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有条件通过股份锁定规则有哪些

并购重组规则将逐步收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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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各个“黑天鹅”事件,有的归因于上市公司“运气不好”,但也有的是因为并购在重组过程中“饥不择食”,盲目并购所导致。 以诺普信(002215)为例,公司6月19日晚间公告称,拟以2.37亿元的价格向第二大股东融信南方转让所持常隆化工35%股权。公司表示,本次转让常隆化工35%的股权,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集中资源发展主营业务。
重组的重点 当前,国有企业中存在着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利益输送等严重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在严肃查处的同时,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管力度。 7月1日,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中国企业联合会副研究员冯立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有企业
市值方面,剔除大盘影响,较重组前平均增长152%,25家公司实现了市值翻番,新增百亿市值公司55家。 三类重组“病症”显现 然而,在2015年并购重组的“主旋律”中,亦有“杂音”出现,如高溢价式重组案例多发、利益输送“转手式”重组抬头、“跟风式”重组盛行等,甚至不排除三种方式“排列组合”叠加的情况 例如,2015年12月,。
不过,虽然短期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形成一定冲击,但长期来说有利于业务更好开展。 在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董事总经理樊海东看来,从大中型券商的并购重组业务而言,政策趋严在短期内会存在一定的冲击,因为政策收紧将导致一些并购重组方案的调整,如对部分行业跨界重组的收紧、取消借壳上市配套融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有业内人士称,监管层强调重点加强对“忽悠式”重组、“跟风式”重组、虚假重组等情况的检查和监管,一个重要原因是有的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失败后动起了歪脑筋,利用重组。
2015年9月份是证监会对兼并重组审核提速最显著的一个月。根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当月,并购重组委审核了44家公司的并购重组申请,其中,43家获得通过,1家被否。 与此同时,来自证监会的数据显示,2015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2669单,交易总金额约2.2万亿元,同比增长52%。
至此,今年以来,证监会已经审核了80家公司的并购重组申请,其中,有条件通过44家,无条件通过34家,还有两家被否。 值得关注的是,本周以来,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已经连续3天召开了并购重组会,审核了9家公司的并购重组申请。
但是在会议公示期内,证监会相关部门接到范树奎委员申请,发现对北部湾重组方案存在回避情形,申请对该方案回避审核。经研究,证监会对会议作出了新的安排。 一方面,5月20日召开第34次会议仅审议利欧股份、升华拜克重组方案,吴冠雄、陈军、范树奎、赵强、舒萍5名委员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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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经济和金融,都应该是为实体经济服务,只有实体经济复苏才能促进就业。
有爆料称,贾跃亭有意向美国联邦破产法院申请FF的破产,借破产重整把公司卖给其他投资人。
据胡润研究院发布的《2017胡润房地产企业家榜》,59岁的许家印时隔六年再次成为地产首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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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交易制度和市场定价体系将进一步完善,再配合转板机制,新三板独立交易市场的功能将更完善。
企业因非IPO因素选择从新三板摘牌但议案遭到股东大会否决,说明大小股东的利益诉求未达成一致。
得益于基建相对完善,致使行业准门槛及成本较低,此外网速快、家庭经济能力提升等也是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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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尚伦分享|&【精要版】并购重组:投行定位、股份支付、股份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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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是并购重组的‘黄金年代’,何为并购重组?并购重组中投行的定位、股份支付、股份锁定中重点关注什么?
1并购重组:
并购重组是指公司非经营性的股权变动和资产变动,跟经营相关的交易通常不视为并购重组。
比如你收购某个公司的股权视为并购重组,但是房地产公司因为经营去拍卖土地,虽然交易额可能非常巨大,但也不算并购重组。
比如说你兼并其他破产企业的机器设备,这个算资产并购,但是从供应商手里买设备这算采购。
同样是上市公司并购,具体有几类呢?
