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质汽车保险税是什么

买保险减个税 保监会也是蛮拼的_网易财经
买保险减个税 保监会也是蛮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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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8月21日消息(记者公秀华)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保监会昨天正式发布《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将通过税收优惠促进个人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这收优惠就是和绝大多数跟人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买什么保险能够减少个税缴纳呢?保监会说的很清楚,要买个人商业健康保险。而之所以出台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介绍,主要因为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一直比较滞后、作用发挥有限,是全民医保体系中的短板,需要尽快补上这一短板。
袁序成:我们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解决基本医疗和补充之上的这部分人群,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同时国家用更多的财力物力去解决基本医疗那块的不足。所以我们把它设计成一种医疗保险,而不是重大疾病。
每年2400元免税,你动心吗?
根据暂行办法,个人在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允许在当年按年均2400元,也就是平均每月2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那么这个税收优惠到底多大力度?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算了一笔帐:
郝演苏:我的月收入达到3700元,每个月缴纳6块钱的税。现在个税起征点提高了200元,那么我3700元不用交税了,但是实际上应当交的6块钱的税可以。收入越高这方面调整的系数越高。如果月收入超过8万以上,那么一年积累下来的税收可以达到1080元。
《暂行办法》中,业界最为关心对于产品管理的规定和说明,其中有三项内容值得关注,一是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设计应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原则;二是个人税收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三是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袁序成说:
袁序成:为什么要建立个人账户,就是因为年轻人相对于年纪大的人,他发生医疗费用的可能性小,通过个人账户可以吸引他来投保。个人积累这部分规定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只能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支出。
带病也能投保了,这不是天方夜谭
袁序成介绍,在前期调研过程中,商业保险公司意见最大的还是允许“带病投保”的规定,对他们来说风险非常大。办法实施后,保险机构参与的积极性会不会受到影响?郝演苏认为:保险公司完全没必要担心业务因此受影响。
郝演苏:带病在劳动者人口中数量是很少的,而且这种业务是以单位为团体统一购买的。我在一千人、一万人里就是千分之一、万分之一,对保险公司来说总的利益是平衡的。从销售来看,保险公司销售通常是一对一的,销售成本是很高的。团体投保相当于一个人对一个单位销售成本本身就下降了。
三四百亿的大红包
值得关注的是,《暂行办法》对参与的保险机构资质亦进行了明确。其中,健康保险事业部成为参与个人健康税优保险产品试点的必要条件。此外对于事业部的人员要求门槛也较高。袁序成说,应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为契机,推动健康保险专业化水平提升。
袁序成:应该是一些有实力的大的公司更有能力做这件事。虽然健康保险这两年发展很快,但是专业能力还是不够的。相当一部分公司只看到保费,而没有花更多精力在专业和基础上。一开始把条件资质高些,对未来商业健康保险持续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郝演苏认为,健康险无论对保险公司还是消费者,都是政策红包,预计未来市场空间大概在300亿-400亿之间,不过未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仍有很多工作要做。
郝演苏:收入差距太大,产品怎么开发,怎么来操作,这里面肯定有很多技术问题还需要评估的。
(原标题:买保险减个税 保监会也是)
本文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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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试点将推广至全国
税优险 怎样叫好又叫座(政策解读·聚焦)
  山西太原的陈女士去年住了7天院,因为投了税优健康险,在基本医保和商业补充医保支付后,税优险二次理赔,她自付费用只占了医药费总额的0.51%。  看上去很优惠的税优险,试点一年多后即将在全国实施。不久前,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自今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每年可累计免税72—1080元  根据政策,纳税人投保商业税收优惠型健康险后,可以在当年(月)计税时,按照2400元/年或200元/月的限额标准,对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予以税前扣除。  该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由于具体免税额与每个投保者实际收入挂钩,纳税人投保该险种,每年可累计免税72元—1080元不等。  看病自付比例从40%降至2%—5%  除了可以在限额内免交个税,税优险还可带病投保,且保证续保。  未带病投保的年度保额为20万元,罹患既往病症、带病投保者年度保额4万元。前一保险年度结束后,如果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即使已经生病理赔过,保险公司也必须续保。