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费用谁承担多了我会不会承担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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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民事诉讼中,可能会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且多个债权人都申请了财产保全制度,那么多个债权人怎样分配拍卖所得的价款呢?我国法律有什么相关规定,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找法网网友 咨询:我朋友请求法院实行了诉讼保全,把欠款人的一处房产查封后准备拍卖,同时还有另外一位债主也要求法院实行了这种保全,准备拍卖时才发现房子的在第三方手中,请问,这个持房产证的第三方是否也有权得到拍卖后的房款中一部分?
  找法网律师 回复:虽然被查封两次,要分析一下哪一方当事保全在先,法律上是采用轮候查封的制度,先给付查封在先的保全;仅持房产证是没用的,主要看其是否办理了,如办理了,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办理,其无权参与拍卖价款的分配。且第三人不能对抗诉讼保全。房产证在他人手中不影响保全的效力!
  【相关法律知识】
  (一)什么是轮候查封?
  轮候查封,是指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
  《查扣冻规定》明确了轮候查封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是明确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人民法院各执行业务部门之间在民事、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涉案标的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进行司法处置中的权利与义务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二)民事诉讼中的制度
  1、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避免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由于某些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诉讼与执行的行为非常普遍,特别是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发生后,如不立即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债务人可能会迅速转移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可能会遭受严重的、甚至是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如果保全了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后,债务人便可能被迫应诉,或者主动与债权人就归还债务进行谈判。因此,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保障措施。
  2、财产保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后、审理完毕之前,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诉讼保全在财产保全的数量中占大多数。另一类是诉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诉前,申请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最主要的差别是提出保全申请的时间是在起诉之前。但法院内部对诉前保全掌握较严,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不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诉前保全必须报经法院相关领导批准。另外,债权人必须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如果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3、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
  3、被告对外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等。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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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因为财产纠纷问题,提起诉讼的时候,为了避免被告转移财产,一般原告都会提出财产保全异议,那么财产保全异议是什么意思呢?关于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下面这篇文章,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在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的,那么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久呢?关于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下面这篇文章,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对于财产保全大多是用在经济纠纷中,这对于大多数有过经济纠纷的人都有所了解,那么什么是财产保全?具体是如何的?下面找法网小编在下文详细跟大家说说,请看下文: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那么对于财产保全的措施有哪些呢?下面找法网小编跟大家说说,请看下文: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那么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程序是怎样的?下面找法网小编详细跟大家说说,请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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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前财产保全制度若干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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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民事诉前财产保全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the System of the Pre-litigation
Preservation of Property
作 者 姓 名:
指 导 教 师:
廖中洪 教授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两者构成了我国完整的财产保全制度,两者都是在出
现了危害申请人权益的情况下,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采取的
一种临时性、限制性措施。相比较而言,诉前财产保全,无论对当事人的利益还是对诉
讼进行的影响,都要深远一些。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隐匿、转移、销毁财产的行为,
将会给自己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害,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司法
权有条件的提前介入民事纠纷,而不必等到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才能获得救济。
这种救济方式更具有时效性,可以取得很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司法权的提前介入,有可
