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的奖惩机制怎样建立平等的劳资协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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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7号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计经)委、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快培育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的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劳动关系主体逐步确立,其利益关系呈现出多样性、复杂化的发展态势,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任务日益繁重和艰巨。积极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于实现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经贸(计经)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各类企业都应该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雇主或雇主团体,或以进行平等协商为目的的小企业联合组织)和相应的工会组织(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在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就劳动标准、劳动条件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问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而进行沟通、协商的行为。建立平等协商机制,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和职工加强沟通、共谋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企业都应当与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要规范和完善协商程序,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进平等协商工作的重点,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使平等协商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企业依法经过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要在普遍开展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不同类型的企业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指导企业从各自的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合理确定集体合同具体内容和标准,增强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对暂不具备条件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就工资分配等问题签订单项集体合同或协议。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代表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处理好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四、加强对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企业应当保证职工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协商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职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职工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五、建立健全履约监督保障机制和平等协商争议处理制度。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企业组织代表要指导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履约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把履约责任制同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纳入到企业管理中。集体合同的履行要接受工会和职工群众的监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集体合同制度履行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把劳动保障监察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平等协商、违反集体合同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处理。要积极探索建立平等协商或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制度,及时引导争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调解处理。
六、切实加强对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领导,推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完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健全集体合同管理办法,做好集体合同的报送、审核、备案以及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工会组织要把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作重点,加强调查研究和具体指导,加强对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的培训,提高平等协商的能力。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工作,提高其对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认识,为企业开展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定期分析本地区劳动关系的发展态势,协商解决企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有关法律和政策宣传,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指导推动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劳  动   &保  & 障 & 部 & & & & &&
国 & & 家 & & 经 & &贸 & &委 & & & & &&
全 & & & & & & & & & & & & 总 & & & & &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 & & & &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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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海南:工资怎么涨才正常?
苏海南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5年)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较快增长,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这是对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第三十二章“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有关战略部署的进一步具体化。缩小低端岗位与其他岗位的差距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以年均9.9%的经济增长速度快速发展。但是,高速发展的背后,城镇从业人员工资水平却总体增长偏慢,部分职工工资增长速度跟不上物价上涨速度,并由此导致部分劳动者实际生活水平下降。《通知》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较快增长,是切合实际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同时也跟“十二五”规划纲要有关整体要求一脉相承。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涉及面很宽,既涉及劳动报酬和非劳动报酬分配,也涉及财富分配;既涉及收入分配流量,也涉及财富存量;劳动报酬分配中包含了工资分配,其制度改革是整个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而工资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建立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这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所确立的“两个同步”原则——居民收入增长和国民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通知》还提到了两个量化指标,一个是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一个是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这两个指标也是来源于“十二五”规划纲要。