根据财政部的“示范条款”,在整个投保期内,未带病投保者终身累计可得80万元的保额,带病投保者累计可获15万元保额。  此外,报销比例高,个人自付比例不得高于10%。已经参加公费医疗或有基本医保人群投保税优健康险后,医疗费用支出在前两项已经报销的基础上,余下自费部分税优健康险报销不低于80%。如果几种报销渠道累计报销额低于投保者医疗总费用的90%,按规定保险公司要自动向被保险人补齐差额。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中获得费用补偿的投保者,仍可从税优健康险报销50%的费用。  根据政策,保险公司不得设置免赔额、犹豫期。被保险人续保时变更保险人,保险公司也不得收取费用。  记者拿到的人保健康、阳光保险等公司的赔付案例显示,税优健康险二次理赔后,个人自付比例一般从40%降至2%—5%,医疗开支负担大为减轻。  比如,陈女士去年3月投保了人保健康的税优险,年缴保费1740元。4月份,她住院7天,医疗费用5720.8元,基本医保加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共支付了4598.4元,她自己实际负担费用1122.4元。税优健康险二次理赔后,她自付费用仅为28.94元,为医药费总额的0.51%。  “2015年我国人均卫生费用为2952元,新政策将个人税前扣除的限额确定为2400元/年,能覆盖人均卫生费用的绝大部分支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宋福兴认为,税优新政的本质就是政府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分担医疗费用支出,用减税的方式为民众购买健康保险提供补贴。  覆盖人群有限,抵税过程复杂  税优险试点一年多,参保人数6万人,与业内预期相去甚远。为何叫好不叫座?  ——覆盖人群有限。目前符合年收入12万元、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约为500万人,仅占全国总人口的0.37%左右。  ——产品优势不突出。一份年保费2400元的税优险年保额20万元,但以市场上卖得相对较好的纯保障型重疾险为例,55岁的人投保1500元,可以获得医疗费用或癌症费用各300万元的保障额度,税优险显然没有优势。此外,基本医保功能不断完善对其二次理赔的功能形成了替代——近一两年,在很多地方,基本医保政策除了可限额、按比例一次、二次报销普通门诊费用和重大疾病费用,还可以对阿尔茨海默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肝炎、帕金森氏病等20余种大病的“特殊门诊费用”进行“三次报销”,使个人自付比例下降到10%以下。  ——投保、抵税流程过于复杂。特别是个人投保,须先去社保部门开具证明,然后再去税务部门打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还有健康证明、个税申报等,最后还要去保险公司柜面办理。恐怕没有多少人愿意为了每个月省几十块钱而这么折腾。  ——保险公司缺乏开展这项微利业务的积极性。由于该险种可以带病投保,且有“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的政策硬杠杠,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大、成本高、利润低。  税优健康险眼下不温不火,但前景依然值得期待——2012年起,我国健康保险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成为保险业增速最快的板块。宋福兴预计,到2020年健康险保费有望达到7000亿—10000亿元,成为与财险、寿险并列的三大业务板块之一。“尽管眼下税优健康险市场遇冷,但无论是业界还是相关管理部门,还是要想办法往前推。”  细分市场,延伸服务,把减税做在前面  提升产品研发能力,延伸服务链条,打造核心竞争力,是保险公司的当务之急。  “首先得细分市场、细化条款,改变目前产品同质化的问题。”人保健康团险部总经理李蕴红认为,保险公司需要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对既往病症筛选、核保手段要提升,以区分保额。此外,对医院过度检查、用药,以及挂床治疗等行为还应加强管理,有效管控医保资金的跑冒滴漏,把资金用在提高保障上。“还要着眼于大健康管理,延伸服务链条,比如开通三甲医院绿色就诊通道,建立名医师的就医咨询网络,在中心城市建立健康管理中心,提供二次诊疗、远程会诊、海外就医服务等。”  另一方面,对免税流程也需要重新设计。目前在很多地方,基层地税局对个人购买健康险的退税还没有落到实处。“保险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完全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把减税做在前面,让投保者少跑腿。比如保险监管部门统一管理税优健康险的保单编号,打上条形码,然后跟税务部门数据库联网,消费者在手机上扫码,税务部门就能根据保额、收入算出免税额,然后把款打到个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宋福兴认为,甚至可以让保险公司直接出售免税保单。“当然,这需要税务部门和保险公司加强合作,对保单数量与销售额度严加管理,防止有些公司利用假保单从税收部门骗‘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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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优健康险怎么样?试行一年保费不过亿陷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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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5日讯
  2017年渐行渐近,税优健康险业务试点也已开展将近一年。据了解,税优健康险不仅可以对基础医保形成补充,还允许带病投保,可保证续保至法定年龄。此外,投保人购买税优健康险还可享受减税福利。
  然而即便如此,税优健康险却在试行第一年遭遇了&叫好不叫座&的局面。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共计16家险企具备业务资质,其中15家公司的专项产品获批,总保费规模不足1亿元。
  对此,天津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直言,税优健康险试点的第一年但效果并不好,与预期相差甚远。
  31城16家险企&首吃螃蟹&,试行一年规模不足亿元