并购重组都是股权和资产的变动,都受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约束。
华泰联合在2008年首次提出了并购重组的三种分类,即借壳上市、整体上市和产业并购,到目前为止应该是被接受程度最高的分类,尽管这种分类也并非最为科学与严谨。
(一)借壳上市
借壳上市是以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和进行资产注入进而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操作形式。
借壳上市有几个特点:
首先是借壳上市系股东推动的而上市公司是被收购的对象;
其次,借壳上市操作目的是为了获取上市资格,而并不太关注原有上市公司业务,若关注也仅仅局限在净壳剥离难度方面;
再次,借壳属于关联交易其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取向不同,即大股东本能的有对注入资产高估而挤占中小股东权益的商业利益驱动。
1、借壳上市是成本较高的操作
相对比IPO而言,借壳上市是成本更高的上市方式。
借壳上市跟IPO都能够实现上市,但IPO是获取融资资格行政许可行为,而借壳上市通过交易方式来实现,即控制权的取得和资产注入来实现。
二者最核心的区别是在于IPO发行对公司股东是有对价的摊薄,即能够按照较高的发股价格实现融资,这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非常有好处的。
但借壳上市发股后原上市公司的股东持股还继续保留,要分享借壳上市的资产的权益。
说简单点是借壳上市需要给上市公司原有的股东做一定的权益让度,所以借壳上市是没有对价的摊薄。
IPO原来全体股东百分之百,上市之后变90%了,我可能拿回来几十亿的现金。但是借壳上市股东持股百分之百,借壳后变成60%,那40%是送给别人的。
借壳上市也可能会配套融资,但配套融资会在资产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有对价的摊薄,获得融资是以股比进一步被稀释为代价的。
所以说借壳上市是成本非常高的交易行为。
2、等同IPO标准,知易行难
从审批难度而言,借壳上市实际要求跟IPO还是有所区别的,首先在规范性上目前监管的理念是要等同于IPO,但事实上操作借壳上市企业规范性的要求还是要略低于IPO。
为什么这么说呢?对于中国企业IPO审核是否通过,重点并不是你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因为首发管理办法发行条件是基本条件,而很多IPO企业最终被否决可能缘于细枝末节的东西并没有达到监管的要求。但是对于借壳上市而言符合首发管理办法即可。
标准会有所不同,主要还是因为本身借壳上市成本非常之高,如果完全条件等同很多企业是不会采用借壳上市的方式。
更重要的是借壳上市不但是上市,同时又涉及到对现有公司的挽救与改造,即借壳上市系通过交易方式来实现,事关上市公司千万公众股东甚至地方政府的切身利益。
某单IPO被否决的后果就是该企业没有实现上市融资,少了几个身价过亿的富翁而已,但借壳上市否决牵扯到利益主体就会复杂很多。比如借壳上市信息披露估价大涨会另股民受益,二级市场股价会透支借壳对上市公司基本面改变的预期。
若借壳被否决则意味着股价会被打回原形,千千万万股民的利益怎么办。
还有借壳失败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退市,关系到地方政府的利益和地方金融环境甚至是稳定等因素。
3、借壳企业盈利要求高,土豪的游戏
尽管借壳上市对企业规范性要求稍微弱些,但是对拟借壳企业的盈利能力要求非常之高。比如拟IPO企业项目有几千万利润就不错,但拟借壳企业没有上亿的利润根本没有办法操作。首先利润的体量可以支撑一定的估值进而保证对上市公司重组交易中取得控制权。比如上市公司15个亿市值,你有企业要想借壳取得控制权,那怎么估值也得超过15个亿吧。而且借壳企业利润越多估值也就越大,可选择重组的上市公司的选择范围就会越大。实践中经常有企业利润只有几千万却想借壳,我说体量太小估值太低没办法借壳。对方会说没关系,虽然我估值不高但是我可以选择个市值小的壳,但是他不知道市值小的壳看不上他,结合交易的难度是非常大的。
拟借壳资产的盈利也关系到重组效果,即重组之后才能够给上市公司一个比较漂亮的每股收益,每股收益高才会令股价飞涨,对于借壳重组通过股东大会和证监会审核非常重要。简而言之,借壳重组必须对现有上市公司财务指标有很大改善才行,比如原来每股收益五分钱,重组完之后变成一块钱,股价嗷嗷上涨,市场一片欢腾,证监会就跟着愉快地批了。假设原来每股收益五分,重组完之后八分,而且因为发股把盘子搞挺大,重组之前是著名垃圾股,重组完之后还是大垃圾股。股价没有好的表现股东大会上有被否决的风险,尤其借壳上市很多因为关联交易控股股东无法表决,而且还必须给公众投资者网络投票的条件。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公众投资者对方案不满意进行否决的情形。就算股东大会侥幸过关,证监会看到重组效果非常谦虚股价表现不死不活,若再有其他毛病弄不好就给你否了。所以,借壳交易本质是拟企业利用盈利对上市公司原有股东做利益让渡,交易过程中各方利益能够平衡才能操作成功,一句话客观要有实力,主观要创共赢。
4、好壳的标准
借壳重组交易另外个话题就是壳的选择,什么样的上市公司是比较好的被重组对象呢?
