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协议条款清单中哪些条款是比较关键的

投资协议的关键条款:4个常见风险、5个重要条款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投资协议的关键条款:4个常见风险、5个重要条款
0|0|暂无简介|
快法务,专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在线法律服务...|
总评分0.0|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0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更多文档?
你可能喜欢客服热线 9:00至22:00
您现在的位置: >
史上最全梳理:股权投资协议8大关键条款与7种退出方式
摘要:本文分别从交易结构条款、先决条件条款、承诺与保证条款等八大条款对“投资协议”进行梳理,常见的退出方式主要有 IPO、并购、新三板挂牌、股转、回购、借壳、清算等,以供参考。
在获得令人的尽职调查结论后,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本文分别从交易结构条款、先决条件条款、承诺与保证条款等八大条款对“投资协议”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在股权投资业务中,投资方通过对拟投资的标的公司进行初审后,会与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谈判,确定估值、投资交易结构、业绩要求和退出计划等核心商业条款,并签署“投资意向书”(Term Sheet)。
之后,投资方会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获得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就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
本文对投资协议的关键法律条款进行了概况梳理,供读者参考。
一、交易结构条款
投资协议应当对交易结构进行约定。交易结构即投融资双方以何种方式达成交易,主要包括投资方式、投资价格、交割安排等内容。
投资方式包括认购标的公司新增加的注册资本、受让原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少数情况下也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等,或者以上两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
确定投资方式后,投资协议中还需约定认购或受让的股权价格、数量、占比,以及投资价款支付方式,办理股权登记或交割的(如工商登记)、期限、责任等内容。
二、 先决条件条款
在签署投资协议时,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可能还存在一些未落实的事项,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为保护投资方利益,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相关方落实相关事项、或对可变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构成实施投资的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协议以及与本次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件均已经签署并生效;
2、标的公司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如股东会、董事会)、第三方和政府(如须)批准或授权;全体股东知悉其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并无异议,同意放弃相关优先权利;
3、投资方已经完成关于标的公司业务、财务及法律的尽职调查,且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政策、交易惯例或投资方的其它合理要求;尽职调查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或妥善处理。
三、 承诺与保证条款
对于尽职调查中难以取得客观证据的事项,或者在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至投资完成之日(过渡期)可能发生的妨碍交易或有损投资方利益的情形,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由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做出承诺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1、标的公司及原股东为依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或拥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备开展其业务所需的所有必要批准、执照和;
2、各方签署、履行投资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不会违反公司,亦不会违反标的公司已签署的任何法律文件的约束;
3、过渡期内,原股东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或在其上设置质押等权利负担;
4、过渡期内,标的公司不得进行利润分配或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标的公司的任何资产均未设立抵押、质押、留置、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负担;标的公司未以任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处置其主要资产,也没有发生正常经营以外的重大债务;标的公司的经营或财务状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已向投资方充分、详尽、及时的披露或提供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必要信息和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均是真实、有效的,没有重大遗漏、误导和虚构;原股东承担投资交割前未披露的或有税收、负债或者其他债务;
6、投资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保证及承诺在投资协议签订之日及以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
四、公司治理条款
投资方可以与原股东就公司治理的原则和措施进行约定,以规范或约束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的行为,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权限和议事规则,分配红利的方式,保护投资方知情权,禁止同业竞争,限制关联交易,关键人士的竞业限制等。例如:
1、一票否决权条款。即投资方指派一名或多名人员担任标的公司董事或监事,有些情况下还会指派财务总监,对于大额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公司股权或组织架构变动等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保证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投资后企业的规范运行。