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使债务人的违法成本提高,可能会迫使债务人放弃违法行为,这
样民事纠纷就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得到解决,还可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二是债务
人没有放弃违法行为,债权人提起诉讼,民事纠纷进入诉讼阶段,经过法院的审理,债
权人获得胜诉判决,由于在诉前就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了限制性措施,因此法院的判决
就可以顺利得到执行,不会出现“执行难”问题。
我国虽然有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规定,但是与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
很多不完善之处,例如,诉前财产保全管辖的问题,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的问题,诉前财
产保全撤销的问题等等。本文是在分析我国现行关于诉前财产保全法律规定的基础之
上,结合国外法治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除摘要和引言外,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诉前财产保全制度进行综
述,从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适用、条件与意义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二部分主要是将诉
前财产保全制度与相关制度区分开来,进一步加深对诉前财产保全的认识和了解;第三
部分主要是简要的介绍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以期对完善我国有关诉前财
产保全的立法有所帮助;第四部分是全文的重点部分,主要是结合相关法学理论和司法
实践,对我国有关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展开分析,主要是从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诉前
财产保全的自由裁量权、诉前财产保全的数额、诉前财产保全的撤销、对债权人的债权
进行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等七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五部分
是在第四部分分析的基础之上,结合国外比较先进的立法经验和相关的司法实践,试图
对完善我国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提出一些参考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改革与完善
preservation
pre-litigation
preservation
property and the civil preservation of property. Under the situation that appeared to endanger
applicant's rights, the applicant could put forward an application to the court to get a kind of
restriction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财产保全错误的责任承担
矫正与再矫正
——财产保全与保全错误的责任承担
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公正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公正的审判活动固为其核心,但尚需期间、送达、保全、先予执行等配套的诉讼保障机制予以支持。
在我们的代理工作中,接触最多者当属保全制度,其中又以财产保全为著。其原因在于,一旦财产保全措施加诸当事人身上,就必然引起被保全人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因而陷于不能随意处分的境地,被保全财产不但可能因此发生价值贬损,还有可能丧失时间价值和最佳交易机会。如保全申请人没有错误,则即使发生经济损失也应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自不待言;但如申请人超越权利的合理边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便引发了当事人关于保全行为是否存在错误、被保全财产减值损失如何计算及由谁承担的争论。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上述规定是我国法律中关于保全错误的基本规则。惟对于究竟何谓“保全错误”,现行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对于保全错误应从一般侵权行为的角度进行审查认定,即审查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是否存在违法情形、财产保全申请是否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以及财产保全行为与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一、错误保全行为的违法性认定
根据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据此,在当时规定下,申请人“败诉”是保全错误的构成要件。但此种规定存在两个问题:首先,“败诉”实为不严谨的日常表述,我国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定义。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固可视为败诉;但如果支持一部分、驳回一部分,或同时驳回本诉原告与反诉原告的起诉,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中的败诉情形,不无疑问。其次,即使保全申请人的实体诉请获得法院支持,但在保全过程中,其也完全有可能因违反程序性规定而造成被保全财产价值的不当减损,如严格以“败诉”作为保全错误的构成要件,被申请人的损失似乎难以得到赔偿。
因此,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上述条文即被修改为“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并延用至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同时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由此可知,在现行法律之下,保全错误违法性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诉请,将使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丧失前提与基础,如保全对象因保全行为发生价值减损的,申请人自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但如果申请人按其起诉金额申请保全,但法院最终仅支持了其诉请中的一部分,此种情形是否也属于保全错误?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申请保全财产价值未超过诉讼请求范围,即不违法。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否超额不应仅以当事人单方提出的诉讼请求主张为准,而要考虑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与最终判决实际支持金额之间的差额关系。
天同律师认为,虽然《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使用了“请求范围”的表述,但上述第二种观点更具合理性。原财产保全制度之本意,乃在于提前干预被申请人对其财产的处分,以保证未来判决的有效执行。判决驳回诉请的,自应认定为保全错误;在仅支持部分诉请的情况下,就未获支持部分而言,其性质与驳回诉请实际相同,申请人也应在未获支持范围内构成保全错误。虽然当事人起诉时无法预见到其请求中哪些部分、或多大比例能够获得法院支持,但提出诉讼请求并争取法院判决的支持,本就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诉讼责任;诉请无法获得法院支持,也是其应当承担的后果。(案例:在〈2012〉民申字第29号裁定中,最高法院再审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查封财产的评估价值达人民币4679万元,但生效判决最终确定其享有的权益仅有3310万元,二审法院据此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并无不当。)
