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工伤保险还可以办公益岗位三年后怎么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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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父亲是在当地法院做门卫,属于公益性岗位,在职2年时间,在今年6...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其次,是否可以认定...
公益性岗位人员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范畴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2.其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还应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范畴1、只要属于劳动关系,发生工伤事实,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2、仅供参考。
朋友的父亲是在当地法院做门卫,属于公益性岗位,在职2年时间,在今年6...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其次,是否可以认定...你好,广西某市劳动局向当地一机关单位提供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该人员...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公益性岗位工资1700韧带损伤工伤有钱吗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协商不成 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 对方仲裁不服 起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公益性岗位工资1700,劳动者遭受韧带损伤的工伤,劳动者应当依法申请工伤鉴定,根据工伤鉴定的结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赔偿,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公益性岗位是财政雇佣人员为政府部门干活,因此,如果参加工伤保险的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没有参加,则由财政支付。享受,只是没有补偿金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已,其他都按劳动合同法和之前规定走 《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公益性岗位也是属于职工的,所交的保险与一般职工的相同,有时候会根据各地政策的不同加保其他险种。 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来说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2、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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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ICP备号-23广西关于驻邕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后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_工伤赔偿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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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驻邕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后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1〕50号
驻邕各有关用人单位:
&&& 为做好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后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其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社[2007]18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驻邕中央、自治区属单位失业人员就业服务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桂劳社发[号)的精神,现就驻邕中区直单位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后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驻邕中区直单位失业人员在驻邕中区直、南宁市直单位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从日起由用人单位统一在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为在本单位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缴费后用人单位垫付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向自治区就业局申报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经自治区财政厅核准后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于工伤保险费补贴。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负责。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由用人单位和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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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ICP备号-1政府性公益岗位算工龄吗?-问公益性岗位算是一个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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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公益岗位算工龄吗? 问公益性岗位算是一个工作单位
政府性公益岗位算工龄吗?
于 08年7月毕业,但是当时由于工资少没 交养老保险。10年我考入了一事业单位,一种300算工龄,我当时选择了300的,后来我填的一些表格在参加工作时间都是10年,当时没找到合适工作。09年7月到一政府公益性岗位上班,当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于同年10月份左右将自己的人事档案交给了当地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代理,档案一直托管在学校,当时人才交流中心工作人员说有两种费用,一种100多不算工龄
经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推动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筹资开发,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意见。2009年起,由劳动保障部门通过人力资源市场面向社会公开组织招聘。在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过程中。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以帮扶形式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便民利民就业岗位。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一)省统一开发与地方自行开发相结合的原则;(二)以就业困难群体为安置重点的原则。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专项资金筹集、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稳定情况、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使用发放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实行实名制管理。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社区盲人按摩康复服务等岗位、交通协管、基层就业。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上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等材料,可以续签用工协议。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同时,将省补助资金与各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成效挂钩;对岗位开发管理较好的市县,适当增加省补助资金。第二十条从2009年起,采取全额支付和按比例给予岗位补贴相结合的形式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对无经费来源和经营收入的用人单位,由当地财政根据其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社会福利服务等岗位,将其上岗工作表现与劳动报酬,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劳动报酬和资金拨付第十六条各地和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第十二条按省确定的规模,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应签订全日制用工或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对岗位开发管理不到位的市县,其余人员用工期限由各地自行确定,岗中管理,实行严格考勤制度。具体招聘范围由各地自行确定。用人单位需按月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如实上报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工作等情况,人员变动要随时报告。第十四条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属地管理,保持规模。第九条用人单位需要开发新的公益性岗位项目或在原有的公益性岗位增加人员和补充公益性岗位空缺的。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财政部门共同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第十五条省劳动保障,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包括:进行岗前培训。第二十一条各地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三)以开发便民、利民服务操作岗位为主的原则;(四)符合条件,自愿申报,其余人员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三年。第十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缴费比例分别承担,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社区保绿、社区养老服务,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列>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51号)(享受相关待遇,享受待遇发生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负担。第十九条省财政每年按原省统一开发公益性岗位数量和2007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各地安排补助资金。第二十五条各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对用人单位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和单位,除追回所有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
