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录用体检标准考试录用最后一步,体检不合格怎么办

事业单位体检,要求严格吗?_百度拇指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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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体检,要求严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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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事业单位体检,要检查妇科,什么样的妇科病会不能通过呢?单囊肾会不会不通过?还有什么疾病会不合格?
蛮严格的,一般事业单位体检,都是有法律法规的,你可以自己查一下,如果没有特别规定,一般是按公务员的体检法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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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真2b,入职体检与单位领导没有半点毛关系,这个根本不和单位发生关系。一切以体检报告为准,单位领导不能涉及,否则就是违反规定。同时单位领导也不会去关注这个。即使你走单位领导的关系,他就必须去和医院、跟人事局造假,这种事是掉脑袋的事,不是和你有重大的关系,谁会去冒险?体检标准 请参考《公务员体检标准》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3]编辑本段修订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务员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现就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二、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的内容(具体见附件)。三、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1.3.5条3)“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也能触及但不超出胸锁乳突肌前缘者;Ⅲ度,甲状腺肿大超过胸锁乳突肌前缘者。”修订为“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又能触及,但在胸锁乳突肌以内者;Ⅲ度,超过胸锁乳突肌外缘者。”四、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高于参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订为“血清ALT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以上”。五、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7.2第3)条 “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做进一步检查,”修订为“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复检,或做进一步检查,”。六、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14)“偶发良性早搏”修订为“偶发早搏”。七、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20)第五行“伴有心动过速史的预激综合征等”修订为“预激综合征等”。八、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0.3.3“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7-6.9mmol/L”修订为“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6-6.9mmol/L”。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4]编辑本段关于肝炎修订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7.1
条文解释肝脏和人体其他部位一样,也可以因为各种原因而有炎症、肿大、疼痛及肝细胞坏死,表现在肝脏生化检查上就是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水平显著升高。引起肝炎的病因很多,临床上最常见的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肝炎,此外还有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等多种类型。肝炎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特别是病毒性肝炎已被列为法定乙类传染病,后期有可能发展成为肝硬化,因此,各种类型的现症肝炎患者,无论是急性或慢性,一经诊断,均作不合格结论。7.1.1
病毒性肝炎
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具有传染性较强、流行面广泛、发病率高等特点。临床上主要表现为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呕吐、肝区疼痛、肝脏肿大及肝细胞损害,部分患者可有黄疸、发热。按致病病毒的不同,病毒性肝炎可分为多种类型,国际上公认的病毒性肝炎有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肝炎等5种。其中甲型、戊型肝炎临床上多表现为急性经过,属于自限性疾病,经过治疗多数患者在3~6个月恢复,一般不转为慢性肝炎;而乙型、丙型和丁型肝炎易演变成为慢性,少数可发展为肝炎后肝硬化,极少数呈重症经过。慢性乙型、丙型肝炎与原发性肝细胞癌的发生有密切关系。7.1.2
