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退休后在上海行医需要在上海办理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吗:

上海市开展多点执业试点工作 医师可多家行医
核心提示:上海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将于12月15日起实施。根据在本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相关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医师最多可在3家医疗机构行医。
  上海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将于12月15日起实施。根据在本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相关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医师最多可在3家医疗机构行医。
  新政策鼓励医师到基层和民营医院多点执业,并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创办医疗机构,在上海国际医学园区(位于浦东新区)和上海新虹桥国际医学中(位于闵行区)设置的医疗机构开展医师多点执业。
  市卫生局在下达《通知》中指出,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需具有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够完成第一执业点的工作,并取得第一执业点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而申请多点执业,行医类别和行医范围均不能超出聘医疗机构合法的诊疗目范围。如不能到没有手术条件的医院去给患者做手术,也不能在外出坐诊时变成西医。
  《通知》进一步明确,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意医师增加执业地点,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的相关信息应同步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
(责任编辑:王小楠)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扫一扫”分享
睡觉不到6个小时风险高提高患糖尿病的风险多摄入鱼、肉、蔬菜、水果还有有抗氧化和抗炎症作用或是脑卒中的征兆
对比较聪明的大脑无效孙子如果吃垃圾食品更危险是“热射病“惹的祸病人出院时必留电话
[] [] [] [] [] [] [] []
杜甫死因或是糖尿病并发的酮症酸中毒或心、脑血管病…… []研究表明,长期坐姿不良会导致腰肌劳损发病率增加…… []
均衡饮食是健康的必要条件。我们日常的饮食含有五大…… []一句话就是保持干爽,不单单是宝宝自身的干爽,生活…… []
保护肝脏健康,远离脂肪肝…… []皮肤传染病不要自行用药,脓包疮莫当成“痱子”…… []
在多点执业政策鼓励下涌现出的一大批医生集团,好比是从寺庙走出的抱团取暖的和尚,然而,“只认寺庙,不认和尚”的思想向来在中国根深蒂固,医生从医院出来,会不会受到外界的认可?未来中国医生集团会不会发展成为美国医生集团一样,还是会另走一条特色道路?目前一切还未可知。上海市卫生局、公安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公安局
颁布时间:
实施日期:
各区县卫生局、公安分局、人口计生委、科委、监察委、各驻沪部队卫生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号)精神,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科委、市监察委等部门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区县各有关部门按照该实施方案的安排和分工,成立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在全市的统一部署下,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抓紧推进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各方面的工作。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上海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遵照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号)的具体工作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全面落实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动员部署暨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决定于2005年4月-2006年5月在本市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专项行动。通过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探索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雇佣“医托”、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由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
  (二)由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由市、区县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核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四)由市公安局负责,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租赁当事人利用或发现租赁房屋从事非法行医等违法活动的,由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市政府《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沪府发[2004]29号)规定依法处理。
  (五)由市监察委会同卫生、科技、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对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行政领导的责任;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线索,以及医疗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由市综治办牵头,卫生、公安、工商、城管、食品药品监督、物价、宣传等部门联合,对雇佣“医托”欺骗患者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打击,并逐步探索从源头上杜绝“医托”现象的长效管理机制。
  (七)由市府新闻办负责对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新闻宣传报道。
  (八)驻沪部队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方案同步执行,并配合地方卫生行政等部门做好打击非法行医的专项行动。
  四、组织领导分工及主要任务
  (一)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刘国华 (市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颜世洁 (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
  季伟苹 (市卫生局中医处处长)
  徐天强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
  成 员:乐伟中 (市综治办)、孙常敏(市人口计生委)、朱耀达(市公安局)、杨天欣(市监察委)、朱启高(市科委)、焦扬(市府新闻办)、陆峰(上海警备区卫生处)、蒋寒青(武警上海总队卫生处)、李曙光(海军上海保障基地卫生处)、许凤棉(空军上海指挥所卫生办)、孙晓明、凤伟总、王彤(市卫生局)。
  (二)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颜世洁 (市卫生局医政处)
  副主任:张 炜 (市卫生局医政处)
  李力达、葛燕萍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成 员:许明辉 (市整规办)、杨长春(市综治办)、徐晋勋(市人口计生委)、郑志信(市公安局)、姚立新(市监察委)、朱金龙(市科委)、郑国强(市府新闻办),徐楚、宋国梵、方松春、孙行军、赵蓉、郑敏(市卫生局),陈强、王跃龙(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医政处,办公地点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执法大队(联系电话2,传真),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上报、交流等日常工作。
  (三)专门小组。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4个专门小组,各专门小组参加单位和主要任务如下:
  第一组:综合协调组。市卫生局、市综治办参加。主要任务:
  1、拟定专项行动计划和总结,综合协调办公室工作。
  2、拟定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工作制度,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沟通和协调通报制度等。
  3、组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负责文件运转。
  4、收集各地和各专门小组工作进展信息,编发专项行动简报。
  5、协调各部门开展对各地专项行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组:整顿规范组。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参加。主要任务:
  1、对专项行动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给予政策性指导,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加强对源头的治理,规范审批行为,开展对医疗机构的整顿规范工作;探索建立整顿规范医疗市场、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管理机制。
  3、配合市工商局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4、加强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建设,加强管理,完善信用制度建设,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行风。
  第三组:宣传教育组。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府新闻办参加。主要任务:
  1、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自觉守法意识,形成社会监督氛围。
