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查办理房产证档案时发现无土地权属证明怎么写,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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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办理时间及房产证查询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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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的办理一般是在后的90天之内,但是现在需审批签字单位的上班时间仅是一周五天而且一般都会等到基本售完之后才会统一办理,所以会慢一些,一般都会在交房180左右会办理下来。注意:上面所讲的是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合同约定的还是要以合同约定为准,购房者要想缩短办证时间,绝不能忽略中的约定。怎么进行房产证查询呢?有两种方法:1、网上查询:进入各地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2.房产局查询: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房产证到当地的房管局档案馆或窗口查询。1、网上查询:点击省市链接进入各地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需要输入产权人姓名、号(目前只有部分地区提供信息查询);一般网上查到的是备案号,备案号是少有的,也是最有保障的,有了备案号就说明的购房合同已经在网上进行备案。没有你本人的签字同意,任何人都无权将你的房子出卖或抵押等与产权相关事宜。备案后打印出来的合同是以后的有效凭证。注:备案号一般在合同内页右上角,每页都有,在网上可以用买受人的身份证号查到2、房产局查询:若要查询的准确的个人房产证信息(包括:房屋所有人名称、产权证号、登记核准日期、、用途、权利来源、房屋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等等),则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房产证到当地的房管局(核心、房屋管理局、房管处)档案馆或窗口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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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土地证没房产证能办抵压吗
09-07-21 &匿名提问
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产权证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和单位制作的类似证书均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房产证与房产登记簿,房产证与证券的关联与区别  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与之相关的交易活动极为普遍,因而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得到广泛的运用。但在目前的实务中,对房产证的认识与其性质相悖之处仍嫌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其一,颠倒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以为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惟一合法凭证,登记簿只是房产证的档案。例如,在实务中判断一个人是否拥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权时,以为是否持有房产证就是根本依据。其二,混淆证书与证券的性质,以为房产证具有证券的性质与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例如,在房屋买卖中,以为房产证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为房产证交给抵押权人占有具有设定抵押权的效力。  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交易活动中,以房屋为标的物的物权取得、设定、变动等,须经登记始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确认须以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房产证作为一种证书,虽然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的法律事实,但其证明力的依据是其上记载与登记簿上的记载具有一致性。如果离开了不动产登记簿或与登记簿的记载不相一致,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就失去了对房屋权利归属的证明力,而只能成为向登记机关请求确权的证明文件。如果登记簿上未作变更,房产证自身任何单独的变更均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例如,在房屋买卖时,房产证的交付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果,房产证受让人并不能以取得出卖人的房产证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房产证遗失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可根据登记簿的记载主张和行使权利,并可要求机关根据登记簿上的记载补发房产证。可见,房产证不能脱离登记簿的记载而发挥其证明作用。所谓“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的规定,实际上颠倒了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误解了物权公示的原则、意义和适用规则。房产证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权的功能,这一点与证券大不相同。同是书面凭证,证书与证券在性质上的主要区别是:证书仅仅是证明法律事实的书面凭证,房产证作为权利证书,只能证明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而不能代表其上记载的权利;证券不仅能够证明权利的归属,如当事人在诉讼中即使只有持有证券这一孤证,亦可充分证明其拥有证券上的权利, 而且还能代表其上记载的权利,移转交付证券即产生权利移转的效力。  当然,在与房屋有关的交易活动中,房产证还是能够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但是,房产证所起到的只是初步的证明作用。在房屋买卖的缔约过程开始时,欲出卖房屋的一方出示房产证,可以初步证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有关的缔约谈判可以据此展开。如果双方初步达成一致并且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方当事人不应只根据对方房产证的记载就与之订立合同,而应当到房地产主管机关查阅房屋登记簿,以了解对方是否为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情况,因为只有登记簿上的记载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权利归属证明。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时,卖方向买方交付房产证,并不产生 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果,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所有权主体的变更登记(即通常所说的“过户登记”),才能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力。严格说来,在房屋所有权移转过程中,房产证是不能随之移转的,房地产主管机关在进行过户登记之后,不应将卖方原先持有的房产证经变更记载后转交给买方,而应当将卖方原先持有的房产证收回,再向买方发放新的房产证。可见,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房产证的证明作用是极为有限的,远不如生活中常见的其他一些证书,如身份证、毕业证、合同书等。当然,尽管房产证的交付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但在审判实践中据此判断是否存在债的关系方面,还是有一定的证明意义。例如,房产证的交付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可以证明卖方有交付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在涉及房屋抵押的交易活动中,抵押权人占有房产证可以证明抵押合同关系的存在等等。[编辑本段]房产证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要:徐州沛县人孟令文和同城的朱更新素未谋面,也不相识。然而,10月5日的一张法院传票却把两人联系在一起。诉讼缘起一套面积约248平米的房产――今年初朱更新为这套位于沛县县城中央的房产办理了两证,却发现房产已被他人占用。实际上,2001年孟令文就取得了这套房产的两证。诡异的是,二人手中所持两证均出自发证机关之手,都是真实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
孟令文拿着两证很无奈
同一套房屋分属两个人的产权证明
产生争议的房屋
现代快报网电(记者
刘清香 文/摄) 徐州沛县人孟令文和同城的朱更新素未谋面,也不相识。然而,10月5日的一张法院传票却把两人联系在一起。
突如其来的官司中,孟令文是被告,起诉他的是朱更新,诉讼缘起一套面积约248平米的房产――今年初朱更新为这套位于沛县县城中央的房产办理了两证(房产证和土地证),却发现房产已被他人占用。实际上,2001年孟令文就取得了这套房产的两证。诡异的是,二人手中所持两证均出自发证机关之手,都是真实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
一房不该有二主,那么谁才是房屋的真正主人?为什么会出现一房二主的情况?