但需注意的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并非仅以保全价值与判决结果之间存在差额即认定构成保全错误,尚需考量差额是否显著、不合常理。其原因一方面在于,保全错误损失赔偿制度是财产保全制度的附属与矫正救济,着眼于利益显著失衡情况下的再平衡,其适用情形较为特殊,不宜过分频繁启动,否则将打击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在于,虽然保全申请系由当事人提出,但同意保全的裁定及具体保全措施却是由法院作出,一旦出现保全错误,则法院可能面临国家赔偿的风险,故当期司法实践在认定保全错误时,仍持较为保守谨慎的态度。
2、在诉前财产保全中,当事人申请了财产保全却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起诉或申请仲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请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两种情况的发生,都使得财产保全意义落空、前提不再,由此所致损失应由申请人承担。
3、申请人诉请虽获法院支持,但其申请保全的范围超过诉请金额。
诉讼财产保全是以临时限制被申请人对其财产处分权的方式,保障未来判决可以得到有效执行,故其保全范围应受到“比例原则”的限制。如保全范围超过诉请金额,则超额保全部分不能被纳入保全制度的保护之下,因此造成保全对象价值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在〈2012〉苏民终字第99号一案中,保全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拒绝支付工程施工款,向法院申请保全了相关项目中的125套房产及35个车位。江苏高院认为,申请人作为高资质施工企业,应对自己施工工程的造价具有客观合理评估的能力,应当预见到自己的申请查封行为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但其在法院的释明后,仍不同意解封,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采取希望或放纵的态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被申请人损失的计算
财产保全错误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态,其成立需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要件。但对于被申请人损失如何计算,我国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法律实务中也尚未形成统一规则。通过对司法实践的考察,我们根据保全对象的不同,做一个类型化归纳:
1、保全对象为银行存款时的损失计算。
银行存款具有保全速度快、手续相对简单、执行便捷等优势,是保全申请人首选的保全对象之一。根据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与浙江省金华市法院近年发布的调研报告,以银行存款为保全对象的案件占所有保全案件比例分别达到23%和30%。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被保全财产为银行存款的,损失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对于当事人所主张计算方式超过上述利率的,按该利率计算(案例:在〈2013〉常民终字第0714号判决中,法院认为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按月息2分即年利率24%计付损失,没有证据支持,判令申请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赔偿责任。)
天同律师认为,上述计算方法虽多为法院所采,但是否妥当尚有商榷余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作出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1993年12月11日)第二条之规定,“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起利息应付给债权单位”。由此可知,银行存款在作为保全对象被冻结期间,仍然是正常计息的,所生利息在保全措施解除后将由存款人享有。也就是说,虽然在冻结期间,被申请人相应款额将因无法正常应用而遭受损失(实践中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但由于其仍能收到银行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故被申请人的实际损失应为按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与存款利息之间的差额。(案例:在〈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791号判决中,上海一中院以被冻结银行账户为计息账户,“冻结期间银行仍按活期存款利率付息”为由,认定被申请人损失应当按照保全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活期存款利率差计算”。我们赞同本案判决的处理方式,但就目前来看,在国内尚属少数。)
2、保全对象为房产时的损失计算。
与银行存款类似,房屋也是最常用的财产保全对象之一,在前述北京市西城区法院2012年调研报告中,以房屋作为保全对象的案件在保全案件总数中的占比甚至超过了银行存款类案件的两倍,达到49.32%。
实践中,对被申请人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查封房屋本身,造成房屋不能正常使用或出租。在这种情况下,因保全错误造成的被申请人损失,应按相同条件房屋的租金作为计算依据。
其二,仅查封、冻结房屋档案,使其无法发生物权变动登记,但不影响实际使用,甚至不影响出租。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抵押、出卖等物权处分外,房屋的使用功能均不受保全行为的影响,如被申请人不能证明其因保全措施受有其他损失,法院一般倾向于否认存在应当赔偿的损失,或仅酌情赔偿少量金额。(案例:在〈2012〉琼民三终字第54号判决中,海南高院认为对房屋采取的是档案查封保全方式,并不影响被申请人行使包括出租权在内的使用和收益权,而被申请人亦未能证明保全期间因查封致房屋未能出租,故其诉请赔偿租金损失不予支持。但同时,鉴于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不能完全和充分地行使涉案房屋的处分和经营权,故判令申请人酌情赔偿被申请人经济损失10万元。)
3、保全对象为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要素时的损失计算。
在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生产设备等生产要素多见于侵权案件,而被查扣财产本身即是侵权工具。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民事纠纷中不会发生对该类物品的查扣,特别是在机器设备价值巨大时,其完全有可能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保全错误,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其损失为查扣期间内的设备损耗与人工成本。(案例:在〈2012〉云高民终字第180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查封了被申请人在公路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后证明属于保全错误。云南高院以被申请人在查封期间“不能对被查封的工程机械及施工材料进行占有和使用,不能投入生产产生经济效益,客观上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为由,判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被查封机械设备的台班费损失。)
4、保全对象为股票等投资权益时的损失计算。
该类财产的共同特点在于,其现时所有者持有该类财产的目的,多是为了用于未来出售,并获得销售收益与增值,这也是不同于前述几类财产的最主要特征。由此特征决定,该类财产的所有者持有财产的全过程,都在等待和寻找最高交易价格;而一旦采取保全措施后,受到暂时剥夺的不仅是处分权能本身,还有潜在的最佳交易机会。那么,在保全错误的情况下,如被申请人能够证明最佳交易机会确实出现在保全期间,则被申请人的损失应当如何计算?
