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民三权是什么意思退出三权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十一部委联动户籍改革:农民进城不必退出“三权”
每经记者 张雯 发自北京
7月3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规定将由公安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和法制办等十一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并明确提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局长赵阳在发布会上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是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多部法律明确赋予农户的集体义务权利,集体收益分配权也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因此必须依法保护农民的这三项重要的权利。
&要让农民进退有路,使城镇化推进过程更加平顺、更加和谐。&赵阳表示,城市政府要为农民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
农民权益易受侵害/
事实上,对农民进城是否要以放弃&三权&为前提,已在业界争论多时。
农业部一位规划设计研究员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农民的产权不明晰、收益分配权缺位、参与权不足,往往使得农民权益遭受侵害,&被上楼&却无法承担城市生活成本,陷入贫困&。
农民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对其产权的缺失是制约农民权益维护的一个重要原因。&多数违规违法占地事件中,都有农民权益遭受侵害。&一位地方官员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违规违法占地的形式有以租代征、违规扩大或设立各种工业园区以及未批先用先占&。而其中最常见的以租代征手段,貌似是村级组织出租、农民自愿,但实际上,有相当部分是村干部和上级政府出面做工作的结果,某些地区在新建小城镇中甚至采取强征强拆的方式强迫农民交出耕地、同意拆房,并收回农民的承包经营权证。&这是对农民权益的严重侵害&。
另一方面,农民收益分配权的缺位,致使农民享受不到城镇化进程的利益分割。
&农产品收益、出卖劳力所得、集体资产经营分红,是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获取收入的来源,尤其是集体土地经城乡土地统筹后,可分配给集体中农民的增值收益,是其进城后的重要保障。&上述地方官员对记者表示,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尚未建立合理完善的城乡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且透明度不高,无法调动农民参与城乡一体化建设的热情和主动性。
制度保障&三权&不失/
在谈及如何保障农民进城&三权&不失时,赵阳表示,当前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落实中央关于稳定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并且长久不变的政策,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办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同时,也正在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的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切实保护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为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保障进城农民&三权&不受侵害,《意见》指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事实上,已有多个省份就如何保障进城农民&三权&问题进行了试点探索。
山东省德州市就以出台 《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方案》的方式指出,要严格按照市场价格征用农村土地,合理补偿地上附着物;宅基地及农民投资建设的合法附着物,其补偿资金归农民所有;村内道路、集体投资建设的合法附着物及土地,其补偿归集体所有;对通过增减挂钩实现的土地指标收益,要明确农户与村集体分配关系。
浙江省湖州市则出台 《德清县城乡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将村级经济合作组织全部完成了股份合作制改革基础工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后,股权分红直接入账。
并将重点保障在改革过程中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以及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同时,保障农民可自由选择到城镇落户。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推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成农业部相关司局今年工作重点任务。
赵阳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将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需要全面和均等化,有关进城农民&三权&的制度安排和相关的法律也必然将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力推农民工市民化 总理强调政府做好服务
每经记者 胡健 发自北京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会议共提出四大举措,分别是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和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文化服务,推动体育、文化等设施向农民工同等免费开放。
农民工市民化契合户改
会议指出,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适应&新四化&同步发展要求,以人为本、改革创新,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有利于造就支撑产业转型升级的较高素质劳动新军,促进扩大消费的新群体,参与城市发展、共享发展成果的新市民,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恰好也在昨天,官方正式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新政,多项内容与国务院提出的四大举措相契合。
比如昨日的常务会议提出,要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计划,鼓励各地改扩建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技工院校,努力让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
人社部副部长杨志明表示,按照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 (年)》要求和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从今年起在全国启动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每年培训2000万人以上。
此外,会议明确,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和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
