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过了两年还责任吗

朋友以我的名义找了3个公务员担保在信用社贷款10万元,两年后如果没有及时还,我的责任大吗?
您的表述不是很清楚,是谁和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是您自己和还是您的朋友?您是否也是担保人之一?
一般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就是和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的人)到期无法还款,那么担保人就要负责代其还款。
尊敬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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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过了约定还款时间两年了,还有效吗?其中担保人还承担责任吗?借条约定还款时间是
借条过了约定还款时间两年了,还有效吗?其中担保人还承担责任吗?借条约定还款时间是日,在2015年2月在债务人支付过部分欠款,现在的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湖北 十堰 丹江口市发表时间: 16:47
问题与我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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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728****
律师答复:首先过了还款期,你丧失向法院起诉的胜诉权,担保人对于担保责任也因你没有及时主张权利,予以免除担保责任。建议可以要求债务人重新出具借条,并由担保人明确担保的方式及范围。
律所: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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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责任担保人
律师回答共 4 条
你好,债务人仍要承担还款责任,如果你有保证期间内,找保证人索要过钱款,现在可以起诉,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负连带还款责任。
律所: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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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日前向法院起诉,否则担保人就可以不责任。起诉时可以将借款人与担保人共同被告。
律所: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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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也可以。
律所:湖北陈文军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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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况下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律所: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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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责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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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借款合同担保超过期限,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担保期限|借款合同|民事责任_新浪司法_新浪网
  原标题:借款合同担保,你用对了吗
  2016年2月,张波(化名)因自家公司资金周转问题,向王阳(化名)借款50万元,两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为给借款加一重保障,王阳要求张波确定一名担保人,张波遂找到张强(化名),张强出于对张波的信任,在王阳提供的担保合同上签了字,并说明自愿为张波借款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担保期限。
  2016年10月,因迟迟没有收到还款,王阳将张波及其担保人张强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50万和逾期利息。张强辩称,自己已过6个月的担保期限,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阳和张波的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均无异议。对于王阳要求张强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一般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间,故担保期间应认定为6个月,张强的担保责任已超过担保时效,故被告张强对被告张波的借款不承担担保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波偿还王阳借款本金和利息,张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随着债权人风险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出现有关担保问题。担保是指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对于担保责任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担保期间。法律规定,一般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起六个月为担保期限。本案中王阳与张波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6年3月,则张强的担保期限到2016年9月。如果当事人约定担保期间,那么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优先于法律推定的保证期间的适用。
  2、债权人对担保人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的请求超过此期间,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王阳未在6个月的担保期间内要求张强承担保证责任,而在6个月后提起诉讼,已超过张强的担保期限,所以张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证据的保留。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一定要留有相关证据,比如录音录像、短信、证人证言、催要债权的函件等,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被法院采信,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来源: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李辉
编辑:sf_shaog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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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已过保证人还需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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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日,被告邱某以经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赖某借款1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应一次性归还借款,逾期应按借款每日每万元的3%。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被告唐某同意为本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邱某未归还原告借款,被告唐某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经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还本付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判]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邱某未按约归还原告借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限期清偿,并支付逾期利息。双方约定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逾期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原告有权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依法应予以免除。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邱某应偿还原告赖某借款12万元,并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赖某要求被告唐某对被告邱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依法应予以免除。
本案的案情较简单,审判亦没有大的争议,而通过个案的审理能给我们些许启发。在借贷过程中,出借人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进行担保,而在实践中,出借人与保证人往往没有约定保证期间,这样出借人应在借款期满后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从而无法实现担保的目的。建议出借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要求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最好与债权时效同步,即借款期满后两年为宜,这样有较充分的时间主张权利。对于已经发生的担保,也应做好相关取证工作,已向保证人催要的,最好让保证人在催款单上签名,留个字据;以电话催款的,可以把催款情况进行录音;上门催款时带上证人等等,以弥补担保期限的不足,从而达到实现债权的目的。
本文来源:东南网-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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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浙江在线11月27日讯借贷纠纷越来越多,出借人也越来越谨慎。立借条,摁手印,还不够,那就再找上一两个担保人吧。  万一借款人还不上,还有担保人这个稳妥的后备。但是,有关担保方面的法律知识,我们以前倒确实说得不多。  昨天,江干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其中涉及到两个有意思的问题: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是否一定会被判决承担担保责任?同样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的两个人,为何一人被判决承担保证责任,而另外一人则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今天我们来详细说一说。  简单的借款事实  这是一个为期一个月的短期借款,范先生章先生把备案做得很足。  日,范先生向章先生借款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30天,约定于日前还清,月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有借条为据。  同时,双方还找了吴、王二人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不过没有约定保证期间。  借款到期后,不想出现的局面还是出现了,范先生钱还不出来。  章先生多次催讨,忍无可忍,过了2年,直到今年4月8日起诉至法院。第一要范先生还钱,付利息。第二,如果范还不出来,那么作为担保人的吴和王,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是这个钱要他们来还。  两个担保人不同担保责任  范眼看着是真正还不上了。这时候,面临这笔可能降临到自己头上的债务,吴和王展开了辩论。  王说,我当时做担保的时候,并没有和出借人章先生约定保证期间,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保证期间为日至日;现在保证期间已过,我的担保责任就已经消灭,我就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了。  吴说,哎,悔当初啊,当初还是我介绍范向章借钱的,后来范还不出来,我觉得蛮对不起章的,就在日与章先生签订协议,表示愿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有关担保的一些法理  担保法里面有几条主要规定,平时可能会碰到。  首先,担保人可以与债权人(也就是出借人)书面约定保证期间,那么,在此期间内,担保人都要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担保期间,就像一开始王和吴没有在借条上注明担保期间,那么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到期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正如王先生在庭上辩称的那样,他们的债务到期是日,那么他的担保期间就到日。也就是说,如果在这6个月里,出借人起诉的话,王先生也是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可是,出借人今年才起诉,那么王先生早就过了保证期间,就没有责任了。  而对于吴先生来说,他今年4月1日重新与出借人签订协议,如果还是没约定时间的话,那么也是6个月,而出借人在一周之后就起诉了。所以,吴就要承担担保责任了。  最后,法院判决,范要归还30万再加利息14.58万元。王先生不用承担担保责任,而吴先生,范还不够的部分,统统由他来承担。  所以,我们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找人担保时要注意担保期间,以防“过期”无效;二是不要给人轻易担保。  作者:辛成 肖菁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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