目前借壳重组的主流操作方式都是通过非对外发行股份来实现的,即我们通常说的存量不动而做增量。
假设上市公司市值为10个亿,拟借壳企业估值20个亿,那么重组完之后借壳方股东在上市公司的股比就是66.6%。
在这个逻辑下,拟借壳企业估值确定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市值越小重组后持股比例就越高,在后续公司资本市场总估值中占比就越高,所以借壳重组后股权比例结构是最根本的商业利益安排,也是借壳交易中需要博弈的最重要条件,这也是市值小的壳公司在市场比较抢手的原因。
对于壳公司的选择,在相同市值下还需要考虑股本和估价之间的关系。
比如都是十个亿的袖珍壳,可能会有两种情形,一亿股本股价十块钱和十亿股本股价一块钱。
对于相同市值壳公司而言,股本越小股价越高越好。
(二)整体上市
整体上市表现形式跟借壳上市有些相同,都是股东驱动的关联交易行为,把自己资产往上市公司里注入,这样会增加上市公司的资产量和提高股东权益比例,但跟借壳上市有所区别的是控制权不变。
1、补充源于纠偏
整体上市跟借壳上市都是发行制度的补充,且整体上市更多是原有IPO额度体制的纠偏。因为额度制下无论企业多大上市的盘子大小是固定的,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上市只能实现部分资产或业务上市,会有相当体量的资产在体外即股东旗下。
2、整体上市的面子,产业整合的里子
股东的资产注入会持续发生,股东注入跟原有国企上市已经有所区别,更多已经转向了具有产业整合的性质。
主要的原因是上市公司外延式的成长是需要有不断资产注入的,但是基于上市公司对收购资产的规范性要求和盈利性要求,对外进行产业并购没有办法一步到位。
上市公司对拟购买资产的盈利能力和规范性是有要求的。整体上市相当于具有资产体外整合培育的目的,早期整体上市最典型的是中国船舶整体上市,在近期具有产业性质的整体上市是新希望六合注入新希望的操作,虽然分类里边都列为整体上市,但已经不是原来的样子。
(三)产业并购
1、并购源于市场
并购重组的第三个类型是市场化的产业并购,也有称之为向第三方并购。产业并购在最近几年比较风行的,在中小板和创业板催生出好多大牛股,比如蓝色光标、乐视网、华谊兄弟等,这些基本上都是并购的概念股,即通过并购实现公司的成长和实现股价的上升。
跟借壳上市和整体上市相区别,市场化并购主要特点:
首先,产业并购是以上市公司作为主体来并购的,推动并购的主体不再是股东,这点是与整体上市和借壳上市很不一样,上市公司作为并购的主体而非并购对象。
其次,产业并购是向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市场化的并购,从法律角度而言系非关联交易,即交易条件完全是通过市场化博弈谈出来的,这是产业并购最明显的特点。
再次,产业并购具备一定的产业逻辑,比如横向扩张增加规模和市场占有率,或者上下游拓展延伸产业链增强抗风险能力,或者基于研发、客户等进行相关多元化拓展,甚至也出现了干脆利益产业并购实现业务转型的。
2、大小股东,携手共舞
产业并购的市场化交易是最重要的特征,简而言之并购的交易条件是市场化博弈出来的。
这跟借壳上市和整体上市的关联交易属性有很大不同,在借壳上市和整体上市中,由于交易系大股东推动且其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是有冲突的,同时大股东又可以左右交易的估值和定价的,所以大股东基于商业利益考虑有高估作价来挤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冲动。
但产业并购是上市公司为主导的,这意味着在交易博弈中大小股东不再对立而在同一战壕里。大股东在这种考虑的出发点就是上市公司的出发点,而上市公司出发点也符合中小股东的利益。还有市场化博弈出来的交易条件是种脆弱的平衡,这点也跟借壳与整体上市有所区别。
在借壳上市和整体上市方案审批中,因为交易股东主导是关联交易,交易作价和条件的弹性比较大,甚至可以按照监管取向进行修正调整。但产业并购由于其市场化博弈的特点,若审核过程中间监管部门对实质性的商业利条款要做调整,整个交易就极有可能崩掉,实践中也有过类似的例子。
借壳上市监管从严,对整体上市估值作价重点关注,而对产业并购持鼓励的态度,监管的重点也从实质性商业判断向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调整。
2并购重组:投行的定位
以并购重组为例,投行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角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主要承担着项目审批执行、方案设计、中介机构协调及交易撮合及融资等。
根据现行法规要求,作为独立财务顾问的投行是具有法定角色的。但是,并购是企业的市场行为,其操作链条涉及并购战略形成、交易达成、交易执行及后续整合等阶段。
1、通道——做材料