2、优先分红权条款。《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股东之间可以约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红利,为保护投资方的利益,可以约定投资方的分红比例高于其持股比例。
3、信息披露条款。为保护投资方作为标的公司小股东的知情权,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如标的公司定期向投资方提供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重大事项及时通知投资方等。
五、 反稀释条款
为防止标的公司后续融资稀释投资方的持股比例或股权价格,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反稀释条款(Anti-Dilution Term),包括反稀释持股比例的优先认购权条款(First RefusalRight),以及反稀释股权价格的最低价条款等。
1、优先认购权。投资协议签署后至标的公司上市或挂牌之前,标的公司以增加注册资本方式引进新投资者,应在召开相关股东(大)会会议之前通知本轮投资方,并具体说明新增发股权的数量、价格以及拟认购方。本轮投资方有权但无义务,按其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按同等条件认购相应份额的新增股权。
2、最低价条款。投资协议签署后至标的公司上市或挂牌之前,标的公司以任何方式引进新投资者,应确保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不得低于本轮投资价格。如果标的公司以新低价格进行新的融资,则本轮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无偿向其转让部分公司股权,或要求控股股东向本轮投资方支付现金,即以股权补偿或现金补偿的方式,以使本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降低至新低价格。
六、 估值调整条款
估值调整条款又称为对赌条款(ValuationAdjustment Mechanism, VAM),即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向投资方承诺,未实现约定的经营指标(如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等),或不能实现上市、挂牌或被并购目标,或出现其他影响估值的情形(如丧失业务资质、重大违约等)时,对约定的投资价格进行调整或者提前退出。估值调整条款包括:
1、现金补偿或股权补偿。若标的公司的实际经营指标低于承诺的经营指标,则控股股东应当向投资方进行现金补偿,应补偿现金=(1-年度实际经营指标÷年度保证经营指标)×投资方的实际投资金额-投资方持有股权期间已获得的现金分红和现金补偿;或者以等额的标的公司股权向投资方进行股权补偿。但是,股权补偿机制可能导致标的公司的股权发生变化,影响股权的稳定性,在上市审核中不易被监管机关认可。
2、回购请求权(Redemption Option)。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标的公司的业绩达不到约定的要求或不能实现上市、挂牌或被并购目标,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购买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以实现退出;也可以约定溢价购买,溢价部分用于弥补资本或基础收益。如果投资方与标的公司签署该条款,则触发回购义务时将涉及减少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程序较为复杂,不建议采用。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投资方与标的公司股东签署的对赌条款是签署方处分其各自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投资方与标的公司签署的对赌条款则涉及处分标的公司的财产,可能损害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或导致股权不稳定和潜在争议,因而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所以,无论是现金或股权补偿还是回购,投资方都应当与标的公司股东签署协议并向其主利。
七、 出售权条款
为了在标的公司减少或丧失投资价值的情况下实现退出,投资协议中也约定出售股权的保护性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1、随售权/共同出售权条款(Tag-Along Rights)。如果标的公司控股股东拟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直接或间接地出让给任何第三方,则投资方有权但无义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控股东或者按其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将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股权售出给拟购买待售股权的第三方。
2、拖售权/强制出售权条款(Drag-Along Right)。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标的公司的业绩达不到约定的要求或不能实现上市、挂牌或被并购目标,或者触发其他约定条件,投资方有权强制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投资方与第三方达成的转让价格和条件,和投资方共同向第三方转让股份。该条款有时也是一种对赌条款。
八、 清算优先权条款
如果标的公司经营亏损最终破产清算,投资方未能及时退出,可以通过清算优先权条款(Liquidation Preference Right)减少损失。
应指出,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股东超出出资比例分取清算剩余财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虽然有以上规定,但是股东之间可以约定再分配补偿机制。例如,投资协议中可以约定,发生清算事件时,标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支付相关费用、清偿债务、按出资比例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后,如果投资方分得的财产低于其在标的公司的累计实际投资金额,控股股东应当无条件补足;也可以约定溢价补足,溢价部分用于弥补资金成本或基础收益。
股权投资的七种退出方式
所谓退出是指股权投资机构或个人在其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将其持有的权益资本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并实现投资收益的过程。中国股权投资历经 20余年的蓬勃发展,资产管理规模已经超过5万亿元,每年投资项目数量近万个,投资金额超4500亿元。常见的退出方式主要有 IPO、并购、新三板挂牌、股转、回购、借壳、清算等。
根据已披露的数据显示,2016年上半年投资机构完成退出交易2053笔,其中新三板挂牌1644笔,占到退出的80%;并购150笔,在数量上首度超过IPO,占比7%;通过IPO退出的交易为146笔;而通过回购、借壳等方式退出只占所有退出数量的2%。那这些退出方式各有哪些特点呢?