会议还指出,促进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及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并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将农民工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范围,逐步将有意愿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将住房保障和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农民工。
政府需强化服务意识
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事关全局。要重点推进长期在城市居住、有相对固定工作的农民工有序融入城市,并关心和帮助灵活就业农民工,使亿万农民工工作有着落、生活有保障、精神有家园。
李克强说,在中国经济增长过程中,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发挥了十分巨大、同时也是不可替代的作用。有研究显示,中国近几十年快速发展靠的是人口红利,这个红利很大程度上就是农民工的贡献。
他指出,农民工是个差异化很大的群体。有些只是短期在城市灵活就业,有些则长期居住在城市并有相对固定的工作,还有一些则生在城市、长在城市,属于&新生代&农民工。对于这些差异化群体,政府的服务工作不能&一勺烩&,要认真推行差异化服务政策。
李克强特别强调,对于长期居住在城市并有相对固定工作的农民工,要逐步让他们融为城市&新市民&,享受同样的基本公共服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不能把他们视为城市的&二等公民&。
官方统计显示,2013年农民工总量增长2.4%,达2.69亿人,但同比增幅回落了1.5个百分点。其中外出农民工增长了1.7%,达1.66亿人,但同比增幅也回落了1.3个百分点。其中受教育程度较高,要求融入城镇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占农民工的70%以上。
李克强要求各级政府要特别强化&服务意识&,&我们要正视这样一种现实:农民工不仅过去、现在而且将来,始终是中国经济功勋卓著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支撑中国迈向小康社会的生力军&。
中国社科院人口所所长蔡昉曾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说,由于农民工的行为是短期行为,一般40岁左右就倾向于退出城市就业,农民工市民化可以稳定他们的预期,大幅提高他们劳动参与率。
他说,农民工在城市就业中权重较大,总的劳动参与率就会相应提高。如果每年劳动参与率提高一个百分点,潜在增长率就能提高0.88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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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部委联动户籍改革:农民进城不必退出“三权”
      7月3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规定将由公安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和法制办等十一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并明确提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局长赵阳在发布会上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是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多部法律明确赋予农户的集体义务权利,集体收益分配权也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因此必须依法保护农民的这三项重要的权利。
      “要让农民进退有路,使城镇化推进过程更加平顺、更加和谐。”赵阳表示,城市政府要为农民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
      农民权益易受侵害
      事实上,对农民进城是否要以放弃“三权”为前提,已在业界争论多时。
      农业部一位规划设计研究员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农民的产权不明晰、收益分配权缺位、参与权不足,往往使得农民权益遭受侵害,‘被上楼’却无法承担城市生活成本,陷入贫困”。
      农民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对其产权的缺失是制约农民权益维护的一个重要原因。“多数违规违法占地事件中,都有农民权益遭受侵害。”一位地方官员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违规违法占地的形式有以租代征、违规扩大或设立各种工业园区以及未批先用先占”。而其中最常见的以租代征手段,貌似是村级组织出租、农民自愿,但实际上,有相当部分是村干部和上级政府出面做工作的结果,某些地区在新建小城镇中甚至采取强征强拆的方式强迫农民交出耕地、同意拆房,并收回农民的承包经营权证。“这是对农民权益的严重侵害”。
      另一方面,农民收益分配权的缺位,致使农民享受不到城镇化进程的利益分割。
      “农产品收益、出卖劳力所得、集体资产经营分红,是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获取收入的来源,尤其是集体土地经城乡土地统筹后,可分配给集体中农民的增值收益,是其进城后的重要保障。”上述地方官员对记者表示,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尚未建立合理完善的城乡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且透明度不高,无法调动农民参与城乡一体化建设的热情和主动性。
      制度保障“三权”不失
      在谈及如何保障农民进城“三权”不失时,赵阳表示,当前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落实中央关于稳定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并且长久不变的政策,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办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同时,也正在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的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切实保护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为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保障进城农民“三权”不受侵害,《意见》指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事实上,已有多个省份就如何保障进城农民“三权”问题进行了试点探索。
      山东省德州市就以出台 《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方案》的方式指出,要严格按照市场价格征用农村土地,合理补偿地上附着物;宅基地及农民投资建设的合法附着物,其补偿资金归农民所有;村内道路、集体投资建设的合法附着物及土地,其补偿归集体所有;对通过增减挂钩实现的土地指标收益,要明确农户与村集体分配关系。
      浙江省湖州市则出台 《德清县城乡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将村级经济合作组织全部完成了股份合作制改革基础工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后,股权分红直接入账。
      并将重点保障在改革过程中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以及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同时,保障农民可自由选择到城镇落户。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推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成农业部相关司局今年工作重点任务。