为并购重组提供申报服务是投行最为基础的职能,主要是基于券商牌照的通道业务。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涉及证监会行政审批的项目都需要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券商作为独立财务顾问。
通常是交易双方已经谈好方案完全确定后,甚至中介机构团队均搭完毕,券商被叫来写材料后报送监管部门审批。
2、协调——做项目
并购业务因为涉及到正在交易的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最大的特点是所有的操作都必须是动态完成的。因为无论停牌时间多长都是有真正的deadline的,这点跟IPO是最大的区别。
常说IPO的时间表是用来修改的,并购的时间表就是需要来遵守的。
并购项目在有限的停牌期间需要完成的工作很多,比如交易方案的谈判及细化、资产的规范梳理、中介机构工作的协调及申报材料的准备等等。这些复杂的工作基于每个案例不同而差异很大,有些工作是可以并行的,也有些工作是有前后逻辑关系的。投行必须对全部的程序完全的门儿清才能保证不犯错误。不能因为程序不熟而浪费时间导致延期复牌,也不能因为工作安排不到位而出现纰漏。
3、平衡——做交易
并购业务的主战场在市场而不在监管,故此并购业务的核心服务是基于交易的服务。
投行为交易提供的利益平衡安排及交易撮合是完全脱离通道业务的市场技能。需要在各种交易中通过不断的成功和失败才能积累经验。
投行的交易服务主要体现为提供交易机会、主导交易和提供全案的解决能力,包括过桥融资。投行基于对行业的理解和初步价值判断,来完成对交易潜在标的的初步筛选。
主导交易需要意识也需要能力,主导交易是参与交易的升级版,不仅仅需要对交易方案的利弊及平衡很有概念,也需要对交易有理解。对双方真实交易诉求的把握,对交易中人性及心理的熟悉。
过桥融资是交易撮合中另外重要的环节,客户需要的是资源整合能力,不光需要投行贡献方案解决能力和交易机会,还需要钱。过桥融资不仅考验投行的资金实力,也从投资角度考验投行的风险与收益判断能力。
3并购重组:股份支付的价值
并购交易的现金支付应该是首选,而不是发股支付的以物易物的方式。但是上市公司为何例外呢?
经常听见facebook或苹果公司动辄用上亿甚至数十亿美金来收购,故此猜测在成熟市场除非是特别大的交易,现金支付应该占有相当的比例。
但A股完全不是这样的,已经发生的并购多数是以股份支付为主的。对于借壳上市和关联方资产注入而言,其以实现证券化为操作目的,故此其股份支付的操作比较容易理解。但对于向第三方的并购也以发股作为主要支付方式。
1、融资渠道受限
若采用发股融资方式则需要过证监会的审核,若发债可能需要看发改委脸色,就连普通的银行借贷也没那么轻松,需要各种担保抵押等等,好像贷款规则不能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中国上市公司融资的难度和成本巨大,使得要么上市公司没钱用以支付,要么用现金支付成本太高,举债收购对于后续的收益及偿还都有很高的要求。
2、配套融资制度性红利,以发股为操作前提
根据现行的法规规定,上市公司重组只有采用发股支付时才能进行配套融资,而单纯的现金交易无法实现。
目前上市公司并购对于股票走势利好影响倾向明显,若配套融资能够实现部分现金支付对收购方而言是非常划算的,因为相同的支付额因为股价的提升,配套融资可以减少股本的扩张及对原有股东权益的摊薄,即“发股是为了能少发点股”现象。
在中国的制度逻辑下,支付的选择,全部用现金支付难度很大,全部用股份支付摊薄较大,结合发股支付同时配套融资的现金支付,是个相对理性的选择。
3、产业并购整合能力弱,对捆绑共生有需求
很多产业并购都是去跨行业收购控股权,目的是为了合并报表以取得对财务指标的优化,故此对并购后的整合要求都很高。
假设采用现金支付方式,那么对方利益在瞬间可以实现,那对并购后公司的平稳过渡及有效整合无疑是非常不利的。而用股份支付方式能有效地解决这个难题,交易对方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新老股东的利益实现了捆绑与共赢,避免收购后的整合不利带来的风险。
4、换股利于补偿操作
原有重组办法对并购后的盈利承诺及补偿有强制性的规定的,虽然新的办法修改将盈利承诺及补偿放开,但是在短时间内,盈利承诺及补偿在交易层面还是有其必要性的需求。
发股支付使得后续盈利承诺和补偿的可实施性更强,因为发股后的新增股份是处于锁定状态,比起现金而言流动性要弱很多。股份支付形成的绑定不仅仅有利于后续整合,也有利于股份补偿的安排,某种程度上有利于防范交易风险和维系市场形象。
5、减少审批
最新重组办法修改减少了审批,单纯的现金交易即使构成了重大重组也不需要审核。上市公司希望能发股去证监会批准,主要是发股支付经历股票停复牌和监管审核,相对市场影响较大。
6、双方接受股份支付的好处
并购交易兼有变现和再投资的双重属性,因有税负筹划的问题,在实务操作中股份支付的纳税递延空间更大,所以换股方案比现金变现后的再投资更为经济,否则卖方拿到的现金还要缴纳所得税。单纯为了避免当下巨额的税负支出,股份支付就有很大的优势。
4并购重组:股份锁定情况盘点
