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替儿子买保险受益人,受益人是父亲的名字,父亲犯了罪,钱还能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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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犯罪儿子应该举报吗?
&&犯罪,大义灭亲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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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给子女购买的保险,但保费是从子女的银行卡交的保费。这是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湖北-武汉&02-07 17:17&&悬赏 5&&发布者:kmboy1…… & 回答:(7)
想问下。父亲从他自己的银行卡把钱(4000)转账到我的银行卡,并用我自己银行卡里的钱给我自己购买保险(我自己是投保人和被保人,父亲是受益人)。(每年交保险都是父亲把他自己的钱转到我的银行卡,从我的银行卡中把保费扣掉,保存的有银行转账单)
想问下万一离婚时,对方有权分割这份保险(这算是父亲对子女的赠与还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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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回复时间:
您好,保险费只会给受益人。&对方无权得到
算父母对子女的赠与?
主要是保费是从自己的银行卡流入和流出。
您有转款凭证就可以
我就是像问下给自己购买保险所交的钱(是自己父亲银行转账到我自己的银行卡,并从我自己的银行卡中扣除,保存的有银行转账单),对方能对我所交的保费进行分割?
[湖北-武汉]
181579积分
回复时间:
一般认定为属于你方个人财产。
算父母对子女的赠与?
主要是保费是从自己的银行卡流入和流出。
有转账记录就可以。
[湖北-武汉]
回复时间:
你好,属于个人财产,有您父亲的转账记录可以证明
我就是像问下给自己购买保险所交的钱(是自己父亲银行转账到我自己的银行卡,并从我自己的银行卡中扣除,保存的有银行转账单),对方能对我所交的保费进行分割?
[湖北-武汉]
回复时间:
保单是属于个人财产,该保单属于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离婚后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是谁保险利益就是谁的。
我就是像问下给自己购买保险所交的钱(是自己父亲银行转账到我自己的银行卡,并从我自己的银行卡中扣除,保存的有银行转账单),对方能对我所交的保费进行分割?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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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您个人财产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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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一般保险受益人是谁按合约约定履行即可。
我就是像问下给自己购买保险所交的钱(是自己父亲银行转账到我自己的银行卡,并从我自己的银行卡中扣除,保存的有银行转账单),对方能对我所交的保费进行分割?
[湖北-武汉]
133005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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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保险金属于你个人。
我就是像问下给自己购买保险所交的钱(是自己父亲银行转账到我自己的银行卡,并从我自己的银行卡中扣除,保存的有银行转账单),对方能对我所交的保费进行分割?
你好,保存好你父亲给你的转账记录和相应的投保记录。现在是要离婚涉及到了这部分的保费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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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105012母亲杀父亲 儿子索赔保险金
原标题:母亲杀父亲 儿子索赔保险金
本报讯 (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汤峥鸣)妻子阿芳因一场感情纠葛将丈夫阿强杀害,并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时隔6年后,阿强的儿子军军得知父亲生前曾购买过一份保额30万元的意外险。军军遂提出保险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却以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为由,拒绝理赔。军军与奶奶李阿婆一起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给付军军和李阿婆保险金30万元。夫妻纠纷酿成悲剧生于1955年的阿芳,退休前曾是上海一家大型企业工程师。2005年,由于不堪忍受丈夫的外遇,阿芳向丈夫提出了离婚。在此后的几个月里,阿芳与丈夫为了离婚后财产分割的问题,陷入了更加激烈的争吵中。日晚,两人就财产分割问题再次发生争执。阿芳提出的索要离婚后生活费的要求,遭到了阿强的断然拒绝。次日凌晨1时多,阿芳来到书房,趁阿强熟睡之机,用榔头猛击其头部,阿强当场死亡。2007年2月,阿芳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提出保险理赔遭拒直到2011年,在一次与阿姨的通话中,儿子军军意外得知,父亲曾购买过一份意外保险,保额为30万元。于是军军便打电话向保险公司求证,得到了肯定的答复。由于当时家里比较乱,在给保险公司留了电话后,军军的阿姨也就没把这事放心上,直到6年后才首次向军军提起此事。此后,军军向保险公司要求补印保单,并提出保险理赔申请,但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军军与奶奶一起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能否免责成为焦点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本案的诉讼时效和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是否仍应当向其他受益人理赔,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保险公司提出,阿强遇害发生在2006年8月,但军军和李阿婆直到2011年8月才申请理赔,保险合同约定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事故发生的,在2年内不申请理赔的,丧失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军军表示,自己直到2011年7月才从自己的阿姨处得知父亲买过保险,因此诉讼时效并没有超过。李阿婆也称自己在诉讼前从不知道儿子有这份意外险。保险公司又提出,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不应当理赔。对此,原告方律师认为,军军和李阿婆没有参与杀害被保险人,2002年保险法中并没有规定某一个受益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其他所有受益人都不能理赔。诉讼请求获得支持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阿强曾将投保情况告知军军和李阿婆,而军军在2011年7月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因此诉讼时效应从2011年7月起算,原告方并未丧失诉讼时效。法院还认为,阿强在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其作为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作为遗产,保险公司应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阿强的妻子阿芳因其故意杀害丈夫的行为,丧失继承权。而军军和李阿婆作为被保险人阿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被保险人阿强保险金的权利。据此,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仍应赔付保险金。记者了解到,保险公司已主动与法院取得联系,向军军和李阿婆支付了理赔款。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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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指定确认书签名系伪造
死者法定法定继承人依法获得保险赔偿金
作者:王鑫
曲艺&&发布时间: 08:28:54
  近日,一起因单位为职工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出险后究竟谁应为受益人而引发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死者的法定受益人支付死亡保险赔偿金10万元。
  原告王某的父亲系该案第三人成都某机械制造厂的职工,今年6月其在上班期间触电身亡。而制造厂曾为包括王某的父亲在内的32名职工投保被告中华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于王的父亲死亡后保险公司未向王某赔付,故其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死亡保险赔偿金等共计为12万元,而制造厂则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而保险公司则辩称因制造厂提供了一份由王的父亲签名、内容为指定制造厂负责为其理赔及领取保险赔偿金的受益人指定确认书,保险公司因需核实保险赔偿金的受益人,故一直未予赔付。而第三人制造厂也提出,王的父亲死亡后,王某与其之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约定由制造厂就王的父亲因工死亡共赔偿9.8万元,保险赔付则由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制造厂办理,因此,该笔保险赔偿金的受益人应为王的父亲生前指定的制造厂,王的诉请应被驳回。
  案件审理中,经原告王某的申请,高新法院依法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制造厂提供的受益人指定确认书上王的父亲的签名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是该签名不是王的父亲本人书写。
  法院认为,王某及其法定代表人与制造厂鉴定的赔偿协议仅为双方就王的父亲死亡赔偿达成的协议,制造厂向王某支付的9.8万元其性质应为职工死亡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家属的经济补偿。赔偿协议中约定的委托制造厂办理保险赔付,也不是明确表示制造厂是保险赔偿金的指定受益人,而且制造厂提供的受益人指定确认书上的签名非王的父亲本人书写,制造厂欲以此证明其享有保险赔偿金指定受益人的资格证明力明显不足,其提出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而根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的规定,该案中认定死亡保险赔偿金的受益人应为王的父亲的法定继承人即该案原告王某,且经核实,该案中的保险赔偿金为10万元,而王某提出的抢救费因实际上并未进行抢救,提出的其他赔偿要求因没有证据证明法院则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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