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能成为地方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主体税种吗

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开放导报》2017年03期
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
【摘要】:中国消费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比OECD成员国高,从收入规模上看,消费税可以作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本文从税基特性、税源分布、受益原则和调节功能四个方面,论述了消费税具有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特性,认为将消费税部分税目改成地方税,并逐渐培育为地方主体税种具有可行性。为此提出了将消费税构建成地方主体税种的政策建议。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基金】:
【分类号】:F812.42【正文快照】:
一、引言日,“营改增”全面推开,涉及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4个行业约1000多万户纳税人,其增值税收入占原营业税的80%。至此,原本归地方所有并作为其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都归入了增值税。此前四年“营改增”试点期间的过渡政策,即“营改增”新增增值税部分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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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能够担当地方税主体税种吗?
&&&&内容提要: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重新配置成为当前财税学界的热议话题。本文针对“将消费税改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观点,通过定性分析,阐释了消费税改为地方税的不合理性;通过定量分析,实证了消费税作为地方税的不可行性。本文认为,应将消费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提出了共享机制的构建思路。
&&&&关键词:消费税&税权归属&地方税&共享税
&&&&在“营改增”的背景下,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重新配置问题成为了财税学界热议的话题,由此形成了“将消费税改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观点。①消费税改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合理可行吗?消费税的税权归属应取向何方?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对于推进税制改革与加快地方税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消费税改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合理性分析
&&&&(一)消费税不符合地方税主体税种应具备的特性
&&&&由于地方政府在财政目标上与中央政府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时在地方治理上也具有与中央政府不同的特点,这就要求地方税主体税种在满足一般税收原则之外,还必须具备一些特有的性质。
&&&&一般认为,凡税基广泛、税基流动性强、税源分布不均、调控宏观经济功能较强的税种应划归中央;而税基较窄、税基固定性强的税种应划归地方。而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需具备以下特点:一是税收持续增长潜力较大;二是税基具有非流动性的特点;三是能体现税收受益原则;四是便于地方政府征管。消费税的内在属性与课征目标决定了其很难满足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特征与要求。
&&&&1.消费税的宏观调控属性决定其不宜作为地方税。消费税一般是只就特定产品课征的一种流转税。政府课征消费税的主要目标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目标来考察,一是纠正消费者偏好误差,对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消费偏好误差的劣值品(烟酒等)征税;二是矫正外部不经济,对产生环境污染的生产行为(产品)和消费行为(消费品)征税。从改善收入分配的目标来考察,对富人消费的奢侈品征税。为此,我国消费税的征税对象集中在劣值消费品、高能耗消费品、不可再生和替代资源类消费品、奢侈消费品及其他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等五类。消费税的宏观调控属性决定了消费税的税权应统一于中央,只有由中央政府统一进行立法与管理,才能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出发,较好地实现消费税的课征目标。反之,若将其改为地方税,地方政府难免从本位利益出发,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可能会盲目鼓励和刺激劣值消费品、高能耗高污染产业的发展,降低资源配置效率,造成全社会福利的损失。
&&&&2.&中央与地方的职能属性决定消费税不宜作为地方税。我国中央政府承担着宏观经济调控、地区收入分配调整、资源环境保护等重要职能。同时,各地方政府也承担着地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地区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等任务。伴随着“营改增”的推进,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均呈现出不稳定的态势。如果将消费税划归地方政府所有,一方面有可能造成地区间恶性税收竞争,中西部地区将面临严重的财政收入不足;另一方面,会削弱中央财力,制约中央政府通过税收返还、转移支付等方式均衡地区间收入差异。
&&&&3.消费税的管理属性决定其不宜作为地方税。消费税的设税目标决定其管理的复杂性。首先,消费税中能源环保类征税对象的跨域性决定了由中央政府统一征管效率更高。其次,出口征退税管理的跨域性决定了由中央政府统一征管效率更高。目前消费税由国税部门统一征收,统一退税,便于征税与退税的协调管理;而若将消费税改为地方税种,则其出口征退税问题很难解决,必然会出现由于征税地与退税地不同造成的系列不良后果(如地域间封锁等),进而降低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损害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各国税收实践表明消费税不适合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