现行的股份锁定要求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比如有股份公司发起人锁定、新股上市的非发行股份的锁定、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并购重组涉及的锁定及董监高持股锁定等等。
对并购重组的股份锁定规则进行梳理后略感惊讶,包括短线交易限制、收购锁定、要约豁免锁定、非公开发行锁定、董监高持股锁定、股份补偿义务带来的锁定等,感觉股份若想流动需要的突围还真不少,原来具备天然交易属性的股份多处于枷锁之中。
由于股份锁定要求限制了股份的流动性,所以对于持股人而言,在并购过程中持有或者取得的股份是否锁定,或者锁定期长短等,都关系到其切身的商业利益。当然有些锁定是法律法规的硬性要求,需要在方案设计中综合权衡以合理规避或者变通处理,也有些锁定是交易层面的要求,需要在谈判博弈中由交易双方来协商确定。
1短线交易限制
证券法的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短线交易限制主要是针对于重要股东和董监高等内部人的,用以约束内部人针对证券的频繁买入和卖出行为来避免内幕交易和操控市场等。
短线交易的限制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操作中极容易被忽视,通常而言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会涉及到股份的增持,比如以协议收购或者二级市场交易方式进行存量股的增持,或者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新股等。
若在增持或者取得股份的前后六个月内有股份交易行为,就会触发短线交易的限制规定。比如,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了部分股票,在六个月内就无法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认购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认购了上市公司新股后在六个月内不能减持老股等。
对于短线交易在操作实践中需要明确几个要点:
首先是买入不但包括存量股的交易也包括认购上市公司新股,另外,虽然法律对短线交易并非禁止而是对其收益的归属进行了强行的约束,但是在并购重组中短线交易却是行政许可的红线,即使愿意接受收益归上市公司的法律结果,证券监管部门也不会因此而审批通过并购重组行为,即在并购重组中对于监管需要审批才能实施的短线交易行为,监管机构更倾向于不予审批作为不当行为的纠正。
2收购行为导致的股份锁定
收购办法74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从立法本意而言,此规定是为了上市公司收购后控股权的稳定,避免控股权变动过于频繁导致对上市公司经营有负面影响,从而使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首先,只要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取得,无论持股比例是否超过30%,无论披露的收购报告书还是详式权益变动报告,或者是否引发要约豁免义务等等,均需要适用收购后持续的股权12个月的锁定要求。简而言之,收购后所持股份的锁定要求适用的标准是控制权是否变更。
其次,收购股份的锁定情形不仅包括控制权的取得,也包括控制权的巩固。所以,在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股份的案例中,仍然需要适用收购过所持股份锁定12个月的要求。而且股份锁定是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有的全部股份,极端情况类似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但少量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也会导致原有的老股因为触发收购办法而锁定12个月。
再次,收购股份锁定不包括收购人内部的转让,根据收购办法规定:“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主要是因为收购办法规范的是控制权的频繁变动,故此对于控制权不变的同一控制下的主体间转让开了绿灯。
3要约豁免引发的股份锁定
根据收购办法第62条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可以申请要约豁免。
基于挽救财务危机公司申请豁免的收购人须按照收购办法承诺股份锁定,根据证监会在其网站的问答,上市公司财务危机的情形是指:
(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2)因三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
(3)最近一年期末股东权益为负值;
