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繁买卖公司如何避免股票频繁交易,是否有利用公司内幕消息交

证券代码:603037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2017-28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针对《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
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
公司于日下午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并于8月25日做出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
一、 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
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日至日)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
具了查询证明。
二、 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
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及《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
除员工冯果、孟德洋外,本激励计划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日
至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
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
除以上人员,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或卖出
公司股票的行为。
根据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说明,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该次股权激励计
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该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
方案要素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股票交
易的情形。
经核查,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发现
存在利用与本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计划有关内幕
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问题详情
只要不使用内幕信息交易,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是可以买卖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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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发现创业板重点监控账户利用转托管、启用新账户等方式规避监管,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  )2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客户回访制度、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科学合理的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制度以及证券经纪人档案,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日常管理。 (  )3上市公司因出现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3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其实施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  )4如果发生违规的委托人账户透支情况,委托人不仅有责任立即补足交易资金,而且必须接受罚款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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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77:正泰电器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日在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披露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现说明如下: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1、本次核查对象为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即日—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日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本次核查对象在日至日之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序号 姓名 职务 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1 朱要武 总裁助理 合计卖出公司股票86,900股2 赖志高 法务审计部总经理 合计卖出公司股票18,750股3 潘浩 证券部总经理 合计卖出公司股票6,750股4 李信亮 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合计卖出公司股票26,000股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相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次股权激励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本次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人员共计4人。经公司问询,本次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人员已分别确认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该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该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三、结论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发布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上述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日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证券部总经理,法务部总经理对期权计划不知情?
垃圾公司,还没涨两天来,又出幺蛾子。
公司高管减持股份 为什么没有公告 垃圾公司啊 自己人都 不看好
还把股民当傻子,继续忽悠吧!这样的公司令人恶心。
预祝正泰 早日 破产
如果电池前景乐观,他们还会卖股票吗?
公告的意思是,半年内除了4位其余的高管没有买卖行为而这四位的买卖行为是在激励计划研究前发生的比如去年年底或春节前卖了,激励计划春节后研究,这很正常吧如果公司垃圾,为何才4个人卖,高管这么多为何不卖唱空不是说公司垃圾,股价只值12元吗?记住一路来唱空这些人,如果电池没成,要感谢他们如果电池成了,这些人是啥意思?
如果是40左右买的正泰被停牌,然后出来没卖爆仓了然后,一路唱空正泰,可以理解,请问唱空的,都是爆仓了是吗那请问为何要40以上去买正泰?如果,不是,那是啥情况?别说因为买正泰亏钱了就要天天关注,天天骂,这正常吗?
内木消息,做差价,卖出的这4位素质。他们知道要半价推股权激励,市场不买帐股价必跌,所以利用内木消息割韭菜,必须要告
内木消息,做差价,卖出的这4位素质。他们知道要半价推股权激励,市场不买帐股价必跌,所以利用内木消息割韭菜,必须要告
看来还没买到未
明显是压低增发价期间卖的,当时还没有筹划激励呢强烈建议实名去告,告到中央去
向证监会投诉。
满满的都是套路
公司及这四人当证监会和股民是傻瓜,不知情,高管还不知情,我呸姓南的。
这么低价的股权激励,年利润仅增长10%这么低的股权激励条件,不知这些老总怎样为公司谋划!一个公司进行科学的激励是必须也是必要的,如任正非的华为、钟玉的康得新,如今他们正在或即将成为世界第一的伟大公司。如果谋划合理科学,照顾公司、员工、大股东和社会公众股东等各方面的关切与利益,公司股价咋会造成市场用脚投票而一撅不振、并同时导致公众股东对公司和南总种种非议的现状,影响公司形象、影响南总形象!同时仅10%多一点的激励门槛,这激励方案能激励员工无穷智慧和工作动力的效果吗?这将对公司发展以及员工管理能起到明显效果吗?
加入MISI指数,正泰被选入标的股。到时国际投资者将会倒逼证监会的改革和执法;同时国际投资者不会象国内投资者,是一只只温顺的小绵羊,他们将是非洲大草原的猛狮,将会不断利用與论和法律武器来加强公司以及高管们的监督、管制!