一、IPO退出:投资人最喜欢的退出方式
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nitial Public Offering),也就是常说的上市,是指企业发展成熟以后,通过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使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实现增值和退出的方式,主要分为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内上市主要是指深交所或者上交所上市,境外上市常见的有港交所、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等。
2016年上半年国内上市企业达61家,全球范围内总的有82家中国企业上市,居全球之首,而股权投资机构支持上市的企业为48家,实现退出的机构有146家;而在2015年,股权投资机构支持上市的企业多达172家,实现退出的机构有580 家。
在证券市场杠杆的作用下,IPO之后,投资机构可抛售其手里持有的股票获得高额的收益。对企业来说,除了企业股票的增值,更重要的是资本市场对企业良好经营业绩的认可,可使企业在证券市场上获得进一步发展的资金。
二、并购退出:未来最重要的退出方式
并购指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购主要分为正向并购和反向并购,正向并购是指为了推动企业价值持续快速提升,将并购双方对价合并,投资机构股份被稀释之后继续持有或者直接退出;反向并购直接就是以投资退出为目标的并购,也就是主观上要兑现投资收益的行为。
图 3:并购案例数及并购金额
通过并购退出的优点在于不受IPO诸多条件的限制,具有复杂性较低、花费时间较少的特点,同时可选择灵活多样的并购方式,适合于创业企业业绩逐步上升,被兼并的企业之间还可以相互共享对方的资源与渠道,这也将大大提升企业运转效率。
2016年上半年并购退出首超IPO,未来将会成为重要的退出渠道,这主要是因为新股发行依旧趋于谨慎状态,对于寻求快速套现的资本而言,并购能更快实现退出。同时,随着行业的逐渐成熟,并购也是整合行业资源最有效的方式。
三、新三板退出:最受欢迎的退出方式
目前,新三板的转让方式有做市转让和协议转让两种。协议转让是指在股转系统主持下,买卖双方通过洽谈协商,达成股权交易;而做市转让则是在买卖双方之间再添加一个居间者“做市商”。
2014年以前,通过新三板渠道退出的案例极为稀少,在2014年扩容并正式实施做市转让方式后,新三板退出逐渐受到投资机构的追捧。近两年来,新三板挂牌数和交易量突飞猛进,呈现井喷之势,2016上半年,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7685家。新三板已经成为了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最便利的市场。
对企业来说,鉴于新三板市场带来的融资功能和可能带来的并购预期,广告效应以及政府政策的支持等,是中小企业一个比较好的融资选择;对机构及个人来说,相对主板门槛更低的进入壁垒及其灵活的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制度,能更快实现退出。
四、借壳上市:另类的 IPO 退出
所谓借壳上市,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操作手段。
相对正在排队等候IPO的公司而言,借壳的平均时间大大减少,在所有资质都合格的情况下,半年内就能走完整个审批流程,借壳的成本方面也少了庞大的律师费用,而且无需公开企业的各项指标。
但证监会于6月17日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重组办法继2014年11月之后的又一次修改,旨在规范借壳上市行为,给“炒壳”降温。国家监管政策的日趋完善和壳资源价格的日益飙升也导致借壳上市日渐困难。
五、股权转让:快速的退出方式
股权转让指的是投资机构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套现退出的一种方式。常见的例如私下协议转让、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即四板)公开挂牌转让等。2016年上半年股权投资机构通过股权转让退出的交易有35笔。
就股权转让而言,证监会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虽然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的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但是在股权转让时,复杂的内部决策过程、繁琐的法律程序都成为一个影响股转成功的因素。而且转让的价格也远远低于二级市场退出的价格。
六、回购:收益稳定的退出方式
回购主要分为管理层收购(MBO)和股东回购,是指企业经营者或所有者从直投机构回购股份。
总体而言,企业回购方式的退出回报率低但是稳定,一些股东回购甚至是以偿还类贷款的方式进行,总收益不到20%。故而上半年通过回购退出的交易只有7笔。
回购退出,对于企业而言,可以保持公司的独立性,避免因创业资本的退出给企业运营造成大的震动,企业家可以由此获得已经壮大了的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同时交易复杂性较低,成本也较低。
