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庙,究竟是弘扬佛法师徒历经磨难还是要过度商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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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经济不能经济寺院
日 09:19:00
【编者按】寺庙变黑庙、中介吃回扣、名山被上市、力推高价香、私设功德箱、抽签卜忙……近年来,寺庙乱象在全国各地上演,不仅引起僧尼和社会公众反感,也破坏了佛教的社会形象。
针对这些现象,2012年3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维护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继而10月间,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十个中央部委发布政策文件《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制止、纠正当前社会突出存在的寺院、道场“被承包、被上市”等现象。
本刊汇集了部分高僧大德和专家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以期为中国佛教的良性发展提供一些帮助。
学诚法师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
一些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搞宗教活动,以教牟利,借教敛财,把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企业或个人对寺庙进行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冒充佛教教职人员进行违法宗教活动、非法牟利。
在商业资本追逐暴利本性的怂恿与鼓噪下,各种非宗教行为主体竞相粉墨登场,打着宗教旗号,披着宗教外衣,利用寺庙管理中的体制不健全之机,大肆捞取非法利益,使得纯洁的宗教信仰受到严重挑衅。寺庙被沦为商业场所,违背了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根本原则。
假冒僧尼利用人们对宗教知识的无知与盲从心理,通过哄骗欺诈、威逼利诱等种种卑劣手段,侵占索取他人财物,愚弄民众的信仰感情,不仅严重玷污了佛门清净,更有可能成为滋生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温床。
烧高价香(诱导信众购买高价香火)、私设功德箱(在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法敛取信众的宗教性捐赠)和抽签卜卦(具有浓厚迷信色彩、违背佛教教义的牟利行为)均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
净慧长老&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河北省佛教协会会长
作为佛教活动场所的开放寺院进门买门票,是一个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赵朴老生前极力主张佛教寺院不收门票,免费对社会大众开放。转眼之间,朴老也走了十多年了,佛教寺院的门票价格一涨再涨,使得佛教寺院越来越成为有利可图的地方。
圣凯法师中国佛教协会常务理事、清华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佛陀曾经说过:“黄金是毒蛇”,但是,净土是黄金铺地,佛像也是黄金装饰。在修行上,佛教常常提倡“少欲知足”,可是佛教又处处显示出“庄严具足”。所以,在佛教的思想与现实中,经济财富从来就是“双刃剑”,一方面佛教视财富占有为贪心,另一方面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又必须依靠雄厚的经济基础。佛教正是在这种悖论和矛盾中,曲折地走过了2500多年的历史。
反观现代的寺院经济,在滚滚的商业浪潮中,在一切为了发展经济的社会潮流中,逐渐成为地方经济的组成部分。于是,处在风景名胜区的寺院,或被投资经营,或被作为企业资产上市,或存在强拉或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花高价烧高香、从事抽签卜卦等现象。而且,一些地方、企业和个人以弘扬传统文化、发展经济为借口,投资新建或承包寺院,借佛敛财;一些旅游场所雇用假僧人,非法从事佛事活动,违规设置功德箱,甚至威逼利诱游客,骗取钱财。这一切大大抹黑了佛教的社会形象。
