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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与某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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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与某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某某,男,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法定代理人赖某某,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湖南湘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浏阳市镇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赖舜翔因与某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1)浏未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晚8点半,赖某某与李京、何越磊、卢耀文3个伙伴相约一起去某某公司开设的浏阳市车站路比一比超市购物和玩耍,李京与赖某某首先从超市外面跑进超市大厅,进大厅后两人先后摔倒在地,赖某某摔伤后,于当日至浏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日出院,伤情诊断为左尺挠骨骨折、左尺神经损伤,用去医疗费12319.29元;后赖某某于日至8月5日在浏阳市中医医院住院拆除内固定,用去医疗费3315.84元;另赖某某遵医嘱多次至浏阳市中医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共用去医疗费396元;日,赖某某至长沙市浏阳河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程度鉴定,用去检查费198元、打印费25元、司法鉴定费700元,共计923元,长沙市浏阳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赖某某因跌仆作用损伤所致,致左前臂所受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赖某某受伤后,其法定代理人于日至浏阳市工商局进行投诉,经浏阳市消费者委员会及浏阳市工商局淮川工商所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浏阳市工商局淮川工商所于日作出(2010)工商终调字第40094号消费者申诉案件终止调解书,终止对该事件的调解。该院审理中查明,某某公司开设的浏阳市车站路比一比超市现在在超市外面及超市大厅地面上均设置了“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但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发生时设置了警示标志,另外超市保洁员拖地时使用的系半干的拖把。该院对赖某某应纳入赔偿范围的损失依法核算如下:医疗费用16031.13元(12319.29元+3315.84元+396元=16031.13元)、鉴定费用923元(198元+25元+700元=923元)、护理费3650元{未提交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关护理期限的证据,酌定为住院期间另加2个月,按50元/日计算,(13日+60日)×50元/日=3650元}、交通费200元(未提交任何单据,酌定为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2元(住院13日×12元/日×2=312元)、营养费1000元(未提交相关证据,因赖某某系正处发育期的应当加强营养的未成年人,酌定为1000元)、残疾赔偿金66264元{16566元/年×20年×(11-9)×10/100=66264元},合计88380.13元。原审法院认为:某某公司开设的浏阳市车站路比一比超市系一个大型的购物场所,来往人员较多,赖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人员较多的公共场所奔跑可能产生的后果,但赖某某与他人同时奔跑进入超市并不慎摔倒受伤,应对自己因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较大的责任,其大部分损失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某某公司的超市在案发时没有设置相关警示标志,同时在平时使用半干的拖把清洁地面,亦可能导致地面湿滑,某某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没有完全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赖某某摔伤造成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赖某某诉讼请求的赔偿数目较高,依法予以核算;赖某某因受伤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但其损害并非严重且赖某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在于自己,赖某某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一、赖某某因摔伤造成的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88380.13元,由某某公司赔偿35352.0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驳回赖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赖某某负担260元,某某公司负担176元。赖某某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请求依法改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赖某某非正常行走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赖某某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某某公司在安全保障上存在不足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本案次要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得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872元,由赖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霞审 判 员  冯亚雄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江玮附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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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域找律师微信公众账号管理员账号忘了怎么办 微信公众号管理员账号找回方法教程
作者:佚名
字体:[ ] 来源:互联网 时间:10-24 14:35:49
微信公众账号管理员账号在运营微信公众号的时候,起着关键性的因素。如果微信公众账号管理员账号忘记了,就无法正常的使用微信公众号。不同类型的公众号的管理员账号找回方法不一样。这里就简单的为大家说下个人微信公众号和企业微信公众号的找回账号方法。
个人微信号打开微信管理号找回地址:然后搜索你的微信公众号。
搜索结果里面会出现很多相关的公众号,选择你自己要找回的公众号。选择好之后,点击下一步,然后统计服务条款。
接下来,就是到验证的环节了。用绑定了微信公众号注册主体个人银行卡的微信扫描界面的二维码。
成功扫描二维码之后,再认真填写相关信息、包括身份证姓名、号码、新的邮箱等。申请后,提交的新邮箱会受到一封邮件。打开邮件,点击链接,激活邮件。等待审核,审核结果会发送到个人微信账号上。成功即可找回更改微信管理员账号。
企业。媒体等微信号企业微信号,找回的入口和个人微信账号一样。只是操作流程不一样。这里简单的说下流程。不一一演示了。企业、媒体等微信号找回管理员账号流程1、打开找回账号链接,搜索、提交账号信息;2、等待腾讯打款到企业的对公账户;3、找公司财务,查询打款的备注码,备注码为6位数字;4、等待微信团队发信息,然后填写备注码,通过验证;5、登录微信公众平台,使用新邮箱重新设置密码;6、使用新邮箱和新密码登录公众平台帐号,管理员账号就重置了。
其他详细方法如果能登录微信公众平台,可以点击左侧导航的&安全中心&。
然后,左侧会有一个常见问题按钮,点击后,就能看到重置管理员账号的入口了。进入之后,里面会有每个不同类型的找回方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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