      赵阳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将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需要全面和均等化,有关进城农民“三权”的制度安排和相关的法律也必然将进一步完善和调整。(记者 张雯)  (原标题:十一部委联动户籍改革:农民进城不必退出“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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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发改委:探索进城落户农民“三权”有偿退出机制
来源:综合
作者:北京晨报
原标题:今年我国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
  据新华社电 由国家发改委组织编写的《国家新型城镇化报告2015》19日在京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司长徐林19日说,2016年我国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中,将拓宽落户通道,督促各个地区特别是主要城市,即外来人口聚集地区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宽松的户口迁移政策。
  “很多城市很多地方放开了落户政策,但只放开了对本地的落户政策,这是普遍现象,是不合理的。在户籍人口落户方面不应该有本地人和外地人的歧视。”徐林在国家发改委当日举行的发布会上说。
  据介绍,今年我国将努力推进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加快实施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全面实施财政资金、建设资金、用地指标与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的“三挂钩”政策。
  “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到2020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目前我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39.9%,未来还要提高5个百分点,相当于要有1亿人在城镇落户,这个任务非常艰巨。”徐林说,即便到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仍然有2亿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这部分人的市民化主要体现在基于居住证制度的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徐林说,今年我国将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并设定了全年培训农民工2100万人的计划,同时将探索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答记者问
  越来越多的农民工不太愿意进城落户
  记者:很多农民工不愿意户口落到城市。城镇化到底是政府在主导农民工,还是只是为了让他落户而落户呢?如果完成不了落户的任务或者城镇化率,到底应该怎么来应对?
  徐林:“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45%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是个预期性的目标,不是约束性的目标,所以不存在强力去推进、一定要达到45%的设定。
  我们也发现越来越多的农民工不太愿意再进城落户了。这里面的原因很复杂,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国农民在土地产权上有特殊的权利,有农村承包地的承包权,有农村宅基地的权利。所以很多农民会自己做出判断,如果觉得他在农村的产权给他带来的好处比他进城之后政府赋予他的福利和好处更有吸引力的话,他可能会选择不落户,这是他的自由,没有人会强迫他去落户,因为农民工落户是在自愿的基础上。但是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离城市或者城镇比较近的地区,而在偏远地区的农民,那个地方的宅基地不值钱,承包地挣到的钱是很有限的。
  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我相信他们绝大多数人不愿意回去,回去也不愿意种地,肯定更倾向于城市的生活,但是必须要让他在农村的权益能流转或者自愿有偿退出,这样的机制建立起来之后农民可以自己选择,把他在农村的权益变现之后到城市来落户。目前这套机制还没有很好建立起来,这是下一步需要探索的问题。
(责任编辑:潘奕燃 UN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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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委书记王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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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农民有偿退出三权好久正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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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王书记:&&&&您好!前不久成都成为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其中提到农民可以有偿退出三权。成都农民有偿退出三权好久正式实行?好久可以报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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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成都市农委&&&&
&&&&网友:您好!&&&&留言收悉。现就您提出的成都等地率先试点农民进城有偿退出“三权”问题回复如下:&&&&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今年我市申报并获批了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7项试验项目。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试点是试验项目之一,试验内容包括: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审查制度,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服务机制,探索建立退地农户社会保障制度等。&&&&目前,试验工作刚刚开始。2015年,我市拟在温江、新都、邛崃等部分区(市)县的局部区域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试点。凡在试点范围内已进入城镇居住生活,并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欢迎您到所在地农村发展局作进一步咨询,若在首批试点区域范围内,可自愿提出申请。其他改革项目,还在争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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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有偿退出土地“三权” 专家:不能由政府定价