12年前过户来的房子
从2001年取得汉街这些商铺的产权,孟令文就一直把它们出租,每年能拿到不菲的租金,凭着这些收入,他和家人生活富裕而又幸福。不过,突然到来的一张法院传票让孟令文一家陷入苦恼――朱更新起诉索要的,正是他一幢位于汉街,面积248平米的商铺。
突然而至的官司
徐州沛县县城中央的汉街建成于上世纪90年代,与汉城公园相连,依照汉代风格建造,是沛县最早的步行街。作为沿街商铺,每逢节日、旅游高峰期,这里总是人满为患,是当地人逛街的佳地。
产生争议的房产位于汉街中段,是两层小楼,目前正经营着一家宾馆。按照最初的设计,这两层小楼一共只有四间,总面积248平米,属于孟令文1170平米商铺的一部分。这套房产的产权是在2001年11月从一个名叫贺本苏的人手中过户而来。按照孟令文的说法,贺本苏当年在汉街经营一家酒店,因为资金运转不过来而向当地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抵押物是汉街中面积超过1000平米的房屋产权。“我们通过信用社把钱贷给贺本苏使用,2001年的时候,他无法按照约定时间还款,就把房子过户到我头上了。”孟令文说,经过房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测量,过户时他的产权一共有1170平米,标注地址是汉街十字路口北侧。同时过户的还有土地使用权。根据沛土籍(2001)字第316号通知书,2001年10月,沛县国土局批准同意将贺本苏位于汉街中段的794.6平米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孟令文、孟令涛头上。
今年10月5日,传票被送到孟令文手中。“起诉我的是个叫朱更新的人,理由是他说我侵占了他在汉街的商铺。我不认识他,商铺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上都写着我的名字,怎么能说是我侵占他的呢。”孟令文百思不得其解。
查阅不到档案 怒告发证机关
十一长假一过,孟令文拿着自己的房产证和土地证赶到沛县住建局,希望搞清事情真相。然而房管、国土部门给他的回复是,今年初朱更新就取得了两层小楼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住建局的领导说,我那套房子确实给朱更新也办了房产证,原因是对方提供的手续符合办证要求。”孟令文不解,即便手续合乎要求,房管部门为何不现场查验,看看是否已经有人在使用,“我当时提出要看这套房子产权的档案,房管部门说没有。”
经过多次协调,档案室只调出了电子档案,上面显示位于汉街中段的房产,2001年由贺本苏过户给孟令涛和孟令文,占地794.6平米,面积1170平米,办证时提供了建设规划方面材料。“这不是没有问题吗,为什么同一套房子还要给其他人办证?”后来孟令文又去了沛县国土局,找到分管办证的副局长,“他一听这事,就说麻烦了,因为国土局也给朱更新办了土地证,这样的话,我这套房子办了两套权属证明,而且还都是真的。”孟令文说,“国土局的领导告诉他,只要朱更新撤诉,他们这边就能把他的土地证给撤销。”
当时孟令文同样申请查阅争议房的土地档案,“国土局说找不到,后来给我调出电子地图档案,我很真切看到,就在那套房子所占土地地图上,写着‘孟’字,而不是‘朱’。我当时想用手机拍照,但国土局的人不同意。”
在多次和房管、国土部门协调中,孟令文说两家单位都说“给朱更新办证是特事特办,有领导打了招呼,国土局发的证上面还写着一个特字”。不过现代快报记者在采访这两家单位时,对方均否认这一说法。沛县国土局副局长张京奎称,土地证上有“特”字是因为办证时有特殊情况,“整个审批程序以及办证手续,都是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的。”
房管、国土部门的答复让孟令文十分诧异,同一套房子居然分别给两个人办了房产证和土地证。“我无法接受,就像在市场买菜一样,我付了钱买了菜,突然出现一个陌生人,说菜是他的,还要硬生生从我手中夺走。”