加入MISI,正泰被选入222只标的股之一,这是中国股民的幸事!到时,国际投资者不会是一只只小绵羊,他们将会是一只只非洲大草原的猛狮,会倒逼行政监督的改革及执法,会利用股东权力、舆论和法律工具来加大对公司和高管们的监督、管制!
打电话 告倒 这个龟孙的 公司
明显的利用内幕消息 进行交易
经营有好坏、经济有逆顺;股价有涨跌、市场有起伏。这都正常,股民以及社会大众从来不苛求。但大家最希望也最需要的是建立相对完善科学的法制体系,确保行政监管的依法、科学、高效、公正、公平、公开;同时通过严格的法律约束和严明的证券监管,确保公司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能积极维护股东权益并为股东创造利益,能依法合规经营管理并依法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如能这样,则国之幸事、股民之幸事,到时买卖自负,谁会有无端怨言。
如果是40左右买的正泰被停牌,然后出来没卖爆仓了然后,一路唱空正泰,可以理解,请问唱空的,都是爆仓了是吗那请问为何要40以上去买正泰?如果,不是,那是啥情况?别说因为买正泰亏钱了就要天天关注,天天骂,这正常吗?
你是不是 认为 在这说 正泰 坏话的 都是托 那只能说明你太狭隘了正泰的 所作所为 都在那 放着尼 别说你还要鼓掌 正泰管理层的一系列动作 只能用 卑鄙 流氓 下流 来形容正泰 你 很民企 太民企 民企中的民企
这就是为同时期上市的股票涨了十几倍、几十倍,正泰一倍还没没涨的根本原因,狭隘的家族企业,民营资本,小农意识,不抛弃这种思维,正泰长不大,必被特斯拉等新资本经营模式的新兴企业所代替,退市将不会久远。正泰你就继续搞吧,我看着你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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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及其司法解释
1、《刑法修正案(七)》(日主席令【2009】第10号)
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第五条&《纪要》明确了内幕交易行为举证责任分配与转移的证据规则。证明行政当事人知悉及利用内幕信息一直是内幕交易案件认定的难点。《纪要》第五条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中“知悉”和“利用”内幕信息的认定采取了使用间接证据、环境证据推定以及证明责任转移分配的证据规则。按照《纪要》规定,在推定内幕交易成立的情形下,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能够排除其交易活动是利用了内幕信息,可不认定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次会议、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
(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
第二条&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第三条&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要综合以下情形,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方面予以认定:
(一)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二)资金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三)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四)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的;
(五)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
(六)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期货合约行为与该证券、期货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的;
(七)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关联或者利害关系的;
(八)其他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情形。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
(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
(二)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四)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第五条&本解释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计划”、“方案”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八条&二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的,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
第九条&同一案件中,成交额、占用保证金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
构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成交总额、占用保证金总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定罪处罚,但判处各被告人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条&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
内幕信息的泄露人员或者内幕交易的明示、暗示人员未实际从事内幕交易的,其罚金数额按照因泄露而获悉内幕信息人员或者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
第十一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1、《证券法》(日主席令【2005】第42号)
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2、《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令[2003]第9号,日公布)
第五十九条&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日)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七十三条&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日国务院、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
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五)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三、司法政策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通知》(法[号)
第三条&继续从严惩处各种经济犯罪,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各级法院要继续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从严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严重犯罪。…同时,对于企业及企业人员虚报、抽逃注册资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或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内幕交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和证明文件,操纵交易价格,扰乱证券市场,严重损害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的犯罪,也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日国办发【2010】55号)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就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行政审批部门等方面的知情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公司并购、业绩增长等重大信息公布之前,泄露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谋取私利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损害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证券法第五条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对内幕交易、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行为的量刑和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条&完善制度,有效防控
内幕信息,是指上市公司经营、财务、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正式公开的信息。加强内幕信息管理是防控内幕交易的重要环节,对从源头上遏制内幕交易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提高防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四、其他法规
1、《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日发布)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交易各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以及因直系亲属关系、提供服务和业务往来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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