从佛教界自身来说,应该认识到现代寺院经济模式的不足:一是本质的背离,缺乏集体的决策制度和审计监督,从而容易背离其“常住”的本质;二是来源的错位,现代寺院经济主要依靠门票和经营性活动,无形中隔离了寺院与信徒的联系;三是功能的错位,素菜馆、流通处等自养事业本来是为了方便信徒,而不应成为寺院发展的主业。
&济群法师戒幢佛学研究所所长,闽南佛学院研究生导师
寺院不是世外桃源,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自然也会受到经济浪潮的影响。尤其是国内的寺院,多数已成为旅游点。而政府又将旅游业作为发展经济的重要举措,这也在客观上带动了寺院的经济发展。这些年来,寺院的生活条件普遍得到了改善,但宁静的环境和纯朴的道风也在逐渐失去。在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商业化的倾向,这是让我最为担心的。
我认为,佛教走向商业化,其实就是走向世俗化的表现。在发展经济的大气候下,很多寺院从发展旅游到发展各项服务行业,甚至连经忏佛事也演变为明码标价的贸易活动,带有强烈的商业色彩。长此以往,佛教主体的神圣性将越来越淡化,最后可能就和世俗没什么区别了。如何避免佛教的商业化和世俗化?是当今教界应该探讨的首要问题。
要进一步加强道风建设,通过戒律和禅修来提高僧人的自身素质。只要信心道念坚定了,就能明确作为出家人的本份和职责是什么,自然也就有能力抵制社会的种种诱惑,从而自觉维护个人乃至僧团的纯洁性。而这一点,正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净芳法师&浙江绍兴市佛教协会常务副会长、炉峰禅寺方丈
从一定程度上说,寺院主要经济来源于佛事,但寺院不能只讲经济,以创收作为目的,忘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我们要充分认识到,佛事做好了可修无量之胜因,斋主可得无量之功德,所以,必须保持佛事质量,保持道风整肃,道德高尚,威仪庄严。
明舒法师&陕西省宝鸡市金顶寺住持
文字太精简的时候,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当时谈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讲了我的看法,佛教寺院经济发展的三个阶段,如果从学术上来说,这肯定是不细化的,粗线条的。第一个就是农禅并重,自给自足,那时候祖师都在偏远山地建寺院,僧人自己开荒种地,伐木、烧砖、建房,在农闲时集中修行,平时修行和农业生产并重。到后来寺院逐步积累了很多土地,基本是靠土地租赁,就是“地租”来维持寺院的收入,这也是因为当时的朝廷对很多寺院有大量的土地封赏,相当于政府划拨的土地,另外寺院从信徒捐献的钱当中拿出一些钱购买土地,还有最初建设寺院的时期,大部分都在偏远的地方,开荒,自己开发了很多土地。后期,大约到解放前,基本都靠土地租赁收入维持。现在是第三个阶段,寺院经济一个是靠宗教性的收入,信徒的供养,捐献、布施、奉献的钱财,或者做法事活动的收入。另外还要发展一些自养事业,这也是政府提倡的。自养事业在目前时代已经不能够完全回到农禅并重的时代了,所以现在大部分的寺院主要是旅游产业和文化产业,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很多事情是正常的。少林寺的一些做法也可以说是把握住了时代的脉搏。但是,这就是刚才我讲的,我们在发展自养事业的时候,要注意不要过度商业化,过度商业化有世俗化的危险,有弱化佛教教化功能的危险。僧人也变得让人感觉唯利是图,特别在乎这个的时候,佛教的教化功能就淡化了。
&楼宇烈&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如果说前一个阶段宗教大改进还有它可以理解和谅解的地方,我说现在不应该再这么做了,而现在应该是让文化来尝试,让宗教来尝试,也就是说我们由经济的力量去支持文化和宗教正确的发展。因此,我们就必须认识到宗教的社会活动和文化的社会活动。一个社会不仅仅经济发展了就行了,还有精神层面的一个提升。所以宗教精神在社会上应该起什么样的作用?我想不应该去增长社会经济的作用,而且让经济发展的更加健康,也就是说去净化人们的心理,净化这个社会,应当在精神层面创造它的业绩,所以不应该把它也绑架到经济这样一个政策上面来。应该充分去发挥它应该发挥的社会作用,让人们有更健康的心理去发展我们这个社会。怎么样理解宗教对于社会的发展,或者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呢,我想不是希望他去直接参透经济价值,而是希望怎么样通过这种心灵的净化,实现我们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社会更加和谐。我想这个恐怕应该是最根本的,所以一定要把它的定位要定好。