  (原标题:叶兴庆:“建议成立公益性的农村土地收储公司”)  7月3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虽然《意见》提出要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但这对原来的农业户口持有者而言没有实际意义。”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叶兴庆表示,农民最主要的财产还是土地,因此如何维护其土地权利显得至关重要。  就如何解读《意见》中提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了叶兴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何认定?  《21世纪》:《意见》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这对原来的农业户口持有者而言意味着什么?  叶兴庆:这是一个标志性的举措,但对原来的农业户口持有者而言并没有实际意义,没有“含金量”。因为对原来的农业户口持有者而言,其社会福利还是按照原来的制度去走,没有任何变化。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更多的是一种名称和概念上的变化,对城乡二元体制没有任何触动。  《21世纪》:《意见》提出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你认为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保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叶兴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目前国家并没有统一的制度安排。一些地方在农村承包土地的初始分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农民股份合作组织成员认定上,各有各的做法。我认为,考虑到我国各地的情况差别很大,应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意愿,尊重其内部集体决策的结果。  在这个过程中,要防止村委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的干预。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农村,比如一些大城市的郊区,集聚了比较多的外来人口,人口构成复杂,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数量要比村民自治组织成员的数量少,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数量要比村民自治成员的数量多。两者外延不同。同时,两者的产生程序也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人民公社延续继承而来,而村民自治组织成员由《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界定。所以,代表常住村民利益的村委会不能干预代表集体成员利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  关于如何确保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实际上从集体财产权的权能上来看,已经大大突破了收益分配权。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国家要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实际上将过去我们理解的“收益分配”1个权能拓展到了6个权能。从保障机制上来看,我建议要进一步把农村的集体财产清产核算,量化为股份,分到每一个有资格的集体成员,赋予他们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土地产权流转应公开、透明、规范  《21世纪》:《意见》提出,要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里说的农村土地产权流转交易仅仅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财产权?参与交易的主体有无限制?  叶兴庆:先说农村土地产权流转交易的范围。第一,根据今年一号文件的精神,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承包权和经营权两种权能,其中,承包权作为一种成员权,具有鲜明的人身属性,不能流转,能够流转的只能是承包地的经营权。第二,根据我对《决定》的理解,农村产权流转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但宅基地上的农民住房财产权可以抵押、担保、转让,但在流转的时候要到当地的土地登记管理部门去登记备案;对农村集体财产权,由于我国已经将其权能拓展为6个权能,其中的抵押和担保权能已经具有了流转交易的性质。  再说交易主体的限制。对承包地的经营权的交易主体没有限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流转,各地的做法不同,从浙江乐清和安徽20个县区开展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情况来看,转让的受让方限于本县内的农村居民,城市居民不能购买农民住房;对农村集体财产权的转让,实际上现实中发生的案例比较少,有些地方受让的主体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也有个别的地方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优先的基础上,也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外部扩展,但在这种情况下就会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  《21世纪》:你认为如何规范农村土地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叶兴庆:最重要的是要确保农村土地产权流转公开、透明和规范。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农村集体财产权的流转,一定要在有形的市场上去交易,不能在私下交易。我在广东调研的时候发现,在一些农村因为村委会干部随意处置了农村集体财产,引发了村民的不满。  进城落户农民如何有偿退出“三权”?  《21世纪》:《意见》提出,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 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那么进城落户农民如何有偿退出“三权”?  叶兴庆: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要看进城落户农民在城市就业和生活的情况,如果他在城市里安稳下来了,认为不再需要把农村土地作为未来生活的最后保障时,可以通过市场的方式有偿退出,退出价格也不能由政府定价。  但政府在这个过程中也可以有所作为。有学者曾经建议,能否成立一个公益性的农村土地收储公司。进城落户农民一家一户地有偿退出“三权”不便操作,那么可以由这家土地收储公司统一收购,收购后进行整理,再出租给农业的规模经营者。同为小农经济的法国就是这么做的,我认为我们可以借鉴这种做法。  实际上在地方已经有了类似尝试,比如在宁夏的个别县,用水库移民的扶持资金收购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土地,再发包给水库移民去耕种,这种方式既帮助进城落户居民实现了“三权”的有偿退出,也有效地为水库移民提供了安置方式,值得鼓励和推广。  《21世纪》:为了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权利是否应当从当前的用益物权升级为所有权?  叶兴庆:改革开放30多年来,农民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一直在扩张。根据《物权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其权能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尽管没有明确赋予农民处分权能,但实际上农民早已获得了出租、转让等部分处分权。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这使农民获得的处分权进一步丰富。但处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继承权仍未明确赋予农民,从这个意义上讲,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是一种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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