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的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投资规定到底管哪些

澳大利亚宣布新规限制外国投资者收购澳资产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堪培拉3月18日专电(记者赵博)澳大利亚国库部长斯科特·莫里森18日宣布新规定,加强对外国投资者收购澳重要基础设施资产的审查,以确保此类资产出售不违背澳国家利益。  莫里森在声明中表示,从今年3月31日起,所有州、领地政府的重要基础设施资产须经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委员会(FIRB)正式审查方可向外国投资者出售。  声明称,推出新措施的主要原因是澳大利亚政府意识到外国投资已经成为澳大利亚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的重要资金来源。目前越来越多的外国资本进入澳大利亚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中,这些基础设施有些关系到澳大利亚国家利益。澳大利亚政府意识到须修改以前的规定,以规范外国投资者收购重要资产的行为,确保外国投资者不违背澳大利亚国家利益。  “这些新措施反映了澳大利亚政府在对外投资政策上的公开、透明和主权,”莫里森说。  声明说,3月31日起除了出售重要基础设资产须经审查外,还有其他几项措施也开始正式生效,如外国投资者要上报税收,以确保在澳大利亚按时缴税;加强澳大利亚国税局权利,严格处罚偷税漏税行为;外国投资者购买的农业用地必须在外国投资委员会登记等。  作者:赵博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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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八国对外国投资审批制度介绍
(一)澳大利亚 一、概述: 澳大利亚政府长期以来对外国投资持欢迎态度,认可外国投资对其本国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
澳大利亚的外资审批政策素以灵活著称,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在国家利益的原则下,对每一项投资进行个性化审批,基本摒弃了绝对禁止某种投资的机械做法。但是当确认某一投资违背国家利益时则会予以拒绝。另一个特点是,澳大利亚在审批外资进入时,也会考虑本国民众对外资拥有澳大利亚某些特定资产的敏感和顾虑,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给审批带来了不确定性。第三个特点是根据外国投资者的身份、投资领域和投资额度等因素来确定预先批准制度的适用范围。
在澳大利亚,对外国投资进行审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75年外国收购与兼并法》(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FATA)。此外,对于特定行业还规定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例如,《1959年银行法》、《1998年金融领域(股份)法》、《1981年船运登记法》、《1996年机场法》等等。负责审批的主要机构是外国投资审批委员会(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FIRB),参与审批的还包括国库部长(Treasurer)或其代表,一般是指为助理国库部长(Assistant Treasurer)。
二、审批框架和程序
外资的预先批准制度是澳大利亚外资制度的核心内容。投资者的身份是澳大利亚政府决定适用预先批准程序的因素之一。投资者属于外国政府及其相关实体的,无论投资的价值几何,无论投资人是外国的政府机构还是商业实体,无论投资形式是开办新的企业,还是进行收购,在进行直接投资时,都必须获得澳大利亚政府的预先批准,仅有外交使领馆购置土地的可以免除此项程序。外国政府及其相关实体包括:外国的各级政府;外国政府,外国政府机构或相关实体合计拥有15%以上权益的公司或其它实体;或者由外国政府,外国政府机构或相关实体通过其它方式控制的公司或实体。因此,我国的国有企业和其它国有参股企业的在澳投资必须对其预先批准制度有充分的了解。
非外国政府及其相关实体的外国投资者,根据其投资的额度和领域也需要履行预先批准程序。外国投资者收购澳大利亚企业或公司,如果收购的价值达到2.44亿澳元1,或者收购的权益超过目标公司15%或以上的,必须提前向澳大利亚政府报告。如果收购的目标企业是澳大利亚的境外公司,但是该境外公司在澳大利亚的分公司或总资产的价值超过了2.44亿澳元,那么也需要向政府报告。在确定收购目标的价值时,澳大利亚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公司发行的总股本的价值和资产总额两者中数额较高的为准。