  2、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典型案例查处情况,加大曝光力度。
  3、开展有关医学常识的科普宣传。
  第四组: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组。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委、市科委、市人口计生委参加。主要任务:
  1、组织开展对各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专项行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和规范管理工作的建议,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
  2、做好群众举报投诉受理工作,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问题严重的区域进行重点督查。
  3、围绕专项行动工作内容、重点和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学科研机构等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抓住案件线索,做好案件查办工作。行政违法案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纪违法行为,需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的,由监察机关负责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他部门做好案件移送等调查配合工作。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一抓到底。
  五、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市和各区县组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和自查工作。
  2005年5月底以前,各区县将贯彻落实情况、组织机构建设情况、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2005年5月-2006年5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区县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部署,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开展自查自纠,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坚决取缔无证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专项行动牵头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专项行动开展和自查自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区、县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市卫生行政部门将根据专项行动内容在年内分别组织四次“卫监”行动,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各区县自5月开始,要及时将有关信息编发简报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月底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当月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案件查办、责任追究情况等);各区县分别于2005年8月、11月底前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汇总表(见附表1、2、3)随同阶段性总结一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2006年6月)为总结检查阶段。自查和整改结束后,各区县要做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同时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于2006年4月底前将本区县的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和汇总表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联合督查,检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完成专项行动总结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
  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的重大举措。各区县、各部门一定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和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政府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设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切实抓紧、抓细、抓出实效。
  (二)分工协作,明确专项行动责任。
  要按照“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合”的工作要求,迅速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各级政府要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支持,主动配合,齐抓共管,加强联合执法。要加强工作中的联系、协调与配合,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和沟通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要加强各级专项行动工作机构之间的联系,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沟通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强大的整治合力。
  (三)突出重点,狠抓专项行动的落实。
  方案中确定了本次专项行动的内容和重点,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根据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着力解决区域内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实现专项行动的目标。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加大监督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犯罪,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保证不走过场。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监督执法检查,特别要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突击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要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在加强有关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做好案件移送的同时,有关行政部门还要将发现的涉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和单位、对存在严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地区和部门领导,各级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需要移送的案件,要做好部门间移送工作,特别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决不能以罚代刑。各有关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和结案之后,要及时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案件情况。对不认真做好案件查办工作和不及时报告情况的,将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标本兼治,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要按照整顿与建设并举,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与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规范化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执法与开展专项行动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把关,按照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合理规划、设置医疗机构;规范审批行为,清理整顿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加快卫生综合执法的步伐,建立健全综合执法组织机构,积极探索、完善对医疗服务市场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提高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水平,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要通过专项行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查找根源,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六)加强宣传工作,形成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
  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正确择医。同时要加大曝光力度,及时将专项行动进展、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等进行通报,震慑不法分子。要营造强大声势,动员全社会共同监督。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设立举报电话:(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内),各区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也要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监督医疗服务市场。
扫一扫,关注法律快车微信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史上最严!受贿5000,医生将被解聘、吊销行医资格
来源:赛柏蓝器械;作者:老米
医疗反腐大动作,医院、医生需警惕!
