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军改后,原总政军乐团陶红保卫部、总政军乐团陶红办公厅司法局的职能由哪些部门承接?

军队政法委方案出台 战区与军兵种政法委职责不同-中新网
军队政法委方案出台 战区与军兵种政法委职责不同
日 03:28 来源:北京青年报  
  军队政法委设置方案出台
  中央军委政法委由书记、专职副书记和委员组成
  据军网昨日消息,中央军委近日出台了军队政法委设置方案,明确中央军委政法委由书记、专职副书记和委员组成,委员由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领导和军委政法委员会机关各局主要领导担任。同时,根据新体制的要求,战区党委政法委和军兵种等其他单位党委政法委担任不同职责。
  战区与军兵种政法委职责不同
  据军网报道,中央军委办公厅近日印发《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设置方案》(下称《方案》)。根据《方案》,战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和军兵种等其他单位党委政法委员会主要职责有所不同。
  战区党委政法委员会重点负责战时和重大军事行动中的政法工作,牵头协调执法办案和区域协作;军兵种等其他单位党委政法委员会重点负责预防犯罪综合治理,维护部队纯洁巩固和安全稳定。
  中央军委政法委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这样定位,使战区和军兵种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战区军种以下部队政法工作的指导各有侧重,关系比较顺畅,符合新体制新要求。
  书记由本单位政治副职领导担任
  军委政法委员会由书记、专职副书记和委员组成,委员由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领导和军委政法委员会机关各局主要领导担任。
  其他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由本单位政治副职领导担任,未编设政治副职的由政治主官担任,副书记由参谋部门和政治工作部门领导担任,委员由政法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目前,中央军委政法委书记为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李晓峰中将,原总政治部保卫部部长刘训言少将出任专职副书记。
  建立全军政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方案》,各级党委政法委实行集体领导,书记主持委员会工作,重大问题会议讨论决定,在工作运行中主要坚持以下制度:一是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政法工作形势,部署安排工作任务,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军委机关建立全军政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是请示报告制度,各级党委政法委召开重要会议、开展重大活动、作出重大工作部署及时报告。
  此外,军队政府系统实施区域协作制度。战区党委政法委对涉及作战指挥、联合训练、区域协作中的政法工作,可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党委政法委实施工作指导,省军区党委政法委组织区域内军地政法协作。
  新闻内存
  军委政法委是军改后新设职能部门之一
  据中央军委政法委负责人介绍,军队系统从1982年开始设立政法工作领导机构,2003年团以上单位普遍成立政法工作领导小组,2007年改称政法委。
  本轮军改前,军委政法委全称是“全军政法委员会”,在军委总部层面设立,其下统一管理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总政治部办公厅司法局。
  在2015年11月举行的中央军委改革工作会议上,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强调,“组建新的军委政法委,调整军事司法体制,按区域设置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确保它们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2016年1月,军委机关改革情况披露,按照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的总原则,把总部制改为多部门制,15个职能部门中就包括军委政法委员会。
  军委政法委负责人表示,党委政法委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此番设置方案的出台是按照适应军改后新的领导体制的要求,对建立健全军队政法工作体系进行了整体设计。
  本组文/本报记者 岳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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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l Rights Reserved我军有律师1700多人 为对台斗争提供法律保障
&&&&总政司法局  军队律师是国家律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律师制度的重要方面。随着国家和军队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军队律师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规范化发展的道路,已经成为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军队军人合法权益的生力军,在部队全面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赢得了军委、总部首长的充分肯定和广大官兵的信任,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军队律师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中国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国之初,在新中国律师制度的萌芽和初创阶段,军队就着手研究如何开展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工作,并在解放军军事法院成立“司法行政处”,代总政治部管理全军的司法行政工作。但1957年“反右斗争”及随之而来的“文化大革命”,使建立、开展军队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的努力夭折于摇篮之中。  80年代中后期,随着国家律师制度的恢复和重建,军队有关部门根据部队建设的需要,重新开展了军队律师工作的尝试。