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服刑人员可以申请监外执行申请书范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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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 14:12:0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确保社区矫正依法适用、规范运行,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衔接配合管理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对罪犯提请假释的,应当委托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或者罪犯,裁定或者决定机关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委托调查评估时,委托机关应当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并附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书或者自诉状;
  (2)人民检察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意见书;
  (3)看守所、监狱委托时,应当附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复印件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情况材料。
  2.调查评估委托函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案由以及委托机关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调查评估委托函不得通过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转交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3.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所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对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需要延长调查评估时限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委托机关协商,并在协商确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反映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委托机关应当认真审查调查评估意见,作为依法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参考。
  4.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时,应当附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意见等有关材料。
  二、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的衔接配合管理
  5.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社区服刑人员前来报到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未收到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不齐全,可以先记录在案,并通知人民法院、监狱或者看守所在5日内送达或者补齐法律文书。
  6.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或者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交付时应当将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意见等有关材料复印件一并送达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7.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工作中衔接脱节,或者社区服刑人员逃避监管、未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造成没有及时执行社区矫正的,属于漏管。
  8.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漏管,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通知有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社区服刑人员逃避监管、不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导致漏管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依法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
  9.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交付接收中有关机关履职情况的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未依法送达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或者未向社区服刑人员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2)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而未接收;
  (3)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时间期限报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未及时组织查找;
  (4)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未通知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与有关公安机关,致使未办理交接手续;
  (5)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的看守所、监狱未按规定与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6)其他未履行法定交付接收职责的情形。
  三、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的衔接配合
  10.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下落不明,或者虽能查找到其下落但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属于脱管。
  11.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应当及时采取联系本人、其家属亲友,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式组织追查,做好记录,并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视情形依法给予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收监执行。
  12.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活动的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未向社区服刑人员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致使其未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2)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违反规定批准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
  (3)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未依法给予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
  (4)其他未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
  13.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健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每月通报核对社区服刑人员人数变动、漏管脱管等数据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14.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推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互联互通,利用网络及时准确传输交换有关法律文书,根据需要查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被治安管理处罚、犯罪等情况,共享社区矫正工作动态信息,实现网上办案、网上监管、网上监督。对社区服刑人员采用电子定位方式实施监督,应当采用相应技术,防止发生人机分离,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15.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或者因涉嫌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四、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的衔接配合管理
  16.社区服刑人员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送达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书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定或者决定,并将法律文书送达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17.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应当本着就近、便利、安全的原则,送交其居住地所属的省(区、市)的看守所、监狱执行刑罚。
  18.社区服刑人员被裁定撤销缓刑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看守所、监狱移交撤销缓刑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撤销缓刑建议书以及原判决书、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以及社区矫正期间表现情况等文书材料。
  社区服刑人员被裁定撤销假释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看守所、监狱移交撤销假释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撤销假释建议书、社区矫正期间表现情况材料,原判决书、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复印件等文书材料。罪犯收监后,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通知罪犯原服刑看守所、监狱将罪犯假释前的档案材料移交撤销假释后的服刑看守所、监狱。
  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被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看守所、监狱移交收监执行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以及原判决书、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等文书材料。
  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被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看守所、监狱移交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等文书材料。
  19.撤销缓刑、撤销假释裁定书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决定书应当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教育场所公示。属于未成年或者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服刑人员除外。
  20.被裁定、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裁定、决定后,立即通知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由其负责实施追捕。
  撤销缓刑、撤销假释裁定书和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决定书,可以作为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依据。公安机关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实施网上追逃。
  21.社区服刑人员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处罚或者强制措施期间,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依法作出对其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裁定或者收监执行决定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裁定书、决定书送交作出上述决定的机关,由有关部门依法收监执行刑罚。
  22.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收监执行活动的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未依法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建议;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未依法作出裁定、决定,或者未依法送达;
  (3)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未依法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监狱,或者未依法移交被收监执行罪犯的文书材料;
  (4)看守所、监狱未依法收监执行;
  (5)公安机关未依法协助送交收监执行罪犯,或者未依法对在逃的收监执行罪犯实施追捕;
  (6)其他违反收监执行规定的情形。
  23.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本意见未明确的程序和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执行。
  2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程国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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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区首次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收监
2015年5月,洪山区司法局向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发出《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追捕的通知》,这是洪山区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收监的首例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居住在洪山区洪山街,因诈骗罪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附加罚金3000元。2014年3月20日,武昌区人民法院决定对陈某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期限自2014年3月21日至2017年6月20日。洪山区洪山街司法所依法对陈某实施社区矫正。
接受社区矫正初期,陈某遵守社区矫正教育管理规定,按时报到、上交病历等。自2014年11月起,陈某因债务纠纷遭债权人追债四处躲避,一直未到洪山街司法所报到。洪山区司法局社矫科高度重视,多次深入查找,并指导洪山街司法所采取电话联系、上门走访、发动亲属和社区干部寻找等方式进行有针对性地查找。在查找无果的情况下,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武汉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洪山区司法局社矫科向武昌区人民法院刑庭送达对陈某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并向法院移交证明陈某脱管的证据材料。据此,武昌区人民法院做出了对陈某收监执行的决定。
收到此收监执行决定书后,洪山区司法局及时与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联系,通知其对陈某实施追捕。目前,追捕工作正在进一步落实中。此案是洪山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首次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收监的案例,有力彰显了洪山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监管、依法奖惩的工作理念,将会对全区社区服刑人员起到巨大的震慑作用,从而促使社区服刑人员严格遵纪守法,自觉接受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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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病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严重心脏病 冠心病 等重大疾病
不光是疾病,还要看所犯的罪行种类,以及刑期的多少.否则会在监狱内部的医院,公安医院院治疗,而不是监外执行.
重大疾病 或传染病
或难以治愈的 当然要有省级以上政府指定的医院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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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是不是不关在监狱和看守所,就可以不受监管了?我们来听听余姚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们是怎么说的。案情回顾2014年6月,罪犯郑某某被慈溪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罪犯郑某某患有两肺结核伴空洞痰途(+),传染性较大,不宜收监执行。2014年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因其户籍地在余姚市,遂在余姚市低塘街道接受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罪犯郑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向低塘司法所进行报到,经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市检察院在市司法局的社区矫正人员警告抄送中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向市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市司法局依法提请法院裁定对郑某某收监执行,市司法局根据建议立即启动收监程序,后慈溪市人民法院于日依法裁定将罪犯郑某某收监执行。在收监执行过程中,罪犯郑某某下落不明,市检察院经与公安局、司法局和慈溪法院多方协调,根据相关规定监督各方切实履行职责,将罪犯郑某某抓捕归案,并对其所患肺结核病是否处于传染期做了专门的检查化验,在确认其符合收押条件后,于日送余姚市看守所收押投牢。什么是社区矫正?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在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一般实行居住地管辖原则,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以被判缓刑者居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有哪些?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服刑应该遵守哪些规定?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要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实施细则,例如浙江省就出台了《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中对于社区矫正服刑的人员的首次报到、定时报到、劳动及学习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违反规定有什么后果?1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2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区或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勿将社区矫正当儿戏社区矫正制度的设立是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国家对过失犯罪、轻微犯罪依法给予从宽处理,促进其接受社会改造的人文关怀,但这并不意味着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可以为所欲为,不服从监管。那些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甚至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罪犯,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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