对于这一问题,有法院判决认为,由于股市的特殊性,其风险无法预见,因此申请人以股票的价格最高点来计算其损失,并无依据。那么,在解封日股票价格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计算损失的基准价,从而判断有无损失及损失大小?该判决认为,实际上,鉴于股票价格的波动性,难以确定一个股票基准价格。而考虑到解封日的股票价格高于保全期间的股价平均值,据此可以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损失。
最高法院亦有判例,不支持被申请人以最有利交易价格计算损失的主张。在公报案例“范有孚与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营业部期货交易合同纠纷”一案(〈2010〉民提字第111号)中,最高法院在认定天津营业部强行平仓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认为双方对于期货合约未来价格走势及交易机会的描述,“都是建立在假设基础之上且都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出发,而不是基于已经强行平仓的事实来正确思维和公平认识。同时,双方的观点也不符合期货市场的特征,……对尚未发生的价格走势预测,谁也不能十分肯定其判断就一定准确。所以,基于已经发生的强行平仓事实,不能往后寻找,而只能往前寻找强行平仓损失的计算基准点”。基于此,最高法院最终以强行平仓发生的前一天作为基准日,以当日收市后范有孚账户亏损金额与平仓后账户亏损金额之差,作为天津营业部强行平仓应承担的赔偿范围。
天同律师认为,虽然上述公报案例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最高法院对这一问题的基本态度,即不能以存在最佳交易机会的可能,从而最大化地计算被申请人损失,但此种情况下被申请人损失应当如何计算,司法实践做法并不统一。如在上述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中,法院认为应以强行平仓的前一天收市价格与强行平仓时价格之差计算损失;而在前引第一个判决中,法院却认为应以保全期间的平均价来判断是否存在损失(另一案例:在〈2009〉乌中民一终字第396号判决中,乌鲁木齐中院认为“考虑股市交易行情及其特殊性,以该支股票资金账户被冻结期间内出现的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价”计算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较为客观合理,也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对于以股票等投资权益作为保全对象时被申请人损失的计算,法院所给出的具体理由,及法院所认为适当的损失认定标准并不统一,要想形成相对抽象且具有参考价值的裁判规则,仍需司法实务不断探索。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
关于错误保全申请与被申请人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更多的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惟需注意的是,即使发生保全错误,被申请人的损失与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也并非总是重合,在申请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与有过失的情况下,申请人也需根据其过错情况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在公报案例“江苏拜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淮安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与许赞有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8〉苏民三终字第0071号)中,被申请人认为由于银行账户被冻结,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只能以1%的月息向个人借款。现案涉申请保全行为已被认定为保全错误,故主张申请人按上述利息承担赔偿责任。江苏高院认为,根据本案一审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并非没有合适的融资渠道,因此其以较高的利息向私人借款属于不适当地扩大损失,故申请人仅需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法制意识的提高,财产保全在民商事诉讼案件中越来越多发,而保全措施、保全对象等也越来越多样化。相应地,作为财产保全制度的附属与矫正救济途径,财产保全错误赔偿制度也越来越多地进入法律研究人员与实务工作者的视野。上文即是我们对近年国内法院相关司法实践所进行的实证观察,而关于这一问题的进一步讨论与研究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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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我诉讼保全后法院还会受到当地政府的自配吗?_诉讼保全后没开厅私聊法院还会收费吗
我诉讼保全后法院还会受到当地政府的自配吗?
我诉讼保全后法院还会受到当地政府的自配吗?10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讼被申请人承揽合同一案,现已经贵院立案审理。因现被申请人身负巨额债务,有转移财产逃匿迹象。为避免被申请人恶意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件诉讼后无法得到切实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帐户。
只要法院同意你的申请,当地政府是不能支配的.
理论上是不收任何支配的 但现实情况是在具体操作中有很多灵活处理的成份 如果标的大的话 快联系当地律所去找关系吧
你所说的什么自配?不懂。你的案件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最好能向法院提价对方银行的一些信息。如没有,就必须向法院提供对方的身份证号码,法院才可凭此向银行查询其存款情况。如不能提供身份证号码,我估计,你就无法要求进行诉讼保全。
财产保全的费用最后法院退还吗:
一、一般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会退回担保费用,申请费用是不予退还的。 二、财产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
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的区别: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
什么是诉讼保全措施?:
1、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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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产保全错误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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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财产 如何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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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 人民法院接到诉前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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