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员英文认为产品没事 但客户提出产品不合格要求赔偿 怎么办

被客人投诉产品质量问题,怎么回复好推荐回答:他认为你应该给他补偿。 顾客投诉说明1,去考虑自己处在顾客的角度发生问题的尴尬状态首先要耐性的去倾听顾客的心身,你该解决和处理好问题的表面。3,然后进行工作分析。 至于如何回复是自我语言的发挥,大部分不满意的顾客是根本不会投诉的他下次直接不购买,防范投诉才是治本?时间问题,是产品问题,没有比你好的,你更该关注更深层次的问题。2?还是哪些方面的问题,下次别再出现类似情况并将本问题的根源找到?服务问题、他暂时没有替代品、他暂时不想抛弃你,解决投诉是治标,然后去挖掘更深的问题根本客户投诉产品质量问题怎么回复好推荐回答:当客户投诉首先要耐性的去倾听顾客的心身,去考虑自己处在顾客的角度发生问题的尴尬状态,大部分不满意的顾客是根本不会投诉的他下次直接不购买。顾客投诉说明:1、他暂时不想抛弃你。2、他暂时没有替代品,没有比你好的。3、他认为你应该给他补偿。至于如何回复是自我语言的发挥,回复客户围绕几个重点:1、楼主该关注客户投诉问题中更深层次的问题,楼主该解决和处理好问题的表面,然后去挖掘更深的问题根本2、针对投诉问题的内容进行工作分析,下次别再出现类似情况并将本问题的根源找到,是产品问题?服务问题?时间问题?还是哪些方面的问题,3、适当承若,解决投诉是治标,防范投诉才是治本!客户反馈了产品的质量问题,如何回复客户推荐回答:直至找到根本原因、运输等等进行分析:1、跟踪验证,如果确实存在就要按照以下几个步骤去完成。4首先要知道客户反馈的质量问题是否确认存在、原因分析、加工过程。2,可以根据问题的性质从原料,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针对找到的根本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储存、制定完成期限。3应该如何来回答客户提出关于产品的质量问题?推荐回答:看看是否出过同样的订害斥轿俪计筹袭船陋问题,一个投诉不能作为产品质量有问题的依据。可以让他把产品发回来给你们看看,问题出在哪里,然后解决,给他解释这只是特例采纳哦如何提高产品质量?推荐回答:一、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意识1. 通过会议或其它形式来宣贯产品质量的重要性,强调人与产品质量的关系,每个人的工作不到位,都可能导致产品不合格。例如,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操作;设备维护不到位,造成精度不足;产品生产环境维持不到位,导致洁净度、相对湿度等控制不到位;设计人员在产品设计时,对产品性能指标验证不足;未充分考虑产品加工方法;作业指导书(或相应文件)编写不到位;原材料/元器件控制不到位……在宣贯过程中,如能穿插具体的实例将更有说服力,同时可避免枯燥性。2. 定期编制“警示”影片,组织相关人员观看,尤其是一线操作人员。3. 上岗前,对相关人员进行质量意识教育,必要时可签定“质量责任书”,以约束其质量行为。当然首先要让他们知晓其所负的质量责任,并且评价其有能力完成相应的质量工作。二、提高设计质量1. 抓源头,切实做好与产品设计有关的评审,满足GJB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同时还需关注两方面的工作:1)了解用户如何使用产品,即实际使用时要求产品达到的指标,含产品工作性能以及电器接口、机械接口、热接口等要求,以避免设计/检验指标与用户实际使用情况出现偏差;2)要让用户了解自己产品的特性,与用户充分沟通,优化产品指标,既要考虑实际应达到的工作性能,同时又兼顾产品的可靠性、安全性及寿命等。2. 严格执行“设计和开发”程序,对于产品的交付进度有特殊要求的,方式可灵活多样。例如:充分借鉴成熟产品的设计思想,针对不同处进行重点的策划评审、验证等。3. 注重对设计人员进行新知识培训,且要一贯坚持,方式可灵活多样。例如:派设计人员到专业院校学习、请专业人士到承制单位授课、委托相关专业单位对承制单位设计人员实地培训等。要关注设计评审专家的专业性,要与被评审产品特性相关,且应全面,避免对产品性能达到的程度所进行的评审不到位,即未能充分发现问题或对发现的问题不能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4. 对于生产定型,即使用户没有强制要求,各承制单位也应该做,尤其是对那些批量生产暴露出问题的产品。同时应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用户,共同寻求解决方案(甚至涉及技术指标的微调),避免带着问题生产,留下隐患。三、加强原材料、元器件的控制1. 要充分认识原材料研究的重要性,对原材料性能研究应设立专项。可以采取奖励相关研究成果等方式,以激发科研人员对此工作的积极性。在对原材料性能未能充分掌握之前,可应用统计技术,统计各材料批次及所应用产品的性能,寻求产品质量的一致性。2. 应把原材料/元器件从采购文件的制定到最终使用的众多环节贯穿起来,其中相对重要的是采购文件的制定。在制定过程中,要与设计输入类文件作充分的对照,包括用户下达的设计任务书或相应文件,同时,应对采购文件实施动态管理;在产品研制的不同阶段,一旦用户对原材料/元器件的要求发生变化,或者设计指标的变化导致所用的原材料/元器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作为采购的源头,应避免出错,否则后续工作都是徒劳的,而且还会给承制单位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或带来其它方面的影响。3. 要加强对外协、外购厂家产品质量的控制。除了要执行相应的控制程序外,这里主要指要加强对外协、外购厂家生产过程的监督,尤其对那些产品质量暂时尚可,但还没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手段的供方(由于受产品数量、特性的影响,通常承制单位只能选择这样的厂家做其供方)。承制单位要积极帮助这些供方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还要不断地将外协、外购产品的使用情况与生产厂家进行沟通,一旦有问题,要促使他们或与他们共同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对措施的有效性做验证。切忌采取只将外协、外购不合格品简单剔除而不与供方进行沟通的做法。四、进一步严控操作质量1. 减少人员的流动性,尤其是对那些以手工操作为主、特殊工序较多的产品更应如此,可以针对人员的工作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对工作出色的员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提升工作岗位对人员的吸引力;也可以使用其它方式激励员工热爱本职工作。这比换人操作导致产品质量波动造成承制单位经济损失、声誉的降低而付出的代价要小得多。2. 减少产品的流动性。通过合理地编排研制、生产计划,可有效地避免产品的流动性。一旦多个用户提出的产品交付进度重叠,也可与用户先行协调,尽量将交付进度错开。还要加强产品研制、生产前期准备的计划性,避免产品在装配阶段“撞车”。3. 加强操作人员的责任心。4. 充分发挥检验人员对产品研制、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作用。应做到3点:1)作业指导书(或相应文件中)的检验要点及检验方法要规定到位,使检验操作有依据;2)检验员亲自操作;3)保证检验员数量的充分性。五、增加产品评审力度1. 评审会的时间要充分,不能仅限于对会议文件的审查,还要对实物产品进行审查。2. 在评审过程中,不能忽略下述几点:1)将输出与输入的文件、产品进行对照,输入包括用户下达的设计任务书或相应文件,同时对用户规定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的规格、型号甚至是否在指定的供方购买等内容进行审查;2)除了审查最终产品的性能外(毕竟只是抽样),还要对产品形成过程的控制情况做重点审查,直接到操作现场审查,效果更佳;3)对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对是否出现过质量问题的信息,由评审组亲自向用户询问将更加真实可信;c)除进行产品出所(厂)质量评审外,还应加强产品生产前状态评审的力度,含原材料/元器件、设备、环境、加工方法、人员资格等方面,将产品质量控制点前移,尽可能地避免后续出现不合格品,而给承制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国外客户要求索赔,我该怎么处理推荐回答:面对客户的索赔,最重要的是稳住心态,千万不要自乱阵脚!1、首先先核实客户说的情况是否真实,注意搜集证据很多业务员收到客户索赔邮件后,什么都不考虑就抓起电话给工厂批评臭骂一通,这真的是属于无脑的行为!99%的工厂都会说不可能,我们的质量/包装一直很注意,从来没有被客户投诉过,绝对不可能出现问题。你百口莫辩。这个时候,首先不要先告知工厂索赔的事情,先联系客户,索要照片等相关材料。耳听为虚,眼见为实。We are very surprised to hear that news. Sorry for the inconvenience caused by this.I've report this to our factory manager, now we are going to have a meeting to discuss this problem. Could you please send us some photos then I could show them in the meeting ? We need to find out the reason and will discuss the solution.Thanks in advance.2、拿到实际的证据之后,联系工厂,告知情况,要求尽快查明原因给工厂打电话也好,写邮件也好,都必须要预先好好考虑,应该怎么沟通。举个例子,客户因为产品质量问题索赔,要求索赔 2500 美金,客户发来多张照片,确实此批货存在做工上的问题,很多产品脱筋了。于是,我考虑了一番后,先给工厂打电话。“张总,上次出的那批货客户投诉有质量问题,很多货大面积脱筋了。客户要索赔货值的 30%(3500美金、。客户说等会拍照片发过来,您看怎么处理?”“等你收到照片,发过来给我看一下,我再跟你说。”然后过几个小时后,写一封邮件给工厂,附上客户发来的照片,正文中把客户的索赔原文稍加处理粘贴上(2500USD 改为 3500USD,客户的口气改的生气些,加些感叹号,给一些语句标上红色。。、,然后在英文的下面,原原本本的写上中文释义,语言用词上不要过渡引申和渲染,原原本本的体现口气,感叹号和标注红色即可。邮件的最后,要求工厂立即配合调查原因,回复客户。工厂张总受到邮件后,立即安排相关人员去排查生产记录,调查当天负责生产的工人,调查原材料购入记录之后查得原因:上一批采购的橡筋,换了一个供应商,弹性没有之前的好。(质量把控的问题、工厂如实告知了原因后,并且说到客户的赔款数额太高,麻烦尽量和客户解释情况。3、慎重地回复客户的索赔邮件,表达歉意,解释原因,给出解决方案,争取降低赔款考虑一下,认认真真地回复客户邮件。首先表示非常抱歉,其次说明: 原因在于我们的原材料供应商前两个月更换了新的机器,由于新机器的磨合期还没有过,生产出的橡筋不是很稳定。这里注意:有些时候犯的一些“低级错误”不要直接就原文不动地发给客户,发过去你考虑一下,客户对你的公司是什么样的印象?所以,适当的组织措辞很有必要。针对这次的质量问题,公司非常重视,专门召开了会议,所有生产相关的部分负责人都参与检讨工作上的不足。最终提出 解决方案: 新的机器不再立即投入生产,公司派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调试磨合,磨合期过后,再投入正式生产。索赔金额方面,我方损失太多。产品本来就利润很薄,因此恳请客户考虑一下长期的合作,能够适当降低一些赔款,不影响之后的合作关系。客户回复邮件,他也希望这次的事件不会影响到合作关系。但是他的老板说最少必须赔付 2000美金。4、积极和工厂联系,表现出努力和客户沟通争取降低赔款我又打电话给工厂张总,告知已经把情况都解释给客户了,但是客户态度非常强硬。一定要索赔3500美金。这样,您先别急,这两天我会好好跟客户谈谈,希望能够有些回转的余地。张总感激地连连说道,拜托了!5、虚心承认责任在于我方,会尽快妥善安排并答复我回复客户,感谢理解和信任!责任确实在于我们,我们正在积极调查,一定尽快给出答复。注:这里有些业务员会务求和客户商量,赔款从下一个订单货款中扣除。我也曾经和一些客户这样谈过,但是有很多客户并不太能理解一个问题要放到后面再解决的态度。我的很多客户回复不能接受这么做,更有的客户说:Don't make things complex ! You should show the respect and sincerity in this order, NOT FUTURE ORDER !6、给工厂一些意外的惊喜隔了两天后,我再次给张总打电话,口气喜悦:(通电话的时候,哪怕你笑笑,对方也是能感受到的、“张总,我这两天天天给客户的老板打电话,说好话求情,客户口气放软了一些,客户公司老板说考虑到今后还想继续合作,同意降低一点索赔金额,3000美金。”