如果定位不好的话就会让它走上邪路。现在我们出现了这么多的打着宗教的旗号出来坑蒙拐骗的事情,应该说极大地损害了宗教的形象,尤其是中国本土宗教的形象。
我们把宗教领向完全经济的道路上面去,结果一定是践踏了宗教的精神,误导了广大信众,污染社会环境,所以这个问题一定要非常严肃地,非常认真地去对待它那才行。我们如果这样做下去的话,说一句严重一点的话,是在慢慢消逝了我们的宗教,在净化心灵的方面,我们不是说所有的都要靠宗教,很多人也可以其他的途径来达到净化心灵,净化社会,其中宗教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所以一定要重视。
现在我觉得还有一个困惑,就是风景区还有一个合理的管理,我们的寺庙就隔绝在风景区里面。你一到寺院你必须通过风景区,那就必须买风景区的票,不能直接专门弄一个通道直接通到佛院?我觉得这个实践起来不是那么容易的。当然也有一些地方可能好一些,好一些地方用皈依证,居士证可以免费进。有的地方就不行了,你比如说像我早就过了70岁了,到所有的地方都应该免费,有一些地方不能免费,为什么呢?因为我是承包的,我有成本的。最多会给你个半价。你比如说像五台山,峨嵋山了,普陀山,都是这样的,首先要经过风景区,风景区一进去就要200块钱,对于一个普通老百姓来讲,那是没有什么机会的,进这样一些名山,这个名山又是我们神圣的向往的地方。我们把我们这些神圣的东西一个一个打倒的话就麻烦了。我们好不容易构建起来这样的圣山名山,如果还原成经济场所的话,我们也没有了可以崇敬的场所。这些地方应该作为我们国家精神的神圣场所那样去保护它。引导人们大量去烧香,烧高香,这些东西如果过分地发展的话,会让我们的信仰变质。我觉得现在十部委的《意见》很及时,也很有必要,需要我们从政府,从教界,从学术界几个方面都来呼吁,都来落实,要有具体的措施。
&魏道儒&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从古代来看,能够损害宗教乃至佛道教的形象和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当然是来自物质方面以及经济方面,就是钱财方面,另一个损害宗教形象、佛道教形象是来自精神方面,也就是理论方面,思想方面,教义方面,这两个方向都足以使古老的佛道教不敢说一蹶不振,至少在相当一个时期内影响都很难消除。但是在物质方面,我们看一看,我们原来古代最大的问题是给造成佛道教太多的问题,历史上有没有借佛教、道教的敛财的现象呢?当然有。佛教富可敌国,锦衣玉食之后,不劳而获就不好好弘法了,思想就变了,就有家有室了,历史上最严重是这个问题。现在不正常的现象是以敛财为主,这个现象是新鲜的,在历史上不是作为突出现象,所以历史上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在我们今天也就不是太适用,我们现在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要想新的办法,就是十部委《意见》里面的一些办法,就是贯彻《意见》的安排。借教敛财对佛道教的危害要比由于捐助太多对佛教造成的危害更大,它一开始就不怀好意,就没有任何正信在里头,就是奔钱而来的。佛道教的发展不能没有钱,但是它的发展从一开始就绝对不能是为了钱,发心就不正,这个路能走到哪儿去啊?
王志远&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
寺院是法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承包经营,这是国家宗教事务局明令禁止的。但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所谓“寺院承包”的现象触目惊心。真和尚是不甘沦为“承包者”的打工仔的,于是“承包者”便设法自组班子,于是“假和尚”也就应运而生,欺骗游客,售卖高香,五花八门,唯利是图。寺不像寺、僧不像僧,盖由此来。
&王雷泉教授&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当围墙成为某些利益集团攫取高额门票收入的工具,乃至把寺院与风景区打包上市,寺墙的作用就异化了,它成为隔断寺院与民众精神联系的障碍,抑制佛教事业发展的瓶颈。
结束语:事实上在中国普遍有一种奇异的怪现象,那就是作为原本是宗教朝拜圣地、彰显人类信仰和寄托的寺庙,却被整体承包、假寺院敛财、假和尚逼捐等现象所玷污,其实早已偏离了宗教的本来意义,这些实际上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应当尽快采取有力的措施,取缔假寺僧,让信仰的天空更加晴朗,信仰的土地更加洁净。同时,佛教界应大力推进信众教育,彰显佛陀正法,告诫广大信众,无有正信,再多的钱也修不成正果。
佛教瓶颈不是浮华的寺院经济现象
文◎&李向平