通常此种方式适用于那些经营日趋稳定但上市无望的企业。
七、清算:投资人最不愿看到的退出方式
对于已确认项目失败的创业资本应尽早采用清算方式退回以尽可能多地收回残留资本,其操作方式分为亏损清偿和亏损注销两种。近五年清算退出的案例总计不超过 50家。
清算是一个企业倒闭之前的止损措施,并不是所有投资失败的企业都会进行破产清算,申请破产并进行清算是有成本的,而且还要经过耗时长,较为复杂的法律程。破产清算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方式,优点是尚能收回部分投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意味着本项目的投资亏损,资金收益率为负数。这也是我们广大投资者最不愿意看到的退出方式。
总体而言,各种退出方式各有优缺点,具体方式的选择还要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进行决定。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最重要的还是关注团队的整体实力、投资理念及投资项目,才能获得最满意的投资回报。
下一篇:下一篇没有了
本月市场追踪
截至日,中国证监会受理首发企业560家
受新旧发审委人员交接影响,本月上会企业22家,环比减少57.69%,通过率75%,IPO平均排队时长380.5天,排队时长较上月缩短50天。
10月并购重组上会企业7家,环比减少56.25%10月上会通过7家,通过率100%
一周市场热点
鼎实产品推荐
管理人自有资金跟投劣后级50%,近百个优...
基金类型并购基金
投资领域产业并购
已投机构盛世景,招商银行代销的资管计划
把握成长,攻防兼备,多家顶级投顾合作,追...
基金类型FOF基金
投资领域成熟期股...
已投机构盛世景,高特佳
专注投资于体外诊断蓝海领域,知名机构战略...
基金类型成长基金
投资领域体外诊断
已投机构高特佳,博雅生物,地方政府引导基金
微信手机端
微信订阅号
关于财富管理,您想要的都在这里!
客服热线:(9:00-22:00)
企业邮箱:.cn
声明:本网页产品信息及研究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实际操作或投资建议。法律顾问: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倪烨中律师
鼎实财富谨遵《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请阁下详细阅读本提示,并注册成为鼎实财富特定的合规投资者,方可获得鼎实财富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宣传推介服务。
我已阅读并接受此认定书
尊敬的鼎实财富用户: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您需要进行身份认证后才能访问。
手机号码:
我同意并已阅读
已有账号,马上
咨询电话:关于股权投资协议的最关键的条款解读  投资条款清单(Term Sheet) 核心条款解析
我的图书馆
关于股权投资协议的最关键的条款解读  投资条款清单(Term Sheet) 核心条款解析
关于股权投资协议的最关键的条款解读在股权投资业务中,投资方通过对拟投资的标的公司进行初审后,会与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谈判,确定估值、投资交易结构、业绩要求和退出计划等核心商业条款,并签署“投资意向书”(Term Sheet)。 之后,投资方会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获得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就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 律海扬帆法律编辑推荐下文对投资协议的关键法律条款进行了概况梳理,供大家参考。一交易结构条款投资协议应当对交易结构进行约定。交易结构即投融资双方以何种方式达成交易,主要包括投资方式、投资价格、交割安排等内容。投资方式包括认购标的公司新增加的注册资本、受让原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少数情况下也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等,或者以上两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确定投资方式后,投资协议中还需约定认购或受让的股权价格、数量、占比,以及投资价款支付方式,办理股权登记或交割的程序(如工商登记)、期限、责任等内容。