  据公开资料显示,去年年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通知显示,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31个城市成为税优健康险的试点地区,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所涉保险公司方面,保监会则本着&成熟一家,公布一家&的原则份3批公布了获批开展税收健康险的险企。具体来看,今年二月首批获准开阵税优健康险业务的险企名单出炉,人保健康、阳光人寿以及泰康养老成为&首吃螃蟹者&;今年三月以及今年七月,第二批以及第三批获批险企名单陆续发布,中国人寿、太保寿险、新华保险纷纷进入名单之列。截至目前,共有16家险企获得业务经营资质。
  保监会同时表示,将继续核对保险公司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报告,并及时更新经营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的公司名单。
  从产品类型来看,据了解,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不过即便背后有了31城16家险企的支撑,税优健康险在试行第一年仍受到市场&冷遇&。天津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直言,税优健康险试点的第一年但效果并不好,与预期相差甚远。数据显示,截至目前,16家险企具备业务资质,其中15家公司的专项产品获批,总保费规模不足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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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税社会保障税
目前已成为西方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凡是在征税国就业的雇主和雇员,不论国籍和居住地何在,都要在该国承担社会保障纳税义务。社会保险税实质是企业和职工为得到社会保障而支付的保险金,它由政府有关部门(一般是社会保险局)按一定比率以税收形式征收的,社会保险税是从国民收入中扣除的。
起源/社会保险税
社会保障税起源于
。1935年,在
的领导和主持下,美国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典——《社会保障法》。该法规定,美国自1935年开始征收工薪税。该法特别强调,铁路公司员工退职税、
也归于社会保障税之内。
发展/社会保险税
二战后,伴随着经济的高度发达和
趋势的加强,西方发达国家如
都实行了“普通福利”政策,纷纷征收
。1990年世界上大约有8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到1998年,开征社会保障税国家增加至100多个。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MF)统计,目前(2010年),全世界170多个国家里至少有132个国家实行社会保障税制度。
称谓/社会保险税
在国际上,各国对社会保障
的称谓不尽相同。挪威等国家叫“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s”(一般被译为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缴款或社会保障捐),英国叫“NationalInsuranceContributions”(一般被译为国民保险税或国民保险捐),爱尔兰叫“PayRelatedSocialSecurity”(社会保障付款),美国等国家在立法中将社会保障
称为“税”(美国称为PayrollTax,即工薪税)。有些国家将保障筹资收入归类为“SpecialAssessments”(特别税,Assessments词义为“征收的税额”)。从上述各国对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及筹资收入的称谓可以看出,国际上对保障筹资方式没有统一的表述,不同的国家根据不同的国情和理解,各自确定本国社会保障筹资的名称。
税种/社会保险税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采用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国家。美国的社会保障税不是一个单一的税种,而是由
、铁路员工保障税、失业保障税和个体业主税四个税种组成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中工薪税是主要税种。&工薪税美国于1935年开始征收
,当时的目的是为老年人筹措
,其后陆续实行残疾人保险、医疗保险等。工薪税收入是联邦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美国工薪税的纳税人是雇主和雇员,征税对象分别为雇主全年对每个雇员支付的薪金工资和雇员全年领取的薪金工资额。在美国,工薪税没有减免扣除规定,但有
最高限额规定。铁路工保障税铁路员工保障税是为铁路人员设计和以为铁路公司员工筹措退休费为目的的税。它的纳税人为雇员和雇主,其课税对象为雇员领取的和雇主发放的工资。该税规定有,限额以上不征税。铁路员工保障税的税率,1980年为雇员月工资最高限为2158.33美元,税率是6.13%;雇主对每个工人支付的工资最高限也为2158.33美元,税率是9.5%。铁路系统也有独立的
,全由雇主支付。铁路员工保障税同工薪税一样也实行法。失业保障税失业保障税是作为联邦对各州政府举办的失业保险提供补助财源而课征的。它以一个日历年度内的20天期间雇佣一人以上或每季支付工资1500美元以上的雇主为纳税义务人&(雇员无此纳税义务),按其支付给雇员的工资总额计征(无宽免或费用扣除),现行最高应税限额为7000美元,税率为6.2%。失业保障税的缴纳,须按年历编制申报表,在次年的1月31日之前缴纳,也可实行分季缴纳。个体业主税个体业主税又称自营人员保险税,是为了个体业主(除医生外)的老年、遗属、伤残及医疗保险而课征的。纳税人为单独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业主,征税对象是个体业主的纯收入。个体业主税的起征点是400&美元,税率为12.3%,完全由个体业主承担。个体业主税实行同个人所得税联合申报的办法,具体纳税过程和个人所得税基本一致。
美国的制度是在适应一般社会保险需要基础上针对某个或某几个特定行业,实行与行业工作特点相联系的加强式社会保险,还让特定的承保项目在保险费收支上自成体系,因而表现出较强的适应性,这为我们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课税范围/社会保险税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通常是参加本国社会保险,并存在雇佣关系的雇主和雇员在本国支付和取得的工资,薪金及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自营业主的所得,雇主和雇员的纳税义务一般以境内就业为标准,即凡在征税国境内就业的雇主和雇员,不论国籍和居住地何在,都必须在该国承担社会保险纳税义务。而对于本国居民为本国居民雇主雇佣但在国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则除个别国家外一般不列入课税范围。
