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享受后 能不能享受集资房能不能出租

催问化工研究院集资房违规处理结果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国资委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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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来信内容:
催问化工研究院集资房违规处理结果
我们问政;重庆化工研究院建职工集资房违规、违法的问题,地方政府确认并回复,至今末解决处理。
我们仍然住在毛主席五、六、七十年代 建的破烂不堪的房子,一家住房面积不足30平米,几家人共用一个厨房、厕所的筒子楼。 政府确认腾退旧房、解决困难职工住房面积不达标的问题 未得到落实。十八大和两会召开 后,我们再次恳求市政府 督促相关部门对己拖延多年的问题急时落实: 回复到市长公开信箱
附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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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渝规划信箱[
发布单位:市国土房管局
来信内容:反映重庆化工研究院集资房违规尊敬的政府领导 你们好 : 我们是重庆化工研究院的职工,重庆化工研究院领导建集资房违背相关政策的问题,我们多次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也得倒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调查确认并责令整改。但是,单位至今都没有整改,具体情况如下:
此次单位建集资房规定我们参加集资房的职工,必须先交纳集资房资格费才准许参加集资建房。 注【每户职工按原有住房面积,每平方3百元计算大约两万元交付,称为集资房资格费。】我们这些2007之前因单位不景气,被迫下岗领取生活费度日的职工,因经济困难为了改变自己的住房条件,四处凑钱努力争取参加此次集资建房;本身都困难突然又多出这笔两万元的集资房资格费,在有限期内,确实无法凑足这笔两万元的集资房格费的情况下,我们当时就向单位领导提出 :“我们复合参加集资建房条件,经济确实困难凑不足钱。我们愿意腾退旧房,是否可以免交这笔集资房资费?集资房负责人柒文明确答复:“此次集资建房不采取腾退旧房的方式,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必须交纳集资房资格费,才能参加集资建房。经济确实有困难的职工,单位已联系好了房屋中介,由单位职工张克伦负责收买职工集资房指标。按房屋大小职工可获得1一2万不等的利益。此次,参加集资建房职工登记报名后,必须在3日内交齐集资房资格费即2万元保证金,才准许正式参加此次集资建房。不交集资房资格费视为自动放弃。” 我们这些经济困难的职工,不愿放弃自已拥有的集房权力,也不愿意卖掉自己的集房指标,因未交纳2万元集资房资格费,被单位强行取消了集资建房资格,并剥夺了参加集资建房的权利。因此,单位充许职工重复参加集资建房,部分有钱的职工他们就拥有2、3套集资房,我们却一套都没住上。日 我们有职工就向中国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反映即时得到回信之后,我们多次向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重庆化工研究院领导建集资房违背相关政策的问题得倒调查、确认并责令整改。 但是单位拒绝整改。 集资房於2009年10月建好,因违背相关政策单位没有整改新房暂时不能分。交了资格费获得集资房的职工迟迟接不到新房,要求吴院长给个说法。吴院长推说正在研究如何交咐新房,此次集资房负责人柒文,为了保护自己占有3套集资房的利益,动职工说“闹!闹大上面就有人出面解决。”于是日开始,职工聚集在厂门口要求吴院长,何时交房给个说法。职工几天都聚集在厂门口造成社会影响Q大,在此情况下江北区政府相关部门出面,提出解决方案、步骤。在单位领导、职工代表,和众多职工大会上,江北区政府官员再次明确宣读相关政策:一、关于集资建房,国家和我市历来有严格政策规定。《重庆市城镇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08号)、《关于集资合作建房相关问题的通知》(渝住改办发[号)等文件要求,并强调“一户职工只能参加一次集资建房,住进集资住房后必须按规定退出原住房”、“领导干部参与集资建房,必须按照房改规定的政策原则执行,“已经购买了原租用的公有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标准的,原则 上不准参加集资建房。经同意参加集资建房的,房屋建好后,必须退出原住房” 其它问题作出如下处理; 1、单位 违规收取的集资房资格费是错误的 己冻结。 2、一户职工只能参加一次集资建房,入住新房后必须按规定退出原住房。3、政府部门批复拆迁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两年内必须拆出, 4、 这次没有参加到集资建房的职工,两年内即月内,拆除旧房时另行办法解决。于是,单位就开始办理入住手续发放新房钥匙。 如今己到两年,新房入住一年多。单位并没有执行这些政策《重庆市城镇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08号)、《关于集资合作建房相关问题的通知》(渝住改办发[号)等文件要求,“一户职工只能参加一次集资建房,住进集资住房后必须按规定退出原住房”。我们这些复合参加集资建房条件,因未交集资房资格费而被夺了集资建房的合法权利,至今都未得到违护:
1、政府己批拆迁红线范围内的旧房;政府官员说两年内必须拆出。 现在己经两年,单位至今都没有要拆的准备和迹象?单位利用我们这些五、六、七十年代的烂房子获批建集资房。登记报名时为什么不告诉职工,要拆哪几幢旧房,那些旧房不拆。集资房於2009年10月房子建好后上面来验收不过关,我们才明确知道,己批红线范围的旧房要拆除,单位纯粹是欺上瞒下该拆的至今都未拆出。难道政府巳批公文形同白纸,政府的威信视同儿戏吗? 2、收取集资房资格费,政府相关部门确认是错误行为? 我们这些复合集资房条件,就是因经济困难未交这笔集资房资格费,被单位剥夺了集资房权力,因此,部分职工才拥有了2、3套集资房,就是占用的我们集房指标。注【此次集资建房负责人柒文就共享有3套集资房。2000年享有一集资房,这次又重复参加集资建房所选楼层一楼。利用职权又多集得一套所选楼层十一楼。职工赵丽颖、马苹、亭丽、陈福贵、郑重等部分职工,这次重复参加集资建房都拥有两套集资房。富得流油的吴院长,在外买有花园洋房,由此也捞得一套集房。】单位职工重复集资如果不是占有我们的指标,一户职工那来的2、3套集资房? 此次,单位建集资房共526套。第一次报名登记;有496户复合集资房条件的职工报名登记,只剩下2、30套单位计划另作安排。职工集资建房计划获批后。l二次登记,单位突然额外要求职工3日内交2万元集资房资格费,才能参加l二次登记报名。结果3日内交得起2万元资格费的职工只有一百多人,这样一搞526套房剩下很多。单位看这么多职工交不起钱,就联系房屋中介收购职工的集房指标,有一百多名职工把指标卖了。我们这部分职工没有卖指标,虽然经济确实困难凑不足钱,单位不同意我们腾退旧房免交资格费参加集资建房房。所以就出现我们穷职工一套都没住上,有钱的职工拥有2、3套集资房的怪现象。 注【2000年同一届领导,同样是本单位建集资房;范川宝等部份职工入住集资建房后不腾退旧房,单位贴出相关政策公告,要求职工接新房后在有限期内必须退交一套住房,腾退旧房调整给无房职工和房屋面积不达标的职工。并明确一个职工只能享受一套福利房,否者就翻倍扣罚工资。在单位强有力的督促下,结果重复享有两套住房的全部退交了一套住房 。】 这次同样是单位集资建房,这次是当官的、坐办公室的占多数不愿腾退旧房。我们穷职工几代人仍然还住在2、30平方的烂房子,如果他们腾退旧房也可解决我们职工住房面积不足的燃眉之急。 部分职工因经济困难,将指标卖给房屋中介。政府相关部门确定收取集房资格费是错误的。单位职工就要求房屋中介退还自己的集房指标,由单位集资房负责人柒文出面与房屋中介协调都退还给职工了。我们不交集资房资格费,并没有放弃自己的集资房权力,也不愿出卖自己的集资房指标,却被单位充许部分职工,重复参加集资建房占有我们的集房指标,单位却不责令清退。难道,我们没有出卖集资房指标还错了?出卖集资房指标还对了吗?早在日 我们有职工就向中国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立马得到回复、确认、指路。 咐件原文 关于《集资房明年建好,就可上市卖吗?》信件的回复:
某某同志:你好! 现就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1、集资建房系指单位组织职工集资新建住房,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是本单位职工; 2、一户职工只能参加一次集资建房; 3、组织集资建房,严禁弄虚作假,凡采取欺骗行为进行假集资,除应补缴各项规定的税费外,还应追究组建单位领导和主要经办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4、集资建房的行政管理职能已交至市建委,你可向市建委咨询有关规定,同时,你可将该单位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向有关部门反映。
得此回信后,我们多次向地方政府反映。 我们向吴院长提出,职工入住新房一年多为什么不要求腾退旧房?吴院长强硬的说“政府出面解决的找政府现在单位无权过问”既然相关部门出面解决,调查确认了单位集资房违背相关政策,为什么相关部门两年来不督促单位整改,整改不了么?是吴院长真有后台么?传言重庆化医集团有人给吴院长撑腰?因为吴院长留有20套本单位集资房,准备拱手相让献给化医集团当官的。后来因单位违背集资房政策被反映到政府相关部门,化医集团没敢要.将20套房退回本单位。单位拿出6套让职工抓阄。享有一套集资房的和一套集资房都没有的职工一起抓阄,当时共有一百零七人参加抓阄。可笑的是前院长媳妇,职工李小梅享受了一套集资房也参加抓阄,居然抓得一套立马就高价出售。真正符合参加集资建房,住房特别困难的职工却没抓着,真是可悲可叹!其余十四套开后门了。吴院长作为一个国家干部处理办事采用如此方法,真是太有才了真会搞笑。单位还给了解内情的职工郑重、古平等7个集资房代表 ,每人发了一万四千元封口费。注【职工代表郑重在职工黄建林的陪同下,巳将非法所得的一万四千元钱上交给化医集团,纪捡委书记范永碧。】不菅有没有谁撑腰,重庆化工研究院集资建房违背了政策,是明摆的事实;并且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核实、确认的。 我们相信,江北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官员,日在单位领导、职工代表、众多职工大会上讲的话和解决办法,决不是忽悠我们的。宣读的《重庆市城镇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08号)、《关于集资合作建房相关问题的通知》(渝住改办发[号)等文件要求和条条款款决不是的。我们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处理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出面干预、解决、希望有始有终。 重庆化工研究院在职和退休、总共只有一千人左右的小单位。多吃多占重复享受集资建房只有几十户职工。如果,政府制定的集资房政策和政府责令整改都如果得不到执行,哪么政府的威信何在?诚信何在? 吴院长想一手遮天,发明“集资房资格费”的霸王条约,强占我们集房指标谋私利,、职工代表,和众多职工大会上,宣读的相关政策、解办法决不是一纸空文。我们住的五十、六十、七十年代危旧房职工,又穷又弱我们无它能力。但是,多吃多占享受2、3套集资建房不退出来,至今都不整改就是想把此事拖垮、拖了。我们再次强调江北区政府官员在单位领导我们坚定不移的相信党。坚定不移的依靠政府。坚定不移的向政府职能部门投诉、反映。2000年单位集资建房和此次集资建房,违背政策不腾退旧房性质一模一样。 我们相信我们这次被侵占的权力,在本单位最终也会得到维护。因此, 我们大声疾呼,恳求政府加大监管、督查力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现在单位不景气在职职工,只有接近一百人上班。此次单位集资建房,柒文当上集资房负责人后,老婆在小区天天打大牌、打大麻将。