在涉及房地产权益的领域,澳大利亚执行严格的报告和预先批准制度。外国投资者收购某些类型房地产的权益,必须通报澳大利亚政府并获得预先批准。房地产权益包括房地产产权交易、租赁、房地产融资等等。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如果涉及住宅房地产或空地的权益,即使仅投资于澳大利亚城市土地公司或信托的股票或信托基金,也通常需要通报澳大利亚政
1 美国投资者例外,其限额为10.62亿澳元,但这一限额会在每年1月1日按指数调整
府。外国投资者如果计划获取价值5300万澳元以上的已开发商业房地产中的权益,也需要向政府通报。但是如果投资的地产属于文化遗产的,那么达到500万澳元就必须报告。 所有外国投资者(包括美国投资者)在对传媒产业做出5%或以上的投资时,都需要提前报告澳大利亚政府,并且在获得预先批准后方可进行。
在对外资进行国家利益的审核方面,国库部长或其代表负责对投资意向进行审查。国库部长或其代表如果认为投资有悖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可以在外国投资审批委员会的建议下,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两种不同的措施,一是否决投资提案,二是附加特定的条件,以使国家利益得到保护。国库部长或其代表的这一审核权限需要投资者引起注意,对于某些投资,即使《外国收购与兼并法》可能并不适用,但是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仍然需要向澳大利亚政府报告,以获得批准。
澳大利亚政府对于违反国家利益的外国投资态度十分坚决,必然会做出干预。但是对于国家利益的概念,澳大利亚政府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澳大利亚政府认为僵硬简易的规则会有可能阻止有益的投资,因此澳大利亚采取一事一议、具体分析的方法加以甄别。
外国投资者需要注意,如果对于其投资是否需要提前报告政府获得预先批准不确定的,则必须报告以获确定,否则会导致不利后果。 审批程序
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投资前递交申请,在审批结果公布前,不应开始交易。为了加速审批工作,澳大利亚政府鼓励潜在投资者在递交重大投资提案申请之前,可以先与外国投资审批委员会取得联系,有关投资交易的商业秘密会得到《1988年隐私法》和《1982年信息自由法》的保护。
根据《外国收购与兼并法》的规定申请批准的,国库部长的预先批准决定时间为30天。如果提案非常复杂或者所提供的信息不足,国库部长可以发布临时命令,将这一期限最多再延长90天。投资者会在国库部长作出决定的10天内收到通知。国库部长的决定将有三种情况:无异议通过;附条件通过;否决。无异议通过的,外国投资审批委员会秘书处会代表国库部长发出通知。
对于仅按照《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政策》提出的申请则没有期限。然而,澳大利亚政府承诺尽可能在30天内考虑这些申请。对于在12月内无法实质性完成的权益收购,其申请通常不予受理。 申请没有任何费用或收费。
三、外商投资领域的限制: 在银行业,外国投资必须遵循《1959年银行法》、《1998年金融领域(股份)法》以及银行业政策;在航空业领域,外国投资在澳大利亚国际航空公司以及澳航(Qantas)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49%,《1996年机场法》限定外资在机场的份额为49%;《1981年船运登记法》规定在澳大利亚登记的各类船只,其大部分股份必须由澳大利亚所拥有;澳大利亚电信公司(Telstra)的累计外国所有权限为其私有化股本的35%,并且外国投资者个人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5%。
四、审批考虑的其它因素 在审批外资过程中,澳大利亚政府会考虑反垄断的问题,评估投资对澳大利亚生产商特别是重要生产商产生的控制,还会考虑拟投资对相关全球性产业结构的影响。为了保护正当竞争,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ustralian Competition & Consumer Commission:ACCC)负责按照竞争法律和政策制度来审查竞争问题。此类审查是在外国投资管理制度之外独立开展的。 此外,澳大利亚政府还会考虑收购资金的来源,外资进入之后企业雇员、债权人和其它关系人的权益等。澳大利亚政府会考虑投资者对于项目的开发程度并且确保澳大利亚人民获得公平回报。外国投资者的品格商业透明度、受监管的程度、公司治理等也在考虑之列。如果外国投资者是基金管理公司,政府还会考虑基金的投资政策以及基金进入澳大利亚企业后行使表决权的情况。
五、澳大利亚对来自中国的投资的审批情况 中国对澳大利亚的投资持续快速增长,尤其是在资源领域。根据澳大利亚大使馆公布的有关数据,自2007年11月以来,澳大利亚政府已经批准超过160项来自中国公司的投资申请,投资金额约为600亿澳元(截止到日)。在批准的投资申请中,仅有5项是附加条件、承诺或修改的批准,其余均无异议通过。
(二)加拿大 一、概述