包括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缺血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等,简述如下:1)酒精性肝炎:由于长期大量饮酒所致的肝脏损害。除酒精本身可直接损害肝细胞外,酒精的代谢产物乙醛对肝细胞也有明显毒性作用,因而导致肝细胞变性及坏死,并进而发生纤维化,严重者可因反复肝炎发作导致肝硬化。在临床上,酒精性肝炎可分为3个阶段,即酒精性脂肪肝、酒精性肝炎和酒精性肝硬化,它们可单独存在或同时并存。2)药物性肝炎:肝脏是药物浓集、转化、代谢的重要器官,大多数药物在肝内通过生物转化而清除,但临床上某些药物会损害肝细胞,导致肝细胞变性、坏死及肝脏生化检查异常,引起急性或慢性药物性肝炎,如异烟肼、利福平、磺胺类等。药物导致的肝细胞损伤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剂量依赖性损伤,即药物要达到某一高剂量时才会导致肝细胞损伤,如酒精性肝炎;另一类是过敏性药物中毒,即个体对某些药物会发生强烈的过敏反应,一旦服用这些药物(与剂量大小无关)便可引发肝细胞损伤,这类患者多数伴随其他相关过敏性表现,如急性荨麻疹、血液中嗜酸粒细胞增多等。3)自身免疫性肝炎:本病主要见于中青年女性,起病大多隐匿或缓慢,临床表现与慢性乙型肝炎相似。轻者症状多不明显,仅出现肝脏生化检查异常;重者可出现乏力、黄疸、皮肤瘙痒等症状,后期常发展成为肝硬化,常伴有肝外系统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甲状腺炎、溃疡性结肠炎等。4)缺血性肝炎:缺血性肝炎是由于各种相关原发疾病造成的肝细胞继发性损害,如心血管疾病导致心脏衰竭,静脉血液无法回流心脏而滞留在肝脏,导致肝脏发生充血肿大、肝细胞变性坏死及肝脏生化检查异常。5)遗传代谢性肝病:指遗传代谢障碍所致的一组疾病。其共同特点是具有某种代谢障碍,病变累及肝脏同时累及其他脏器和组织,故临床表现除有肝肿大及肝功能损害外,同时伴有受损器官、组织的相应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异常。如肝豆状核变性、血卟啉病、糖原累积症、肝淀粉样变等。6)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不是一种特定类型的肝炎,仅指病因、病史不明的一些肝炎的统称。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些疾病将会找出特定的病因而逐渐减少。据估计,这类肝炎中约四分之一为病毒所致。7.2 诊断要点1、肝脏检查:1)常规检测ALT及AST,这两种酶在肝炎潜伏期、发病初期均可升高,有助于早期诊断。2)腹部B超:病毒性肝炎的声像图往往呈弥漫性肝病表现,但药物性肝炎、酒精性肝炎、肝硬化、各种代谢性疾病所致的肝病等也可呈弥漫性改变,在声像图上很难鉴别,因此,必须结合临床和其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弥漫性肝病声像图表现:急性期特点为肝脏肿大,肝实质回声偏低,光点稀疏,部分患者可出现胆系改变,出现胆囊壁增厚,黏膜水肿呈低回声。迁延性者呈肝脏增大,肝回声增强,不均,光点粗大,可伴脾脏增大或/和门静脉内径增宽。2、判定标准:1)血清ALT或AST增高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如正常参考值上限为X,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是指超过2X),不合格。2)血清ALT或AST增高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但B超声像图呈弥漫性肝病表现(脂肪肝除外),不合格。作为一种选拔性体检,受检者的流行病学资料、临床症状及病因学资料往往不可靠,体征一般也不明显,故体检中应主要依据肝脏生化、腹部B超检查诊断或排除肝炎。7.3 注意事项7.3.1 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7.3.2 公务员体检中的肝脏生化检查是指ALT及AST这两项,若检测数值较参考值上限轻度异常(即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而其它检测结果均正常,可直接做出体检合格的结论。7.3.3 肝炎的诊断包括临床诊断、病原学诊断及病理诊断。作为体检,只需根据判定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有创性的肝脏穿刺病理学诊断方法不宜作为辅助检查项目。[4]编辑本段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自《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1]实施以来,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满足部分国家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的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特殊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原人事部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2]、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即行废止。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本通知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现将《特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参照执行。附件:1.《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操作说明。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1.