1992年,中央军委批准在总政治部设立司法局,在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等军队大单位政治机关设立专门的司法行政机构,由政治机关统一管理军队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军队律师工作规范化、正规化发展奠定了基础。1993年3月,司法部和总政治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军队律师纳入国家法律服务体系,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证(军队)》;军队律师在执行职务时,依法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律师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1993年7月,司法部和总政治部印发了《军队系统律师工作证件管理办法》,对军队律师工作证件的取得、注册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律师法》第50条明确规定:“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规定。对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这一规定,从根本上确立了军队律师的法律地位,为加强军队律师建设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在军队律师工作发展史上有着里程碑的意义,它标志着一个与国家律师制度整体框架相适应的军队律师制度基本建立。2000年4月,经中央军委批准,我军首次在陆军集团军军、师、旅政治机关正式编配了军队律师,海、空军和二炮部队也在酝酿在部队正式编配律师。目前,全军共有包括海事和国防专利等专业性法律顾问处在内的法律顾问处282个,有军队律师1700多人,其中2人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数十名军队律师成为全国律协民事、刑事、经济、行政、金融证券、海事海商、知识产权、女律师等专业委员会委员,有2名军队律师先后被评为全国“十佳律师”。  二、围绕部队中心任务广泛开展法律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军队律师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服务保障作用  军队律师的产生和发展,既是国家和军队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适应我军新军事变革,做好未来军事斗争准备,打赢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客观需要。这些年来,军队律师牢记自己肩负的重要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紧围绕部队中心任务开展业务活动,在贯彻军委依法治军方针,维护部队和官兵合法权益,保障部队安全稳定,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努力为各级首长和机关依法决策、依法管理部队当好法律参谋,促进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落实。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军建设和发展面临新的形势。江主席和中央军委审时度势,确定了依法治军方针。明确提出要把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把党关于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的主张,把我军治军的成功经验,用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军队建设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我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军队律师工作从产生之日起,就把为依法治军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任务,积极投身到依法治军的伟大进程中。一是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努力当好首长、机关的法律参谋,及时为领导和机关决策提供法律资料和咨询意见,特别是在我军加强正规化建设,依法进行行政管理,依法开展政治工作,后勤保障实行社会化改革,装备、物资、工程招标采购的制度设计、军事科研合同化管理、军队资产管理、国防专利制度的制定和完善等方面,提出了很多关键性的法律建议,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二是为军委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和部队重大任务的完成提供法律保障。如:1998年,军队停止生产经营后,军队律师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和思路,积极围绕军委决策开展业务工作,主动协助有关部门清理被撤销和移交单位的债权债务,处理部队生产经营期间遗留的各种涉法问题和纠纷,有力地保障了军委决策的贯彻落实。特别是在东南沿海的几次重大军事演习中,军队律师积极协助参演部队和地方政府妥善处理演习中涉及的战时动员准备、民船征用和补偿、交通管制、阵地及作战区域内群众疏散等各种法律问题,极大地减轻了作战部队的压力,增强了演习的效果。三是在部队的日常管理教育中,军队律师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官兵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管理部队的能力和水平。  (二)努力做好军事斗争准备中的法律服务,为打赢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提供充分法律保障。现代战争中,军队的作战行动与法律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作战行动受制于法律,已经成为战争的一个客观规律,各国,包括像美国这样总想凭借军事上的绝对优势、主宰世界的霸权国家,都普遍重视运用国际法、武装冲突法来保证战争胜利,实现战争目的。当前,我军各项工作都围绕对台军事斗争准备这个中心展开。做好军事斗争准备中的法律服务工作,为未来对台军事斗争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是军队律师独特的工作领域,是历史赋予军队律师的神圣责任。近几年,军队律师开展军事斗争法律准备的步伐明显加快,特别是去年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明确提出了进行法律战的任务,进一步提升了军队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取得了初步成绩。