我国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是在1994年,进入21世纪以来,特别是最近四五年来,我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速度在逐年加快。之所以提出增长13%以上,就是要使最低工资的提高速度适当快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这样就会使低端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社会平均工资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应有的差距范围内。适用于最低工资制的劳动者范畴,一般是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中那些低端岗位劳动者,这些低端岗位原来与其他岗位的工资水平差距拉得比较大,这种情况不符合我国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特别是小平同志所讲的“共同富裕”的要求。因此,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让低端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合理提高,缩小低端岗位与其他岗位的工资差距,让低端劳动者体面地、有尊严地劳动和生活,是新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就“十一五”时期看,最低工资标准累计调整了3.2次,年均增长了12.9%(其中含2009年金融危机暂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十二五”期间如没有大的国际经济危机冲击,这一预期性指标是完全能够实现的。第二个指标是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提出这个数字是有国际经验可以参考借鉴的。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这些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大体上都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我国作为刚刚进入中等收入行列的国家,在“十二五”期末,也就是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以上,既有这个需要,也具有可行性。一些人对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比重有些误解,认为目前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仅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几,不到百分之三十。这是一个误判。他们是将最低工资标准同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进行对比,这样对比确实差距比较大。但是同城镇从业人员(包含非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员工等)平均工资相比,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已超过30%,有些已达到34%~35%,所以用5年时间让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不说肯定实现,至少是难度不大。普通职工工资增长要快除了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的指标外,对用人单位各类中、低层级的劳动者的工资,在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基础上,也要有一个合理的增长。这也是贯彻“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两个同步中第二个同步,即“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总体要求的需要。之所以提出社会各类中、低层级的劳动者的工资要合理增长,主要是基于我国现行工资分配和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对此应进行调整的需要。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基础上,根据不同行业、企业的情况,主要通过建立劳资平等协商制度来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其中,尤其要把中低端岗位劳动者工资增长作为集体协商的重要内容,保证他们在企业平均工资水平提高的同时,能够有稍快一点的增长,从而缩小现行不合理的工资差距,以促进调整现行不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政府应帮助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环境,进一步减轻其税费负担,使之有能力给员工合理增加工资,又不危及企业的生存发展,资方也能获得合理的利润。对于国有企业,则需按照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等办法来区别安排其工资的增长。从整个社会的平均工资增长速度来看,就是要使“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但不同行业、企业、层级的员工工资增长则应有所不同。其中,重点是让普通职工的工资增长稍快于平均工资的增长。对于工资增长,国家只是提出了“两个同步”的基本方针和原则。需要强调的是,在具体落实时,在初次分配领域,政府决不能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去要求企业涨工资,不能走计划经济的老路子,必须用市场经济的方式方法来贯彻。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除了低端岗位劳动者的工资必须随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相应执行外,其他员工工资的正常增长,非国有企业应该采取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方式,参照工资指导线并结合本行业企业经济状况由劳资双方平等协商;而国有企业一般采取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办法安排工资增长。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增加职工的工资,都必须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为基础。这才是贯彻落实“两个同步”基本方针的正确途径。按照《劳动合同法》,各类企业都可以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而重点要做的领域在非公企业,因为非公企业普遍没有形成一个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的机制。但在国有单位,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某些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调整企业内部工资结构,提高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水平,理顺内部分配关系;而一些垄断行业企业,更多地需要实行厂务公开,加强工资分配管理和监督,而不是要求他们去涨已经很高的工资。垄断行业的工资要慢涨、少涨近几年社会舆论对垄断行业的高薪问题口诛笔伐,批评部分央企工资水平过高,增幅过快。特别是近年来诸如电信、金融等行业职工的过高收入,已成为公众非议焦点,甚至有人把国资委管辖下的煤、电、油、运等行业,称之为“十二豪门”。“豪门盛宴”之所以遭遇“非议”,是因为这种“盛宴”的资金来源主要不是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而形成的收入,而是以国家政策和行政力量为主导产生的收入。在行业垄断下,谁拥有垄断权,谁掌握了垄断资源,谁的工资福利就高、待遇就好,这已是现有工资分配秩序的一个“潜规则”。垄断行业超出劳动贡献所获得的高收入,理应进行调节。国际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不少发展中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都是进行控制的,不能由其自己说了算。我们国家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然也不应例外。简言之,我国高收入的垄断行业的工资就是要慢涨或少涨,有些个别的垄断行业可以暂时不涨,因为已经远远超出它的劳动贡献报酬。值得肯定的是,从2009年开始至今,国资委对央企薪酬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对央企工资实施“双控制”:工资总量的控制和人均工资的控制,其目的就是要缩小行业工资差距。国资委对央企实行工资双控,据我所知还没有全部完成,还在继续落实之中。因此,方向应坚持,初步效果也值得肯定,今后应进一步做好有关调控工作。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只是整个收入分配改革的一部分,要全面解决我国的收入分配关系不合理和贫富差距扩大问题,需要在更宽广的领域进行标本兼治的改革。(本刊记者王红茹、实习生刘靖宇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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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私营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研究——以安徽省芜湖市22家私营企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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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私营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研究——以安徽省芜湖市22家私营企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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