体检医院与医务人员在体检前应明确需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职位及项目2.体检应在独立场所进行,要保持安静,减少外界干扰。人民警察体检要做到封闭式体检。3.考生体检前,必须详细填写报考职位。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5.佩带隐形眼镜的考生在眼科检查前应先摘掉隐形眼镜,再进行视力检查。义眼者应向眼科医生讲明。6.色觉检查: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用俞自萍等人编印的《色盲检查图》,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检查时考生双眼以距离图面60-80cm为标准,不得使用有色眼镜,考生须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7.单色识别能力检查方法:(1)检查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2)检查者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3-5秒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找出该种颜色。以上两种方法也可交替进行。8.色弱者不合格的职位,色盲者也不合格。9.嗅觉检查: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者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均不能辨别者为丧失。10.嗅觉迟钝者不合格的职位,嗅觉丧失者也不合格。11.只有特警职位才可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12.文身:是指皮肤刺有“点、字、图案”,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13.肢体(包括脊柱)功能障碍:是指因各种原因造成肢体残缺、畸形、麻痹等,以致引起永久性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受限。14.本体检标准中有关数值的表述方法:凡用“低于…”词表述的,不含该数值本身。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近视患者可以通过近视眼激光手术治疗好近视,恢复视力,通过视力体检。详情在线咨询合肥普瑞眼科医院。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号)。第二部分其他职位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号)。[5]
你是入职体检还是事业单位组织的体检,按我的经验来看如果是单位组织的体检那是一种员工福利是为了让大家的身体更健康,而如果是入职体检则是做一些筛查,如果有一些恶性肿瘤或是一些性病之类的可能不会通过,取决于领导的意思了,单囊肾没问题了,你不要担心。
事业单位体检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流程检查严格体检事先知道自己不合格早做准备我们帮可以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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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  笔试第一,面试第二,综合第一,体检竟然因为血小板低被定性为血液病不合格,半年的努力就这样付诸东流。后来咨询医生,很多人血小板本来就低,有些根本不会影响工作和生活,况且有些血液病本身就不严重,完全可以治愈,也不会传染影响他人,为什么会不过,无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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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来源:国家公务员局 分享到: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有关修订内容  1)血小板减少症:是指外周血中血小板计数低于100×109/L。当血小板计数低于50×109/L时可能会有出血,低于20×109/L时出血症状会加重,表现为皮肤黏膜出血点(直径<2 mm)、紫癜(直径3~5 mm)或瘀斑(直径>5 mm)、牙龈出血、鼻出血,重者可有内脏出血,如便血和尿血等。引起血小板减少的病因很多且复杂,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些病因是难以纠正的,作为体检,也不必进行病因学诊断,血小板减少症一经诊断,一般作不合格结论。若确能证实为病毒感染、药物因素等所致血小板一时性轻度减少,无出血倾向,消除上述因素后复查血小板计数能恢复正常水平者,可按合格处理。
  哪有那么简单,你只是看到了表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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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地方领导留言板?留言回复&&&&&&&&云南省委书记留言回复
事业单位招考体检不合格&云南网友申请第三次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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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4月11日电 近期,一位网友发帖给云南省委书记,称自己在云南曲靖事业单位招考体检中血压不合格,希望能再度进行体检。网友在留言中写道,自己由于紧张,导致当时三次测量血压都没有合格。对此,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昨日回应表示,网友是参加曲靖市2012年事业单位委托公开招聘中报考市第一幼儿园厨师岗位的一名考生,但是网友申请第三次体检的要求不符合有关实施方案中关于体检环节的公告规定。