课税对象/社会保险税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主要是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额、雇员取得的工薪收入额及自营业主的事业纯收益额。在具体实施中,尽管各国社会保障税的模式不同,课税对象规定有所差异,但其基本内容是相同的。一是课税对象不包括纳税人工资薪金以外的其他收入。即不包括由雇主和雇员工资薪金以外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等所得项目,但作为税基的工资薪金既包括由雇主支付的现金,还包括具有工资薪金性质的实物性及其他等价物的收入。二是应税工资薪金通常规定最高限额,超过部分不缴纳社会保险税。三是一般不规定个人宽免额和扣除额。因为社会保险税实行专税专用原则,筹集的保险基金将全部返还给纳税人。
中国情况/社会保险税
社会保险税中国关于“开征”提法早在1996年已经出现。在当年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要逐步开征社会保障税。在这之后,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在不同场合也曾表示过,将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长谢旭人在《求是》发文提出,“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高统筹级次相配合,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近十几年来,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政府官员、学者和公众讨论的热门话题。但作为具体主管财税政策的部门高官,谢旭人是首位明确提出要开征社会保障税者。
在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普遍设有社会保障税这一税种,以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方式筹集社保资金,并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而中国的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障,主要是以收取社会保险费的形式构成社保基金,大多是在省一级统筹。因为各省自己分别在做,筹集和发放的标准也不一样。如果按社会保障税筹集资金,就要全国统筹。
税费之争/社会保险税
提出问题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筹集的“税”“费”之争
一、问题的提出:费还是税
(一)我国实行的是“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目前只是针对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改革的趋向是建立并完善“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日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所作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改革方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立了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并对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作了规定。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从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国务院1998年12月份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制定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主要政策。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比例,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实行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共担的原则,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费。
(二)社会保险资金筹集的“税”“费”之争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筹集实行的收“费”的方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但在建立我国“统帐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中,用人单位和个人不缴、欠缴和中断缴纳保险费的现象十分严重。据统计,2002年底,全国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高达439亿元,对80万户企业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稽核显示,少报、漏报缴费人数320.6万人,金额达23亿元。因此,主张开征社会保险税的呼声逐渐高涨起来。
主张开征社会保险税的人认为开征有以下有利之处:首先,开征社会保险税,有利于增强筹资的强制性,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力度,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其次,采取税收的征管形式,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同一征税率,为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提供物质保障;第三,开征社会保障税,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有利于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机制,保证基金的安全性,降低征缴成本;第四,有利于与国际接轨。目前,全世界有17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其中近100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险税。
