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股申请书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股东想要退股应该怎么办- 蒋艳超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热门省份:
我的位置:
股东想要退股应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 作者:
股东要如何退股?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后,因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要求股东退股,原因很多:(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2)股东死亡。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若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就得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3)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作为非股东一方配偶很难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东的配偶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4)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而欲退股。(5)公司陷入僵局。(6)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7)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与05年修改前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只是把原来的“抽回出资”变更成为“抽逃出资”,一字之差,却建立起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与新公司法第75条关于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规定配合适用,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找到了一条退出公司的门路。但总体上讲,我国目前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问题的立法尚不完备,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和人合的性质,公司的设立运行建立在股东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之上。实践中若股东之间的关系极度恶化,股东要实现退出是相当困难的。其一,由于股东之间不合作,以致难以形成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甚至连股东会议都无法召开。其二,对外转让股权时面临不能取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或原股东对新股东表示出不接纳或不团结的意向,而致没有人愿意受让股权。对公司内部股东转让股权时,原股东可能利用把持公司的优势使退出股东在财务、资产等方面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境地,从而使其权益受损。公司消灭情况下的股东退出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应当终止经营的情形出现。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应予解散,清算后公司注销;(2)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3)公司破产。(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是两种方式:其一,直接规定停业或关闭。例如,《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其二,规定吊销营业执照。例如,《产品质量法》第37条规定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规定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经限期仍逾期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第192条的规定,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存续情况下的股东退出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转让出资或者强制公司收购股份(又称公司股权回购)的方式。转让出资(即股权转让)分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1、对内转让指在公司原股东之间进行转让,只要股东之间就价格、价款交付、股东登记变更等达成协议即可;2、对外转让,指对公司原股东之外的购买者转让。这种转让其一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二为保障转让人的转让权,法律规定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部分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对外转让。其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除此之外,按照转让数额多少,还可以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强制公司收购退出股东的股份还涉及到收购价格这一重要问题,价格偏低会损害退出股东的利益,价格偏高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如何确定收购价格成为双方关注的核心问题。收购价格的确定,通常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式:(1)协商价格。(2)章程事先约定的价格或者计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约定公司收购股份的价格,作为以后可能发生股份收购时的价格。例如可以约定以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公司账面价值来计算收购价格,也可以将股东的原始出资予以退回,还可以约定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3)司法评估价格。