首先,在军队律师队伍中组织开展了对战争法、武装冲突法的学习研究。总政连续两年在西安政治学院举办军队律师武装冲突法培训班,对全军各大单位骨干律师进行轮训。加强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业务联系,请他们派人为军队律师授课,派出军队律师赴意大利圣雷莫国际战争法学院学习,与其他国家的军队律师共同研究探讨战争中的法律问题。其次,在部队官兵尤其是各级指挥员中广泛开展战争法、武装冲突法知识的普及教育。编印了《军事斗争法律法规选编》、《战争法知识讲座》、《武装冲突法手册》等资料,供各级指挥员学习使用。再就0万元。据我们粗略统计,这些年来,全军法律服务组织和法律服务人员,平均每年为部队和官兵代理刑事辩护及刑事案件近400件,代理民事诉讼1000余件,经济诉讼900余件,行政诉讼50余件,挽回经济损失2亿多元,避免经济损失5亿多元。  (四)充分发挥军队律师职能作用,保障军事司法活动依法顺利进行。在军事司法活动中,保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利,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具体体现,也是军事司法活动顺利进行的客观要求。军队律师自产生以来,与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机关、军事审判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各司其职,通过在军事司法活动中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为保证国家法律在军队的贯彻实施,维护社会正义,实现司法公正,作出了自己的贡献。据我们和解放军法院等有关部门共同统计,在军事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95%以上的案件由军队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几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曾由军队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自1993年以来,军队律师为军内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和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3600多件,其中军队高级领导干部涉嫌犯罪的重大刑事案件,都是由军队律师担任辩护人。  三、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不断健全和完善军队律师管理体制  在推动军队律师工作迅速开展的同时,军队各级政治机关高度重视军队律师的管理,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律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司法部的各项制度和要求,结合军队特点,不断健全和完善军队律师管理体制,保证了军队律师工作健康发展。  一是狠抓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军队律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军队律师队伍。长期以来,军队法律顾问处一直按照部队建制单位的要求严格进行管理,强调军队律师要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坚定政治信念,并将政治学习情况作为年检注册考核的内容之一。在业务学习方面,建立了总政和大单位两级律师培训机制。总政每年举办一至两期军队律师培训班,各大单位根据本部队律师业务建设情况,开展业务培训。在全军和武警部队开办律师专业自学考试,组织军队律师参加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习和国家司法部、全国律协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从1993年开始,全军先后组织19000多人参加国家律师资格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截止2002年6月,全军共有1900余人通过考试获得了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有力地加强了军队律师队伍建设。  二是牢牢把握为部队和官兵服务的正确方向,突出为部队基层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这个工作重点。基层是军队的基础,保持基层稳定、促进基层建设是军队各级领导机关和部门的共同职责。军队律师工作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部队和官兵服务的方向,以基层为工作重点。多年来,军队律师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措施都始终注意不偏离这一正确轨道。1993年6月,总政治部颁发《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强调军队律师工作要为基层部队和官兵服务。1998年,根据军委关于部队停止生产经营的决策,总政办公厅及时下发《关于加强军队律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军队律师停止办理与军队军人无关的有偿经济案件,对基层部队和官兵一律实行无偿服务。2003年7月,根据军队律师管理的具体情况和个别律师出现的违纪现象,总政司法局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军队法律顾问处和军队律师管理的通知》,重申军队法律顾问处和军队律师要始终坚持为部队和官兵服务的正确方向,法律顾问处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律顾问处受案的管理,军队律师不再办理与军队军人无关的地方案件。由于坚持正确的工作指导思想,军队律师工作形成了为部队和官兵无条件服务和无偿服务、服从服务于部队中心工作、与经常性思想工作和经常性管理工作相结合等原则和传统,为部队服务、为基层服务的观念已经在广大军队律师的头脑中扎根,并转化为他们的实际行动。  三是实行业务部门管理与军队行政管理相结合,加大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的力度。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一直是军队律师管理中强调的重点。军队律师管理部门通过年检注册来考察法律顾部处和军队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并在部队内部的计算机网络上公布全军律师的基本情况,方便官兵予以监督。还根据军队律师既是律师又是军人这一特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管理力度、增强管理效果。