投资加拿大局是加拿大外交和国际贸易部的一部分,负责促进、吸引和维护外国在加拿大的直接投资。《加拿大投资法》(Investment Canada Act, ICA)是加拿大联邦调整对加投资的主体法律,其宗旨在于鼓励有益于加拿大的外国投资。援引《加拿大投资法》进行投资审批的主要机构是加拿大工业部(Industry Canada), 同时加拿大文化遗产部(The Department of Canadian Heritage)也依据该法令来审批外国投资,文化遗产部的核心工作在于界定“文化产业”,对涉及文化产业的外国投资进行审批。加拿大外国投资政策的最大特点是对文化产业的特殊保护,另一特点是国家安全因素为审批机构提供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二、审批框架和程序
在加拿大的外国投资,无论是收购当地企业,还是设立新的公司,所涉及的程序包括申报与审批。申报是一个比较简单的程序,包括按照特定的表单提供外国投资者和拟收购的加拿大企业的基本情况。申报程序并非必要的前置程序,并不影响投资收购的交易完成,相反通常是在交易完成后履行该义务,但是需在完成的30日内进行。
审批程序则要求投资者和合作的加拿大方提供比较详细的资料,包括商业计划,并且必须在交易完成前提请审批。在审批制度适用的情形下,只有当工业部长或文化遗产部部长确信投资能够给加拿大带来“净利益”时,投资者才可以进行计划的投资。
外国投资仅需要履行申报程序,还是必须提交审批,取决于如下因素:
拟获得的加拿大企业资产的价值;投资者是否受WTO成员国的控制;拟收购的加拿大企业是否从事文化产业经营;投资是通过直接获取加拿大企业的权益,还是通过收购加拿大企业的外国关联企业间接进入加拿大。
在以并购方式进行的外国投资当中,《加拿大投资法》做了详细、复杂的规定。控制权的获得是指获取目标公司的多数表决权。少于多数但是超过三分之一表决权的收购,如果不能证明收购方没有获得对公司实际控制,那么也视为控制权的成功收购。少于三分之一表决权的收购不构成控制权的转移。
加拿大实行审批的门坎标准制度,以此来划分申报和审批程序的适用。审批的门坎标准根据外国投资者的资质和投资种类的不同而变化。没有达到审批的门坎标准的外国投资,只需要履行申报程序即可,无需审批。门坎标准包括: 1.WTO成员国居民直接投资于非文化产业的,如果拟收购的加拿大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在最近的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内高于33亿加元,则需要审批。如果投资于文化产业,则适用的标准将降低。 2.WTO成员国居民直接投资于文化产业的,如果拟收购的加拿大文化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5百万加元,即需要审批。 3.文化产业包括:印制或可用于阅读器阅读的书籍、杂志、期刊或报纸的出版、经销或销售,但是印刷本身不包含在内;电影、录像制品的生产、经销、销售或展览;音频或视频音乐制品生产、经销、销售或展览;印制或可用于阅读器方式浏览的音乐制品;面向公众的无线电传输;任何无线电、电视、有线电视产业;任何卫星节目和广播网络服务。 4.拟收购的加拿大企业虽然主营业务并非文化产业,但是只要即使是偶尔参与了文化4
产业的经营,且涉及的经营额度超过了5百万加元,对其收购的投资就必须提请审批。 5.如果收购的对象既有文化产业也有非文化产业,就必须提交加拿大工业部和加拿大文化遗产部分别审批。 6.WTO成员国居民间接投资的,除非涉及文化产业,且涉及的经营额度超过了5百万加元,否则无需审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通过安排经营或投资模式的,不能规避审批,加拿大政府不予认可。 7.非WTO成员国居民直接投资收购加拿大企业的,如果拟收购企业的资产账面价值超过5百万加元的,无论是否涉及文化产业,均需审批。 8.非WTO成员国居民间接投资收购加拿大企业的,如果拟收购企业的资产账面价值超过5千万加元,或者虽然资产账面价值仅超过5百万加元,但是该资产却占该目标企业整体国际业务50%以上的,则必须提交审批。 9.除上述审批的门坎要求以外,政府有指令要求审批的自由裁量权。例如,政府认为该投资有损于加拿大国家安全的。此外,对于大多数文化产业,政府在获得外国投资申报后21天内,有权选择投资项目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
需要审批的,外国投资者在提交审批申请后,在工业部长或文化遗产部部长做出决定前,投资的交易不得进行。申请必须包含投资方、收购方以及投资方案的详细资料,以便审批部门判断投资对加拿大的“净利益”。
审批部门考虑的因素包括:投资在加拿大经济中的地位和性质,对就业、原料加工、加拿大生产的零配件和有关服务的利用、出口等;加拿大人在投资的实体中的参与程度;生产力的影响、生产效率、技术创新、产品更新、产品多样化;对竞争的影响;与加拿大民族工业、经济和文化政策的协调性;对加拿大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贡献。在考虑这些因素进行审批时,工业部长或文化遗产部部长会征求联邦或有关州政府的意见。
根据《加拿大投资法》的规定,工业部长或文化遗产部部长应当在45天内做出审批决定,并有权延长30天。延长审批期限的决定需要获得投资者的同意,投资者不同意延期的,申请有可能被否决。对于较大的或比较复杂的投资项目,延长至75天完成审批是较常见的。