当提出退股的股东选择诉讼进入退股,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评估的申请,由法院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股东退股的分类从股东退股所依据的意思表示来划分其一为协商退出。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订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规定好股东退股的情形。另一种情形是在公司运作的过程中,一方股东提出退股,其余股东表示同意的退出。其二为单方退股,指股东不能、不愿或者不适合继续参加公司的经营,而退出公司的方式,例如强制公司回购股权。那么,如何实现股东的退出权,让股东退出公司呢?1、我们建议股东建立事先的防范机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章程中规定退出的条件和程序。考虑到将来可能出现的矛盾状态,预先规定应尽可能详尽。比如:(1)规定当控股股东把持公司,限制其他股东参与管理的情形发生时,受侵害的股东可退出公司,其他股东必须清算其权益;(2)规定当某股东和其他股东发生矛盾,不愿与其他股东合作继续经营公司时,该股东可以退出,并视为已得到转让股权的许可,其他股东应收购其股权,并就收购款项及相关所有者权益等承担连带责任;(3)规定当公司连续两个财务年度不能使利润达到净资产的5%时,只要任何股东提出公司解散,视为已形成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议,公司得依法进行清算等等。根据公司的行业,股东等具体情况不同,可预设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股东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技巧,保障自己退出的机会和权益。股东在合作协议中规定股东退出公司的条件和程序是不可取的。我们建议应由公司章程设定股东退出公司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为宜。中国政法大学的赵旭东教授认为公司设立后,原合作协议即告失效,股东不得依据协议对设立后公司的相关事项提起诉讼。2、为有效保护了持有不同意见的小股东权利,对大股东滥用权利进行了有效制约,
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退出机制,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权,对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股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为保证股东真正享有退股的权利,新《公司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退股的限制与第三人利益保护。股东退股会产生公司资本减少的客观后果,公司资本的减少使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从而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清偿。新《公司法》没有对股东退股做出必要的限制规定。笔者认为对股东退股应当做出限制:(1)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退股股东应当提供担保。(2)公司收购价格不能超出公司的净资产,否则,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失。(3)股东退股应当履行公示程序,按照公司减资的程序,通知或者公告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不同意股东退股的,公司应当清偿其债务,然后继续进行退股工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无锡推荐律师
相关法律知识您的位置:&&&&&&&&& > 正文
股东退股的程序
13:39&&来源: |
  《》第75条第1款并未规定退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与持股期限。因此,持股比例较少、持股期限较短的股东也可行使退股权。但是,仅具备该条规定的法定退股情形并不当然导致股东自动退股。相反,股东退股应当依循相应的正当程序。
  首先,在发生法定退股情形时,股东应当对股东会的相关决议投反对票。根据《公司法》第75条第1款之规定,只有立场坚定的反对派股东才有资格退股。
  其次,反对股东应当优先启动与公司的谈判程序,并在协商未果时向人院提起诉讼。
特色通关:基础班+冲刺班;赠送基础班纸质讲义特色无忧:当期考不过,下期免费学
精品班精品通关:智能交互课件,阶段测试点评精品无忧:当期考不过,下期免费学
实验班实验通关:个性化辅导,一对一跟踪教学 实验无忧:当期考不过,下期免费学
定制班定制通关:大数据智能教学精准定位定制无忧:当期考不过,下期免费学
机考模拟系统
题型紧贴考试,提升考试能力,千余道题目全真模拟演练
直播学习包
含法条直播+答题技巧直播,每月一期名师直播答疑服务
电子书真题、指南、讲座、法条。看书、做题、云笔记功能一应俱全
200-400元&
法律职业资格相关栏目推荐
··············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移动班,支持以手机/平板电脑为载体学习网络课程,每15-20分钟一个讲座,化繁为简。名师倾情打造,授课幽默风趣,妙语连珠!
《刑事诉讼法》
《刑法学》
《民事诉讼法》
··········
电话:010-
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紧扣大纲全面讲解,超值优惠套餐!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智能交互课件,阶段测试点评。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个性化辅导方案,一对一跟踪教学。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大数据智能教学,私人订制服务。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1、凡本网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法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Copyright & 2003 - 2017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电话:010-6500111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客服邮箱:
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关于股东退股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流程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工商局公开信箱
&&&&&&&&&&&&
发布单位:
来信内容:
关于股东退股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流程
你好,我们是一家私营企业,注册地在渝北区,公司创始人有80%股份,另外两个合伙人占20%股份(各占10%),其中一个合伙人因不看好公司发展要退出所占10%的股份,请咨询以下问题:
1、退股需要签订什么退股协议吗?
2、退股后工商变更登记需要怎么办理?准备什么材料?流程是怎么样的?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尊敬的李老师:
您好!您在市政府公开信箱中提交的渝工商信箱 [2017] 3870号已收悉。收到您的邮件后,市局高度重视,责成渝北区工商分局答复,现将有关情况书面回复如下: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如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来电咨询:823980。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欢迎您随时来信,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特此回复!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回复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案例 | 股东退股行为的效力简析
我的图书馆
案例 | 股东退股行为的效力简析
一、退股的界定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此系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之规定。如果股东想要退出公司经营,其有以下几种途径:1.出现特定情形时,由公司收购股东股权(公司法第74条、第142条)。2.将股权转让给他人。3.解散公司。 根据域外公司法立法例,尚有退股、开除等股东退出机制。我国公司法虽未规定股东的退股权,但在实践中,则出现了协商退股的情形。其表示形式有如下几种: 1.股东会作出决议(多数决或一致决),同意某股东退股,由公司支付退股款,相应股权由其他股东按比例享有,但没有办理减资手续。对于股权变化情况,有办理变更登记者,亦有未办理变更登记者。 2.股东会作出决议(多数决或一致决),同意某股东退股,由其他股东支付退股款,相应股权由其他股东按比例享有。
第二种情形属于股权转让的范畴,不在本文讨论范围。本文所讨论的退股系指第一种情形。以下以字母T作为退股股东的代称。 二、退股协议签订及履行的几种假设,以及其效力分析(结论:为有效协议) 1.签订退股协议时,公司有赢余利润,公司用该利润支付退股款给T。
2.签订退股协议时,公司处于无赢余状况,但双方约定了支付退股款的期限,公司在之后的经营过程中,用利润逐步偿还了退股款。
3.签订退股协议时,公司处于无赢利状况,公司用公司资产支付退股款给T。之后其他股东用自有资金补足该缺口,或者在之后的经营过程中,用赢利部分补足该缺口。 对于第一至第三种情形的效力分析:公司处于赢利状况,此时公司以其赢利支付退股款给T,并由其他股东取得T的股权,此种情形,与公司将利润分配给其他股东,然后由其他股东用所分得的利润购买T的股权,两者效果一致,没有导致公司资产的减少,不属于抽逃出资,无须办理减资手续。该种退股协议当属有效协议。因工商登记只是公示效力,股东身份的取得与丧失与工商登记并无实质联系,故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T也丧失了股东身份,其不得再主张股东资格。第二、三种情形下,与第一种情形虽有细微差异,但此种退股并没有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亦当属有效协议。 4.签订退股协议时,公司处于无赢利状况,公司用公司资产支付退股款给T。之后公司无法赢利,一直无法补足该缺口。 效力分析:首先,T股东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第14条的规定,T或者其他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要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当说,T虽然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但在理论上,公司法已经对债权人提供了事后救济,无论退股协议无效与否,均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次,在股东内部之间,T有退股的意思表示,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收购股权的意思表示,两人意思表示一致,在协议签订后,T不再以股东身份参加公司经营,其余股东可能已经修改公司章程取消了T的股东资格,也可能已经收回了T的出资证明书。此种情形下,有没有必要宣布退股协议无效?这就要涉及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禁止股东抽逃出资规定的性质之分析。应当说,该规定属于取缔性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对股东抽逃出资的事实予以否定,以维持公司资本,从而促进交易安全。该条禁止性规定之目的,并非是否定股东退股之效力,在已经给债权人提供了事后救济的情况下,再宣布退股协议无效,除了给不诚信的一方当事人以毁约的借口外,并无其他意义。T在退股后,假设公司经营一日千里,数年甚至数十年获得了巨额财富,可能已经分红多次,此时T突然出现主张股东资格,不合理之处显而易见;或者T在退股后,假设公司经营失策,资产不断缩水(但未到资不抵债的情况),此时公司起诉宣布退股协议无效,要求T返还已收取的退股款,对T而言,亦是无妄之灾。当然,如果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而T又存在抽逃出资,则此时债权人自可依《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第14条的规定,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至于未办理减资手续,这属于股东要承担补充责任的理由之一。综上,此种情形的退股协议,在公司、T、以及股东内部之间,亦当属有效。 三、最高院(2014)民提字第00054号案的简要介绍 该案的具体判决内容见如下链接:http:///b/834326 1.案情简介 甲公司有ABCD四个股东,2008年6月,甲公司决定增资扩股,为此T于日向甲公司投资510万元,甲公司于日修改公司章程,确认T享有公司30%的股权,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日,甲公司全权负责人唐某向T出具了一份《借条》,内容为“借到T人民币510万元,此款已于日打入公司账户,由公司承担信用社利息(该投资款系T向信用社借款而来。