“太好了!这次的教训太大了,以后我们一定注意控制好质量,绝不会再出现这样的问题!”“谢谢您的理解!我知道你们这次损失很大,可是质量出现问题,我也没有办法!错了就是错了,很多时候我没办法跟客户讨价还价,借口多了,客户可能会很反感不跟我们合作了!”“恩,是的。那就这样吧,这次就当花钱买个教训吧!真是谢谢你!”“应该的,谁都不想出现这样的问题。有什么新的进展,我再及时通知您!”然后又过了两天之后,我再次给张总电话,口气更加喜悦:“张总,这两天我和客户商量了半天,希望可以再降低一些赔款。客户说如果我给他更好的支付方式,他就想办法和他们老板减少赔款。我和公司领导商量了一下,我们都觉得做为合作伙伴,遇到困难的时候应该帮一把渡过难关。我们最后给客户预付款由30%降到20%,尾款船快到港前十天付款。作为条件,客户也最后同意了索赔金额从 3000美金 降到2500美金!”“太感谢了!我这两天都为这个事情愁的睡不着觉。损失少一点是一点!”“这次确实损失不小,下次一定要注意了。另外,我跟公司领导商量了一下,这个订单本来利润就不多。作为长期合作的伙伴,这单我们就抱着不赚钱的打算,帮您承担500美金。发生这种情况,谁也不想看到。我也只能做这么多了!希望这个事情尽快能够顺利解决。”“太好了!过两天我亲自去你们公司去一趟,登门道歉!另外你下次来我这边,我要好好表示一下感谢!”工厂千恩万谢。最后,工厂按照2000美金的赔款,在货款中扣除了。从此之后,我每次去工厂都热情招待,打样品也很积极配合。7、让工厂签订质量保证书为了避免再次出现以上的质量情况,起草一份正式的质量保证书很有必要!为以后处理类似问题,增加谈判的筹码和保证。也能让工厂足够重视你的货的质量。怎样才能很好的回答客户问到的产品质量问题?推荐回答:对于客户重视的问题无非就是产品的质量以及价格,作为厂家或销售人员对于这两个问题是绝对不可以回避的因为他关系到业务的是否成功,我经验也不是很丰富稍微说下我处理质量问题的办法。第一:这个问题不能回避.第二:这个问题不能直接面对。把握住这两点以后就需要你对客户进行适当的引导了。但当客户问你的时候你必须要做到的是要以一种比较强势的态度告诉客户,我不能保证我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但是相对同类产品它的稳定性却是最高的然后在给他举个例子,比方说,在以前的客户使用过程中说一点质量问题不出那是不可能,但是在我销售的客户中,从2005年至今,出现质量问题的也就一列,就是前段时间一个客户板子漏水原因还是他出差在外地半月之久,而板子却一直处于潮湿状态,为了更快的促成销售你完全还可以明确的告诉他,如果你不像他那样使用的话我能保证肯定不会出现板子漏水等现象。当然其中一些具体的原因你就可以自己去找了。最后在说一句,在跟客户沟通的过程中,一定不可以给客户一个两可的答案,客户本身在采购的过程中就是一个选择的过程,需要的就是销售人员的正确引导,而在引导过程中销售人员对客户的心态以及情绪的引导就相当重要。客人提出我们的货物质量有问题, 并提出高额索赔,我们接受不了,我该如何回复?请帮忙写一封英文信推荐回答:,我对于产品的质量问题感到很抱歉。希望能帮你。翻译。打倒洋鬼子. Could you please consider some other ways to solve the problem, we can not afford that great amount of redress:亲爱的客户。你能否考虑一下其他的解决办法,I am terribly sorry about the quality problem the good has. However。。。我希望我们能解决这个问题。. And please accept our turly apology。? I hope we can work it out。请你接受我们诚挚的歉意。但是我们没法承受高额的赔偿Dear client展开全部下一篇:木地板安装常见的质量问题是行走时有空鼓响声、表面不平、拼缝不严、局部翘鼓等。木地板安装常见的质量问题是行走时有空鼓响声、表面不平、拼缝不严、局部翘鼓等。在墙面刷漆时,如果真出现质量问题,除了退还厂家还有其他的补救办法么,一起看看吧!装修后地面出现了质量问题该如何解决,实木地板开裂、地砖空鼓翘起、地砖切割处开裂等等。房屋质量问题是我们可能会碰到的一类问题,尤其是对于租客或者购买二手房产品的朋友们而言,掌握一些相关知识就显得十分必要,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够门窗在我们的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一旦出现了质量问题,就会严重影响我们的生活,这个时候我们就应该提前了解一下关于这方面的知识,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都会开始注重实木地板的选择,但是很多人对实木地板常见的质量问题并不了解,今天就让我们来为您解答关于实木地板质木地板防止质量问题的关键在施工中几个注意要点?(l)控制木材含水率。木搁栅含水率应不大于ZO%.家庭装修混油涂刷常见质量问题及处理方法(1)顶部油漆涂刷:顶部油漆涂刷常见的质量问题有透底、反碱、开裂和涂层不平滑等。室内精装修有几个常见的质量问题在一次某报纸采访调查报告结果显示,人们在装修时关注人气比较高的要属装修工程质量问题。[工程事故赔偿]工程事故赔偿金额
工程事故赔偿金额
工程事故赔偿金额 第一篇_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伤残死亡赔偿标准及解决方式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伤残死亡赔偿标准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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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领域是安全事故多发领域,施工企业遇到安全事故特别是发生伤残、死亡后果的事故后,如果处置不当,会引发上访、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会严重影响施工顺利进行。日,新的《侵权责任法》正式颁布实施,这将为处理建筑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提供新的标准和依据。
根据本律师处理类似事故赔偿案件的经验,这类纠纷一般通过三种渠道解决,一是较为常见的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赔偿 数额协商解决,二是法院人身伤害赔偿诉讼;三是劳动部门工伤认定仲裁。下面分别谈下这三种渠道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一、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程序
建筑事故大多发生在施工期间,因此从劳动法意义上讲,也属于工伤范畴,如果双方具有稳定、长期的劳动关系(在建筑领域一般是指工程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劳动部门的工伤程序来要求单位赔偿。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工伤的范围包括: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是,一般下列情况不属于工伤,如: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的处理程序是首先由单位或者自行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获得赔偿的前提。认定工伤后应当评残疾等级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这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如果单位不赔偿,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由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裁决双方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入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
(三)工伤赔偿标准,死亡赔偿标准为: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伤残根据工伤鉴定结果赔偿标准为:1、一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二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三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
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四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5、五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6、六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7、七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8、八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9、九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10、十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程序
工程事故赔偿金额 第二篇_施工过程中伤亡事故赔偿案例
施工过程中伤亡事故赔偿案例
【案件事实】
1998年5月,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川某建司),将承建的b7住宅楼建筑施工工程中的内、外墙涂料施工作业发包给四川省龙泉驿区龙泉镇书房村4组村民王某。之后,王某又将b7住宅楼内、外墙涂料施工作业转包给泸州市合江县先滩镇中埂村3组村民黄某。同时约定,施工所需升降式吊栏及安全带、安全网由川某建司提供。此后,黄某组织肖某等人进行b7住宅楼内、外墙涂料施工。1998年7月3日,由于川某建司提供的升降式吊栏挂钩脱落,加之肖某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系安全带,致其从4楼坠地受伤,造成5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川某建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9374.20元。肖某要求川某建司支付工伤补偿金等费用不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仲裁结果,当事人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肖某在受黄某雇佣从事施工作业时受伤,应由雇主黄某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肖某赖以完成工作的升降式吊栏有瑕疵,并且川某建司违反法律规定将承建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个人,施工过程中川某建司和承包人王某又疏于安全管理,故川某建司、王某对肖某所受伤残有过错,应对肖某的伤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一款、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令包工负责人黄某赔偿肖某医疗费、护理费、工伤津贴、伤残抚恤金等共计人民币89981.40元;川某建司、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随着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和房地产开发的蓬勃发展,建筑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壮大,全国各地随处可见繁忙的建筑施工景象。但不容忽视的是,一些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将施工作业层层分包,忽视安全管理,致使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事故发生后,建筑企业、承包施工者相互推诿,拒绝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给受害者造成了巨大伤害。该案即是一典型案例。