在日的体检中,检测了四次血压都超出标准。市第一人民医院健康体检部作出“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血压167M91 mmHg,不合格”的结论。随后网友书面申请要求到曲靖市其他医院复检。10月26日,网友在市教育局学生工作科、政策法规科和市第一幼儿园工作人员带领下到解放军昆明总医院曲靖分院进行复检,当天检测了三次,每次间隔为20分钟至30分钟,检测值都超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标准,复检结果血压项仍不合格。市教育局于11月16日作出结论:“两次体检医院均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曲靖市政府解释说,靖市教育局9月25日发布在《曲靖人事人才信息网》上的《曲靖市教育局2012年委托公开招聘第一幼儿园工作人员面试实施方案》公告,对体检环节作了明确规定:“体检:经面试确定的拟录(聘)用人员,须到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转发关于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文件的通知》(曲市人〔2005〕22号)和《转发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操作手册的通知》等文件执行。体检由医院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对不合格者,经本人申请,由专人组织到上一级人民医院复查,复查仍不合格者,不予拟录用”。网友体检的血压测量值167M91 mmHg已超出《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范围,因此,网友申请第三次体检的要求不符合有关实施方案中关于体检环节的公告规定。
【网民留言】
我是参加2012年云南曲靖事业单位招考的一名考生,通过笔试第一,资格复审、面试、综合成绩第一,并进入体检,随后的2次体检中除血压外,其余均合格,在对血压测量时,所用仪器为台式水银血压计,为人为报数。当天早上所检项目很多,前去体检的人也很多,一直在排队,几乎没静坐休息过,头晚也出现严重失眠,在紧张和环境因素的情况下,在短时间内测过3次,数值分别为(142//88mmhg),在体检结束后5分钟内,又返回医院,另一名护士为我所测数值又为130/80mmhg,医院体检科护士和陈主任可以证明。这也说明在前3次检测时是处于紧张状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关于血压的复查:首次测量血压高于合格标准者允许复查。为保证测量数值的真实性,复查应在同一天完成。宜选择在本批次体检已近结束、现场人员已明显减少、测量工作已相对宽松时进行。可重复测量2~3次,每次间隔15~30分钟,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复查应在首次血压测量后2小时内完成”。但医生并没把我这次的最低值记录在体检表,还是以所测血压数值(最后一次,且是最高值)来代表我的基础血压(《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有解释)从而被认定为不合格。 我自知自己的血压一直是正常的。也无家族高血压遗传史,体检后又去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做了24小时动态血压检测(后附报告)。医院出具的报告是血压正常,并不是高血压患者。又去了好几家医院检测,血压都为正常.事后又去问体检中心,中心主任给我的答复是不能确定我是否为高血压。甚至连国家卫生部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对血压范围的规定解释都从没看过。可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对血压范围的规定解释,制定血压范围的目的是为了排除高血压和低血压患者,然而医院在不能确定是否为高血压患者时,就下不合格的结论,这也违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制定血压范围的原则。并且通过平时和医院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以说明本人不为高血压患者,身体是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是具备被事业单位所录用的身体条件。 我也去咨询了几位心血管内科的专家,他们说这种情况在临床上很常见,紧张会导致血压升高,但不能因为这种瞬时单次的测量就来判定为高血压患者,若需要确诊,还需要进一步检测。 由于牵涉的单位较多,多次与他们协商,他们都是互相推脱,我只要求他们能为我作证,去医院做动态血压专业检测,可他们并不同意,给我的答复是按照《公告》只能体检两次,且只认可这两次医院结果。我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市民,我同样遵照国家的招录程序和法规进行,可由于医院在不考虑有其他影响因素(精神紧张、环境因素)的情况下,将所测血压值草率的认定为我的基础血压,同时也被认定为高血压患者,对我的名誉产生负面影响,也对进一步录用产生阻碍。
答复意见:
曲靖市人民政府回复: 网民同志:您好! 您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秦书记的留言收悉,曲靖市政府高度重视,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教育局认真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是参加曲靖市2012年事业单位委托公开招聘中报考市第一幼儿园“厨师”岗位的一名考生,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严格按照《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曲政发〔2012〕69号)和《关于印发<曲靖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曲人社〔2011〕55号)的文件规定,坚持“公开、公平、竟争、择优”的原则,认真核准招聘方案并圆满完成了委托公开招聘的报名和笔试及资格复审工作。面试、体检、考察由市教育局组织,您报考市第一幼儿园“厨师”岗位通过了笔试和面试,取得综合成绩第一名进入体检环节。日,市教育局学生工作科、政策法规科和市第一幼儿园相关工作人员组织考生到市第一人民医院体检,当天对您检测了四次血压都超出标准,每次间隔为20分钟至30分钟,市第一人民医院健康体检部作出“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血压167M91 mmHg,不合格”的结论。随后您书面申请要求到曲靖市其他医院复检。10月26日,您在市教育局学生工作科、政策法规科和市第一幼儿园工作人员带领下到解放军昆明总医院曲靖分院进行复检,当天检测了三次,每次间隔为20分钟至30分钟,检测值都超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标准,复检结果血压项仍不合格。市教育局于11月16日作出结论:“两次体检医院均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您多次到市第一幼儿园、市教育局找到主要领导和业务科室要求第三次体检,因您的要求已违背了方案的规定,曲靖市教育局不能满足您的要求。依据是:曲靖市教育局9月25日发布在《曲靖人事人才信息网》上的《曲靖市教育局2012年委托公开招聘第一幼儿园工作人员面试实施方案》公告,对体检环节作了明确规定:“体检:经面试确定的拟录(聘)用人员,须到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转发关于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文件的通知》(曲市人〔2005〕22号)和《转发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操作手册的通知》(曲市人〔2010〕 26号)等文件执行。体检由医院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对不合格者,经本人申请,由专人组织到上一级人民医院复查,复查仍不合格者,不予拟录用”。《曲靖市2012年事业单位委托公开招聘人员公告》也明确规定: “资格复审公示期满后符合条件的考生,由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严格按批复的《实施方案》、《面试方案》组织面试、考核、体检和办理录(聘)用手续”。 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对血压检测项的数据要求:“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 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和《曲靖市教育局2012年委托公开招聘第一幼儿园工作人员面试实施方案》公告的规定,您体检的血压测量值167M91 mmHg已超出《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范围,因此,您申请第三次体检的要求不符合有关实施方案中关于体检环节的公告规定。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幸福!
【网民留言】
尊敬的秦书记: 您好! 这些年、在乡镇上基本上不再提拔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职工到行政领导岗位上、每到领导岗位空缺的时候、除了推荐公务员之外、不会再在事业单位里推荐、那怕公务员队伍里再也找不出合适人选也不会把目光转移到事业编制的干部队伍上来、其实事业单位就因为队伍庞大、自然优秀人才也不缺少、能不能在以后的人事任用上组织上考虑一下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呢?
答复意见:
省委组织部回复: 网民同志:您好! 您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秦书记的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中央和省委历来重视选拔企事业单位人员进入党政干部队伍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目前,选拔事业单位人员担任党政机关领导职务主要有以下途径:一是通过公开选拔担任党政机关领导职务。二是通过调任进入机关担任党政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三是通过依法选举担任党政领导机关领导职务。 对您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加以研究,同时积极向中央有关部门反映,进一步扩大选人用人视野,不断拓宽企事业单位人员进入党政机关的渠道。 感谢您对我省组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网民留言】
尊敬的秦书记,现在还有一些黑游戏室还在营业,有人举报,等警察来了,那些黑游戏室早就关门歇业了,我想是不是游戏室和公安部门有联系,希望能不能查一查,我的朋友同事,有的在里面已经输了10多万了
答复意见:
昆明市公安局回复: 网民同志:您好! 您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秦书记的留言收悉,昆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责成五华区公安分局认真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五华区公安分局立即组织派出所开展调查。并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对威远街一带的场所采用明查和暗访的方式进行检查,未发现有赌博现象;同时以此线索为预警,加强了对威远街一带的治安管控力度,即对欢乐故事娱乐城、禾宜通电子游戏室、风云再起电子游戏室、激情世界电子游戏室四家游戏室进行摸排,掌握情况。我们一旦发现赌博吸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将依法进行查处。 感谢您对我区治安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网民留言】