9月13日,上海市卫计委一次性发了3个新文件,全都是与医药购销领域反腐败有关的,都将自本月起就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3个文件分别是:
1、《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和医生受贿、药械企业行贿,将被如何处罚。日起施行。
2、《上海市加强药品使用信息系统规范管理规定》,主要内容是药品和耗材的“反统方”。日起施行。
3、《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定》,关于药械代表如何进医院、医疗机构和医生应如何接待的规定。日起施行。
再加上今年8月上海6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医药产品回扣治理制度建设的意见》,以及上海药监局正在征求意见的《上海市医药代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段时间内,上海市推出的医药购销反腐新规已经好几个了,覆盖了方方面面的环节,参与进来的部门也不仅仅是卫计,还有药监、发改、人社、医保、财政等。
更进一步地说,与一些省份的阶段性整风运动为主不同,上海市已经在做的是长效制度建设,这些新文件将在今后长达5年时间里,成为戴在所有药械企业、药械代表、医疗机构和医生头上的“紧箍咒”,一旦有违反了文件中规定的,就将依据文件内容被处分。
而作为全国各省市中的第一家,上海市的新规定,也很有可能会在之后,被其他省份参照过去。
我们将3个文件中的一些重要内容整理如下:
1、医生的配偶、子女也不能收企业好处
医疗机构和医生不能收受的不正当利益包括:
账外或暗中收受的各种现金、礼卡、购物券、物品等;
由药械企业为医生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报销个人费用;
医生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接受药械企业出资的吃请、旅游、营业星娱乐场所活动等;
收受药械企业的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或其他提成性质的费用等;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收受不正当利益行为。
上海市的新规定等于是明确提出了,不仅仅是医生,对医生有实际影响的亲属,也是不能收药械企业的好处的。
2、医生受贿5000或2次以上受贿,就丢工作
医生个人受贿,将被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追究刑责。其中,行政处罚基本标准如下:
受贿价值不满1000元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职称评定资格等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计部门给予警告处罚。
受贿元,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职称评定资格、低聘、缓聘、解职待聘等处理;医师暂停6个月~1年的执业活动。
受贿5000元及以上,或者2次以上受贿,或者主动索贿的,予以解聘;医师予以吊销执业证书。
退休返聘人员受贿的,予以解聘;医师按贿金多少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此外,医生受贿的,所在科室负责人、所在医疗机构、院长、上级主管部门也会被牵连。比如,1年内同一科室发生多起受贿的,科主任会被调职。
注意,不管收了多少钱,哪怕是没有达到刑法的起刑点,也是要被追究责任的,没有刑事追责,但有行政处罚。而且,受贿5000或2次以上就解聘、吊销执业证书!
3、药械企业行贿入黑名单,踢出采购
药械企业及其代理人行贿,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给予采购限制。
对1次列入上海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5年内2次及以上列入国家卫计委公布的其他省区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2年内产品不得进入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
对1次列入其他省区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2年内,在上海市的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此外,医疗机构应与药械企业及代理人签署廉洁合同,列明企业指定医药代表姓名、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如企业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将解除购销合同与承担违约责任等条款。
4、药械代表必须备案、持证进医院
严禁未经事先备案的药械代表进入医疗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医药代表应出示上海市药监局“上海市医药代表登记系统”生成的登记凭证后,方可在医疗机构登记备案。
医疗机构应当为登记备案的药械代表制作标识明显的工作牌,药械代表进医院必须佩带统一的工作牌。
此外,医院接待药械代表时,应该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记录,且至少2人以上同时在场。
5、医院须视频监控药械代表,保安驱离违规推销者
医院应组织保安、职能部门人员每天不定期巡查,发现药械代表违规推销、统方的,立即阻止、驱离,并记入诚信黑名单。
医院应当在重点区域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有条件的可借助人脸识别等技术,及时记录药械代表在医院的活动轨迹。
6、医生违规接待药械代表,如何罚?
医生擅自接待药械代表,首次发现的,本人及科室负责人被约谈;第二次发现的,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涉及医师停止处方权3~6个月。情节严重的,医师还要被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7、药械代表违规推销、统方,如何罚?
药械代表进入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区域开展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首次发现的,约谈涉事企业;第二次发现的,停止采购产品3~6个月;第三次发现的,列入购销黑名单,并通报药监和药械采购部门。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今日搜狐热点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无证行医医生 医死人怎么处理?
我哥 在日在小医生家里挂水 病因扁桃体发炎 开摩托车带嫂子去的 在挂水不到一刻钟感觉呼吸困难 就送医院 但是死在去医院的路上 中间路程不过10分钟 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公众采纳地区:上海-虹口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604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其行为涉嫌非法行医罪,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要求做死因鉴定。死因明确后,再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可以刑事附带民事的方式要求赔偿. 16:47
律师回答地区:上海-徐汇区咨询电话:13761***帮助网友:629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要马上报警,这是刑事案件。 20:56地区:上海-浦东新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6388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1 人报案,对方涉嫌非法行医罪。 21:17地区:上海-黄浦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0764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0 人涉嫌犯罪。应报警 21:43地区:上海-浦东新区咨询电话:15821***帮助网友:2065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5 人您好,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其行为涉嫌非法行医罪,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 08:10地区:上海-浦东新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010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赶紧报案,要求做死因鉴定。
死因明确后,再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同时做医疗损害鉴定。
当然也可以以刑事附带民事的方式处理。 09:12地区:上海-浦东新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591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0 人无证行医致人死亡,涉嫌非法行医罪,建议及时报警。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12:01地区:上海-浦东新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82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涉嫌非法行医罪。 16:21地区:上海-虹口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76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我们是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团队,可以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可以与我联系,相信不会让你失望。 18:28地区:上海-徐汇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083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 人马上报警,这是刑事案件。 20:05地区:上海-普陀区咨询电话:15902***帮助网友:166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要求赔偿,不陪,报警或起诉处理处理, 16:38
无锡推荐律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没有医师资格证行医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