该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正确界定案中建筑工程承包施工中伤亡事故的性质、赔偿义务主体及归责原则,对于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减少此类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法官认为受害者系受个人承包者雇佣施工时受伤,个人承包者与受害者具有直接的雇佣劳动合同关系,个人承包者黄某应为受害者伤残的赔偿义务主体。笔者以为,此案判决难谓正当,在此与诸位探讨。
一、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发生伤亡事故的性质及责任主体
建筑工程承包施工是目前建筑施工中普遍采取的一种建筑施工方式。按其承包主体和性质的不同,在现实中可分为建筑工程个人承包和建筑工程单位分包施工。前者是指无建筑资格许可证的个人对建筑企业某项施工作业承包施工,后者指有建筑资格许可证的独立法人对建筑总承包企业某项工程的分包。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其职工因工负伤、致残、致死的事故,称之为工伤事故,受害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除此之外,大量建立在非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基础上而发生的伤亡事故,由于多表现为一种临时性提供劳务的行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并不是必须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只能依照一般民事侵权案件处理,属一般因工伤亡事故,而不属于工伤事故。
对建筑工程单位分包施工而言,承包方是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独立法人,其雇佣职工建筑施工是完全脱离了发包方的独立建筑施工作业,在施工作业中发生伤亡事故,赔偿义务主体无疑应为承包单位,事故性质为工伤。
对建筑工程个人承包施工而言,建筑企业与私人承包者应属企业内部承包性质,因为被承包建筑企业本身的法律地位并未因承包施工而有所改变,仅仅改变了建筑企业本身的建筑施工管理方式。承包人在承包生产期间只能以企业的名义,而不是也不能以个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交往,其民事交往产生的权利由企业享有,义务由企业承担。当承包人对外交往创设了民事法律关系时,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企业而不是承包人个人。因此,建筑企业与私人承包施工者签订的承包合同属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建筑企业与私人承包施工者签订承包合同后,私人承包者即获得对承包施工作业进行组织施工的授权。私人承包者组织施工的行为属建筑企业授权的职务行为,其因组织施工需要而雇佣的职工属建筑企业职工。某职工因建筑施工而负伤、致残、致死,应属建筑企业职工因工负伤、致残、
致死。该事故性质属工伤事故性质,事故单位和赔偿义务主体为建筑企业。
这种分析认定与劳动部劳办发(1997)62号复函的意见也是一致的。该批复包含二层意思:、对于个人承包租赁生产经营,发包方或出租方为事故单位,包括承租方或承包方虽属独立核算单位,但不是独立法人的情形。第二、企业组织承包租赁生产经营,原则上发包方或出租方为事故单位。只有独立法人或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后,其生产经营活动完全脱离了出租方或发包方而自由生产经营时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承租方或承包方为事故单位。建筑工程承包施工是企业承包、租赁生产经营的一种形式。
就本案涉及的内容而言,建筑工程个人承包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其事故单位和伤亡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为发包单位建筑企业,笔者认为,其法律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建筑企业应当对建筑施工作业中所发生的伤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因此,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任何逃避对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行为无效。
第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无论任何民事主体,既然享有民事权利,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没有义务的权利和没有权利的义务是不存在的。建筑企业个人承包施工仅仅是建筑企业实行的施工生产方式,企业仍是建筑施工活动的主体和建筑施工活动成果的所有者。企业在享受成果的同时,理应承担建筑施工中可能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危险。
第三,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我国《劳动法》条明确规定,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相对于用人单位属于弱者。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应当保护弱者的利益,防止以强凌弱,使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在市场经济,市场竞争机制制约下的用人单位均有追求利润的欲望,因而容易发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或事件。这就要求用法律来抑制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建筑企业在承包施工过程中,受雇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应从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出发确定赔偿义务主体。西方学者指出:“对受害者来说,法人责任比雇员个人责任所提供的保证大得多,企业是一个‘大钱袋’和
一个‘不具名的,有偿付能力的集体’”。因此,对职工而言,由有偿付能力的集体——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承担赔偿责任,比由私人承包者承担赔偿责任更有保障。
第四,促进企业劳动保护,减少事故危险。保护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利,是任何一个国家劳动法的根本任务和重要立法目的。改革开放以来,各种类型的企业不断涌现,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但一些企业,包括一些建筑企业为了追逐高额利润,不重视安全生产,不给劳动者提供安全生产条件,致使工伤事故频频发生。据有关资料统计,2001年,企业工伤事故死亡人数12554人,平均每天死亡34人。工伤事故的发生严重威胁到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当工伤事故发生后,对每个受害者来说,结果都是不可挽回的。如能在案件的审理中,充分运用人民法院裁判的引导作用,促进企业加强劳动保护,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地减少伤亡事故发生,这更符合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思想。建筑企业相对于私人承包者而言,更有能力为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的生产条件。伤亡事故的赔偿责任由企业承担,有利于促进企业为职工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从而减少和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建筑工程承包施工伤亡事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是在劳动关系中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劳动关系存在的基础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利用用人单位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劳动者在完成用人单位交付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使自己受到损害,对这种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因为:劳动者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因其违反雇佣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赋予的一切人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用人单位所侵犯的权利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不是劳动者的债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那么,这种侵权责任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呢?
在世界各国,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所受损害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也不例外。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因工受伤有获得劳动保险待遇的权利,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患职业病,无论责任属用人单位、同事还是属于他本人(本人犯罪或严重失职者除外)均应得到一定的补偿,这种补偿责任由国家的社会保险机构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依照法定标准获得治疗费、工伤津贴、伤残抚恤金、伤残补助金等。这些标准都是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的。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未参加工伤保险,致使职工不能直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则该补偿责任转承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负担。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施工伤亡事故属工伤事故,故建筑工程承包施工伤亡事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建筑工程承包施工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符合公平原则。从公平原则出发,享受利益应当承担风险,如同法国狄骥所说“这种责任的采取是法律的社会化的结果”,“倘若团体直接受到利益,那么将所有个人与其他团体为实行这种活动而蒙受的危险,都由它负责,是很公平的”。其次,符合保护弱者的法律精神,劳动者为谋生而进行劳动,建筑企业为追求利益而使劳动者为其劳动,劳动者工伤事故的原因来自建筑企业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带来的巨大危险。就双方当事人来说,建筑企业是经济强者,劳动者是经济弱者,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劳动者为建筑企业创造利益而劳动的过程中受到伤害,应当无条件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其三,符合司法诉讼规律,从程序角度看,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对于受伤害的劳动者来说,举证建筑企业有过错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这既有劳动者举证能力的限制,又有科学技术监测水平的限制。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举证是不可能的。