(4)最近一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半年以上等。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挽救财务危机要约豁免的股份锁定是针对于收购人主体的,即收购人在公司拥有的权益,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包括本次收购取得的新股也包括之前持有或者控制的老股。
4重组非公开发行锁定
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涉及到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所取得股东都需要至少锁定12个月,特殊情形需要锁定36个月甚至更多。
需要锁定36个月的情形主要包括两大类,即控股股东认购及火线入股情形。
若涉及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认购的,或者认购后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
还有就是认购对象用以认购新股的资产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的需要锁定36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认购对象持有认购资产不足12个月的认定标准为登记到登记原则,即取得认购资产的登记过户至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登记间隔。
对于控股股东认购或认购后成为控股股东的情形,若出现重组后股价表现不好需要进一步延长锁定期。
重组办法规定,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5股份补偿保证
重组的盈利承诺情况仍然比较普遍,而对于盈利预测的补偿机制也多沿袭了股份补偿方式,涉及股份补偿均需要考虑非公开发行和补偿履约保证综合确定股份锁定安排。
基于非公开发行的锁定期有12个月和36个月的区别,同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锁定与股份补偿的区间计算也略有差异,通常而言非公开发行的锁定开始于新股登记,而股份补偿期间为完整会计年度,两者需要在锁定承诺方面衔接妥当,避免遗漏或者乌龙情形出现。
尤其在非公开发行锁定期为12个月而股份补偿周期为三年的情况下,市场多数案例多是简单粗暴的进行了三年锁定。
其实投行在方案设计上完全可以更为灵活,采用根据盈利预测承诺的实现情况,在三年内安排分布解锁方式,既保证了股份补偿的履约保证,同时又最大程度的保证了认股对象的股份流动性。
6高管持股锁定
根据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持股总量的25%,辞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此种制度设计,主要是基于董监高内部人的特殊身份,防范其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不公平交易。
在并购重组中也会有基于董监高而进行股份锁定的情形,一种是上市公司并购标的是股份公司,其自然人股东作为重组交易对象同时兼任标的公司的董监高,形成上市公司购买其持有的股份与公司法142条规定相冲突。此种情形在实践中经常发生,通常需要将标的公司的组织形式由股份公司改为有限公司,实现对公司法关于董监高持股转让比例限制的有效规避。
另外涉及股份锁定的情形是发生在重组后的整合,即认股对象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后,出于整合与后续经营需要成为上市公司董监高导致其持有的股份锁定需要遵守董监高的锁定要求。故此在标的公司股东兼任上市公司董监高时要综合权衡利弊,实践中有过标的股东非要进上市公司董事会,但是进了董事会却发现后续股份转让很不方便。
7交易协商锁定
上述均属于法规或制度对并购重组中股份锁定的要求,此外还有交易中的协商锁定,诸如交易双方处于商业利益或者市场形象考虑,比如希望能够通过股份额外锁定来增加彼此战略合作的稳定等。而似乎流通股东也更乐见于重组参与者的股份更长久的锁定,似乎彰显着对重组后预期效果的乐观判断。
总体而言,现行法规对并购重组的股份锁定维度较多,投行在设计交易方案时候需要综合权衡与考虑,需要在合规性和客户商业利益上进行专业的有效权衡。
其实对于股份锁定的事情,无论是监管还是业内也有不同的声音,主要是在立法实践中难形成市场参与者利益倾向的有效对抗,故此锁定限制规定增加容易废除难。
股份锁定影响了市场股票的有效供给和流动性,股东因锁定受限较多,导致其只在解禁期才真正关注股价,这些都会影响市场有效性,所以对于股份锁定的制度设计应该慎重。
来源于搏实资本,尚伦经删减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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