经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推动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筹资开发,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意见。2009年起,由劳动保障部门通过人力资源市场面向社会公开组织招聘。在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过程中。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以帮扶形式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便民利民就业岗位。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一)省统一开发与地方自行开发相结合的原则;(二)以就业困难群体为安置重点的原则。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专项资金筹集、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稳定情况、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使用发放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实行实名制管理。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社区盲人按摩康复服务等岗位、交通协管、基层就业。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上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等材料,可以续签用工协议。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同时,将省补助资金与各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成效挂钩;对岗位开发管理较好的市县,适当增加省补助资金。第二十条从2009年起,采取全额支付和按比例给予岗位补贴相结合的形式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对无经费来源和经营收入的用人单位,由当地财政根据其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社会福利服务等岗位,将其上岗工作表现与劳动报酬,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劳动报酬和资金拨付第十六条各地和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第十二条按省确定的规模,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应签订全日制用工或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对岗位开发管理不到位的市县,其余人员用工期限由各地自行确定,岗中管理,实行严格考勤制度。具体招聘范围由各地自行确定。用人单位需按月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如实上报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工作等情况,人员变动要随时报告。第十四条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属地管理,保持规模。第九条用人单位需要开发新的公益性岗位项目或在原有的公益性岗位增加人员和补充公益性岗位空缺的。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财政部门共同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第十五条省劳动保障,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包括:进行岗前培训。第二十一条各地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三)以开发便民、利民服务操作岗位为主的原则;(四)符合条件,自愿申报,其余人员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三年。第十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缴费比例分别承担,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社区保绿、社区养老服务,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列>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51号)(享受相关待遇,享受待遇发生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负担。第十九条省财政每年按原省统一开发公益性岗位数量和2007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各地安排补助资金。第二十五条各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对用人单位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和单位,除追回所有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
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  政府性公益岗位是算工龄的、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  二。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  一、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若没有可以合并的情况,连续工龄就是本企业工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推动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筹资开发,以帮扶形式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便民利民就业岗位。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一)省统一开发与地方自行开发相结合的原则;(二)以就业困难群体为安置重点的原则;(三)以开发便民、利民服务操作岗位为主的原则;(四)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五)统一规章,属地管理,保持规模,动态监控的原则。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等项工作。 第二章岗位开发与认定第五条各地应结合实际,将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一项基本措施,根据需要和可能,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及用工形式。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范围由省及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公共服务类、便民服务类和其他公益性岗位。(一)公共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专职治安巡逻、交通协管、基层就业、社会保障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协管、残疾人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困难职工帮扶、社会福利服务等岗位。(二)便民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非机动车停车场看管、社区保洁、社区保绿、社区养老服务、社区盲人按摩康复服务等岗位。(三)各地自行开发的其它公益性岗位。第三章人员招聘第八条公益性岗位应聘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招聘范围由各地自行确定。第九条用人单位需要开发新的公益性岗位项目或在原有的公益性岗位增加人员和补充公益性岗位空缺的,须事先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劳动保障部门通过人力资源市场面向社会公开组织招聘。第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被聘用后,根据岗位实际需要,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应签订全日制用工或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期满后自然终止。协议期满后,经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用工协议。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其余人员用工期限由各地自行确定。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第十二条按省确定的规模,各地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要及时进行补充,保持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 第四章职责与管理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负责对使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包括:进行岗前培训,岗中管理,实行严格考勤制度,将其上岗工作表现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挂钩,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用人单位需按月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如实上报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工作等情况,人员变动要随时报告。第十四条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随时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情况。要对有关方面使用公益性岗位情况和公益性岗位人员有关待遇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用人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工资应该可以改回09年,但没有交养老金,社保不会承认你的09年工龄,只会承认你是1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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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君县政府
宜君县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宜君县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来源:宜君县政府门户网站&&&作者: 宜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人: 张海锋
阅读次数: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铜川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铜人社发〔号)和《2014年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办发〔2014〕4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和对象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1.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主要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公安系统的协警人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岗位。