&&&&考察主要国家的消费税制度,消费税既有归属于中央(联邦政府)的,也有中央与地方政府共享的。但相比之下,消费税大多归属于中央政府,①&而将消费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国家很少(见表1)。
&&&&由表1&可见,美国的消费税实行“分别立法,分别征管,互不干扰,财源共享”的管理体制,②联邦政府和州及以下政府都可以征收消费税。日本的消费税也属于共享税,采取由中央统一征管、返还地方的管理体制。欧洲的主要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的消费税则属于中央税。同时,为了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美国和日本等国家通过建立特殊基金,将消费税收入专款专用,用于地方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或补贴低收入群体,减小贫富差距。同时,从发达国家的现状来看,大多数国家都选择将财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如美国市(镇)地方税主体税种是财产税,总计占到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70%左右;加拿大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也是房地产税,占地方政府收入的30%&以上。③
&&&&二、消费税改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一)消费税税源的总量分析
&&&&1.消费税收入规模较小,增长不稳定。与营业税相比,国内消费税收入总量较小,增长不稳定,且近年来有放缓趋势。
&&&&&如图1所示,年我国国内消费税收入和占全国总税收的比重虽有所提高,但与营业税相比,无论其收入还是占比均较小。2012年,我国国内消费税收入7&872.1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例仅为7.83%;而同期营业税15&747.5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例为15.65%。由此可见,营业税收入是国内消费税的两倍左右,消费税难以完全替代营业税。
&&&&由图2&可见:第一,营业税的增长较为稳定,而国内消费税的增长波动较大;第二,整体而言,营业税增长速度高于国内消费税。国内消费税在2009&年由于燃油税的全面开征呈现出较强的增幅之后,近两年来较以前年度增长趋势明显放缓。
&&&&2.&消费税的发展潜力有限。消费税属于选择性商品税,不会普遍征收。随着环境保护的发展与抑制公款消费行动的深入,污染品税基的增加与烟酒品税基的减少将并行。同时,我国消费在国民根据相关机构统计,2000年以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的居民最终消费率平均水平一直保持在55%~57%&之间。其中,美国一直保持在70%&以上,英国超过了60%,日本和韩国也在50%~60%之间。③&然而根据图3所示,自2000年以来,我国居民消费率和最终消费率均呈下降趋势。
&&&&&2011年,我国最终消费率为49.10%,居民消费率仅为35.75%,明显低于发达国家。这说明消费税税基的增长潜力有限,不适宜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
&&&&(二)消费税的税源结构分析
&&&&1.&消费税税源的税目结构差距较大。从我国目前国内消费税的税目结构来看,税源主要来源于劣值类消费品与资源环境类消费品。
&&&&根据表2所示,我国国内消费税主要来源于烟草、酒类、成品油和机动车等,而其他来源占比非常小。其中,烟草消费税一直保持在40%以上,2011年底达到48.28%;酒类消费税占比稳定。伴随人们健康生活理念的逐步建立和抑制公款消费行动的推进,酒类消费税占比可能呈下降趋势;随着2009&年燃油税改革的推进,成品油的消费税占比大幅上升,但现呈下降趋势;交通设备类消费税占比相对较低,且较为稳定。下一步消费税改革的方向是扩大对资源环境类消费品的征税范围,因而这部分税收占比将呈上升趋势。
&&&&2.消费税税源的区域结构差异较大。由于历史和自然条件等原因,我国各地区(尤其是东部和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较大,④&从而导致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区域差异很大。为此,我们使用年的数据,从东西部地区消费税和营业税占地方税收比例的角度,②&使用T检验和Wilcoxon秩和检验方法,考察上述差异是否显著,检验结果见表3。
&&&&&由表3不难发现,营业税在地方税收中占比的均值和中位数均显著小于西部地区,而东西部地区消费税占地方税收入总额的比例都没有显著差异。就具体省份而言,广东、上海、云南、山东、江苏、辽宁、浙江等省市的消费税占比居前,这主要与这些地区的产业结构特征、地理位置相关。比如,消费税规模居前的地区多为沿海地区,这些地区进出口贸易发达,从而征得大量进口环节消费税。在西部省份,虽然云南因为盛产烟草而成为消费税收入较大的省份,但总体来看,西部地区绝大部分省份的消费税收入较少。④&总之,对于西部地区而言,营业税在地方税收中的重要性更明显。如果用消费税替代营业税并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则西部地区(除云南、四川等烟酒大省之外)的税收会有所下降,不利于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和贫富差距。
&&&&综上所述,与营业税相比,消费税收入规模较小,增长不稳定,税基发展潜力有限;而且无论是税目分布还是区域分布,消费税的税源均存在严重的不均衡。如果用消费税替代营业税并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则地方收入难以充足与稳定,而且各地区间税收收入差距将进一步加大。因此,将消费税改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不具有可行性。
&&&&三、共享税:消费税税权归属的调整取向
&&&&以上分析表明消费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不具备合理性与可行性。为此,我们认为,可以借鉴美日的经验,将消费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通过构建中央与地方收入的联结机制,更好地实现消费税的调控目标,建立政府间稳定规范的税收分配关系。
&&&&(一)消费税共享税体制的选择
&&&&国际上的共享税体制可分为比例分享制、税基分享制、税率分享制以及混合分享制等四类。结合我国国情,我们认为消费税应该与增值税一样采用“比例分享模式”,通过“共享税+转移支付”的结构来构建纵向政府间财政分配体系。
&&&&第一,动态调整分享比例。当前,随着“营改增”的深化,地方税收收入将逐渐减少,①&为此,消费税的分享比例可更多地向地方政府倾斜,同时积极构建地方主体税源(如完善房地产税)。在地方政府建立了稳定的收入来源之后,再考虑将分享比例更多地倾斜于中央政府,保证消费税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功能。
&&&&第二,建立环保专项基金。从消费税的发展趋势看,香烟白酒等劣值类消费品的消费量预期会有下降,而资源环境类消费品的征税范围将扩大。
