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入住规定什么时候可以入住啊

廉租房一般能够租住多久?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1、专家指出,目前各地廉租房租住年限是有所区别的。但是各地都表示,廉租房在租住一定年限后是可购买的。据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人员透露,已筹措的近4000套近郊大型居住社区内的廉租房源,近期将开始配租。申请家庭居住满一定年限(至少满3年)后,具有支付能力并符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购买。
2、廉租房一般是一年一签 一年后,有关部门会审核的租住人的经济条件,如果在廉租房标准之内,就可以继续租住,如果超出标准,或者调整房租(比如减少政府租房补贴等),或者收回廉租房,另行安排公租房。 复审的间隔时间由各地方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自己制定政策,有些地区是居住5年一审,有些地区是居住3年一审。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简言之,廉租房是解决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的一种制度...
答: 开发商常用的套路和砍价的技巧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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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子宫颈息肉
子宫颈息肉是慢性宫颈炎表现的一种,在已婚妇女中比较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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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li660912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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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本报讯  昨日,海口市民刘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反映说,位于海口市滨湖路的滨涯小区廉租房已经建好4年了却迟迟不能入住,600户住户等得实在心急。尤其是最近,小区一楼的铺面已经对外出租了,“为什么我们的房子不让住进去,商铺却开得风风火火?”对此,海口市龙华区住房保障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滨涯小区廉租房主体完工时间较早,但在交房过程中,政府部门与开发商在一些细节上存在分歧,导致项目迟迟未能交付使用。目前政府部门正在抓紧解决此事。记者 苏钟 文/图  市民困惑:一楼商铺都开张了,我们还不能入住“我申请的廉租房2012年已经分配到房号了,房屋钥匙却至今没领到。”昨日,海口市民刘先生反映说,位于滨湖路的廉租房滨涯小区廉租房已经建好4年了,何时能入住还是个未知数。“每次路过滨涯小区,我就专门过去看一眼,盼望着早点搬进新家,可每次都是失望而归。”刘先生说,这几年他们一家人只能在外租房,不方便不说,以后孩子上学也是个大问题。而且他最近发现,小区一楼的商铺已经对外出租,“为什么商铺都搞得风风火火,我们的房子却不能住进去?”刘先生对此十分不解。  昨日,记者来到滨涯小区看到,小区旁边长满了杂草,四周还被铁皮围了起来。小区内两栋高楼,一栋20多层,另一栋10多层,从外围看都已经建好,窗户玻璃也安装完毕,但小区内空荡荡的,见不到一个人。靠近路边的一栋楼一楼有数家铺面,有的开饭店,有的开扎啤城,有的开汽修厂,还有的正在进行装修。一楼的墙壁上,贴有十分醒目的“旺铺招租”字样。  一家已经营业的商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听说小区的产权现在还不明晰,他们也不知道能经营多久,所以合同只签了一年,铺面也不敢大肆装修,连地板砖都没铺上去。附近一些商家告诉记者,这里的楼盘已经完工很长时间了,他们也觉得很奇怪,为什么建好的楼盘却一直空闲着,实在有些浪费。  部门答复:项目尚未总体验收,住户可获住房补贴  海口市龙华区住房保障中心相关负责人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滨涯小区廉租房共有600套房子,2009年动工,2011年底竣工,住户就随机分配了房号,但住户们确实至今未能入住。  “原计划是2011年底交付使用,但房子至今未能总体验收,开发商也没法把房子交付给我们。只有等到房子验收合格并且交付给我们后,我们才能尽快为住户办理入住手续。”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滨涯小区廉租房主体完工时间较早,但在交房过程中,政府部门与开发商在一些细节上存在分歧,导致该项目迟迟未能交付使用。目前小区一楼的商铺也不是政府部门对外出租的。  “按照相关规定,廉租房保障对象在未入住期间享受住房补贴,按季度发放,一直发放到保障对象住上廉租房为止。”该相关负责人说,目前,政府部门正在抓紧处理滨涯小区廉租房问题,希望能够早日解决,让住户们尽快入住。  作者:苏钟来源海南特区报)您的位置:&&&&&& > 正文
廉租房入住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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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21号)等、及文件的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下列廉租住房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房屋的座落、面积、租金、租赁期限等租赁基本事项:
  房屋座落房屋面积 建筑面积(M2)&& 使用面积(M2)
  租金类型 计租面积(M2) 租金标准(元/M2) 月租金(元/月)
  配租标准超过配租标准
  月租金合计支付方式 银行代扣,银行收取的代扣手续费标准为每户每月0.60元,甲乙双方各承担50%。
  银行帐号租赁期限其他事项 租赁期间,如遇政府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双方自政府文件规定的调租之日起执行新的租金标准,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章  租金结算约定
  第三条 乙方在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信用卡、储蓄卡或储蓄存折作为该房屋的租金代扣帐户,乙方授权甲方委托工商银行每月从该帐户中扣划租金。乙方凭工商银行的代收单到房屋所属房管所开具正式缴租发票。
  第四条 在授权扣款期间,如租金代扣帐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乙方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代扣帐户,并通知甲方变更扣款帐户。否则,如发生租金代扣不成功,视为乙方逾期不交租金。
  第五条 按月结算,乙方必须在每月20日前结清月租金。逾期不存或存入金额不足的,视为逾期不交租金。
  第三章 房屋的交付与回收
  第六条 房屋交付时,甲方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能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七条 租赁期满一年之日起两个月内,乙方向原受理的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通过审批的,依据《年审表》,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南宁市廉租住房年审登记表》上签名盖章,原继续履行,履行期限为一年;未通过审批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将房屋腾退交还甲方。
  第八条 经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乙方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的,乙方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在三十日内交还甲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甲方验收乙方腾退的住房后,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无主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物品。
  第四章 房屋维修约定
  第九条 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
  第十条 双方约定,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乙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一)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面等承重构件;