对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除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暂缓注册收缴其律师工作证件外,还建议所在单位政治机关根据军队《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几年来,全军普遍进行了两次教育整顿撤销了7个服务方向不端正、管理不完善的法律顾问处,有30余人因工作违规违纪问题被停止执业或调离军队律师工作岗位,有3人因严重违规违纪受到行政处分和党内纪律处分。实践证明,将业务部门管理与军队行政管理相结合,有效地保证了军队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增强了军队律师管理的效果。  四、适应部队建设需要,形成和保持军队律师特色  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军队律师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搬用,没有前人的经验可资借鉴。我们在总政领导下,在司法部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大胆实践,勇于探索,努力推动军队律师工作不断发展,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军队律师工作机制,军队律师的特性也日益彰显,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五点:  一是军队律师工作岗位的特殊性。与社会执业律师不同的是,军队律师是军队内部的一个工作岗位,而不是一种社会职业。对于社会执业律师而言,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就有权申请成为执业律师,司法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其申请,否则申请人可提起行政诉讼。而军队律师作为部队内部的一个岗位,则由部队首长或政治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任命,即便符合法定的律师条件,如不能获得部队任命,也不能成为军队律师。当然,部队在任命军队律师时,必须考虑到国家法律和军队法规对军队律师有关条件的要求。目前,军队律师的主体是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他们从事律师业务,是以军人身份执行部队首长指派的任务,是履行军人职务的行为,即使有少量军队离退休人员担任军队律师,也都是“吃皇粮”的,同样按照现役人员对待。  二是军队律师职责任务和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军队律师工作是新时期军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军委和总政有关规定,军队律师的职责任务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保障依法决策、依法管理部队,促进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落实;依靠和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部队和官兵的各种涉法问题,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部队安全稳定和战斗力的提高;积极参与部队法制教育,开展普法活动,营造军营法律文化,提高官兵法律素质。因此,军队律师职责任务的目的性更为明确具体,集中在服务于部队中心工作,维护部队安全稳定,提高部队战斗力。与此相适应,军队律师服务对象也是特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军队律师工作的实践,军队律师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军队单位、军人及其家属,以及其他与军队军人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军队律师不得在社会上承揽案件。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一个是军队律师服务对象的范围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军队律师属于公职律师。按照公职律师的一般理论,公职律师仅为所属国家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军队律师的服务对象仅限军队单位,充其量扩大到部队官兵。由于各方面认识上的差异,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如河北、上海等地的个别法院,就曾对军队律师代理士兵直系亲属参加诉讼提出疑议。我们感到,军队律师在某些方面具有公职律师的共同特征,但它又是一种特殊的公职律师,与目前大家所说的政府律师还有所不同。军队律师工作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性质上讲,它带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履行着律师的职能,但更重要、更突出的是它的政治工作职能。本质上,它是军队的一项政治工作,担负着促进官兵思想稳定和部队思想政治建设的职责,因而,军队律师的服务对象不仅包括军队单位和官兵,还包括官兵直系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如果将他们排除在外,将有悖于建立军队律师制度的初衷。第二是军队律师的业务范围问题。我们认为,军队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范围在法律上不应受到限制,无论是诉讼事务还是非诉讼法律事务,无论是民事、刑事、经济、还是行政法律事务,只要这些事务是法律规定的律师业务,也涉及到了军队和军人,军队律师都可以办理。同时,军队律师开展律师业务在空间上不仅限于军队内部,也没有地域限制,只要办理涉及军队和军人的法律事务有需要,军队律师可以在全国全军范围活动。此外,军队律师还有其独特的法律业务,如为部队首长和机关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在部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处理涉及武装冲突法律事务及军事行动中的法律事务等。  三是军队律师工作原则的特殊性。军队律师工作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些独特的工作原则,这些原则,如军队律师工作的无条件服务原则和无偿性原则等,也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军队律师的性质。相对于社会法律服务工作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自主性而言,军队律师工作强调无条件地服从、服务于军队建设大局的需要。