二先决条件条款在签署投资协议时,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可能还存在一些未落实的事项,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为保护投资方利益,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相关方落实相关事项、或对可变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构成实施投资的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协议以及与本次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件均已经签署并生效;2、标的公司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如股东会、董事会)、第三方和政府(如须)批准或授权;全体股东知悉其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并无异议,同意放弃相关优先权利;3、投资方已经完成关于标的公司业务、财务及法律的尽职调查,且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政策、交易惯例或投资方的其它合理要求;尽职调查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或妥善处理。三承诺与保证条款对于尽职调查中难以取得客观证据的事项,或者在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至投资完成之日(过渡期)可能发生的妨碍交易或有损投资方利益的情形,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由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做出承诺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1、标的公司及原股东为依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或拥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备开展其业务所需的所有必要批准、执照和许可;2、各方签署、履行投资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不会违反公司章程,亦不会违反标的公司已签署的任何法律文件的约束;3、过渡期内,原股东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或在其上设置质押等权利负担;4、过渡期内,标的公司不得进行利润分配或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标的公司的任何资产均未设立抵押、质押、留置、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负担;标的公司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处置其主要资产,也没有发生正常经营以外的重大债务;标的公司的经营或财务状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5、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已向投资方充分、详尽、及时的披露或提供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必要信息和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均是真实、有效的,没有重大遗漏、误导和虚构;原股东承担投资交割前未披露的或有税收、负债或者其他债务;6、投资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保证及承诺在投资协议签订之日及以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四公司治理条款投资方可以与原股东就公司治理的原则和措施进行约定,以规范或约束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的行为,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权限和议事规则,分配红利的方式,保护投资方知情权,禁止同业竞争,限制关联交易,关键人士的竞业限制等。例如:1、一票否决权条款。即投资方指派一名或多名人员担任标的公司董事或监事,有些情况下还会指派财务总监,对于大额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公司股权或组织架构变动等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保证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投资后企业的规范运行。2、优先分红权条款。《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股东之间可以约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红利,为保护投资方的利益,可以约定投资方的分红比例高于其持股比例。3、信息披露条款。为保护投资方作为标的公司小股东的知情权,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如标的公司定期向投资方提供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重大事项及时通知投资方等。五反稀释条款为防止标的公司后续融资稀释投资方的持股比例或股权价格,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反稀释条款(Anti-Dilution Term),包括反稀释持股比例的优先认购权条款(First RefusalRight),以及反稀释股权价格的最低价条款等。