三、该案应如何处理
1、该案伤残事故的性质及责任主体【工程事故赔偿金额】
承包人王某、黄某承包b7住宅楼内、外墙涂料施工,并没有改变川某建司对b7住宅楼建筑施工主体的法律地位,而仅仅是改变了川某建司本身的建筑施工管理方式,承包人王某、黄某在内、外墙涂料施工作业中,只能以川某建司的名义,而不是也不能以个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交往,其民事交往产生的权利义务部由川某建司享有和承担。承包人王某、黄某本身也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其
工程事故赔偿金额 第三篇_工伤事故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工伤事故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工伤事故的赔偿项目及其计算标准应主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工伤事故的赔偿项目可分为三种情况:
1、受害人未死亡的情况,其赔偿项目主要包括: 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食宿费; 辅助器具费;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 生活护理费; 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受害人死亡的情况,其赔偿项目主要包括: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受害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其赔偿项目主要包括: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被宣告死亡的)。
工伤基金与用人单位对上述待遇项目各自的负责情况如下表所示:
工伤基金与用人单位各自负责的待遇项目表
计算公式:
一、受害人未死亡的情况,其赔偿项目主要包括: 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 药品金额 住院服务金额
注:上述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的计算依据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人数×天数×70% 交通食宿费
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 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 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配置标准×器具数量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的计算公式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生活护理费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月数 注:“月数”根据伤残等级确定。 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百分数
注:公式中的“百分数”根据一至六级伤残等级相应确定,详参下文具体说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至四级伤残的情形)或者用人单位(五、六级伤残的情形)补足金额。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金额=赔偿基数(元/月)×月数(月) 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式中的“赔偿基数”及“月数”需根据各地相应的规定确定(“赔偿基数”在有的地方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也有的地方为本人工资;有些地方对若干情形规定了以“年”为计算单位)。
二、受害人死亡的情形 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
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40% 其他金属:
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30% 属于孤寡老人的配偶:
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50% 属于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其他亲属:
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4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60个月) 三、受害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其赔偿项目主要包括: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在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按照条例关于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但下落不明的职工在被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之前,其处境尚处在不确定的状态,因此条例对其作出了相应的特殊规定。受害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主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37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这样,受害人下落不明而未被宣告死亡时,其直系亲属可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有限制条件);受害人被宣告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获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赔偿项目。
工程事故赔偿金额 第四篇_浅谈建筑工程施工中伤亡事故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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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川某建司),将承建的b7住宅楼建筑施工工程中的内、外墙涂料施工作业发包给四川省龙泉驿区龙泉镇书房村4组村民王某。之后,王某又将b7住宅楼内、外墙涂料施工作业转包给泸州市合江县先滩镇中埂村3组村民黄某。同时约定,施工所需升降式吊栏及安全带、安全网由川某建司提供。此后,黄某组织肖某等人进行b7住宅楼内、外墙涂料施工。1998年7月3日,由于川某建司提供的升降式吊栏挂钩脱落,加之肖某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系安全带,致其从4楼坠地受伤,造成5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川某建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9374.20元。肖某要求川某建司支付工伤补偿金等费用不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仲裁结果,当事人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肖某在受黄某雇佣从事施工作业时受伤,应由雇主黄某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肖某赖以完成工作的升降式吊栏有瑕疵,并且川某建司违反法律规定将承建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个人,施工过程中川某建司和第一承包人王某又疏于安全管理,故川某建司、王某对肖某所受伤残有过错,应对肖某的伤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工程事故赔偿金额】
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一款、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令包工负责人黄某赔偿肖某医疗费、护理费、工伤津贴、伤残抚恤金等共计人民币89981.40元;川某建司、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随着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和房地产开发的蓬勃发展,建筑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壮大,全国各地随处可见繁忙的建筑施工景象。但不容忽视的是,一些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将施工作业层层分包,忽视安全管理,致使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事故发生后,建筑企业、承包施工者相互推诿,拒绝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给受害者造成了巨大伤害。该案即是一典型案例。
该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正确界定案中建筑工程承包施工中伤亡事故的性质、赔偿义务主体及归责原则,对于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减少此类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法官认为受害者系受个人承包者雇佣施工时受伤,个人承包者与受害者具有直接的雇佣劳动合同关系,个人承包者黄某应为受害者伤残的赔偿义务主体。笔者以为,此案判决难谓正当,在此与诸位探讨。
一、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发生伤亡事故的性质及责任主体
建筑工程承包施工是目前建筑施工中普遍采取的一种建筑施工方式。按其承包主体和性质的不同,在现实中可分为建筑工程个人承包和建筑工程单位分包施工。前者是指无建筑资格许可证的个人对建筑企业某项施工作业承包施工,后者指有建筑资格许可证的独立法人对建筑总承包企业某项工程的分包。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其职工因工负伤、致残、致死的事故,称之为工伤事故,受害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除此之外,大量建立在非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基础上而发生的伤亡事故,由于多表现为一种临时性提供劳务的行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并不是必须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只能依照一般民事侵权案件处理,属一般因工伤亡事故,而不属于工伤事故。〔1〕