法院传票上显示,朱更新起诉孟令文一案计划于10月23日上午开庭审理。在开庭日之前,孟令文请来代理人,向沛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沛县住建局、国土局撤销发放给朱更新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抵工程款得来的房子
朱更新是这桩诉讼中的另一方,他在沛县从事了几十年的建筑行业,曾承接不少由原沛县建设委员会(简称县建委,现为县住建局)主持建设的工程。
在他看来,这套房产是1997年前后,原沛县建委抵工程款给他的商铺,属于他毋庸置疑。
建委欠了他很多钱
朱更新取得这处房产的经历更是曲折。
王敬珠曾在原沛县建委工作,并作为当时建委负责人杨军的代理人,曾负责处理建委与朱更新之间的事务。王敬珠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上世纪90年代,因为工程关系,建委欠了朱更新很多钱,当时建委领导就决定,用房子来抵扣工程款。“汉街也是建委建设的,就把汉街南头的多套房产划给朱更新用来抵账,这些事情当时建委的账面上都有显示。”去年底,朱更新曾找过王敬珠,让他帮忙给予办理争议房产的权属证明。不过王敬珠表示,抵给朱更新的房子,到底是哪几套,只能到住建部门查阅原始资料,“现在汉街建房那么多,时间太久远,我也搞不清楚是具体哪一间屋或哪套房抵给朱更新了。”
据争议小楼宾馆的工作人员说,去年底就有人过来看房子,还用尺子量了房子的尺寸,“他们都穿便装,也不说自己是哪里的,我们只是租客,以为房东知道,就没有过问。”
在朱更新提供给法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法人代表为杨军,代理人为王敬珠,买方为朱更新。合同签署日期是日。不过,王敬珠表示并不知道此合同。有关知情人也表示,杨军当时并不在住建部门任职。
今年1月11日,朱更新取得争议房屋的房产证,此后又获得土地证。据房产资料显示,朱更新拿到的是两本房产证,编号分别为:沛房权证政字第号、号产权证,建筑面积均为124平米,合并共248平米,坐落位置更为详细:汉街南北路东侧东西路北侧小商品市场一、二号楼。
1997年即取得实际所有权
朱更新在与现代快报记者通话中,认为这套房产根本没有争议,“从一开始就是属于我的。”
朱更新与孟令文并不相识,但他和将房屋过户给孟令文的贺本苏确实相熟。朱更新说,早在1997年前后,原沛县建委就将这套房产抵给他,因为各种原因,他并没有办理权属证明,一直空闲着。贺本苏在旁边开一家酒楼,看到朱更新的房子空闲着,就提出借用,“我当时答应了,也没有签协议,也没收他租金,就给他用了。”多年以后,朱更新发现这套房产莫名其妙被划入孟令文名下。关于一直未能办理权属证明的原因,朱更新解释说当时负责此事的建委负责人出事了,所以拖到现在。
而沛县住建局负责产权交易的王磊称,朱更新因生意原因,在外地很多年,一直没有回沛县,也是未办证原因之一。
“我、贺本苏以及住建局的相关负责人坐在一起讨论过这事,贺本苏当时承认这套房产是借用我的。”朱更新说。在提供了原沛县建委的以房抵款证明,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税票之后,朱更新先后办理了房产证和土地证。随后,也未与孟令文私下协调,便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这起纠纷的关键人物贺本苏,现代快报记者多日来一直未能联系上。据王磊介绍,1998年7月,贺本苏从县棉麻公司购买了汉街的商铺,总共占地面积580平米,用于经营一家酒楼。此后,贺本苏又在附近建了约300平米的自建房使用,同时借用朱更新的房屋作为仓库。这些房屋加在一起组成了目前孟令文所持有的产权房,共计1170平米。
在转让时,孟令文称贺本苏持有的权属证明上,均显示1170平米,而非580平米。那么300平米违建房以及朱更新的仓库,如何成为贺本苏的产权?王磊称他也不清楚此事,而朱更新认为,这件事情中间肯定有问题,“能上升到市纪委、省纪委的问题”。
房产档案哪去了?
