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临时雇工受伤工作期间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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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临时喊去做小工受伤了责任如何认定
浙江在线10月17日讯
 被人临时喊去做小工,却不慎摔伤,事故发生后,才知道喊自己去做工的并不是真正的东家,那么受伤的责任该怎么认定呢?近日,上虞法院一审判决这起《新劳动法》颁布后该市首起劳动关系争议案件,认定双方并未建立起劳动关系。
  许某在崧厦经营着一家石材经营部,其日常的经营管理由其丈夫王某负责。2007年8月,某钢球厂向该经营部购买一批花岗石,双方约定按实际铺设完成的面积计算总价格。约定后,王某让谢某、葛某等人去铺设,双方对铺设时间,工作方式、结算方式均未作约定。而按行业惯例,一般按铺设面积计算来结算。日,谢某临时有事没有参加铺设,葛某因铺设石材需要帮手,自行叫来亲戚张某做小工。下午1点半左右,50多岁的张某在吊机上搬运黄沙、水泥时,因吊机缺乏安全措施,不慎从二楼跌落,导致张某后脑破裂,右腿折断。事发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石材经营部垫付了部分治疗费。
  此后,张某向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于需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才能给予工伤认定,去年年底经劳动仲裁,张某与石材经营部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张某不服,故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与石材经营部自日起已建立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而张某是由葛某临时找来到铺设花岗石施工场地来做小工,工作岗位不是由石材经营部的零售性质决定的正常工作岗位;张某参与的岗位不受石材经营部的安排、指挥与管理,张某的工资报酬由葛某按工支付,所以张某与被告石材经营部之间不存在劳动力的让渡与劳动报酬的交换关系。故一审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昨天,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由于社会上存在着诸多如张某类似的用工方式,因而该案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作为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应该做一些必要的自我防范工作,注意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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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帮帮帮工地上临时工受伤,向谁追索工伤赔偿?
临时工受伤,如何追索工伤赔偿?
李某在A公司所承建的招待所工地木工组打工。打工中,未签定书面用工合同,但与木工组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6月24日李某在加工木穴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其右手大拇指和食指被高速转动的电锯锯伤,木工组承包人带李某到私人医院草草包扎,但未住院治疗。事发后一个多月,李某才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 天后出院。出院后,李某找A公司赔偿医疗费无果。
由A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李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误工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车旅费,提取病历费,共计16466.05 元。
对于本案的关键是,首先零时用工是否按合同工或者正式职工待遇;其次原告的损伤是否构成工伤,该损伤由谁来赔偿的问题。
建立劳动关系应签定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社会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或个体老板经常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但没有劳动合同,不能绝对排除劳动关系,劳动法律法规承认非契约劳动关系,亦即事实劳动关系。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原告虽然是在被告的工地上系零时用工,但是与之形成了劳动关系,其在工地上形成的伤害,应当与其他职工一样对待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原告的工伤应该由用人单位来赔偿,同时,如果是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由承包经营单位来赔偿。由于该工程分包,承包方下落不明,本案定用人单位为被告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在赔偿原告的损失后,对承包方有追偿权。
1、用人单位非法使用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包工负责人非法使用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
3、建设工程由若干企业承包或者企业实行内、外部经营承包时,则工伤保险责任应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
4、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工作岗位,仍须使用临时工,他们因工死亡和因工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固定工的劳动保险待遇执行。
在《工伤保险条件》中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临时工与企业的职工一样,符合法定情形的,均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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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雇工受伤谁来赔?
法院:只能享受医疗费和误工费,无权获得其他工伤赔偿
职工发生工伤需要工伤进行赔偿的前提,是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属于雇佣关系的受伤算工伤吗?下面这起案例,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帮助劳动者了解雇佣关系的本质区别,从而在发生纠纷时正确维护自身权益。  ■事件:在职职工兼职时受伤讨说法  37岁的冯某是保定市某石材有限公司职工。由于工资偏低,冯某经朋友张某介绍找了一份兼职工作――为某装卸公司从事临时、有偿的卸车工作。2015年6月,冯某在为装卸公司卸车的过程中,小拇指骨折受伤。事后,李某支付了冯某的医药费并达成协议,由李某再一次性支付冯某生活补助费、后续医疗费、今后的技能培训费共计13000元。协议达成后,李某按约定支付了冯某13000元。事后,冯某了解到,小拇指骨折能被评定为10级工伤,可获得至少不低于3万的赔偿。如果冯某要到劳动部门申报工伤,首先必须向劳动部门递交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但装卸公司并没有和冯某签订劳动合同。  为了证明自己和装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冯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其与装卸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过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冯某和装卸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装卸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冯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庭上,装卸公司称,冯某和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只是将卸石板的工作承包给了李某夫妇,并按照20元/车的价格和李某结算。冯某只是李某雇请的,冯某的伤应由雇用他的李某以及其本人负责,与装卸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而冯某则认为,只要自己在装卸公司干活,双方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冯某和装卸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观点: 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冯某究竟是不是装卸公司的员工?  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张雪敏律师表示,如何认定冯某是不是单位的员工,关键在于区分冯某是装卸公司招用的职工,还是李某个人雇请的帮工。  雇工是一种雇佣关系,雇工受雇主的雇请而为雇主做工,雇主给雇工支付劳动报酬。雇工一般都是短期行为,时间上以完成一定数量的工作为期限。个人雇工因其短期性、临时性和不确定性,一般不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大都为口头协议。雇主只是按时给雇工开工钱,别的一概不管,更不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工伤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事劳动的公民,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事故应该是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工作,或虽不在本岗位工作,但由于其所在单位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管理不善,以及本单位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从事工作时,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质特征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兼职行为,因此,冯某可以和两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本案具有特殊性:装卸公司将装卸业务承包给李某个人,冯某由李某支付工资报酬;冯某完成的是李某指派的工作、接受李某的管理。因此,即使法律没有禁止兼职行为,但冯某只是李某招用的帮工,而不是公司招用的职工。  本案中,由于冯某不是单位的员工,而是李某招用的帮工,所以,李某只需要支付冯某的医疗费和误工费。  法院最终裁决:李某和冯某最初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冯某无权获得其他的工伤赔偿。  ■本报记者张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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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工作期间受伤单位要负责吗?
宾馆临时工在打扫卫生时从板凳摔下导致膝盖骨裂需要手术
汤桃根律师江西-南昌
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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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
吴飞律师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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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的。
马云秀律师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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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工伤待遇
姚如发律师天津-河西区
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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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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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孟德艳律师天津-南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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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申请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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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还可以输入1000字问:临时工认定工伤及补偿标准答:临时工,作为计划经济下的用工形式,是相对于正式工(固定工)而言的,年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临时工管理定中,明确“临时工”系指用于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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