政府有权同意或否决投资申请。通常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投资申请都在投资者向政府做出承诺后通过了审批。这种承诺一般在3到5年内持续有效,并将受到对承诺保守情况的检查。如果投资申请获悉可能会遭到拒绝,则可以主动撤销。申报和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国家安全对审批的影响 国家安全因素不仅适用于外国投资收购加拿大企业,也适用于小额投资、内部重组以及在加拿大建立新的企业,还会适用于向与加拿大仅有一丝联系的企业的投资,只要目标企业的任何经营发生在加拿大,就可以指令提起审批。出于国家安全因素而进行的审批,不考虑投资额度的大小。对于何为威胁了国家安全,加拿大政府没有给予任何说明。基于国家安全,政府有权否决并禁止任何投资,有权给交易附加条件,有权取消已经完成的投资。加拿大政府在行使这些权力是比较谨慎,但是使用情况的有关数据从未曾公布。此项权力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主要体现在本无需审批仅适用申报程序的投资项目中,遭到审查或否决时往往交易已经结束,遭到取消后会给外国投资者造成意外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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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澳洲买房都有哪些限制?不造的快来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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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房产近来深受国人喜爱。但是很多者到澳洲买房,并不很清楚外国人到澳洲买房的限制,现在小编给大家一一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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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海外购房者澳大利亚算的什么账
作者:陶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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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持重金的海外购房者在澳大利亚违规购房要小心了。
  澳大利亚政府日前公布新举措,警告在澳非法购房的外国投资者将面临包括3年监禁及最高63.75万澳元(约合310万元人民币)罚款在内的严厉惩罚,确保澳洲人不会因房价高而“买不起房”。
  根据规定,除了对投资者的处罚,非法购房的公司则将面临高达63.75万澳元的罚款。而那些协助外国购房者“绕过”相关政策法规的第三方中介,也将面临个人4.25万澳元、公司21.25万澳元的罚款。
  澳大利亚数据机构RP Data的报告显示,今年前4个月悉尼房价拉升了7%,过去一年来悉尼房价的涨幅高达14%。供应紧张之下,房价上涨正在影响开发商决策及城市规划,澳首府城市房地产开发活动呈现高层、高密度、小户型发展的趋势。
  房地产市场的火热也给政府带来了麻烦——被推高的房价“误伤”了本土居民。澳大利亚的一份福利报告显示,由于房价和房屋租金的上涨已经远高于过去十年的通胀率,越来越多的澳大利亚人可能被迫住进公房。
  根据澳大利亚的法律规定,只允许外国投资者购买新房,限制购买二手房。外国投资者在澳投资需经澳大利亚外国投资监管委员会审批。然而澳财政部长认为这些法律并未被遵守,因此他已开始着手调查将近100起非法购房事件。在实际操作中,不少不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在澳大利亚房地产中介、律师或亲友的“帮助”下,违规购置住宅,且在离境后也不出售。
  澳财政部长说:“如果按照法律行事,再也没有比澳大利亚更欢迎外国投资者的国家。”澳总理阿博特也表示,澳政府依然欢迎外国的投资,但必须是“对”的投资,并投在对的地方。澳大利亚并不是要打击外国投资者,只是希望本地人能公平地购买自住房产。
  今年初以来,澳大利亚频频发出对海外购房者监管从严的信号。2月,阿博特就表示澳洲政府将要严格限制外国人在澳洲购置房地产,并且重新评估该领域的审批制度,以确保澳洲本国民众不会因房地产价格遭哄抬而“买不起房”。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澳大利亚长期以来人口稳定,移民也有相应的指标控制,而大量海外购房者的涌入致使当地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发生变化,这种以投资为主要目的的购房行为势必伴随相应的风险,以中国投资者为例,近几年国内房地产市场走弱,去澳大利亚移民投资置地的中国人已经形成了一股不容忽视的需求能量,未来国内楼市回暖,这些投资者很有可能重回国内市场。
  “从实际上来说,房地产的发展势必会导致资金向某些特定领域倾斜,其他领域有可能受到抑制,澳大利亚政府需要考虑未来整体经济的稳定。”张大伟称。
(责任编辑:DF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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