反对开征社会保险税的人认为:首先,开征社会保险税与税收特性相冲突。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性,我国社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是社会保险与基金储备两种模式融合的部分积累模式,权利义务相对等的特征突出,尤其是个人账户具有私人所有性质,与税收特性相冲突;其次,开征社会保险税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相冲突。收费还是征税,关键取决于社会保障的制度模式,部分积累的社会保险制度适宜采取收费方式;第三,我国现实的社会经济状况决定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多样性,改变征缴方式不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而社会保险税要求社会保险制度安排一体化;第四,开征社会保险税会使政府重新陷入沉重负担的困境。改变筹资方式,就会使政府陷入对未来社会保险支出负无限责任的困境。法学分析二、社会保险“税”“费”之争的法学分析
由上述社会保险“税”“费”之争的观点来看,社会保险“税”“费”之争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税费的特性;二是社会保险的制度模式;三是社会保障权的责任主体。前者涉及到税法学的问题,后两者涉及到社会保障法学的问题。
(一)社会保险“税”“费”之争的税法学分析
1、“税”“费”特性分析
税捐者,系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以财政收入为目的,于具备法定课税要件,所征收之无特定对待给付之金钱给付。税捐不同于规费与受益费,在其无对待给付。
“费”为非税公科,不以对待给付为前提,包括规费和受益费。规费系私人基于公共行政之利用,由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所征收之对待金钱给付,包括行政规费及使用规费。规费之对待给付如为国家之特别行政服务提供,为行政规费,如证书誊本发给、许可执照发给等。规费之对待给付如系交付特定对象或提供其使用公物,则为使用规费,如垃圾清运费、博物馆入场费、路边停车场停车费等。受益费者,系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基于统治权,为满足财政需求,对建造、改良或增建营造物或公共设施,所征收之全部或一部分费用之金钱给付。受益费无须义务人现实取得利益,而只须有取得利益之可能性即可。其有别于规费,在于给付与对待给付间,无须有直接关联性。
因此,社会保险基金筹集采用“税”还是“费”的方式,还取决于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存在对待给付,如果存在对待给付,则不能实行“税”的方式,而只能实行“费”的方式;如果社会保险基金不存在对待给付,则不能实行“费”的方式,而只能实行“税”的方式。
2、财政目的规范与诱导管制目的规范
税法以财政收入为目的,称之为财政目的规范。此等规范实行量能课税原则。如果立法者主要系以导入特定政策之形成效果为目的,为诱导管制规范,例如经济政策、社会政策为目的。为达成此种诱导管制功能,而以出售量能负担平等原则为代价。因此,诱导管制规范,其本质即在于打破平等负担原则,作为“经济诱因”以促使纳税人为特定之作为或不作为。
因此,如果以“税”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需要区分此种征收是以财政收入为目的还是以诱导管制为目的,由此出现的法律规范是税法还是社会法。
(二)社会保险“税”“费”之争的社会保障法学分析
1、社会保险的制度模式
按照是否进行积累为标准,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基本上有三种模式: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和部分积累式。现收现付制实行“以支定收”,“量入为出”的筹措方式,能够实行代际之间和同一代人之间收入的再分配。完全积累制实际上是本代人对自己收入进行跨时间的分配,即将自己年轻时缴纳的保险费积累起来供退休时用。部分积累制既要实现保险费用的代际转移,又要提高储蓄率以克服现收现付制无法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缺点。
采用现收现付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既可以采用收费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征税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采用完全积累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则适合采用收费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采用部分积累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则可以税费结合。
2、社会保障权的责任主体
社会保障从农牧社会的官办、民办、宗教慈善事业,发展到工业社会的正式制度安排,从统治者的恩赐发展到国民的一项基本权益,走过的是一条从慈悲到公平、正义之路。 把社会保障事业视为政府的一种义务和责任,承认公民要求社会保障是一种公民权利,标志着社会保障真正成为一种正义的制度安排。社会保障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在一定条件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满足其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之需要的权利。 因此,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保障权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和社会。无论社会保障制度采用何种筹集模式,即不管是采用“税”的方式,还是采用“费”的方式,政府都理应为公民的社会保障负责,承担无限责任。
我国应建立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
社会保险资金筹集采“税”或“费”主要取决于社会保险基金是否符合税费的特性以及社会保险的制度模式,根据上述税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应当实行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用人单位缴纳的进入社会统筹账户的部分通过税的方式进行征收,职工个人缴纳的进入个人账户的部门以费的方式由社会保险机构征收。