孟令文认为,所有这一切,都是各说各的理,真正能把事情理顺的证据材料,应该是这套房产的档案,“包括房屋产权档案,以及土地档案,记录了整个房产从建设到现在,所有的活动情况。”但是,这两份档案,当事人均未能见到。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权属档案归档范围包括: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以及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在保存档案过程中,不得涂改、毁坏。
土地档案,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包括:地籍管理档案,土地利用规划档案,建设用地档案、土地监督检查档案等,土地管理活动真实的历史记录,具有法津效用。争议房的档案到底去了哪?现代快报记者曾先后就此采访沛县住建、国土部门,沛县住建局产权交易中心产权股股长王磊说,档案在2006年的时候被县里调走了,后来就一直没有送回交易中心,他也未曾见过。“那个时候汉街的违建比较多,所以县里在2006年搞了一次整治活动,把汉街内存在违建嫌疑的房屋产权档案都拿走了,存在争议的那套房屋产权也在此之列。”
孟令文称,2006年县里确实搞过这样的活动,他还记得自己把房产证、土地证交给县里主持这项工作的县领导,以此证明房屋的合法性。“县里当时怀疑我的房子是违建,后来看了权属证明之后,就没有再过问。”
沛县国土局并未正面回应档案是否不在该局,该局副局长张京奎说,朱更新办证的时候,工作人员没有查阅土地档案,“档案太多了,哪里查得过来。”
孟令文认为,只要找到这两份档案,就能确认这套住房的真正主人。
一套房产,却有两套经发证机关审批的权属证明,继而引发连环官司。既然孟令文已经取得了争议房屋的权属证明,为何还要给朱更新发证?
沛县住建局王磊表示,由于房屋产权档案在2006年被调走,他们在办理朱更新的房产证时,无法确认房屋的权属,“审核朱更新提供的材料时,发现这些材料符合我们的办证要求,经过工作人员和有关单位人员现场指界、测量无异后,就给发证了。”此外,孟令文与朱更新房产证上标注的产权位置不同,不一定代表同一套房屋。
然而实际情况是,朱更新已就此起诉孟令文索要房产。
沛县国土局分管副局长张京奎称,房产证是前置证明,在办理土地证时,朱更新提供了房产证等一系列证明权属的材料,“符合我们的办证要求,我们就给予办理了。”为何没有查阅档案?张京奎说:“一个是纸质档案太多,不方便查阅。此外,电子档案尚未建成,还无法实现实时查询、更新的地步。”这套争议房屋自孟令文接手以来,就一直处于经营开放的状态,“最初是一家宾馆、浴池,之后又改成棋牌室,两年前经营宾馆。”孟令文说,房管部门要给朱更新办证,就必须要到现场进行测量,“到现在看见里面有人在经营,多问一句就知道这房子已经有主了,按照他们的说法,就不会出现办证的事情。”王磊称,无论这套房产有无纠纷,孟令文是实质受害者。
目前朱更新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248平米商铺。他也听说,孟令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法院审理结束,对这套房屋的权属作出裁定,我们再根据法院裁定,办理相应登记。”
张京奎表示,如果朱更新撤诉,他们会按照相关程序将其土地证予以撤销。
办证前未查阅档案
先拿的证有效
同一套房子,为两个人办理两套权属证明,显然是不对的。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刘茂通律师认为,这两套权属证明,如果都是真实有效材料,经过合法程序,得到发证部门审核并通过,最先拿到的权属证明才是有效证明,之后拿到的,无效。
就以上案例来看,朱更新的权属证明没有法律效力,但其如果有证据证明房产归其所有,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孟令文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
如果房产确属孟令文所有,孟令文也可以要求发证机关对朱更新的权属证明予以撤销,同时要求发证机关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刘茂通律师表示,值得注意的是,此案中,两套房产权属证明所标注产权位置说法不一,“这样的话,需要依靠产权登记、现场查看,以及国土部门的相关资料,来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胡晓晶)
楼主邀你扫码
参与上面帖子讨论
发表于:15-01-12 16:37
网友您好:
“一房两证”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中。
&&&&&&&&&&&&&&&&&&&&&&
沛县房产服务中心
发表于:15-01-13 09:03
删!删!删!
发表于:15-01-13 09:03
删!删!删!
发表于:15-01-13 20:27
发表于:15-01-15 20:09
&& 有错就改才是好孩子& 错就错& 对就对!!
我支持东关女侠 大侠的见义勇为的精神,沛县有你打抱不平好样的&
我家的房子再强拆& 我就不怕了
发表于:15-01-16 10:01
发表于:15-01-19 14:08
发表于:15-01-20 09:00
发表于:15-01-21 09:58
尊敬的沛县房管局领导能将处理结果告诉我们吗?
发表于:15-01-22 08:45
处理结果公开好吗?
发表于:15-01-22 16:49
被系统删除于: 16:52:28
发表于:16-03-18 10:09
第一次办理产权证资料去哪了?为什么不追究第二次测量人员的责任?
发表于:16-04-18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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