&&&&为此,可用按比例划分给地方的消费税收入建立节能环保专项基金,收入专款用于地方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这样,既可防止地方政府为了增加消费税收入而盲目发展高耗能和高污染产业;又能通过治理环境污染促进房地产的增值,扩增地方政府的主体税源(房地产税收入)。
&&&&(二)消费税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的选择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各国鼓励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我国对出口消费品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附加税款退(免)税政策。
&&&&由表4可见,湖南、广东、江西、上海、浙江、云南等几个省份占据了全国消费税出口退税的70%左右,西部地区(除云南外)所占份额极少。消费税出口退税的地区不均衡性进一步说明了将其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不合理性。而将消费税改为共享税,其出口退税机制只需在现有基础上进行微调。
&&&&鉴于消费税退税额规模较小,因而可与增值税退税分担机制保持一致,②&即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分担总退税额。由于消费税与增值税同由国税部门征收管理,制定相同的退税分担机制,更有利于降低征退税成本,提高税务管理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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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Consumption&Tax&Become&the&Major&Local&Revenue&Source?
&&&&Yin&Yinpin&and&Zhang&Ying
&&&&&Abstract:&With&the&advance&of&replacing&business&tax&with&VAT,&currently,&reconfiguration&of&the&local&principal&tax&becom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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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前副局长:消费税可划归地方主体税种
  每经记者 金微 发自北京
  财税界正在为地方寻找新的主体税种,消费税或成为可能。
  昨日(1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前副局长许善达在《财经》年会上表示,营改增之后地方税收将大幅减少,需要重新确定地方主要税种,“我们的建议是把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转移到零售环节,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现在在研究和设计方案。”
  有业内专家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消费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是可行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提出对消费税扩容,消费税的总额会进一步提高,且消费税可以释放多重改革红利。
  消费税范围将扩大
  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地方的主体税种营业税面临萎缩,营改增完成后,营业税作为一个税种将消失,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地方税体系没有了主体税种。
  许善达估计,营改增全面铺开之后,全国15000亿元的营业税将至少有20%的减税空间,相当于为企业减税3000亿元。
  在财税界看来,营改增会推进建立新的地方税体系,并触动政府间收入划分格局,成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目前,消费税是仅次于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后的第四大重要税种。2012年国内消费税实现收入7872.14亿元,消费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8%。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这将进一步增加消费税的比重。
  许善达表示,将消费税划归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改革推出后,所有消费品企业的出厂价就会有相当幅度的降低,而这些消费品在零售环节的税收就会有相当幅度的上升。“这样会减轻这些生产企业的财务成本,对资金的占用会大幅度降低。”
  有分析指出,一种税要成为地方主体财源的税种,必须税基较宽,税源丰富,且具有增长潜力,对增加地方税收规模影响较大外。此外在收入和地区产业结构方面还需具有较强的调节性。
  许善达认为,消费税具有这样的功能,对地方政府投资冲动会有所抑制,“例如地方建一个烟厂消费税会收得很多,对地方财政是一个很重要的补充来源,如果这部分归到零售环节,全国消费税的布局就会发生变化,地方税收收入没有过去那么多了,这就对地方政府投资冲动有所抑制。”
  此外,消费税反而还会增加地方政府在本地区消费的冲动。许善达说,“因为消费越多地方政府税费越多,增加本地居民收入,鼓励本地居民消费,这样的导向符合我们国家宏观发展方向。”
  财税改革助力政府职能转变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此前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税现在基本上是生产环节征收,如果改在终端零售环节征税,生产者在作决策时不必考虑交多少税,让企业自己决定到哪去投资,地方政府不再热衷招商引资,而是通过改善公共服务吸引消费者消费,这样可以实现市场资源的更好配置,也符合三中全会关于市场决定性作用的论述。
  三中全会提出 “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财税体制除了优化资源配置,还将在转变政府职能中起到作用。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在《财经》年会上表示,本次全面深化改革,政府职能和政府部门的改革也是重点,财税改革将是突破口和主线索。高培勇说,在所有的政府职能和部门设置中,财税部门的财税职能最具综合性,能延伸到所有政府职能和部门。只有从财税改革入手,才能为整个政府职能的规范,为解决政府有形之手的问题打下基础。
  高培勇指出,从钱入手,从财政体制改革切入,符合市场经济发展方向需要的事情多拨款,反之少拨款或者不拨款,让不符合需要的政府职能没有办法继续运转下去,效果可能要远远大于对政府职能直接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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