1、优先认购权。投资协议签署后至标的公司上市或挂牌之前,标的公司以增加注册资本方式引进新投资者,应在召开相关股东(大)会会议之前通知本轮投资方,并具体说明新增发股权的数量、价格以及拟认购方。本轮投资方有权但无义务,按其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按同等条件认购相应份额的新增股权。2、最低价条款。投资协议签署后至标的公司上市或挂牌之前,标的公司以任何方式引进新投资者,应确保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不得低于本轮投资价格。如果标的公司以新低价格进行新的融资,则本轮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无偿向其转让部分公司股权,或要求控股股东向本轮投资方支付现金,即以股权补偿或现金补偿的方式,以使本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降低至新低价格。六估值调整条款估值调整条款又称为对赌条款(ValuationAdjustment Mechanism, VAM),即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向投资方承诺,未实现约定的经营指标(如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等),或不能实现上市、挂牌或被并购目标,或出现其他影响估值的情形(如丧失业务资质、重大违约等)时,对约定的投资价格进行调整或者提前退出。估值调整条款包括:1、现金补偿或股权补偿。若标的公司的实际经营指标低于承诺的经营指标,则控股股东应当向投资方进行现金补偿,应补偿现金=(1-年度实际经营指标÷年度保证经营指标)×投资方的实际投资金额-投资方持有股权期间已获得的现金分红和现金补偿;或者以等额的标的公司股权向投资方进行股权补偿。但是,股权补偿机制可能导致标的公司的股权发生变化,影响股权的稳定性,在上市审核中不易被监管机关认可。2、回购请求权(Redemption Option)。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标的公司的业绩达不到约定的要求或不能实现上市、挂牌或被并购目标,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购买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以实现退出;也可以约定溢价购买,溢价部分用于弥补资金成本或基础收益。如果投资方与标的公司签署该条款,则触发回购义务时将涉及减少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操作程序较为复杂,不建议采用。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投资方与标的公司股东签署的对赌条款是签署方处分其各自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投资方与标的公司签署的对赌条款则涉及处分标的公司的财产,可能损害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或导致股权不稳定和潜在争议,因而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所以,无论是现金或股权补偿还是回购,投资方都应当与标的公司股东签署协议并向其主张权利。七出售权条款为了在标的公司减少或丧失投资价值的情况下实现退出,投资协议中也约定出售股权的保护性条款,包括但不限于:1、随售权/共同出售权条款(Tag-Along Rights)。如果标的公司控股股东拟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直接或间接地出让给任何第三方,则投资方有权但无义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控股东或者按其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将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股权售出给拟购买待售股权的第三方。2、拖售权/强制出售权条款(Drag-Along Right)。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标的公司的业绩达不到约定的要求或不能实现上市、挂牌或被并购目标,或者触发其他约定条件,投资方有权强制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投资方与第三方达成的转让价格和条件,和投资方共同向第三方转让股份。该条款有时也是一种对赌条款。八清算优先权条款如果标的公司经营亏损最终破产清算,投资方未能及时退出,可以通过清算优先权条款(Liquidation Preference Right)减少损失。应指出,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股东超出出资比例分取清算剩余财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虽然有以上规定,但是股东之间可以约定再分配补偿机制。