(一)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符合税费的特性
1、社会统筹账户的资金符合税的特性
按照我国现行“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统筹账户的资金主要是由单位缴纳的费用形成的,缴纳主体是用人单位。这一部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并不具有对待给付性,因此只能是采用税的方式,而不能用费的方式。然而这种税收并不是以财政为目的,而是以社会政策为目的。因此,遵循的并不是量能课税原则,其牺牲平等原则,是因为有更高的宪法基本权保障的公益要求。这符合社会保险税的累退性。由此形成的法律规范也属于社会法的范畴。
2、个人账户的资金符合费的特性
按照我国现行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因此,个人账户的资金是具有对待给付的,不具有税的特性,而符合费的性质。职工个人通过缴费的方式形成的个人账户,属于个人财产,也符合将来社会保险基金市场化取向改革的要求,这部分资金可以由个人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管理和投资。
(二)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符合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是要建立和完善“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符合“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要求社会统筹账户资金筹集采用税的方式,个人账户资金筹集采用费的方式。
我国宪法确认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这种基本权利的责任主体是政府与社会。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并没有改变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方式的多元化,而是以税的方式强化了资金筹集的刚性,强化了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符合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理。
(三)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的具体制度构想
1、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人。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人为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个人则以缴费的方式形成个人账户,由单位代扣代缴。
2、社会保险税的征税对象。社会保险税属于所得税的范畴,既不是流转税,也不是财产税,其课税对象是作为纳税人的企事业单位的“工薪总额”。企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税金可以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在其缴纳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就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而言,其课税对象是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社会保险税的税目。税目设置应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现状出发,由退休养老保障项目和失业救济项目逐步向与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项目并存的格局过渡。
4、社会保险税的税率。社会保险税应采用比例税率,总体税率水平为20%—30%。
5、社会保险税的减免项目。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免征或减征:(1)不具备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的;(2)因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确实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税的;(3)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4)孤老残疾人员及烈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5)经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若干问题&/社会保险税
纳税人覆盖面的确定
确定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人,理论界基本上达到共识。主要分歧是涉及两个问题的讨论:一是农村是否纳入征税范围;二是城镇纳税义务人是否应包括党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对农村是否纳入征税范围持肯定意见的比较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两个最重要的原则是普遍性和公平性。就社会保险税性质而言,征税的范围应该倾向于更宽泛的覆盖面,即要求在全社会普遍实施,使所有的劳动者都能得到保障,这也体现公平。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各国在开征社会保险税之初,都有一定的征税范围限制,不能做到筹资和支付的普遍性。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已经十分富裕,一部分地区比较贫穷,甚至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对于这些地方来讲,更重要的是脱贫、解决温饱问题,而不是社会保险问题。对于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可以考虑建立全国农村贫困救济基金,从农村税收积累所得。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方,可以以乡镇或县为单位建立统筹式的区域性社会保障制度,待有条件建立普遍的社会保险制度之时,自然把征税范围扩展到农村。因此,基于这种经济二元性突出和管理水平局限性的考虑,暂不能把纯粹的农业劳动者(农场除外)纳入社会保险税纳税义务人范围。