佛教的经济行动逻辑,与其他宗教经济的行动逻辑一样,它们作为非营利免税的宗教组织,从事经济活动目的,无不服务于社会慈善事业。它们对于社会、生活的伦理规约功能,常常制约着佛教系统的经济行动模式。
一般的说来,寺院经济大抵上是由寺院之自给性收入、布施性收入、薪金式收入、甚至包括了部分经营性收入集合构成。它们既是广大信徒“广种福田”的结果,同时也是僧尼专事修行的经济保证。这些收入,除了寺院建设和保证僧尼修行之需外,还要以各种形式回流社会,赈灾济荒、捐资助学、从事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等等,使寺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具有社会财富分配的“蓄水池”作用。
依据佛教福利观的分类形式,我们可以梳理出制度性的社会福利观、施舍性的慈悲福利观和功利型的因果福利观等若干形式,并能够在每一种福利观之中寻找到三种相应的佛教行动模式。在与其制度性社会福利观相互适应的层面上,构成一种“政教型佛教经济”;在与其施舍性慈悲福利观彼此适应的形式上,构成的是“弘化型佛教经济”;而在其功利型因果福利观层面之上,佛教僧侣乃至信徒们建构出来的,则是一种“灵验型佛教经济”模式。
正是这样三种类型的经济行动,可说是当代中国佛教经济活动的主要模式。它们左右着中国佛教神圣与世俗的关系处理,它们制约着佛教寺院经济在承担部分社会公益事业的行动特征,同时,它们也在直接影响着无数佛教信徒,在接近佛教、了解佛教,接受它们的功德文化而信仰佛教。
就佛教经济的逻辑本身而言,当代中国的佛教经济,如何能够超越了佛教领袖的个人认知惯习、同时亦超越了佛教信仰者个人间的神圣崇信行为,把佛教经济活动的公共意义,予以进一步的制度化设计,以形成社会价值整合的连带关系(social&solidarity),即如何让寺庙、佛教经济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社会经济的一个必要的构成部分,如何使佛教、寺院经济成为社会经济的一个有机构成,进而把佛教经济与社会福利、佛教伦理与经济伦理之间的壁垒双向打通。这才是目前中国佛教寺院经济面临的最大问题。
倘若是一个已经具备了现代社会管理制度的寺庙,同时也拥有了能够进行现代社会组织经济管理人才的现代寺庙,那么,人们担心的事情,似乎就不是佛教应当不应当从事社会经济活动,而是如何去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如何在佛教进入社会的机制设计层面下功夫,社会如何为佛教经济之活跃提供应当的公共空间。如果该空间狭小,或难以容纳佛教经济之能量,那么,就会存在一种制约寺院经济活动的制度化隔阂,从而难以建构一种制度型的佛教行善模式,难以建构为一种“概化的权利与义务”及其社会共识。
殊不知,这才是佛教发展的瓶颈,而非人们斤斤计较的浮在表面的寺院经济现象。对此,不知诸位有识之士,以为然乎?!
佛教在商业浪潮中反思
文◎&济群法师
在世人的心目中,寺院乃红尘不到之地。事实上,在这个开放的时代,寺院要保持自身的神圣性和纯洁性并非易事。所以说,佛教也同样存在着何去何从的抉择:是与时并进,还是闭关自守?由此还衍生了更多的具体问题。苏州戒幢佛学研究所所长济群法师就寺院经济的来源和使用,到僧人对待财富的正确态度等等事关佛门未来发展与自身建设的问题阐释了自己的见解。
寺院的财物通称三宝物,也就是属于三宝所有,分别为佛物、法物、僧物。佛物是佛陀在世时信徒供养他老人家的,只有佛陀本人才有资格享用,现在则可用于庄严佛像;法物是用于佛法的流通;而僧物则是用于僧人的修行、生活。在戒律中,又把僧物分为四类:一是常住常住,属于僧团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和土地,僧团中的任何僧人都有权享用;二是十方常住,属于十方僧人所共有,如衣服、粮食、用具等等,十方僧人都可以享用;三是现前现前,是指施主指定了供养范围的物品,只有在此范围内的僧人才可以受供;四是十方现前,也就是施主并未有具体限定,只要在场的僧人都可接受这份供养。中国的许多寺院也称为十方丛林,也就是说,僧团的财产属于十方僧人共有。只要你是合格的僧人,就有权参加任何僧团的活动,有权享用任何僧团的财物。但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寺院的财富,任何僧人都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都不能将之占为己有。
无论通过什么方式建成的寺院,都应该属于十方所有。作为个人,以任何名义占为己有,都属于盗用常住物,罪过是很严重的。佛陀在世时度化了很多长者,他们信仰佛教后,将大量土地和精舍布施给僧团,供僧人修道之用。所以,作为僧团可以很富有,但它属于十方僧人,而不是某个僧人。在过去,十方丛林的住持往往是定期更换的,三年或五年一任,或通过前任方丈指定,或通过十方选举产生,一般不会发生个人占有寺院的情况。
