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去哪里拿钱砸死我吧

我的工龄去哪了?有人教你这样规避工龄风险!
来源:法易网
时间: 16:51:33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劳动关系。随着现实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中涉法纠纷层出不穷。
对于劳动者而言,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掌握自身的“权”?对用人单位,如何预防和应对劳动争议纠纷,明确梳理自身的“责”?相关法律法规如何适用?
本期小编为大家带来一则有关工龄的典型案例,希望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让大家了解规避工龄的风险,以推进劳动关系在法治进程中的和谐发展。
规避工龄的风险——
我的工龄去哪了?
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汽车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汽车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据了解,陶某先后在A公司、B公司工作。在双方发生纠纷后,陶某主张,她在A公司的工作期间是日起至日。但是,A公司、B公司则主张陶某于日至日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于日至日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另,两公司人事上有共同的管理中心进行调配,有一名共同的股东。陶某从A公司转到B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等不变。
那么,“日-日”期间工作年限,该由谁举证?
一审法院认为,陶某在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转入B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等不变,由B公司与其签订了期限从日起至日止的劳动合同,此情形应视为陶某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认定陶某与A公司之间劳动合同于日解除,并自日陶某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故陶某主张其与A公司自日起至日仍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陶某主张其与A公司自日至日存在劳动关系,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亦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陶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陶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陶某与A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时间问题。A公司虽主张陶某在日入职,但根据其与陶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至少于2009年1月即已建立劳动关系。故对A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A公司应自劳动者入职之日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但其未能提供职工名册等证据证明陶某的入职时间,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采信陶某的主张,确认其入职时间为日。
另外,根据A公司、B公司的陈述,两个公司人事管理上存在混同,且有共同股东,故A公司与B公司是关联公司,鉴于陶某在两公司的工作岗位和内容均没有变化,故认为A公司、B公司与陶某之间存在混同用工。而且,陶某虽与B公司于2014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A公司与陶某亦没有办理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解除手续,故确认陶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延续至其实际离职之日(日)。陶某主张其与A公司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为日至2016年的6月10日,予以采信,一审法院对此处理欠妥,予以纠正。
本案关键词
来源|广州中院民事审判庭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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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辞职是不是可以劳动局拿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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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都去哪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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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东方大律师A14工龄都去哪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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