对建筑工程单位分包施工而言,承包方是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独立法人,其雇佣职工建筑施工是完全脱离了发包方的独立建筑施工作业,在施工作业中发生伤亡事故,赔偿义务主体无疑应为承包单位,事故性质为工伤。
对建筑工程个人承包施工而言,建筑企业与私人承包者应属企业内部承包性质,因为被承包建筑企业本身的法律地位并未因承包施工而有所改变,仅仅改变了建筑企业本身的建筑施工管理方式。承包人在承包生产期间只能以企业的名义,而不是也不能以个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交往,其民事交往产生的权利由企业享有,义务由企业承担。当承包人对外交往创设了民事法律关系时,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企业而
不是承包人个人。因此,建筑企业与私人承包施工者签订的承包合同属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建筑企业与私人承包施工者签订承包合同后,私人承包者即获得对承包施工作业进行组织施工的授权。私人承包者组织施工的行为属建筑企业授权的职务行为,其因组织施工需要而雇佣的职工属建筑企业职工。某职工因建筑施工而负伤、致残、致死,应属建筑企业职工因工负伤、致残、致死。该事故性质属工伤事故性质,事故单位和赔偿义务主体为建筑企业。
这种分析认定与劳动部劳办发(1997)62号复函的意见也是一致的。〔2〕该批复包含二层意思:第一、对于个人承包租赁生产经营,发包方或出租方为事故单位,包括承租方或承包方虽属独立核算单位,但不是独立法人的情形。第二、企业组织承包租赁生产经营,原则上发包方或出租方为事故单位。只有独立法人或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后,其生产经营活动完全脱离了出租方或发包方而自由生产经营时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承租方或承包方为事故单位。建筑工程承包施工是企业承包、租赁生产经营的一种形式。
就本案涉及的内容而言,建筑工程个人承包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其事故单位和伤亡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为发包单位建筑企业,笔者认为,其法律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建筑企业应当对建筑施工作业中所发生的伤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因此,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任何逃避对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行为无效。
第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无论任何民事主体,既然享有民事权利,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没有义务的权利和没有权利的义务是不存在的。建筑企业个人承包施工仅仅是建筑企业实行的施工生产方式,企业仍是建筑施工活动的主体和建筑施工活动成果的所有者。企业在享受成果的同时,理应承担建筑施工中可能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危险。
第三,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我国《劳动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相对于用人单位属于弱者。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应当保护弱者的利益,防止以强凌弱,使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在市场经济,市场竞争机制制约下的用人单位均有追求最大利润的欲望,因而容易发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或事件。这就要求用法律来抑制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建筑企业在承包施工过程中,受雇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应从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出发确定赔偿义务主体。西方学者指出:“对受害者来说,法人责任比雇员个人责任所提供的保证大得多,企业是一个‘大钱袋’和一个‘不具名的,有偿付能力的集体’”。因此,对职工而言,由有偿付能力的集体——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承担赔偿责任,比由私人承包者承担赔偿责任更有保障。
第四,促进企业劳动保护,减少事故危险。保护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利,是任何一个国家劳动法的根本任务和重要立法目的。改革开放以来,各种类型的企业不断涌现,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但一些企业,包括一些建筑企业为了追逐高额利润,不重视安全生产,不给劳动者提供安全生产条件,致使工伤事故频频
工程事故赔偿金额 第五篇_2016交通事故赔偿承诺书
交通事故赔偿承诺书
肇事方:xx-xxx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受损方:xx-xx车主(以下简称乙方)受损方:xx-xxx(以下简称丙方)主持调解方:x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事情经过:
20xx年x月x日x时许,甲方车辆在江西省赣州市向陕西西安方向路过xx-x县xx-x乡路段时与乙方车辆会车时相撞,驾驶员xx-x、乘坐人员xx-x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xx-x县医院紧急救治,并住院治疗。后经xx-x县交-警大队认定甲方为全部责任,乙方无责任,乘坐人员xx无责。
20xx年10月乙方都治愈出院。经咨询专业人员乙方的损伤都没有伤残等级。双方友好协商,并经交-警队主持调解,双方协商同意,就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对乙方赔偿明细及数额
1.乙方住院期间医疗等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共计:xx。
2.乙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日,住伙补为20元/日。
3.乙方营养费共计元,营养费10元/日。
4.乙方误工费共计费50元/日。
5.交通费用共计xx元
6.住宿费为xx
7.乙方xx-x小车修理费用共计元,其中车辆的修理费用元,施救拖车费用为800元。
8.其他:住院护理费共计元,xx-x为护理17天工50元/日。
以上合计为47020元。
二、对丙方的赔偿及明细
1.丙方xx-x住院期间医疗等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共计:xx,票据xx张。
2.丙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伙补为xx-x住院20元/日。
3.丙方营养费共计元,日为元,营养费10元/日)。
4.丙方误工费共计,50元/天。
5.交通费用共计元xx
6.护理费共计元,xx-x护理17天50元/日。
以上合计为16701元。
三、赔偿履行
1.xx-x县公安交-警大队监督甲乙丙双方及时履行本协议。
2.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乙方支付赔偿金元,其中交-警大队保证金代为转付xx元,剩余款项xx元,甲方现金支付交-警队,乙方出具收条,支付上述金额后乙方不得在提出任何请求。
四、乙方按照赔偿明细提供住院票据、误工证明、交通费票据、车辆的拖车费、修理费票据。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主持调解方:x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xx年5月xx日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文)
甲方: ,男, 汉族,云南省大理州xx县xx镇xx村人。身份证号 驾驶证号 ,系“云 号面包车驾驶员。
乙方: ,女, 汉族,云南省大理州xx县xx镇xx村人。身份证号 驾驶证号 ,系该交通事故受害人。
20xx年xx月xx日晚,甲方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大理州xx县xx镇xx村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左肋骨折断两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xx县医院紧急救治。住院期间,乙方家人一直陪伴照顾。20xx年x月xx日,乙方治愈出院。现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就该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营养费xx-xx元、误工费xx-x元、护理费x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复查费xx元等费用,合计xx-xxx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自此,甲方的赔偿责任完全消除,乙方自愿承担该事故可能导致的隐形伤害风险,不得再次要求甲方承担该次交通事故有关的任何其它赔偿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xx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乙方(签字): 年 月 日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肇事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___
1、___年___月___日,甲方________驾驶车牌号码为_________
_在______________路段向__________
行使,与乙方___________发生接触。
2、乙方受伤住院期间,甲方前期支付治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续治疗费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3、以上费用赔付和结算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时结算付清。
4、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办理保险赔付事宜,及时提供甲方所需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医药费用发票等资料。
5、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的赔付责任即算完毕,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对甲方提出增加赔付及其它要求。
6、本交通事故协议书范文一式三份,协议甲方乙方各一份,______________交-警队一份存档备查。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书
甲方:(受害人或者其亲属):
乙方:(驾驶人或者其亲属):
日22时45分许,乙方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甲方沿文曾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文曾路(144号灯杆)前时,因二轮摩托车驶出路外,车前左侧与竹篱笆及绿化树发生相撞,致甲乙坠落山沟,造成乙方受伤及甲方当场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及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支付甲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一切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二、在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后,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具谅解书,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 ,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剩余的赔偿款