本文作者注)和本金归还,期限为一年半,若到期未能偿还作为债转为公司股金。”期间,唐某于日、日向T账户内打入110万元,于日,唐某又将400万元打人T的账户。现T起诉要求确认享有相应股权,并要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一、二审裁判理由及结论 《借条》已将当事人之间的投资关系转化为借款关系,并非抽逃出资,未违背法律规定。结论:驳回T的诉讼请求。 3.最高院裁判理由及结论 (1)关于T是否取得股东身份。T已向甲公司投资510万元,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确认其股东身份(占有30%股权),T也多次参与公司股东会,故T享有股东权利。 (2)关于T对甲公司的股权,是否已经转变为债权。最高院否定之,理由为:第一,股东抽逃出资会减少公司资本,动摇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侵害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为公司法所严禁。本案中,即使是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转变为借款,也属无效行为,T不应该无效行为而丧失股东身份。尤其要强调的是,抽逃出资不限于抽逃注册资本中已经实缴的出资,在公司增资但未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股东抽逃出资,同样为公司法禁止。第二、《借条》不能证明T对甲公司的出资已经转变为借款。 (3)结论:改判支持T的诉讼请求。 四、对最高院(2014)民提字第00054号案的评析:T是否取得、丧失股东身份
首先,T向甲公司投资510万元,甲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确认T享有30%的股权,这一事实为各方当事人所不争。鉴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不以工商登记为要件,故虽未办理工商登记,T仍成为甲公司的股东,故T已取得股东身份。 其次,甲公司全权负责人唐某向T出具借条,并约定归还510万元的期限,事实上,唐某也已经陆续归还。从这一过程来看,T与甲公司实际已经达成了退股协议,而且已经得以履行。如本文在开篇所假设的几种退股情形,退股行为并不必然属于抽逃出资,如果公司有赢余,用赢余支付退股款,不属抽逃出资。最高院在判断T的退股行为时,并未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就断定T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显有不当之处。退而言之,即便本案确实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退股的法律效力也不应予以否定,盖退股只会影响股东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债权人,则无论退股有效还是无效,债权人均可获得救济,而在公司与T,T与其余股东之间,退股的意思表示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否定其退股效力,当属法院自作多情。综上,最高院以抽逃出资为由否定T之退股行为之效力,当有可议之处。 五、余论 有人提出,退股协议,以办理减资手续为生效要件。对此,本文认为,退股后,不一定导致资本减少,此时无须办理减资手续,如果确实导致资本减少的,股东要对外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减资手续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退股协议的生效要件。 另外,如果退股协议签订后,一方未支付退股款,T是否仍享有股东身份?就此,本文认为,股权并非物权,其转让,只要当事人达成转让的合意即可(学理上,称之为准物权行为)。同样,在退股协议中,双方如果达成了退股的合意,则T即丧失了股东身份,至于丧失股东身份的对价(即退股款)是否已经支付,属于买方的合同义务是否履行的问题,不影响T的股东身份之丧失。当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约定丧失股东身份的条件,正如最高院(2014)民提字第00054号案中,公司与T在《借条》中所约定的,以在一年半内归还510万元投资款及其利息,作为丧失股东身份的条件。在该案中,甲公司已经支付了510万元的本金,至于利息有无支付、其起算点如何,最高院则认为甲公司尚未支付足额利息,故T仍享有股东身份。如果甲公司确实未在约定其间内足额支付利息,则退股协议未生效,T自然仍是股东,就此而言,最高院的判决结论当属正确。但其对于有关T存在抽逃出资,并认为影响退股效力的论述,则不得不辩,此亦是本文之目的。
TA的最新馆藏[转]&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欢迎您来到我的个人主页!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直接打电话与我沟通。我会及时的帮您解决法律问题。
北京首席律师北京知名律师刘洪伟律师
您所在的位置: > >
> 文集内容
解决问题总数: 1241
所在地区:北京 - 北京
手  机:
电  话:
邮  箱:
(咨询说明来自法律快车,将获得优先解答)
执业证号:89945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2-3层
诉讼费快速计算器
输入涉案标的( 即涉案金额 )
费用计算结果
1、主要适用于标的明确的财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的计算;
2、根据日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计算(元);
3、不明之处请咨询本律师。
标  题:
发文字号:
颁布单位:
股东可以请求退股退出公司经营的几种情况
作者:刘洪伟  时间:     浏览量:0  
一.协议退股:股东可以将股份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二:法定退股:发生法定的事由股东可以请求退股。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所说的九十日为除斥期间,股东应当在90日内诉讼,如在此期间未起诉的,该请求权消灭,股东不得再起诉。该事件一般以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三.公司解散,持有公司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为股东退出公司经验的途径,可以说股权转让是最便捷的方法,发生以上情况公司拒绝收购股东的股权时,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股东退股流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