但中国除了十方丛林之外,还有一种子孙寺庙。寺院住持由师徒间代代传承,类似于古代的家族制度。而僧人继承一座寺院,或通过个人努力修建了一座寺院后,寺院财物似乎也成了寺主的个人财产,现在海外很多寺院就有类似的情况。如果有一天,寺主不想过出家生活了,甚至可以将寺院通过法律程序出卖或转让。即使这种做法可以得到法律的认可,但却严重违背了戒律的规定,绝对是不如法的。
如果是供养的财物,首先要考虑施主而不是住持的意愿。施主希望将其用于寺院建设,那么就应用于寺院建设;施主希望将其用来斋僧,那么就应用来斋僧。不可随意违背施主的愿望。如果确实需要作出一些调整,也要事先征得施主的同意。
财物的合理使用是一件大事,许多团体的矛盾乃至贪污腐化,都是因为财物分配不均引起的。佛陀深知众生的贪着所在,因而在戒律中就财物问题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比如在接受信徒的供养方面,哪些东西可以接受,哪些东西不能接受;而在财物的拥有上,僧团可以拥有哪些财物,个人可以拥有哪些财物等等。此外,僧团的财物要平均分配,“六和”精神中有一条是“利和同均”,说的正是这个问题。当然,僧团也讲究长幼次第,要优待年高腊长以及德高望重的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差别。
僧团的财富首先应用于僧人的基本生活,如衣、食、住及医疗等基本保障;其次是寺院的维修及设施的健全。至于发展,我认为应当大力开展弘法及文化教育事业。佛教能否得到普及推广,能否健康发展,关键在于有没有住持佛法的人才。自解放以来,佛教人才就已出现断层,所以教界应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来发展教育事业;同时积极开展佛法普及工作,因为社会是提供僧才的土壤。在经济力量许可的情况下,还可以致力于慈善、环保等公益事业,协助政府开展精神文明建设。
佛教有声闻乘和菩萨乘之分,两者身份不同,要求也不同。声闻乘所发的是出离心,以追求解脱为目标,少事少业为原则。所以在声闻的戒律中,比丘依乞食为生,身无长物,生活所需都来自十方供养。他们拥有的只是对法的追求,自然也不会有多余的财物布施给社会。而僧团的财物,都是施主供僧人修道所用,本身有明确的意愿,不便挪作他用。再者,供养出家人的财物,普通人也没有福报去消受。从这几方面来说,僧物的确不可用之于社会。
但菩萨所发的是菩提心,是以自利利他为目标。所以菩萨要多事多业,多希望住。在菩萨道的六度四摄中,都是以布施为首,包括法布施和财布施。以往寺院经济不能独立,自顾尚且不暇,自然也就没有救济社会的能力。而佛教存在的意义,关键还是以法布施,开示迷蒙,所以也就不鼓励僧团致力于财布施。长期以来,汉传佛教虽然弘扬的是大乘,但僧人的修行生活还是受到解脱道的影响。所以在很多僧人的观念中,总认为僧团的财富不应用于社会。但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僧团已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如果在维持僧众生活和开展教育、弘法事业之外,还有能力以实际行动救济、回报社会,我认为,这么做完全符合大乘佛教慈悲济世的精神。(本文有删节)
(本文转载自《学佛人2013年4月 总第2期》)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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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过度商业化,还佛道之地一片净土
谭浩俊&中国不良资产行业联盟研究员
佛教道教历来是清静养心之地,岂容过度商业化,必须加以整治,还佛道之地一片净土。
为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领域商业化问题,国家宗教局、中央宣传部等12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必须坚持非营利性质。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不得以“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方式对佛教道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将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进行资本运作。