支付,同时,甲方保证今后绝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乙方要求各种名义补助、补偿等费用,后续事宜及费用均由甲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三、在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乙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此事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也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权利。以后因此事衍生结果亦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四、上述费用支付给甲方后,甲方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后果与乙方无关。
五、甲乙双方代理人即是甲乙双方授权人,完全代理甲乙双方行使权利与义务且负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为此事故的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印后立即成立生效。
七、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均对此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协议所达成目的,甲乙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完全同意。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相关部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私了协议书
年日甲方车辆(牌照号) 与乙方车辆(牌照号)发生(事故经过)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损失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现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具体的赔偿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
双方须谨遵恪守: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
)元人民币(大写:
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工程事故赔偿金额 第六篇_2015奖罚制度
第1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采取以处罚以教育与经济手段、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把激励、教育、处罚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
第三条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给予重罚。
第二章奖励规定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单位实行奖励:
(一)负伤率在1%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奖励;事故率在2%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奖励。事故费率在1、5%0以下的单位,按所降部分的30%进行奖励。
(二)目标考核综合分达90分及以上单位,项目对工区长、职能部门责任人按其所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0%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班组、施工队、人员,皆纳入安全生产奖励范围,奖励费用在安全生产管理基金中支付: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三)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减少损失的。
(四)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五)坚守岗位、忠守职责,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成绩的。
(六)安全奖励应根据责任大孝贡献多少、安全工作难易程度,分开档次,严禁平均主义,一次性奖励由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三章处罚规定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人实行经济处罚(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一)发生伤亡事故时,按下列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实行经济罚款:
1)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以内的,按10%的比例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2)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至伍千元的,罚款数额在二仟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8%的比例计算。
3)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仟元以上的,罚款数额在伍仟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5%的比例计算。
4)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上报公司,由公司安委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决定。
(二)发生伤亡事故时,涉及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各级责任人,应按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视情况研究确定数额)。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除按事故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外,还要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实行处罚:
(一)负伤率超1%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处罚;事故率超2%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处罚。事故费率超1、5%0的单位,按所超部分的30%进行处罚。
(二)经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按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30%予以罚款,罚款在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同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被罚款单位要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缴项目部,责任单位
的罚款应在事故处理后一周内上交项目财务核算部。不按规定时间交纳罚款,被回罚处罚。安全罚款纳入安全生产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一、施工现场与高空作业
1、严禁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违者责令离开施工现场,并每次罚款30元,工班长每次50元。
2、严禁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立即停止工作,每次罚款30元。
3、严禁穿硬底易滑鞋从事架上作业,违者罚款30元。
4、严禁打架、斗殴,违者双方当事人各罚款50元。
5、严禁高空作业向下抛扔任何物品,违者罚款50元,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6、严禁酒后高空作业,违者罚款100元并停止作业。
7、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拴好安全绳,违者罚款30元。
8、严禁上料盘,自主升降平台乘人,违者每次罚机械操作人员50元,搭乘人员30元。
9、严禁擅自拆取施工现场建筑设施及机械设备零部件,违者罚款100元,严重者按偷盗论处。
10、严禁擅自拆拿安全网上绳索,违者罚款200元,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11、现场不听从安检人员指正,违者罚款30元。
12、扣压、拒收或拖延执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罚当事人100元,罚施工单位300元。
13、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问题,未在限期内整改的,罚施工单位有关领导100元,罚施工单位300元。
二、施工机械
14、施工中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准许上岗,罚款50元,违章指挥者,罚款100元。
15、所有机械必须实行"三定"(定人、定机、定安全操作规程),悬挂安全操作牌,未实行"三定"的机械不得使用,违者罚操作人员50元,罚主管领导100元。
16、严禁非操作人员动用机械,违者罚款100元,罚施工单位200元。
17、手执电动机具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违者罚款30元。
18、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违者每次罚驾驶者200元。
19、非载人机动车辆,严禁载人,违者每次罚驾驶者100元,罚搭乘人员50元。
20、严禁酒后操作机械设备及驾驶各种车辆,违者罚款100元。如不接受处罚,取消当事人在本施工场地中操作驾驶资格。
三、施工用电
21、一切电照设备要有合格的保护接零,严禁一线一地供电,违者罚责任电工50元,非电工操作罚款100元。
22、电动机械必须装设触电保护器,违者每台件罚责任电工30元,罚施工单位100元。
23、非电气工作人员,严禁从事电气作业,违者罚款30元。
24、电路走线严格执行操作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电源和电气设备,检查提出不改者,罚款50元。
25、严禁电工单独带电作业,违者罚当事人30元,罚指派人100元。
26、严禁保险丝以大代小或用其它物品代替,违者罚责任人30元。
27、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用橡胶电缆做拖线,其他固定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线路必须架空2m以上,电线与金属导体用绝缘材料隔离,违者罚责任人50元,罚违章指挥者100元。
28、偷拿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电气设备等,按价格的10倍罚款。