2.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县、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乡镇、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3.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包括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保障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持有《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主要包括:
1.法定劳动年龄内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就业困难的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5.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
7.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8.处于失业状态并需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
9.省、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申报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
公益性岗位开发按照“统筹开发、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就业”的原则进行。
(二)公益性岗位的申报
1.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街道办、综合服务中心、乡镇和社区,于每年12月底以前向就业管理机构报送次年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申请,内容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
2.就业管理机构要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满负荷工作”的原则,严格对用工单位申报公益性岗位进行审核认定。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及合同的签订
(一)人员招聘
1.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领导,县就业管理局与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招聘工作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原则。新增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应提出用工条件,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2.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确定,优先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选聘。
3.县就业管理局与用人单位要制定周密的招聘工作方案,认真做好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拟用公示、择优聘用等工作。在公开招考的基础上,初步确定拟聘用人选,并须在人选所在社区或原单位公示7天时间,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正式确定聘用人员。对提出异议的,主管部门应认真核查,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知提出意见的人员。
(二)合同的签订
1.用人单位应在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县就业管理局备案。
2.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经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签字或盖章有效。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其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其他从业人员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期限满后,用人单位一般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家庭生活困难(含零就业家庭)、难以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实现就业且从业期间考核优良的,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
3.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报告县就业管理局,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2)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或死亡的: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5)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6)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7)有违法行为的。
5.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四、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岗位补贴
1.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资标准的工资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工资标准如下(含公益性岗位补贴):县城内(含宜阳街道办事处)每人每月1500元;彭镇、哭泉镇每人每月1700元;五里镇、尧生镇、西村服务中心每人每月1800元;棋盘镇、太安镇每人每月1900元;云梦乡、雷塬服务中心每人每月2000元;其他特殊需要的公益性岗位工资待遇经县政府同意后执行。以上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将随着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而进行同步调整。
2.公益性岗位用工单位每月末前5日,负责将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考勤表统一报送县就业管理局,县就业管理局按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出勤天数审核汇总后,填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经县财政局核定后通过银行以社会化形式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
3.对无经费来源和无经营收入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全额的岗位补贴,对有经费来源或有经营收入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所规定的工资标准予以发放,否则,县就业管理局不予受理公益性岗位审报计划。属陕政发〔2008〕26号文件规定的公益性岗位范围和我县困难企业、停产、破产企业过去已经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给予全额拨付,除此之外的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社保补贴
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缴费比例分别承担,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额度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全额,特殊岗位再增加工伤保险费全额。
(三)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发(缴)后补的办法实施。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按照陕政发〔2007〕55号文件已批复的企业所做的公益性岗位,满3年的予以清除,人员全部到期的不再办理公益性岗位。
五、公益性岗位管理
(一)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管理,负责制定工作规范等各项管理制度,按照岗位分工,明确从业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和考核办法。
(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由他人顶替。
(三)公益性岗位上岗实行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对上岗人员统一上岗标志,对上岗情况进行如实考勤,并以此作为发放岗位补贴、续签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四)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结合实际,按照陕政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台账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全面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五)鼓励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再就业。
(六)用工单位的公益性岗位经核定后,一般不再增加。县就业管理局应根据岗位缺岗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在其它符合公益岗位上岗条件人员中提供人员进行补充。
(七)县就业管理局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及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等情况统一使用《铜川市就业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当月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公益性岗位数据库。
六、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检查
(一)招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用人单位对所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要进行公示,每次续签合同前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用人单位主要领导要对公益性岗位的使用、管理情况负责。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公益性岗位管理要建立健全检查监督制度。县就业管理局加强对用人单位岗位使用、待遇落实等情况的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
(三)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的,取消其上岗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要定期对用人单位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和单位,除追回所有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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