例如,投资协议中可以约定,发生清算事件时,标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支付相关费用、清偿债务、按出资比例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后,如果投资方分得的财产低于其在标的公司的累计实际投资金额,控股股东应当无条件补足;也可以约定溢价补足,溢价部分用于弥补资金成本或基础收益。投资条款清单(Term Sheet) 核心条款解析创业企业融资,无论是引入天使投资人还是风险投资机构,通常都是从签署一份条款清单(Term Sheet) 着手。 条款清单包含双方原则达成的有关投资的最核心的商业条款,并作为总览指导后续投资交割的完成。在此,我们对条款清单的主要条款进行梳理,希望对广大创业君能够有所帮助。  1、融资估值  惯常表述:“本轮融资投资后估值[*]万人民币或等值美元(包括[*]%的员工期权),投资人投资[*]万人民币或等值美元,获得[*]%的股权。”  融资估值具体会包括融资的估值、投资额及股权比例。本条款有两个需要考虑的核心点。第一点,需要明确提到的估值是投资前估值还是投资后估值。公司融资500万人民币,投资前估值2000万,相应投资人比例分别为20%,如果是投资后估值,投资人比例就变成了25%,差别还是很大的。 第二点, 需要明确员工期权是否包括在投资估值中。如包含在投资估值中,则意味着投资人的股权是不会被这部分期权稀释的,相应的创始人团队的股权会变少。如投资人投资后持股20%,投资后估值中公司预留10%的员工期权,那么创始团队股权就是70%。如员工期权不在投资后估值中,则投资人20%,创始人80%,后续双方一并按比例稀释提供10%的期权后,股权比例经期权稀释后最终为投资人18%,创始人72%,员工期权10%。  2、增资权  惯常表述:“本轮融资交割之日起[*]年内,投资人有权追加投资[*]万人民币或等值美元,获得[*]%的股权。”  增资权(warrant)是与融资估值相关联的条款。增资权条款是在一定时间内,允许投资人以一个提前锁定的价格对公司追加投资的权利。 增资权的价格通常比本轮融资价格有一定比例的提高。 增资权是投资人的一个单方权利,从公司角度讲,如果接受增资权条款,通常需要考虑的是尽可能缩短增资权的行权时间,以及提高增资权的行权价格。实践中也有将增资权价格定为下一轮融资的适当折扣价格。对于机构投资人,增资权额度通常会在基金层面做资金预留,后续需要对公司追加投资的,内部决策流程会相对便捷。  3、清算优先权  惯常表述:“一旦发生公司清算事件,投资人有权优先从可分配款项中获得投资本金加上年化[*]%的内部收益率,剩余的全部所得款项按比例分配给所有股东。”  优先清算权指的是指公司发生清算事件时,投资人希望优先获得清算收益的权利。优先清算权中又分为几类。一类是是参与型优先清算权,就是上面的表述,投资人获得优先清算额外,还可以按股权比例参与剩余清算资产的分配。这个对投资人是最有利的。第二类是非参与型优先清算权,投资人仅要求获得优先清算额,不参与剩余清算资产的分配。这个对公司其他股东相对有利。第三种是折衷方案,即约定如投资人按股权比例可获得的清算分配已经超过其原始投资成本的几倍(如两倍或三倍)时,投资人应该放弃优先清算权,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  这个条款中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点是什么情形会构成清算事件。除了通常我们了解的公司法界定的公司清算,解散等事件外,诸如所有股东将公司全部股权或公司控股权转让的并购交易,以及公司把绝大部分资产或者知识产权转让的资产处置交易,这类事件通常也会被视同为清算事件(虽然事实上并不清算公司),从而被要求按同样的清算分配原则来分配从该等并购交易或资产处置交易中获得的全部收益。  4、赎回权  惯常表述:“如果公司未能在投资完成后[*]年内实现合格IPO并上市,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赎回全部或部分股份。赎回价格为投资金额加上每年[*]的内部回报率。”  赎回权是指的是公司不能在一定时间上市或发生会对公司上市有实质性障碍的特定事件时,投资人要求按一定价格在公司退出的权利。这个条款通常是以一定期间内公司不能上市作为触发条件的,尤其是机构投资人,受限于其本身基金的运作年限,通常希望保留赎回权这一退出途径。但从另一方面讲,如果公司运作很差,无资金实力,赎回条款也很难执行。所以实践中,有些天使投资交易因投资额小且项目公司本身资金实力有限,投资人会考虑放弃赎回权安排。  5、反稀释权  惯常表述:“投资完成后,如公司发生新的股权融资,发行价格低于本次投资价格的,公司应无偿向投资人发行新的股份或采取其他方式,使得投资人全部股份的加权平均价格不高于新一轮发行价格。”  反稀释权是指的是投资完成后,如公司后续发生新的融资,投资人有权要求在新一轮融资估值低于投资人对公司投资时的投后估值时,通过相应机制保护他的权益不被稀释。  投资人要求的反稀释调整机制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完全棘轮(full ratchet)的反稀释调整机制,投资人的入资价格直接调整为后续新一轮融资的发股价格,以此调整投资人的股权比例。一种是加权平均棘轮(weighted average ratchet)的反稀释调整机制,这种机制下投资人调整后的价格是按一个加权平均的公式计算出来的,计算结果通常比新一轮的发股价格高一些,因而也是对公司及创始股东更为友好的一种反稀释调整机制。  反稀释调整机制在早期融资(种子轮及天使轮融资)中一般不会成为一个公司与投资人谈判的难点或重点,因为此时往往是公司融资价格最低的时候,将来发生反稀释调整的可能性非常小,即使有,调整的幅度也会很小。  