四、防爆、防火
29、施工现场各类材料库必须配备防火材料,任何人不得挪用,违者按价格的10倍罚款。
30、配备的防火器材,要定期更换防火材料,检查是否失效,违者罚当事人每件30元,施工单位100元。
31、氧气瓶、乙炔瓶,作业点三方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如因场地狭小必须设隔离墙板,作业完毕后必须收库或放置远离人员的地方,违者罚款50元,施工单位100元。
32、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安全保管管理制度及爆炸物品发放细则,违者罚款100元。
33、爆破工应严格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及爆破程序进行爆破工作,违者罚款200元,罚施工单位500元。
34、罚款实行连带责任,在执行民工违章违规处罚时,民工队负责人同时处以相同份额的罚款,施工员违章违规处罚时,工区长同时执行连带处罚。
第2篇:质量奖惩制度
适应于公司内从事管理、生产的所有人员。
2-1、为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团体纪律,促使本公司管理工作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2-2、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产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由此,质量管理成效如何尤为重要,上至高层领导,下到普通工人,人人都要重质量、抓质量、坚持出精品,减少直至杜绝不合格品、废品。
3、名词定义:无
4、作业程序:
4-1、原材料控制(含外协件)
4-1-1、材料采购标准/技术要求由技术中心产品工程师根据产品要求制订并发放至采购科和品管科;采购员须按照技术中心制订的采购标准选择适宜的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品管科根据材料采购标准/技术要求制订检验计划,实施检验;需采购材料无采购标准/技术要求或采购标准/技术要求不明确导致无法采购,每次考核相应产品工程师50~200元,如影响生产进度,考核相应产品工程师200~500元;无采购标准/技术要求而采购原材料者,每次考核相应采购人员50~200元;因采购原材料不合格影响生产者每次考核相应采购人员50~200元,考核其直接主管100~500元。
4-1-2、原材料采购到厂后仓库保管员清点到货数量并填写《入库报检单》向来料检验员(外协、五金/化学分析员(化工原材料)报检,来料检验员/化学分析员根据《入库报检单》对来料进行检验/验证,合格后出具《检验报告》并在《入库报检单》上签字,同时对相应材料进行标识;仓库保管员根据经来料检验员/化学分析员签字的《检验报告》和《入库报检单》办理入库手续;如不合格材料需特采入库,须经品保部经理和技术中心主任签字确认后方可放行,材料未经检验或不合格材料特采未经品保部经理和技术中心主任签字确认而办理入库,考核相应采购人员、仓库保管员每人50元,如未经检验的材料已投入使用,根据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及损失酌情考核50~300元;对已检验合格入库的材料发现批量不合格或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批量不合格,对相应检验员按造成损失情况酌情考核50~200元。
4-1-3、入库原材料须标识清晰、完整(标识至少应包含: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批号、供应商名称、生产/加工日期等),包装完好,检验状态标识明确;入库后的材料须定置定位摆放整齐,标识清晰、完整,帐卡填写清晰完成且保持一致并执行先进先出;仓库保管员在办理入库手续前须检查材料标识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材料要求相关人员予以现场整改;否则,仓库保管员可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同时对不按上述要求执行的相关人员,每次考核50元;对入库后的材料未进行定置定位摆放或摆放不整齐、无标识或标识不清晰、帐卡记录不完整或不清晰,每次考核仓库保管员50~200元。
4-1-4、来料检验员/化学分析员接到报检后,须按照检验标准对每种材料进行抽样检查,记录检验试验结果并出具检验报告,同时对材料进行检验状态标识,对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合格品管理控制程序》进行控制;需特采的材料须经品保经理和技术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并将特采意见附至检验报告;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者每次考核100元,同时考核其直接主管200~500元。
4-1-5、仓库发往车间的材料须标识清晰、完整,包装完好,如出现拆分包装现象,仓库保管员须对发至车间的材料重建标识并签字,车间领料人员对无标识材料可要求仓库保管员予以建立,否则可拒收材料;发至车间的材料无标识,每次分别考核车间领料员和仓库保管员50元,导致误用造成质量损失的由车间领料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各承担50%损失,同时考核每人100元,考核其直接主管200~500元。
4-2、过程控制
4-2-1、产品工程师负责将客户要求转化为内部技术要求及工艺要求,同时对客户要求转化的正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对已转量产的产品因工艺设计不合理或技术要求不明确而导致产品不合格或客户索赔,对相关责任人考核50~200元,对其直接主管考核200~500元。
4-2-2、产品工程师负责现场作业指导及生产过程参数的确定,对已转量产的产品现场无作业指导书及生产过程参数,致使生产无法正常进行者,每次考核相关责任工程师50元;导致不合格品产生造成损失者,每次考核相关责任工程师50~200元,同时考核其直接主管100~300元。
4-2-3、设备科负责设备有效性的管理,因设备不合格导致产品批量不合格,考核直接责任人50~200元,考核其直接主管100~500元。
4-3、检验管理
4-3-1、无标识的材料、产品转入本工厂,检验员须按不合格品进行处理并上报,隐瞒不报每次考核50元;
4-3-2、在检验工作中不得出现批量错检、漏检现象,每发现一次考核直接检验员20~200元;
4-3-3、检验员在工作中如发现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直接主管或部门主管汇报,不能擅自做主影响工厂生产,否则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考核50~100元。
4-3-4、检验员检验出产品不合格后有权要求员工暂停生产,以控制不合格品继续产生,同时立即通知班长并上报工厂长和品管科,如不及时上报影响生产每次考核50元,对检验员发出停止生产要求而拒不执行者,每次考核50元,同时考核其直接主管200元。
4-3-5、负责保管好图纸、相关技术文件、检验章、丢失图纸、技术文件每张罚款50元,丢失检验章罚款20元。
4-3-6、对检验任务应做到日清日结,当天工作如无故不完成每次考核责任人20元。
4-3-7、对生产中由于检验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视情节予以考核50~200元。
4-4、现场控制
4-4-1、生产工艺和操作指导由产品工程师负责起草并发放至车间,设备的操作指导由设备部负责起草并发放至车间,缺少相关指导一份考核责任人20元。
4-4-2、操作员按生产计划填写"流转单",流转单填写应字迹清晰,内容正确完整,对不符合者每次考核20元。
4-4-3、生产开始前操作工必须按要求对设备进行点检,确认设备完好后方可开始生产,点检表应填写完整,内容正确、字迹清晰;如发现设备异常,须立即填写设备维修申请单上报工厂长/设备管理员,同时在点检点中标注异常情况,未按要求进行点检每次考核相应操作员20元,设备带病作业每次考核50元记录填写不符合者每次考核10元。
4-4-4、操作员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工艺要求和设备操作指导书进行生产并记录过程、产品数据填入相应记录单,不按工艺要求进行生产者每次考核50元,未按要求记录过程、产品数据者,每次考核50元,记录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每次考核20元。
4-4-5、生产过程中操作员须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将检验数据填入相应流转单,未按要求记录过程数据者,每次考核20元,生产过程中操作员须对发现的不合格品及时上报直接主管/检验员进行登记、隔离、标识和处置、对隐瞒不报者,每次考核20元,导致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者,每次考核50~100元。
4-4-6、操作员生产过程中应按要求使用相关生产工装器具、防护工具和带有合格标识的材料,确保产品质量,不按要求使用工装器具和材料者每次考核20元,造成质量损失者酌情考核50~200元,同时考核其直接主管200元。
4-4-7、车间检验员按要求对过程进行巡检并记录检验数据,未执行或未记录检验数据者,每次考核20元;巡检发现不合格品,操作工应根据评审结果及时进行处理,发现以次充好,以废充好现象,一次罚款50元。
4-4-8、对生产完毕的半成品、成品,须经检验员抽检,抽检合格后检验员在流转单上签合格章,产品随流转单一起转入下个工序,未向检验员报检而转入下道工序,每次考核直接责任人50元,产品不合格需特者,须经品保部经理和技术中心主任签字确认,产品不合格未经特采而转入下个工序者,考核相关操作人员50~100元,同时考核其直接主管100~200元;对已检验合格的半成品在下个工序发现批量不合格,经确认属本工厂责任者,每次考核工厂检验员50~100元,考核工厂长100~200元。
4-4-9、生产过程中操作员须保持材料或半成品标识清晰、完整,检验试验状态明确,确保不接受、不传递无标识或状态不明确的材料或半成品;对不按上述要求执行者每次考核50元。
4-4-10、操作完毕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确保现场整洁有充,设备完好;现场未用完的材料应及时放入相应的库位,产成品用相应的周转工具移入混炼胶贮存区进行停放,并做好标识和防护,流转单交由仓库保管员整理存档;现场杂乱、不整洁者,每次考核直接责任人20元,不按规定存放或标识材料/半成品者,每次考核直接责任人50元;工厂内设有仓库的,仓库保管员每次发出材料前需对材料建立完整的标识(材料名称、生产日期、检验状态),否则可拒收,发至工厂的材料无标识,每次分别考核工厂领料员和仓库保管员50元,导致误用造成质量损失的由工厂领料人和仓库保管员各承担50%损失,同时考核每人100元,考核其直接主管200~500元。
4-4-11、工厂内的材料、半成品、成品要按规定进行存放,摆放整齐,轻拿轻放,避免碰撞损伤表面,不按规定存放者,考核相关责任人50元,同时发现表面损伤的半成品、成品需由检验员登记返工后流入下道工序或入库,发现因过程防护不当导致产品缺陷者,每次考核相关责任人20元,因不按规定摆放用错材料者考核相关责任人50元。
4-4-12、生产现场需保持整洁,有序;设备、工具、模具完好无损,摆放整齐,档案完整;现场使用作业指导书、工艺文件完整、有效;现场所用材料、半成品均需放入相应区域且区域标识显著、清晰;定置定位管理有效;发现一处不符合考核车间主任50元。
4-4-13、操作员一个月内同一质量问题重复发生三次,其直接主管必须被考核,考核金额为操作员累计被考核金额的2倍。
4-4-14、当月工厂ppm值超过目标值,按超出率(每超出10%考核100元)对本工厂进行考核,计算方式:(当月ppm值-目标值/目标值x100%),考核金额最大不超过2000元。
4-4-15、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时要根据相关程序及作业标准做出及时处理,每延期一天对相关责任人考核50元。
4-5、公司内部质量奖励
公司每月对员工质量状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根据质量状况进行奖励。
4-5-1、对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材料或上道工序产品批量不合格及时上报并隔离,从而避免本工序不合格品产生的,每次给予奖励50~100元。
4-5-2、对当月无不合格品产生的员工给予工厂内通报表扬并奖励50元;季度内无不合格品产生的员工给予公司通报表扬并奖励100元,半年内无不合格品产生的员工授予"质量标兵"证书并给予奖励500元。