对于党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应不应该纳入纳税义务人范围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党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没有经济收入或其收入不能满足其实际支出需要,如果对其征税,实际是对财政支出征税,这是毫无意义的。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党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基本上都享受着国家养老和公费医疗。但正是这种“国家统包”型的办法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动因之一。同时,若不对党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征税,必然会呈现出社会保险税的不公平,并对其他纳税人心理产生不平衡,从而加大征税的难度。因此,从保持税制的规范性和公平性考虑,城镇纳税人应该包括党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实在美国,联邦政府对公务员也是要征收社会保险税的。征税对象的确定
根据国际惯例,社会保险税的征税对象应为纳税人的工薪收入。我国目前社会保险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支出与职工个人工资收入。因此,必须对工薪作出准确、规范的界定。
工薪的界定直接关系税基的确定。其确定依据有二:首先要考虑税收收入,应尽可能宽一些;同时,也要考虑征管的便利,要具有可操作性。根据国际经验,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险税税基宽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即不实行个人所得税的抵扣项目。而且他们在计算个人应税收入时,不仅要计算货币工资,还要计算“附加福利”。所谓“附加福利”是指雇员获得的除货币工资和薪水以外的所得利益,如雇主提供的汽车、住宿、休闲工具、培训开支等。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一个比较实际的选择,是以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项目为税基。这样税基可以扩宽,同时也可以对税收收入进行实时预测和评价,为征收提供了现成的依据。
关于社会保险税的税基是否需要设置上限或下限的问题至今尚有争论。就基本养老保险而言,在过去缴费体制下,设置了上限和下限,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沿袭这种做法。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税工薪收入应是职工的全部工薪收入,在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前提下,比较合适的选择是既不设上限也不设下限。税目、税率的确定
》规定的五个社会保险险种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涉及的人群范围广,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切身利益直接相关,涉及的基金金额也最大。社会保险税的开征应重点解决城镇劳动者共同的基本养老、失业及医疗保险需要。这三种险种的实施直接关系社会稳定,同时也考虑到目前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因此,应该将当前征收社会保险税的对象确定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个基本险种,亦即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合并,统一改征社会保险税。
从税率的设计原理上讲,社会保险税率的确定应以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进行测算。在发达国家,社会保险税的税率一般都要经过科学精密的计算得出。受经济发展水平低和测算体系不完善等条件的影响,我国制定具体税率时计算和论证很难做到十分精密和科学,经验指标通常占很大比重。根据各国经验,社会保险税开征时总体税率水平低一点,随着税目的拓宽,税率再逐步提高,以免出现像西欧高福利国家那样形成过高的税收成本,而限制就业和影响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但也不能太低,以避免增加收支矛盾,增加政府承担的风险。结合我国实际,考虑到社会保险税要从现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基础转换过来,保证平稳转换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况且在目前情况下,超出现有纳税人的税负水平的空间十分有限。因而较为稳妥的办法就是将现行社会保险费率继承下来。
形式的采用大部分国家采用
,即在规定的税基限额下适用一个税率;但也有少数的国家认为社会保险税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分支,具有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的功能,应采用累进税率,即根据工薪收入的不同级距设置不同税率。其实,社会保险税只是一种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筹集资金的形式,是专税专用,权利与义务相匹配的特殊税种,在性质上与个人所得税不同。因此,考虑到社会保险税的性质和本着征税简便、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社会保险税的税率形式应确定为比例税率。根据我国国情和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等政策要求,减少社会保险税的累退性影响,应以实行分类税率制为宜。根据不同税目特点实行分类税率制有利于政府更为准确地把握基金的收支控制,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并能体现“专税专用”的要求;纳税人缴税时知道缴税后享受的保障权利,更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税的依赖和支持。同时,也有利于政府对社会保险税更为灵活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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