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自觉性纳税人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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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如何在提升纳税服务基础上强化税企沟通
导读:浅论如何在提升纳税服务基础上,强化税企沟通,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提供的旨在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纳税权利的服务活动的总称,纳税服务实际上就是为方便纳税人纳税所提供的活劳动,纳税服务主体是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纳税服务的客体是纳税人,纳税服务的意义在于通过优化服务,纳税服务不仅很重要,履行纳税服务不仅是履行法定义务的需要,也是税务机关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一、当前对企浅论如何在提升纳税服务基础上 强化税企沟通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提供的旨在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纳税权利的服务活动的总称。纳税服务实际上就是为方便纳税人纳税所提供的活劳动。纳税服务主体是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纳税服务的客体是纳税人。纳税服务的意义在于通过优化服务,改善征纳关系,提高征纳双方依法履行义务和权利的自觉性,从而增强税收遵从度。在基层实践当中,纳税服务不仅很重要,而且很实际,与部门形象、与税务干部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所以我认为,履行纳税服务不仅是履行法定义务的需要,也是税务机关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一、当前对企业纳税服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级税务部门在加强税收征管、加大税务稽查力度的同时,在纳税服务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不仅促进了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的提高,而且树立了良好的税务形象。但是,在纳税服务实践中其缺乏全局性、系统性、持续性和保障性的特征十分明显,“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在纳税服务实践中并未得到充分的体现,出现了诸多问题: (一)征管行为中监管观仍占主导地位,偷税假设的惯性思维,以及税收政策的制定等都体现出纳税人利益的缺失。 在当前的纳税服务体系中,税务机关是纳税服务的主体和主导,服务举措更多地倾向便于管理的角度。严格地说,这是一种管理的体系,而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服务体系,不能适应新的形势。 长期以来,纳税人在税收征纳活动中处于被监管的地位,应当认识到,这种偷税假设的惯性思维来源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和历年来重大涉税犯罪案件的影响。税务人员往往预先设定所有纳税人为偷税嫌疑对象,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首先考虑的是如何监控其偷逃税动向。为了堵塞征管漏洞,达到监管目的,片面强调加大管理力度,忽视纳税服务。导致在税收政策、征管措施和税收管理体系中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角色定位的不合理,征管措施往往从税务机关业务管理需求出发。结果,纳税人的抵触情绪没有能够有效化解,征管成本居高不下。纳税人缺乏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完善的纳税服务的自觉意识,期望值不高。如税法规定工业企业外购货物必须在入库后、商业企业外购货物必须在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由于政策出台仅考虑如何防范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结果不仅在实际执行中陷入困境,也给守法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伤及无辜”不可避免。 (二)网上申报出现新矛盾,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亟待加强 网上申报是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部分企业相继实行了网上申报、微机开票,一些企业实现了足不出户就可以办理纳税申报事宜,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纳税成本。但在一些地方实行后,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却在征纳双方之间形成新的矛盾。主要体现在: 1、网上申报程序运行中仍存在技术问题。申报软件存在缺陷,导致纳税人重复申报,有时线路紧张经常申报不上,申报不成功,纳税人仍要为此往返税务机关。 2、税务部门与软件开发部门的协调不到位。纳税人网上申报、微机开票等一旦出现故障,税务机关从技术层面往往搞不清原因,让纳税人与软件开发单位联系,从市场经营角度也应该由软件开发单位负责,但有的软件开发单位服务质量较差,或以种种理由推给税务机关。纳税人无所适从,对此意见较大。 3、税收法制建设滞后。当前信息技术发展迅猛,电子政务工程也是呼之欲出,但是税收法规在提升纳税服务手段方面仍然滞后。比如,电子签名的合法性问题一直在困扰着行政办公自动化和纳税申报电子化。目前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影响纳税人必须在申报成功后仍然要到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表,有的纳税人认为这与改革前没有任何区别。因而,现阶段电子远程申报只是方便了税务机关,但对部分纳税人来说更麻烦、更烦琐。 二、造成税企沟通渠道不畅的根本原因 目前由于税收征管改革进程的加快,我们的税收政策、征管方式、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纳税人的具体要求等都时常变化,一方面,虽然在我国税法宣传及相关的税法咨询服务这些年有了很大发展,如从税法咨询来看,咨询渠道多了,咨询方式也较以前规范了,大多地方都开通了微博、微信、QQ等网络宣传。尽管如此,我国税务机关进行税法宣传和税法咨询服务的种类、深度和广度与国外相比都还有着明显的差距,一些市、县级税务机关自编、自印、自发纳税指南,其内容难以规范,既缺乏深度,又缺乏针对性。很多纳税人反映,在税收咨询上,总感觉向税务局寻求帮助,会额外增加他们的工作负担,另外,即便去税务机关寻求帮助,因常常找不到专门的机构,也就没有结果。另一方面,对基层而言,虽然设立了管理员制度,但目前税收管理员事务性工作较多,很难做到及时准确的将信息传达到每一个纳税人,而我们又没有一条更加通畅的税企联系渠道,因此经常发生纳税人凭以前经验办理涉税事宜携带资料而造成资料不全,税务机关拒绝办理的情况,这对纳税人的正常纳税业务造成一定影响,办税人对此有时颇感委屈。
