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营改增先进事迹以后对国税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市国税局加强“营改增”后续管理
来源:市国税局
  夯实征管基础。强化&营改增&业务培训,分批、分类对税源管理、纳税服务、风险管理等岗位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提升&营改增&后税收征管服务水平;全面开展房地产、建筑业存量税源清理,对非正常户、停业户和正常户等基本信息进行梳理比对,确保纳税人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及时梳理、归集&营改增&政策变动,做好税负分析和政策效应调研。
  组建专业团队。根据&营改增&后税源规模、行业分布、重点税源的重大变化,合理界定管辖范围,实现管户向管事、一般管理向重点管理、人工操作向程序控制、单户管理向系统管理转变,有针对性地组建各类专业化管理团队,全面提升征管质效。
  全面风险应对。将&营改增&行业的税收风险应对列为风险管理的重点,突出风险易发的领域、环节、事项进行全面监控,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登记、开票、申报、清算中的异常信息采集比对,增强税收征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强化税收管理。对《工程项目发票核查系统》进行修订完善,将建筑业、房地产业的规划、土地征用、施工许可证、工程进度、竣工验收、预售许可、开发面积等基本信息纳入税收监控范围,与征管软件配套使用,提高科技控税、信息管税的力度。
主办:中共巴中市委 巴中市人民政府 承办: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市政府办公大楼 邮编:636000 E-mail: 蜀ICP备号企业财税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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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开票最需要关注的25个问题
来源:华税&   |
编者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申领开具发票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工作。不过,你知道5月1日后如何使用手中的发票吗?结合近期大量关于增值税发票的咨询,归纳总结&营改增&发票实操25问,以飨读者。
1、营改增后,国税机关有那些发票种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
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日。
2、纳税人如何区分使用各类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主要是供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
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使用冠名发票。
3、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什么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仅一般纳税人可以领用、开具,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才能抵扣;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抵扣功能,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均可以开具。
4、纳税人收到的电子发票可以打印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5、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抵扣?抵扣是否有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取得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发票申报抵扣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网上认证;(2)通过自助办税终端扫描认证;(3)大厅前台认证;(4)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和B级纳税人,可直接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确认申报抵扣进项发票;(5)5至7月期间,对5月1日起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A级纳税人方式确认抵扣进项发票。
6、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是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A级、B级是不需要进行发票扫描认证的,对于未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认定的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这样规定的:
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7月期间不需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自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相关规定。
不需要进行发票认证的,抵扣时限的规定是:按月申报纳税人为本月1日的前180日,按季申报纳税人为本季度首月1日的前180日。逾期不得抵扣。
7、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月忘记申报抵扣了,本月还可以抵扣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除了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第二条的客观原因以外,未按照规定申报期限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继续申报抵扣。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8、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抵扣如何处理?
如果出现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抵扣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需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相符后可继续用于抵扣。
9、增值税税控发票如何领用和开具?
增值税税控发票,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要向符合资质的税控服务公司购买税控设备,经税务部门发行后,通过税控设备在线开具税控发票,所有发票信息通过网络自动上传至税务机关,进行全国联网。需要领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10、哪些营改增纳税人应推行增值税发票税控装置?
营改增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税控装置的范围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11、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开具哪些税率?
系统支持填开税率为17%,13%,11%,6%,5%,4%,3%,1.5%,0%和&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企业应自觉根据当前的增值税政策填开发票,所选税率应符合国税局要求,以免造成开具的发票无效。
12、开具发票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次开具发票前必须先对打印位置进行调整,在发票填开界面先打印一张空白A4纸进行打印测试,与空白发票比对位置,若位置不合适,可对打印机位置进行反复调试,不得使用正式纸质发票测试。
每月征期内无论上月有没有开具发票请务必进行远程清卡操作,若征期内未进行远程清卡或远程清卡未成功,金税盘会自动锁死不能再进行开票等操作。
13、关于国地税发票衔接的期限规定?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迟不超过日。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2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4、营改增后,因故需要营业税发票冲红,怎么办?
红冲业务属于营改增之前的业务,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销营改增以后产生的销售额,可以向原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15、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专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6、由哪个机关代开专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因此,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国税机关可以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异地代开业务,而且代开金额为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7、不得由受托代开单位代开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请代开带有抵扣功能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申请代开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属于免税范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申请代开金额超过十万元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申请办理差额征税代开发票业务。
18、营改增试点,不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逾期认证的发票;
没有按规定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扣税凭证;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取得的发票;
不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资料不全的完税凭证;
超过稽核对比期限的发票;
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发票;
明文规定不可以抵扣的发票;
非正常损失购进的增值税发票;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抵扣联交叉稽核比对没有返回比对结果或比对不符的发票;
营改增前发生的货物、服务、不动产采购业务的发票;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9、汇总纳税金融机构如何用票?
