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平安递增养老年金保险险B款怎么样

信诚人寿推出两款年金保险
日 08:19来源:
本报讯 信诚人寿于近日推出了面对富裕家庭客户的长期财富管理方案——“悠然金生”和针对高端群体、中产家庭的全新分红型银保产品“节节高”。
“悠然金生”在保障资产安全、实现财富传承的同时,还有中长期稳定的资金返还,方便中长期现金流管理,确保家庭高品质生活的持续,并兼顾养老保障和子女教育等需求。该产品领取快速,投保两年后即可开始领取生存年金;持续领取周期长,而且对应不同年龄阶段,生存年金的领取额度逐步增加;领取方式灵活,生存年金如不领取,可一直在账户中累积生息,在需要时灵活领用。客户在60、70、80岁可额外领取三笔祝寿金。被保险人88岁时,保险期满,保险费返还,实现财富传承。
“节节高”是针对高端群体对资产传承和保值增值的强烈需求,以及中产家庭对稳健投资长期积累财富的迫切愿望而开发的,可以满足他们对短期投入、迅速回报、长期获益产品的需求。“节节高”保障长达百岁,可选择多种缴费方式。从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即可领取生存保险金,回报迅速、利益攀升;被保险人60-100岁期间,还将额外获得五笔递增的祝寿金。(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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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2积分信诚「汇赢」年金保险
保险状态:在售承保年龄:缴费期间:保障期间:产品类型:年金保险——非养老年金保险设计类型:普通型特殊属性:无承保方式: 个人产品条款文字编码:信诚人寿[2014]非养老年金保险035号
责任责任规则规则条款条款案例案例 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生存保险金自本主险合同的第二个保单周年日至本主险合同满期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的 4%给付生存保险金。(2) 满期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3)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① 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信诚人寿[2014]非养老年金保险 035 号
信诚「汇赢」年金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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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理解《信诚「汇赢」年金保险》条款,本主险合同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主险合同后 15 日内您可以按本主险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及退还保险费...1.4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3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3.5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或部分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3.1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3.5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4.3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4.6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5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我们与您的协议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保险利益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除外责任 2.5 受益人 2.6 如何申请生存保险金 2.7 生存保险金的领取 2.8 如何申请满期保险金 2.9 如何申请理赔 3 您对本主险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3.1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3.2 保险单借款 3.3 合同效力的恢复 3.4 未归还款项及利息的偿还 3.5 解除保险合同 4 基本条款 4.1 保险责任的开始 4.2 年龄与性别误告 4.3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4.4 变更通讯方式 4.5 合同效力的终止 4.6 保险事故的通知 4.7 失踪处理 4.8 身体检查与验尸 4.9 争议的处理 4.10 特别约定 4.11 适用币种 5 名词释义
信诚「汇赢」年金保险条款
1 我们(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您(投保人)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种类 1.1 您购买的保险合同是《信诚「汇赢」年金保险》(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一种提
供身故保障、生存保险金利益、满期保险金利益和其他利益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1.2 本主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3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5 名词释义)计算。
1.4 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我们给予您 15 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主险 合同。
如果您确定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的申请,连同本主险 合同及所有保险费发票原件,在本主险合同签收后的次日起 15 日内,亲自送达或挂 号邮寄给我们,即可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 所缴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 24 时起解除,对于本主 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利益 2.1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2.2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2.3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的第二个保单周年日(见 5 名词释义)至本主险合同满期日前(不含满 期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的 4% 给付生存保险金。
(2)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 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3)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 力终止:
① 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 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5 名词释义)。
2.4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 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将向其他权利人 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5 本主险合同所指的受益人包含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和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 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 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
①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②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 在先。
如何申请生存保 2.6 申领生存保险金,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生存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法定身份证明(见 5 名词释义)文件;
(4) 生存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的遗产被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继
承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生存保险金的领 2.7 在本主险合同生效后,保险金受益人可选择以下方式领取生存保险金: 取
(1) 储存生息:保险金留存在我们公司,每年按照生存金储存生息利率(见 5 名 词释义)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2) 现金领取。
本主险合同默认的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为储存生息。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 受益人可随时申请领取留存在我们公司的生存保险金。
如何申请满期保 2.8 申领满期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满期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4) 满期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遗产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 的相关证明文件。
如何申请理赔
2.9 申领身故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户籍注销证明;
(4) 保险金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文件;
(5)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
(6) 您、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我们将在收到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提供的与保险事故相关的完整的索赔资料后, 及时作出核定。
如情形复杂,我们将在30日内作出核定。我们会在核定后及时通知您、受益人或其他 权利人。但对于事故性质、损失程度等不明确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您、受益人或其 他权利人未依据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我们的情况除外。
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 您对本主险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您缴纳保险费的 3.1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采取趸缴方式,即一次性缴清的方式缴付。 义务
保险单借款
3.2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您的本主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 款。经我们审核同意,借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累计借款本息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主 险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因垫缴到期保险费时不受此限)。如果逾期未偿还,则该 项未偿还利息(见5名词释义)将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计算利息。