尊敬的秦书记,你好!我们是1993年经全省统一组织招聘考试考取的乡镇文化站干部,助理馆员,逐步将要达到退休年龄,听说目前我省对聘用制干部只作解聘,不办退休,这不公平。我们认为:我们只是属于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体现而已,以前的人事管理分为干部和工人,其中干部分为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工人分为正式工人、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也是干部,既然是干部就应该享受干部退休待遇,且中央对聘用制干部退休也有明文规定:国务院国发【号、中组部、人事部人法发【1991】5号文第29条、人事部国人部发【2004】63号文第5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厅函【号文规定,其它省份已相继解决聘用制干部的干部身份和退休问题,我们已将青春献给了党和国家,希望能安享晚年。州、县由于省里没有出台政策而不便办理,为此特恳求省委、省人民政府帮助我们解决身份问题和退休问题,请给予解决为谢。
答复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回复: 网民同志:您好! 您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秦书记的留言收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度重视,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乡镇实行聘用制干部,是上世纪80年代末改革干部任用制度的一项内容,实施依据是中组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7〕4号)和中组部、原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乡干部聘用制的意见》(人录发〔1992〕2号),文件明确规定:“聘用人员的聘用期一般为三年,聘用期满,工作需要,本人称职,经严格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但不得沿用过去的办法转为国家固定干部。聘用期满不再续聘或中途解聘的,仍回原工作或生产岗位。”“能进能出、能‘官’能民,是乡镇干部聘用制的一个重要特点。为了保持乡镇聘用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通过实行解聘、辞聘等办法,保持乡镇聘用干部队伍的出口畅通。”我省按照上级的要求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云发〔1990〕28号文件中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云人发〔1991〕36号)和《关于乡镇聘用制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云人工〔2002〕16号)文件,文件明确规定:“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在职在岗期间,工资待遇应按本单位同条件、同职级固定干部对待;对聘用期满或因各种原因应解聘的人员,办理解聘手续,但不得按固定干部的办法办理退休。”因此,在国家没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之前,我们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同时进一步做好工作,切实维护乡镇聘用制干部的切身利益。 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网民留言】
行至大理至瑞丽高速路段四持刀棍男子欲实施抢劫,并用雨伞等坚硬的物体投掷至车辆,想让我们的车辆停下,仓皇逃命后到公安局报案,却被告知该路段无监控,无法制裁犯罪分子,所有车辆损伤均由自己负责,在这个这社会还有没有监控的地方,公民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苦该找谁倾诉?
答复意见:
省公安厅回复: 网民同志:您好! 您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秦书记的留言收悉,省公安厅高度重视,责成保山市公安局督促案发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日14时许,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汉庄派出所接110指令后,立即派出民警迅速驶往汉庄收费站路口,边行进边与报警人联系,报警人称其已赶到机场,民警在保山机场与报警人会面并将其带至汉庄派出所详细了解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询问报警人得知:日,其驾驶一辆号牌为渝FBS448的灰色越野车由大理驶往瑞丽,行驶至杭瑞高速130KM处左右,一辆银灰色大众系列的三箱车(车牌号不知)追上报警人驾驶的车辆,并示意停车,因报警人不认识对方,没有停车,大众车便一直尾随其后,多次超车,两次欲将报警人车辆拦截,并用伞和水杯投向报警人的车辆,致使报警人车辆右后视镜根部受损,右侧车门刮花。因该案事发地点不属于汉庄派出所管辖的区域,该案移交板桥派出所处理。民警向报警人告知了案件的受理程序。 12月27日,隆阳公安分局板桥派出所将此案作为行政案件开展调查,并将接受案件回执单邮寄给报警人。案件受理后,办案民警及时到高速公路相关部门询问及周边走访调查,到交警支队调取了相关视频资料,均未发现相关的线索或情况。由于报警人无法提供嫌疑车辆和嫌疑人员有价值的信息,因此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日,板桥派出所民警将该案件侦办情况向报警人回告,报警人表示理解。有关该案的调查处理进展情况或意见,办案部门将按规定向报警人回告。 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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