大家是有目共睹的 。柒文一个小小的科室干部,他一个人的工资、有什么能力拥有三套集资房?老婆农村人长期没上班,还有一个上小学的小孩,前几年丈母娘还捡垃圾帮撑家庭。】小贪官大腐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或虚构事实非法取得经济适用房,有关行政部门应及时制止并执行房屋回收这些措施,惩戒违规行为人。对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央纪委于日颁布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员干部N不准: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希望政府相关部门督促本单位有限期内,严格执行政策清退本单位多吃多占的集资房、腾退旧房、解决困难职工住房面积不达标的问题。恳求政府为我们弱势群体维权,还我们一个公道。请回复在市长公开信箱
办理单位:市国土房管局
办理结果:您在市长信箱反映的情况收悉。现回复如下:
为规范开展集资建房工作,我市先后出台了《重庆市城镇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发展城镇集资合作建房工作的通知》、《关于集资合作建房相关问题的通知》等政策,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实施集资合作建房的条件、标准、方式、程序等都作了规范和要求。关于重庆化工院实施集资建房中存在的问题,现正由市国资委牵头进行处理,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发布时间: 15:35:00
监评信息:【评定等次】良
【监评员编号】1022
【评定时间】 20: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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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公开电子信箱转来重庆化工研究院冯先生《对化工研究院集资建房和旧房改造相关问题的咨询》(市长信箱〔号)已收悉,市国资委立即责成化医集团了解情况,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化医集团所属重庆化工研究院对冯先生咨询的相关事宜高度重视,4月23日,院领导会同相关部门领导与冯先生的代言人(因冯先生双目失明)―其妻子范女士进行了约访,对范女士在市长信箱中提及的相关问题作了耐心细致的解答,并对她主要关心的家属区旧房改造和其丈夫冯先生的工伤问题从政策方面作了解答。院领导让其转告冯先生,目前家属区旧房整体改造工作正在市、区政府关心下积极推进,力争尽快启动该项工作,从根本上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同时,对冯先生的工伤情况也表示了极大的关注,一方面正积极与市科委衔接,争取上级部门对工伤人员的政策支撑,另一方面多给予人文关怀,加大走访慰问的力度。
范女士对化工研究院所做的工作表示十分满意。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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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过经适房以后,动迁时就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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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西 南昌|解答问题:0条
您好!要看当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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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资格购买,我们只能以他父母的名义购买),当时他种植枣树资金周转困难,在买房前他陆续从我这借款5万元,其中3万没打借条,还有2万借条时间过期了,请问离婚我能拿回购房款吗,借条过期还能拿回来吗?
你好,以其父母名义购买的房子登记在他父母名下,两人存在借款的,需要提供借款证据,
买了经济适用房对动迁有影响吗?哪位能说说看?
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的区别如下:1、经济适用房、动迁安置房,土地属性上都是划拨用地(政府没有收取土地出让金,地价便宜),建设性质上属于保障性住房,区别是供应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以中低收入的家庭为主,范围相对比较广;动迁安置房供应对象,只能是对接某个项目的被拆迁百姓,其他人员均没有够买资格;2、集资房:土地属性不一定,建设性质也不一定,它的特点是,有一帮相对有组织的人,每家集资共同建设和购买房屋。比如有些单位用自己的土地为职工建集资房;有些团体通过拍卖得到土地,集资建房。
谁能回答我动迁房和经济适用房有什么区别
一,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二,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折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而且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有区别的。安置房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因此不能像商品房那样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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