  (二)房屋共有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配套设施;
  (三)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第十一条 在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中,乙方负责下列项目的维修:
  (一) 房屋门窗的玻璃、门框扇、窗框扇等易损易碎物件;
  (二) 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笼头、瓷盆、大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三) 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四) 乙方装修装饰部分;
  (五) 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及配套设施等。
  第十二条 对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原则上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
  第十三条 对甲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
  甲方如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大中小修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房屋安全约定
  第十四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五条 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乙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其设计方案报甲方备案后方可施工。乙方对承租房屋的装饰装修同时必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的规定。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双方同意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
  第十六条 乙方应根据房屋的用途,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有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 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
  (二) 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
  (三) 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等危险物品;
  (四) 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超负荷堆放物品;
  (五) 在房屋用地及公共部位范围内乱搭乱盖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房屋倒塌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乙方的,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物业管理约定
  第十九条 在有物业管理的小区,乙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城市垃圾处理费。乙方应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甲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一条 乙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或与第三方互换该房屋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有变动时,双方约定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终止合同,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员与甲方结清租金,并腾退住房。
  (二)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员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继续履行本合同(如承租人死亡的,其家族成员可向甲方申请办理租赁变更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
  1、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2、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3、乙方转让、转租、转借或互换全部或部分承租房屋的;
  4、乙方拆改变动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7、未经批准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含3个月);
  8、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含六个月);
  9、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10、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而发生房屋坍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11、 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向原受理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二)租赁期间,因乙方不具备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经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后限期腾退该房的,本合同终止。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可按照《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再次进行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轮候。在实物配租未能实现前,可先按规定领取货币补贴。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乙方递交《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通知书》30日内不能提供房屋或提供的房屋不符合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向市房产主管部门投诉,并有权索赔相当于配租面积租金10倍的赔偿。
  第二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乙方有权向房产主管部门投诉,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乙方须按欠租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某一月份的欠租所产生的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
  欠租违约金=欠租金额&10%&逾期月数
  第二十七条 租赁期满乙方不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或乙方不具备廉租住房承租资格而又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腾退房屋的,甲方将按《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免责事项
  第二十八条 租赁期间,如因战争、地震、洪水、非乙方原因的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国家需要而发生房屋拆除、改造或收回时,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搬迁,逾期不搬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而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乙方可按照《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再次进行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轮候,在申请期间,可按规定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新华街16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530012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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