6、创始人股份限制  创始人作为公司的核心运营团队,投资人对创始人的股权通常在确权机制(vesting)、转股限制、优先购买权(right of first refusal)及共同出售权(co-sale)的机制安排等几个层面的加以约束,以保持团队稳定性。  惯常表述:  “各创始人[25]%的股份将于交割后的一年时悉数归属,其余[75]%的股份将在之后三年内按月等额分期归属与确权;上市或公司出售前创始人不得处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  “经投资人同意的创始人的股权转让,投资人有权以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方受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或按股权比例与创始人一同向第三方出售股票。”  股权确权机制条款适用的情况下,创始人持有的股票为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创始人行使及享有完全的表决权和收益权,但是如果在确权期限届满前离职的,剩余未确权的股票将由公司无偿收回。 这个对早期高科技公司而言是相对惯常的股权限制机制。偏后期的公司,或者根据创始人在公司的服务年限以及投资资金的不同,相关确权股权的分配比例和确权期限也会有所不同。如确权期要求从公司成立之日起算,或要求投资人投资完成日即确权50%或更多股权等。 从另一个角度,拥有多名联合创始人的初创公司,设立限制性股票的确权机制有利于便捷的处理离职创始人的股权分配问题,保护坚守创始人及投资人的共同利益。  对于创始人股权转让限制条款,对于偏后轮的融资,创始人可以适当要求允许转让少数比例的股权,实现一定程度的财务退出。  优先购买权及共同出售权是在投资人同意创始人转让股票的前提下,给予投资人避免股权旁落或与创始人共同实现退出的权利。  7、董事席位及保护性条款  投资完成后,投资人通常会要求在公司委派董事,并就股东会及董事会的一些重大表决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股东会层面的表决权多集中在公司重大的资本变动事项,如增资,减资,清算,修改投资人权利等;董事会层面的一票否决权会涉及一些重大的运营,财务及人事事项。小的投资人不能委派董事的,通常会要求有一名观察员可以列席董事会。  是否给投资人董事席位以及投资人可获得多大范畴的否决权,通常视融资所处的阶段,投资人的投资额以及在公司的股权比重而定。同时,对于有多个投资人的情形,公司应尽可能避免每个投资人均有单独的一票否决权从而影响决策效率。  8、后续融资优先认购权  惯常表述:“如公司未来进行增资(向员工发行的期权和股份除外),投资人有权按其届时的持股比例购买该等股份。”  这个条款相对简单,通常这个条款又分为两类。一种如上述表述,投资人按持股比例参与优先认购,从而避免其股权比例的稀释。另一种是相对更利于投资人的,即公司后续融资,投资人有权购买全部或部分后续融资股份,投资人不购买的,才可向第三方融资。  9、领售权  惯常表述:“公司所有股东应签署领售权协议,约定如投资人(或投资人的多数表决)同意出售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应同意该等出售。”  传统意义上的领售权是投资人非常看重的一项控制权条款,赋予投资人在一定情形下要求公司所有股东通过并购交易以实现投资退出。上面的表述是最传统也是对投资人最有利的表述。实践中这个条款已经有一些更缓和的变通约定,比如增加领售权的行使门槛(即出售估值不低于各方约定的一个更高的估值),或者赋予创始人的多数股东拥有与投资人的多数股东一并行使领售权的权利,以使得领售权能体现多数股东的共同意志,还有就是给予创始人在投资人行使领售权将公司对外出售时的一个优先购买权。  10、创始人全职工作及不竞争  顾名思义,投资人希望创始人全部精力投入公司,为公司和股东争取最大利益。惯常的表述条款为:“公司创始人及核心管理层成员应承诺在公司上市满一年之前,全部个人工作时间和精力应服务于公司,不从事其他兼职或投资经营其他公司;以及从投资完成开始至离开公司的[*]年之内不参与任何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11、其他与投资推进安排相关条款  1) 交割先决条件  投资人通常会要求在正式交割打款前完成一些惯常的交割先决条件,如创始人及公司对公司各主要方面的陈述与保证,完成投资必要的审批与登记,投资人完成尽职调查,签署正式交易文等等。  2) 排他期: 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公司及其股东、管理层不得与其他方进行融资谈判,以使得投资人完成尽职调查及签约、交割流程。与正式的投资协议不同,条款清单因主要是对商业共识的原则性约定,大多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但排他期条款、保密条款例外,是确定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  任何的法律合同条款都是为商业目的服务的,依据公司融资所处的阶段、投融资双方所处态势等因素,各个条款的考量因素会有不同的侧重。
馆藏&10162
TA的最新馆藏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投资协议条款清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