如果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及利息达到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中 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效力的恢复 3.3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 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 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偿还未归还款项(见 5 名词释义)及利息的当日 24 时起,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
未归还款项及利 3.4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办理终止保险合同时,如您有未归还款项及利息,需先行归
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付款中扣除。
解除保险合同
3.5 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您在申请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主险合同的效力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24 时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我 们将退还本主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4 基本条款 保险责任的开始 4.1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要求,经我们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经我们同意承保,并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以较后者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保险合同 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
年龄与性别误告 4.2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 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 限制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当时的现金 价值。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 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我 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因此改变。
如实告知与保险 4.3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
合同的解除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依照法
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合同解除前即使 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所缴保险费。
变更通讯方式
4.4 本主险合同的通讯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变更时,您应及时书 面通知我们。如果您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所知的最后通讯方式所发送的通 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合同效力的终止 4.5 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时,本主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1) 您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 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3) 因本主险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形而终止。
保险事故的通知 4.6 请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 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7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 日为准,按本主险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 的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 同的效力由您与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身体检查与验尸 4.8 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时,我们有权要求对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要求解剖验尸或要求鉴定 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争议的处理 特别约定
4.9 如果在履行本主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 不成,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事人约 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2)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 权的法院起诉。
4.10 如我们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我们将在保险合同或批注上载明。
适用币种 周岁
4.11 所有保险费的收取及保险金的支付均使用人民币。
5 名词释义 5.1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若不同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上关于出生日期的记载不一致,应当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保单周年日
5.2 本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以保险合同所载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满第一个保单年度时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为首个保单周年日,以此类推。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3 指本主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 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 值。
法定身份证明
5.4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生存金储存生息 5.5 我们在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公布生存金储存生息利率,用于计算当月产生的利息,每月
产生的利息将在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记入本金。生存金储存生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0.5%为上限。
5.6 保险单借款的利息。该利息均按借款利率计算,借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一年期贷款利率+0.5%为上限,且以我们在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公布的借款利率为准。
未归还款项
5.7 指保险单借款或其他未还清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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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瑞享金生年金保险计划提交需求,马上获得5家保险公司报价给谁投保:出生年月: 信诚人寿是中国第一家中英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公司总部设在北京,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标志秉承“聆听所至,信诚所在”的经营理念,自成立来,信诚人寿不断推出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公司产品涉及保障、储蓄、投资、养老及医疗等诸多领域。近日,隆重推出信诚“瑞享金生”年金保险计划,旨在帮助中国富裕家庭全面防护家庭资产,安享财富增值。信诚瑞享金生年金保险计划该计划专为手中拥有大量闲散资金的富裕家庭打造,能够满足养老、资产传承、企业及家庭资产剥离等长期理财需求,仅需短期资金投入,即可每年获得生存金给付至80岁;被保险人65岁至80岁期间还可逐年获得保费返还,100%获得资产保值;“瑞享金生”的分红功能和万能账户增值功能,还能够使客户分享保险公司经营收益,加速积累财富。投保案例:30岁的王女士,为刚出生的儿子诚诚投保信诚“瑞享金生”年金保险计划,年缴保费201,072元,三年累计缴费603,216元。3年后,诚诚每年将获得“瑞享金生”14,200元的一般生存金,直至诚诚80岁。王女士将这笔钱用于孝敬父母和诚诚未来出国的教育金储备,累计领取1,107,600元。自诚诚年满65岁起,还将逐年获得“瑞享金生”特别生存金直至80岁,共计603,216元,获得100%保费返还。这份保单的分红功能和万能账户增值还能帮助累积财富,到诚诚65岁时,保单账户价值已经累积至770万(一般生存金每年领取,中档演示水平)。假如王女士在60岁时急需一笔资金进行周转,还可向保险公司提出提取保单账户值124万的申请,并申请保单贷款29万元,共可获得总计153万元渡过难关。而且,诚诚的保单继续有效并继续享有一般生存金及特别生存金。王女士百年后,诚诚将继续享有保单的全部保险利益,还可在65岁后逐年获得特别生存金,并决定将这笔钱给自己的孩子,这套“金融房产”也因此可100%传承至王女士的第三代手中。前一篇:后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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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称: 信诚人寿
英文名称:
公司属性:中英合资
注册资本(万元):
设立时间:0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日,由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和英国保诚集团共同发起创建,是中国第一家中英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公司总部设在广州,目前的注册资本为19.8亿元人民币,中信集团和保诚集团各占50%的股份。
秉承“聆听所至,信诚所在”的经营理念,开业以来,信诚人寿在产品开发、业务发展、渠道建设、内部管理、保险营销员培训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迅速建立和完善了内控和公司治理机制,并以优异的市场表现、杰出的专业化运作活跃在中国寿险市场。
年,信诚人寿保费收入年均增长率达71%,在全国所有外资/合资寿险公司中名列前茅。截至2008年12月底,已分别在广东、北京、江苏、上海、湖北、山东、浙江、天津、广西、福建6个省、3个直辖市和1个自治区,共30个城市开展了寿险业务,拥有近18,000名员工和保险营销员;目前,公司产品涉及保障、储蓄、投资、养老及医疗等诸多领域,并正为全国近47万客户提供丰富、周到、快捷、优质的保险和理财服务。
信诚人寿一贯用心聆听社会需求,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倡导“聆听?关怀”的公益主题,并设立“信诚关怀基金”,积极支持中国教育、健康以及环保事业的发展。迄今,信诚已向救灾、助学、扶贫等累计捐款逾400万,为贫困地区孩子筹得优秀图书14万余册,并免费为公众提供理财教育、职业规划咨询等讲座活动。2008年8月,信诚人寿更是响应中国保险行业号召,向地震灾区中小学首批捐赠300套空中课堂教育设备。
聆听所至,信诚所在。信诚人寿将用心聆听各方的心声,竭诚服务客户,努力回报社会,开拓进取,不断创造新的辉煌。
聆听所至,信诚所在。信诚人寿将持续用心聆听各方的心声,以服务客户、回馈社会为己任,开拓进取,创造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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