三、优化与提升纳税服务,强化税企沟通的措施 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对税务机关而言是新形势下的挑战和改进工作方式方法的尝试,不仅要更新服务理念,改进征管行为和完善服务手段,而且需要一定的法律作保障。在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树立服务观理念,强化服务的规范性 1、促进征纳双方在税收征管活动中角色定位的合理化。 在政府机关的职能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的大前提下,税务机关必然要摆脱传统的“监管观”,应着眼于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服务观的转变。长期以来,纳税人在税收征纳活动中是处于被监管的地位,纳税人首先被认定为“偷税嫌疑人”,导致在税收政策、征管措施和税收管理中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角色定位的不合理。在日渐完善的税收法制环境和逐渐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纳税人应该成为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税务机关的征管活动均以纳税人为中心来开展。 2、规范税收服务。 税收服务应遵循稳定、公开、平等和无偿的原则,作为税收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税务机关应建立相对执法机构的独立的服务组织机构,使其在人员、组织、经费等各方面保持相对独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税收服务的内容,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现行征包含总结汇报、自然科学、教学研究、行业论文、农林牧渔、计划方案、出国留学、高中教育、高等教育、IT计算机以及浅论如何在提升纳税服务基础上强化税企沟通等内容。本文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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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纳税服务的优化与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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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三举措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日 09:57:24&&&来源:&&&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地税局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积极服务企业发展,优化税收环境,着力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通过深入学习,充分认识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意义。同时加强税收专业知识的培训,深入解读,提升理论水平、服务质量和专业素养,提高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自觉性。
二是开展调查研究。该局组织税收管理人员,深入重点税源企业及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充分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收服务需求,做好走访调研笔记,并发放《纳税服务征求意见调查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梳理出税收咨询辅导、办税服务、税务管理、投诉监督与法律救济等5个方面共16个问题,并相应制定了整改措施。
三是搞好全方位服务。在办税服务厅开展导税服务,由分局领导轮流值班,接待前来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现场了解情况,解决纳税人反映的涉税事宜,快速处理投诉举报等问题。同时组织各管理分局、稽查局开展经常性的“下企业、送税法”活动,将新税收法律、法规传达到纳税人,同时做好纳税事项辅导工作,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就能解决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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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增强全民纳税意识
荆门市地方税务局
作者:程涛
  税收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目前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仍然处在一个比较薄弱的水平,现实生活中偷逃税款现象还是频繁发生。这既提高了税收征收管理的成本,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顺利贯彻落实。如何正确引导,加强税法宣传,提升全民纳税意识是各级税务部门共同努力的方向。
  一、我国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现状
