保险
  达到一定年限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
  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
  等作出较严格规定
  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
  可以对
  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
  积分落户制度
  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
  不得超过5年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合法稳定就业
  合法稳定住所
  (含租赁)
  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
  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
  ――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参加城镇社会保险
  达到一定年限
  ――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建制镇和小城市――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
  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今年将出台
  《居住证管理办法》
  新华社电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各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就《意见》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等,公安部副部长黄明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问:大家都知道,户籍制度改革很难,那么到底难在哪里?
  答: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临的情况复杂、需要兼顾的因素多、统筹推进的难度大。一是我国人口众多、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较大,难以平衡;二是许多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政策长期与户籍直接挂钩,难以剥离;三是各类群体发展愿望和利益诉求多元多样,难以协调。这些深层次矛盾决定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
  问:《意见》对“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作出了具体规定,应当怎样理解?
  答: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快速推进,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应看到,城镇空间分布和规模结构不合理、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匹配的问题仍十分突出。东部一些城镇密集地区资源环境约束趋紧,中西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地区的城镇化潜力有待挖掘;中小城市和小城镇集聚产业和人口不足,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特大城市和部分大城市人口压力偏大,与综合承载能力之间的矛盾加剧,空气污染、交通拥堵、公共安全问题等“城市病”日益严重,需要有效控制人口规模。因此,需要兼顾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东中西部地区的不同实际,根据人口规模和综合承载能力的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问:为什么要以人口规模来确定各类城市落户政策?
  答:这次户籍制度改革没有简单以城市行政级别来确定落户政策,主要考虑是,城市行政级别难以真实反映当前我国各类城市的人口实际情况。比如,相同行政级别的城市人口规模差异较大,同样是地级市,有的人口超过800万,有的只有二、三十万。同样行政级别的城市,地域、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差别也很大。按照人口规模来确定各类城市落户政策,不与城市行政级别直接挂钩,不仅符合各地实际,而且也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地确定落户政策,有利于引导人口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有序落户。
  问:我国已经实施户籍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制度,为什么还要建立居住证制度?国家层面居住证制度的政策什么时候出台?
  答:建立居住证制度,是一个过渡性的制度安排,主要是为了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解决那些已经在城镇就业居住但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目前,由国务院法制办和公安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正组织广泛听取各地各部门的意见,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国务院审批。按照中央的要求,《居住证管理办法》今年将要出台。主要是明确居住证的功能定位,规范居住证申领条件、办理程序以及居住证持有人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
  问: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具有什么实际意义?
  答:《意见》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这意味着将不再区分农村娃与城市娃,标志着城里人和农村人身份上的统一,打破了几十年来城乡分割的户籍壁垒,是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户口登记制度统一后,将不再以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为依据区分农村人与城里人,改为根据居住地的不同来区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根据从事的职业区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
  中国户籍
  制度改革
  历史回眸
  ●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出台
  日,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社会变动”(社会身份)等事项的管制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5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等级制度的指示》的发布统一了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户口登记的统计时间为每年一次。
  ●“农”与“非农”格局确立
  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奠定了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1964年8月《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出台,集中体现了该时期户口迁移的两个“严加限制”基本精神,即: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
  ●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
  1985年7月,《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制度走向健全,同年9月,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颁布实施。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出台,规定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新型户籍制度改革目标确立
  经过近一年酝酿,《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于日正式发布。意见规定,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原标题:我国将取消农业 非农业户口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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