4-5-3、对当月班组内无不合格品产生的班长予以奖励200元(4-5-4、对当月ppm值低于目标值15%且无批量质量事故发生的工厂奖励工厂长100元,奖励过程检验员50元;连续3个月ppm值低于目标值15%且无批量质量事故发生的工厂,奖励工厂长300元,奖励过程检验员150元;连续半年ppm值低于目标值15%且无批量质量事故发生的工厂,授予该工厂"优秀团队"的称号,并奖励该工厂2000元,同时奖励工厂长1000元。
4-6、办事处质量管理
4-6-1、销售部各办事处及业务员负责外部质量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馈;业务员需及时了解我公司产品在客户处及客户市场的使用情况和质量表现,及时发现我公司产品在客户处的异常和潜在的问题,并在第一时间内反馈至品保部,以便于我公司及时整改,避免质量损失的产生。
4-6-2、对于新开发产品,业务员应参与新产品发货前评审工作,对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每提出一条,经确认属实者,每条奖励100元。
4-6-3、对试装过程中的新产品业务员在试装过程应及时准确详细地记录装车情况,对装车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反馈至公司品保部和技术中心,有效地避免客户抱怨和索赔;反馈信息及时准确,问题处理及时有效,经验证属实者,每条奖励100元;因反馈不及时、信息不准,发现的问题处理不及时导致客户投诉或抱怨者,每次考核责任业务员200元。
4-6-4、对评审后的新产品在试装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导致新产品量产后出现批量问题,经确认属实者,考核相关业务员500元。
4-6-5、对已量产产品,业务员在客户之前发现存在的潜在质量问题并实施控制,有效避免客户投诉或索赔,经验证属实者,每条奖励100元。
4-6-6、对我公司产品在客户处发生的质量问题,业务员应于客户发出当日或次日及时、准确地将信息书面反馈至公司品保部,信息内容应包含:产品名称、品号、图号、不合格现象描述(发生时间、地点、客户、现象)、不合格数量、涉及数量(客户生产线、客户库存、办事处库存)、批次、生产日期、采取措施等;问题反馈不及时,每延期一天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弄虚作假或信息不准确者,每次考核200~500元;措施采取不力或未采取措施导致客户索赔者,每次视情节考核200~500元。
4-6-7、对于客户索赔信息,业务员应于客户索赔信息发出当日予以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以将损失降至最低,并将信息在2日内详细准确地反馈至公司品保部,对反馈信息及时或措施采取有效,避免或减少客户索赔的,每次奖励100~1000元;如因反馈不及时或措施不力,导致客户索赔定案,考核相应业务员200~500元。
5-1、质量处罚流程--品管科开据罚款单--责任人确认--主管领导确认--报车间统计--报财务扣款
5-2、质量奖励流程---提出申请--单位主管确认--部门主管确认--分管副总确认--报车间统计--报财务奖励
第3篇:员工奖罚制度
事实证明,公司制定员工奖罚制度,能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这其实也是员工管理技巧之一。以下是一则员工奖罚制度范本,仅供各位参考借鉴。
第一条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四条:奖励或处罚方式:
1、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2、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或年底发放。
第五条员工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办公室、本部门审核;
3、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审;
4、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处罚办法,员工如果损害公司利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
第七条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完成本部工作计划指标,创造较大经济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被公司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5、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经济漏洞,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者。
7、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者,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与通报批评并作处罚。
1、迟到、早退一次罚款30元;
2、在工作时间嬉戏、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30元;
3、轻微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的罚款50元;
4、工作时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罚款30元;
5、不按要求打扫卫生罚款30元;
6、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罚款100元;
7、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罚款50元;
8、不按时参加公司的会议培训罚款30元;
9、不配合各部门工作的罚款100元;
10、部门经理及主管责任人对本部门制度的宣贯、执行和监督负直接责任,对部门人员奖励或处罚承担200%责任,即同时按对员工奖励、处罚数的200%的比例奖励、处罚本部门经理及主管负责人;
11、若被处罚员工屡教不改,重复同样错误,或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者,则上级主管人员或制度执行部门有权力对其进行加倍处罚直至停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被处罚当事人承担后果与损失;
12、凡是部门经理或主管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或包庇下属、隐瞒事实者,与责任当事人处以同等处罚;
13、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责任人要对前面各个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上一流程有问题,有权拒绝继续进行下一道流程,并有权向所属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诉或向公司进行投诉。若未对上一道流程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但未提出或解决,则所发生一切后果与损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门承担,处罚100元;
14、各员工之间应互相监督、检查,发现隐瞒、包庇问题或知情不报,并造成损失的罚款100元;
15、完不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罚款100元;
16、有制度的参照员工管理制度,没有成文制度可参考的,由总经理召开行政人事管理会议决定。
第九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降级、辞退或开除处分,对处以辞退、开除处分的员工,公司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并按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酌情赔偿公司损失:
1、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
2、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要求情节严重;
3、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
4、故意泄漏公司机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致使公司蒙受损害;
5、拒不执行总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他人工作的;
6、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7、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9、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0、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1、旷工或从事其它兼职的;
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扰乱公司秩序的;
13、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的;
14、因工作需要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的;
15、因行为不当,失信于公司的;
16、其它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员工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实际损失情况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公司领导职工发现员工犯有各项《制度》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员工也可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十三条办公室接到报告、检举、揭发,立即报总经理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第十四条给予员工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罚人进行申辩。
第十五条调查、审批员工处罚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罚不得超过30天,其他处罚不得超过15天。
第十六条员工对所受惩罚存异议者,应于处分决定形成后3日内陈述理由申辩,并以申辩后之核定作为公司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十七条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办公室制定,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施行,修正时亦同。
第4篇:医院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医院工作质量和正常秩序,强化医院管理,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在职工中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以经济杠杆为手段,从严治院,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依据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医疗、护理、医技、行政、后勤各科室及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的解释与实施由院办负责。
第四条本制度中相关内容的执行方法:
(1)职能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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