  纳税意识是指公民在正确了解对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在提高对国家和社会责任感的基础上产生的照章纳税的意愿。公民纳税意识通常由内在心理因素和外在环境刺激所决定。在现实生活中,纳税意识低下往往会导致采取各种手段尽可能的逃避纳税义务。因此,一个国家国民整体纳税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甚至影响到该国在国际上的综合。200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了关于纳税意识的网上调查问卷,调查表明,在参与网上问卷调查的人当中,认为目前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差的占37.6%,认为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一般的占43.9%,这占了整个调查人数的80%以上,而仅仅只有不到两成的被调查者认为目前我国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高或者较高。上述资料表明,我国大部分的纳税人存在着不愿意纳税的心理,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还比较薄弱,对税收只是了解甚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意识和依法纳税的积极性不强。
  二、纳税人纳税意识欠缺的主要原因
  一是纳税人主观上追求利益最大化。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缴纳税收是纳税人可支配收入的绝对减少,这无疑与其利益最大化目标是相悖的。同时考虑到我国公民目前纳税意识薄弱的社会大背景下,纳税人偷逃税带来的非物质财富损失很小。两者相权,纳税人从主观愿望上来讲就倾向于少缴甚至是不缴税。
  二是客观上由于税务管理信息不对称及税源监控手段落后促使偷漏税行为的产生。一方面,税务机关出于征税成本的考虑,不可能对每一个纳税人内部情况,尤其是财务方面的信息完全掌握,这就带来了征纳双方在内部信息上的不对称。另一方面,目前税务部门税源监控虽然配备了计算机,但计算机运用的网络化水平较低,没有与银行、财政、工商、企业等部门做到横向联网,未能实现信息共享;计算机的智能化水平也较低,信息处理分散,征管信息来源渠道少,无法准确、广泛、深入地监控纳税人的收入状况,各部门所掌握的纳税人的信息不能及时传递给税源管理责任人,增加了税务机关监控和稽查的难度。
  三是税法宣传力度不够深入,造成全民纳税意识缺失。纳税人了解税法,懂得税法,能够确定自己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如何纳税、纳什么税,是提高纳税意识的基础。就我国目前经济社会条件下,纳税人了解学习税法的途径主要靠税务机关的税法宣传。但目前税务机关的税法宣传受人员、时间、财力、纳税人素质等诸多因素的困扰,存在宣传普及深度不够,停留就宣传而宣传的表面工作上。而且宣传工作如果失当,还会造成纳税人感到征纳之间权利不对等、差距太大,纳税人接受税法宣传的主动性大大降低,对税法宣传产生抵触,造成全民纳税意识缺失。
  三、提高公民纳税意识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纳税意识。首先在税务机关内部要重视税务宣传的作用,切实落实到日常的税收工作中;其次抓好税务宣传人员配备、机构设置和制度建设、创新工作;第三要改进宣传手段,扩大宣传范围,以提高税收宣传工作的效率;第四是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扩大宣传面,形成政府牵头,税务主导,部门配合的立体宣传格局。
  二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纳税遵从度。必须实现执法与服务的有机统一。税务机关既是行政执法机关,又是公共服务机关,其地位与纳税人是平等的,纳税人为国缴税,征税机关为国征税,双方的利益是一致的。实践中某些税务干部把自己凌驾于纳税人之上,在服务过程中表现出一种官僚作风,甚至不满足其一些无理要求就不给办理缴税手续,纳税人上门“送钱”还出现“脸难看、事难办”的情况,这些同样是违规行为,必须以有效的制度进行规范。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必须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在征纳双方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融洽关系,形成文明、愉快的治税环境,这样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积极性。
  三是建立诚信机制,提高纳税自觉性。第一,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借助媒体力量,强化舆论监督,使市场主体感受到依法诚信纳税可敬、偷税逃税可耻的舆论氛围,从而形成毁信者最终毁自己的社会环境。第二,强化中介机构监督。加强会计师事物所、税务师事物所、审计师事物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其正确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纳税行为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三,强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政府应根据工商、银行、技术监督、司法等部门的工作特点,制定有效的监督措施,使其在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责任的同时,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开展工作。通过诸多部门的密切合作,堵塞执法过程中的各种漏洞,加大对纳税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让纳税不守信者不敢再失信。
  四是倡导用税监督权,提高纳税积极性。税收是纳税人因享受了国家所提供的社会安全和公共产品而同意国家无偿收取的财产,税收的使用权从根本上来说是公民的授权或委托。倡导用税监督权就是使政府的用税行为完全至于纳税人的监督之下,纳税人的监督与督促使得政府不得不约束其与纳税人利益相悖的自利行为,谨慎行政,合理使用税款,尽力为纳税人提供及时、充足、优质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同时,纳税人的用税监督权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税收是纳税人的负担,纳税人之所以愿意承担这种负担,就在于其相信自己所纳之税最终将以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形式返还到自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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