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在油田事业单位无编制合同工上班的合同工,1997年到现在,期间和本事业单位无编制合同工签合同,后来转到 劳务派遣公司,如果

单位要将我从合同工转为劳务派遣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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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林先生致电党报热线:我在一家单位工作,签订5年合同,现在已经过了3年,但上周单位人事部门说,我们同来的这批人都要转为劳务派遣工,如果不同意就辞退。
  我想我的合同期还没到呢,而且现在单位经营状况不错,又不是运转困难裁员,凭什么在合同期内硬要把我们转为劳务派遣工?我们都不同意。现在我们该怎么办?
  党报热线回复:记者就此咨询了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费桔章。他答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间内,将林先生等人转为劳务派遣,其实质是解除了与林先生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为的是节省单位用人成本,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尽义务,事实上损害了林先生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要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林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针对这种情况,林先生一是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即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或者投诉,要求企业纠正这种错误的做法;二是向当地工会反映,请求通过工会维护自身权益;三是积极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援助律师代为取证维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我是在国有企业工作的一名职工,对于公司的所谓“正式工”和“劳务工”的区别对待有些不理解。都是做同样的工作,他们的待遇为什么比我们高呢?
正式工是有当地常住户口用人单位登记在册的正式员工。
劳务工(实际是外来工、农民工)是没有当地常住户口经过劳动中介公司或其他渠道派遣被用人单位招聘的员工。劳务工和正式工差别是相当大。
但是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如有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等。
依法这种差别也正将逐步取消。
其他答案(共10个回答)
》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已经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因此,目前仅从劳动关系的角度而言,已经没有“临时工”和“正式工”的概念了,应统一称“合同制工人”。
至于你所提出的问题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回答:
1、必须弄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劳动过程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单位与单位(包括公民与单位、公民与公民)之间由于...
自1996年《相关信息》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已经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因此,目前仅从劳动关系的角度而言,已经没有“临时工”和“正式工”的概念了,应统一称“合同制工人”。
至于你所提出的问题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回答:
1、必须弄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劳动过程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单位与单位(包括公民与单位、公民与公民)之间由于劳务问题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是当事人的性质不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就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则肯定为劳动者;而劳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则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是经济流通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二是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内容规定了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为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而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而劳务合同主要规定的是劳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由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场所的身份不同。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合同关系的主体,参加单位工作,成为单位的职工,享受单位的职工福利,履行单位职工的义务;而签订劳务合同后被合同的另一方派到另一方工作的劳动者,只按另一方要求工作,并不成为该单位职工,工作完成后只支付劳务费,但不发给工资。有时为了工作方便经双方协商,也可以支付工资,然后从劳务费中扣除相应部分。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二者却有实质的区别
(一)、合同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
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从此条规定看,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即符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劳动合同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劳动者,是指劳动者本人,而非他人代为劳动。用人单位是指用人单位行政部门,而不是用人单位的党、团、工会组织等。劳动者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不能形成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的主体不是特定的。
从劳务合同的概念看,它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定的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协议,因此劳务合同主体的范围是广泛的、不特定的,既可以是自然与自然人之间签订劳务合同,也可以是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务合同,而劳动合同只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
通过以上不难看出,合同工(正式工)与劳务工在用工性质上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在工资待遇方面存在差异,是正常的。
现在正在逐步取消正式工与劳务工这一说法,所有的员工都叫聘用工.劳务工是指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与当地劳务公司或专业化公司签订劳务服务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劳务派遣的人员。劳务工分为长期劳务工和短期劳务工,短期劳务工是指在单位工作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零星劳务用工;长期劳务工是指在单位工作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员工。短期劳务用工单位不交纳五项保险,不与个人签订劳务用工合同;而长期劳务用工单位既要与个人签订劳务用工合同,还得交纳五项保险,但长期劳务用工单位不交纳住房公积金,正式工单位既交五项保险还交纳住房公积金。
按照我国的劳动法规,没有“正式工”这个概念。所谓的正式与否,是以劳动者是否与企业签定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而言。签定了规范的劳动合同,确立了双方的劳动关系的就是所谓的“正式”。注意,此处说的规范的劳动合同,包括为劳动者办理所有的社会保险,遵守国家对劳动关系建立的所有规定。
这个劳动合同,可以是一年,也可以是长期(无固定期限)。按照合同,当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果没有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就处于失业状态,成为失业人员。按照所办的社会保险,可以享有失业救济金(一定期限)。
从你的问题来看,好像你是“劳务工”。那么,有没有“劳务工”呢?从签定劳动合同与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同情况来区别,有人们所说的“劳务工”。这是指,当一个企业的使用的员工没有与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也没有与他本人签定劳动合同,而是一个企业与派出该员工的另一企业签定的劳务派遣合同。两个企业之间形成劳务派遣协议。这位员工与派出他的企业签定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所以,准确地说,这位员工不是现在上班这家企业的员工,而是另一家企业的员工。他在这个企业里上班,是完成所在企业的劳务派遣任务。
由于不是这家企业的员工,待遇上会与该企业员工有所不同,也在情理之中。如果派出企业待遇好,不排除这位员工得到的待遇会超过现在上班这家企业的员工(当然实际上还没有听说过)。
由于你没有讲清楚你是与现在上班这家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还是与另一家派出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我就只好按照现行劳动法规的执行情况给你介绍了。
合同工和劳务工有着本质的区别。合同工与被雇佣的企业具有劳动关系,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工为劳务公司或者组织所雇用,与劳务公司签订雇佣劳动合同,与用工企业不存在雇...
简单一点,好比打工者和包工头的关系.打工者不论在哪打工,他和那个单位并不发生关系,他只和包工头有直接联系.劳务输出就是这样,甲公司雇了你,你到乙公司上班,但对于...
那肯定是合同工好了
“用人不管人,管人不用人”堪称是“劳务派遣”最通俗的解释。“劳务派遣”又叫劳务租赁,指劳务派遣单位招聘和管理职工而不使用职工,用人单位使用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内内容而签订的协议。两者有着...
现在是全员合同制,正式工、临时工都是合同制职工
正式工一般是编制之类的职工,通常是指通过学校分配来的,或者通过正式招聘到企业的,临时工指编制之外,临时聘请的职工...
答: 药物流产休息多少天,做完这个手术还是要上班的呢,这要休息几天才行的?
答: 1、“对方又不是律师”:学长是怎么知道对方不是律师的?既然如此,你是不是也有办法知道对方到底是干什么的了?如果是知名的法学专家、教师、法官、检察官、法律栏目主持...
答: 法律是什么?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用到法律一词,但是它的用法如此之多,使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
法律的定义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它的目的和功能。
在社会中法律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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