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适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0、对于简易征收项目,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从实体的角度讲,增值税简易征收是一种特殊的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本身并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本身就是考虑纳税人的特殊情况而给予的具有&优惠性质&的安排,并没有禁止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票(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选择代开),除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从程序的角度讲,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直都有简易计税开具专用发票的栏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发布了新的《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其中也列示了简易计税取得的进项税额栏次。
所以,针对简易计税项目,不管是营改增前,还是营改增后,只要财税部门没有明确禁止,都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21、差额征税情形下如何开票?
23号公告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财税〔2016〕36号附件2专门列举了以下差额征税项目不能全额开具专用发票:
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差额为销售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2、关于不动产及相关建筑服务发票备注信息的规定?
23号公告要求涉及不动产及相关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时录入相应的备注信息。
(1)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3、不动产办过户发票用第几联?
根据《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号),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24、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代开发票相关政策规定有哪些?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的余额预缴税款后,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代开的,申请代开差额前的累计金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税款。若超过,国税部门应按照扣除相应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税款后,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其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应提交支付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国税部门留存复印件备查。
国税部门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5、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预收款如何开具发票?
部分省市发布的政策操作指引支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日以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收回原发票,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但是,该规定,与房地产企业的预缴制度存在一定的冲突, 山东国税发布了《山东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六)》规定: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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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分析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货物又涉及到服务的应税行为。在混合销售如何计税的问题上,不少会员存在一定的困惑,原因是总局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地方税局执行却又有不同口径。本文对混合销售的界定、涉税处理进行详细分析。
一、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的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本条规定,界定&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准有两点:
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
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全面&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在界定&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因此,混合销售行为是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到货物又涉及到服务的行为。一家企业既从事钢结构等的生产销售,又提供安装工程等建筑服务,判断其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该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比如:这家企业对A公司销售钢构,对B公司提供安装服务,这就属于兼营,因为这两项业务不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如果这家企业对C公司销售自产钢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这就属于混合销售业务。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1、总局层面的政策规定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混合销售行为的计税原则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问题是如何理解和认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呢?有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呢?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基本上是以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销售服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销售服务营业额不到50%。
2、地方税局层面的执行口径
在地方国税局对混合销售的界定和税务处理政策执行口径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其一,以内蒙古和四川为代表,基本是与总局的政策规定保持一致:
(1)内蒙古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三&其中第十一项:
&十一、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一)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二)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发布的&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5月6日)&,其中第十个:
&10.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二,与总局和内蒙古及四川的政策执行口径稍有差别的,又以河北和湖北国税为代表:
(1)湖北省国税局发布的&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一辑&中一部分一项:
&1.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1)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2)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
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中第十五项:
&十五、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一)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二)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三)企业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 中第二十八项:
&二十八、关于销售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征税问题
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可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缴纳增值税。&
这两地国税局的执行口径又充分尊重了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3、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税务处理的分析
根据以上总局政策规定和地方税局的政策执行口径,对于一家既有钢结构生产资质又有钢结构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钢结构生产企业或钢结构销售企业(该企业属于),我们分析一下其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1)如果其注册地在四川省或者内蒙古,销售钢结构并提供安装的混合销售业务发生在四川省或者内蒙古,按照混合销售的政策规定,只能选择按照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建筑服务其中一种来进行税务处理并开具发票。企业一年当中的销售钢结构收入比重超过50%的,按照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一年当中销售钢结构的收入比重未超过50%的,按照11%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如果其注册地在河北省或者湖北省,其销售钢结构并提供安装的混合销售业务发生在河北省或者湖北省,其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钢结构价款和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价款,同时在账务上分开核算的,则可以分别按照销售货物17%税率和提供建筑服务11%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分别开具发票。
(3)如果其注册地在河北省或者湖北省,其销售钢结构并提供安装的混合销售业务发生在四川省或者内蒙古,假设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钢结构价款和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价款,同时在账务上分开核算,那么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在该企业一年当中销售钢结构的收入比重未超过50%的情况下,按照四川省和内蒙古的执行口径,该企业应该按照建筑服务,合同价款全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税款,而按照河北省和湖北省的执行口径,该企业应该只就合同中建筑服务的金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税款。
如果各地税务局都坚持自己的意见,那么企业该如何是好呢?建议各地税局在制定政策时,综合考虑一下相关政策的对企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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