尽管自古以来,佛教和道教活动场所都有烧香拜佛敬道之人,且有的香火很旺,同时,还有各类习武之人。但是,并没有改变其清静、肃穆、庄严的特点,体现了很好的公益性和传承性,发挥了佛教和道教在净化心灵、扬善除恶、促进和谐等方面的作用,受到了广大群众的喜欢,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然而,近年来,随着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商业化的不断增强特别是各种商业资本的大量进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性质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不该出现的问题,如权力寻租、灰色交易、利益转移,甚至出现了很多丑陋以及传输不良文化的现象,严重破坏了佛教和道教活动场所的环境,败坏了社会风气,必须加以治理,清除各种不良风气,解决商业习气过浓、商业资本兴风作浪的问题。
很显然,这些问题的发生,与一些地方错误的发展思路是分不开的。因为,为了所谓的旅游业,也为了吸引投资者,满足投资增长的政绩需要,可以完全置宗教的特点于不顾,将宗教资源转让给商业资本,让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变成商业气息过浓的场所,虽获得了一时之利,却改变了宗教活动场所清静、肃穆、庄严的特点,改变了宗教的初衷,不仅引起了宗教人士的强烈不满,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反响,不少地方的宗教资源,也在资本的大肆践踏下受到了严重破坏。
不仅如此,一些地方还在传统宗教文化得不到有效保护、传统宗教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建造名目繁杂的寺庙、大型佛像道像,编造各种宗教故事等,人为地制造宗教活动场所,既浪费了社会财富,也宣传了封建迷信,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更严重的,一些地方还将宗教资源打包进入了上市公司,把宗教文化作为上市公司的概念炒作资源,进一步损害了宗教形象,破坏了宗教文化的纯洁和善良。
各种商业资本则充分运用了地方政府渴求旅游政绩的特点,大肆进军宗教活动场所,不顾一切地挖掘宗教文化中的商业资源,尤其是不健康的宗教文化资源,以吸引眼球、吸引游客、吸引投资者,从而达到获取暴利的目的。可以这样说,凡是商业资本介入很深的地方,宗教文化都受到了极大破坏,且介入得越深,破坏得越严重。
毫无疑问,商业资本大肆进军宗教活动场所,与地方政府盲目发展旅游业是分不开的,甚至可以说成为了利益共同体、利益交换体,成为了少数人牟取利益、权力寻租、灰色交易等的工具。所以,12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现象,解决佛教道教场所被商业资本绑架问题,是非常及时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佛教道教圣地,就是清静之地、圣洁之地、扬善之地,容不得商业资本的兴风作浪,也容不得各种商业习气泛滥。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从根本上解决佛教道教圣地被商业控制、商业资本绑架的问题。
首先,规范地方政府行为。严禁地方政府为了发展旅游业将宗教场所商业化,严禁地方政府随意占用宗教场所,严禁地方政府随意批准在宗教场所设立商业机构,严禁地方政府与商业资本签订任何开发宗教活动场所的协议,真正让宗教场所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场所。
其二,合理界定旅游与宗教范围。由于宗教场所大多与旅游资源密不可分,开发旅游资源,必然涉及宗教场所。如何界定旅游资源与宗教文化的关系,确保旅游资源开发不伤害宗教文化,确保宗教文化不影响旅游开发,有关方面必须与地方政府及旅游管理部门等加强联系,将旅游资源开发与宗教文化保护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双赢。
再者,大力开展清查治理。对所有商业习气过浓的宗教活动场所,都要进行清理整顿,该拆除的商业场所予以拆除,该撤出宗教活动场所的商业网络予以坚决撤离,转让给商业资本的宗教活动场所由政府回购,纳入到上市公司的宗教资源,用新的资产进行置换,在此基础上,建立严格的宗教活动场所规范管理机制,并与地方政府进行责任挂钩。
最后,约束宗教场所自身行为。不可否认,一些宗教活动场所商业气氛过浓,与宗教场所自身过度商业化也是分不开的。一些宗教活动场所为了自身利益,忽视了宗教场所的特殊性和公益性,盲目开放宗教场所,甚至出现个人从中捞取利益的现象。所以,对宗教场自身的行为也必须加以规范与约束,真正净化宗教场所的环境,使宗教场所成为净化灵魂、扬善除恶、促进和谐的重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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