具体讲,是指军队法律顾问处和律师接受法律事务、解决纠纷、处理案件等,一般都要报首长和机关。只要首长、机关有指示安排,无论所面临的法律事务多么棘手、多么困难,作为一名军队律师,都必须认真完成,而绝不能敷衍、搪塞,更不能回绝不做。即使在办理一些案件时可能败诉,军队法律服务人员仍然要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军队律师工作的无偿性与社会法律服务的有偿性形成鲜明对比。军队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只领取军队统一标准的薪金,不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军队律师工作的这一特征,使得军队律师的服务对象免除了经济负担之忧,有利于部队的安全稳定。当然,在目前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经费比较紧张的情况下,也有一些军队单位在聘请军队法律顾问处提供法律服务时,给予法律顾问处少量交通和通信费用补助,这些费用都纳入到军队财务统一管理,不是支付给军队律师个人的报酬。  四是军队律师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管理体制的特殊性,表现在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是按照军队编制体制,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实行政治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归口集中管理。法律顾问处的设立、撤销,由相应的政治机关批准,报上一级政治机关备案,完全纳入军队建制单位管理;军队法律顾问处的领导均由政治机关任命或领导指定;对军队律师实行各级政治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双重管理,既接受相应的政治机关领导和监督,又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具体管理形式和办法上,都带有强烈的行政性、组织性和纪律性。  五是军队律师责任制度的特殊性。军队律师责任制度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方面。  在民事责任方面,军队律师不能适用社会律师的赔偿制度。这主要基于以下两点理由:(1)军队法律顾问处和律师为军队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与所服务对象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而是军队单位与其所属机构或人员之间的内部行政关系。对于法律顾问处或律师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不能作为民事关系来处理,也就不存在民事赔偿的问题。但是,军队单位或机关有权按照有关法律和军队法规追究其刑事或行政责任。(2)在为官兵处理涉法问题时,双方虽是民事关系,但并未贯彻等价有偿的原则,军队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坚持无偿服务,个别当事人或单位虽然承担少量成本费用,也不是商业性的收费。如果要求军队对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将发生严重倾斜,不符合公平原则,也将严重影响他们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最终影响到官兵及亲属的长远利益。当然,如果对军队律师开展法律服务中的过失行为没有任何约束机制,也将影响军队律师的责任心和法律服务质量的提高,影响服务对象对军队律师的信任。因此,对于法律服务活动中因过错造成的损失,一般由军队法律顾问处给予适当补偿,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军队律师,可按军队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在行政责任方面,军队律师与管理机关之间是军队单位内部人员与军队管理机关的关系,在性质上更应理解为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内部行政关系,而不是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外部行政关系。因此,军队管理机关对军队律师的惩处,在本质上应该是行政处分,而不是行政处罚。对于这种处分,军队律师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依《纪律条令》规定的程序向上级政治机关提出申诉。其次,对军队律师的处分,由军队律师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依据《纪律条令》的规定决定并实施,不由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和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军队律师的违法违纪行为,只从执业纪律上对其进行处理,而行政处分则需由有关政治机关实施。第三,对军队法律服务人员的处分可以采取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包括《纪律条令》所规定的警告、纪过、撤职、降职(级)、降衔等,对于情节严重的,可调离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岗位,由军队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工作证件。  综上所述,我们感到军队律师的很多方面,如:由具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服务对象的特定性和有限性、无偿服务、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特殊形式等,都与目前社会广泛讨论的政府律师有许多相似之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军队律师具有公职律师的性质。但是,军队律师又不完全等同与政府律师,与政府律师也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如在服务对象上,政府律师一般限于其所任职的国家机关,该机关所属人员并不是政府律师的服务对象;军队律师的服务对象除军队单位外,还包括组成军队的部队官兵、在编职工、部队离退休人员和官兵直系亲属等。此外,在管理机制、责任方式等方面,军队律师与政府律师之间也存在一些差异。因此,如果要在性质上对我国律师进行划分的话,我们认为将社会执业律师、政府律师、军队律师以及公司律师相并列是比较科学的。(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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