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来要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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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主题:求帮帮我们讨要民工工资
标签:其他&&浙江广厦建筑公司
丹东市交通局
丹东市客运站&
我是来自内蒙古的一个农民工,2013年领了50多老乡给浙江广厦建筑公司承包的丹东国际客运站工地干活 。现工程已经完工两年多,可欠我们的民工工资90多万元一直拖欠不给。期间我们多次讨要,均已各种理由推脱。我们在今年九月份投诉到丹东市劳动局,也是直到现在也没个结果,劳动局一直说得走法律程序,六个月后他们办不了之后才能给移交法院。我们找过交通局,信访局,他们说这是劳动局管的,他们不管,我们没办法工人们还等着这个钱回家过年,情绪都很激动,这是我们的血汗钱为什么不给我们。我们全体农民工恳求帮帮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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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随地便捷投诉讨薪农民工的年关:谁来管我被欠五年的工资?
来源:封面
原标题:讨薪农民工贺长伟的年关:谁来管我被欠五年的工资?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吕博雄
  1月22日,农民工代表贺长伟和工友们还奔波在讨薪的路上,虽然这一天距除夕仅剩5天。
  贺长伟是黑龙江省巴彦县农民,为了赶在春节前讨回工资,他和几个工友已经在原施工工程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逗留了一个多月。贺长伟说,他们代表的是426个农民工家庭,拖欠农民工工资款额达1373万元,时间最长的已超过5年。
  近年为了讨薪,贺长伟钻研了很多政策法规。他说,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在这件事上,政府、建设部门、劳动监察部门以及施工单位、转包单位都有责任,但就是这样一个有据可循的问题,五年未能解决。为此,贺长伟常常向将他推来推去的有关部门问“到底谁来为农民工负责”。
  一个多月以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也多次到有关部门采访,了解农民工讨薪之难。
  对账“扯皮”,民工“陪绑”
  贺长伟称,日,他们进入由中城建第五工程局(以下简称“五局”)承建的鸡西市滴道区金街部分房地产建设项目施工。此项目是由五局发包给自然人徐大壮,徐大壮与五局签了施工合同,农民工们直接受雇于徐大壮,与徐大壮有合同与欠条。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在五局和徐大壮的部分施工合同中看到,徐大壮在该合同中的名义身份是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徐大壮项目部负责人或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徐大壮项目部负责人。
  按照贺长伟们的解读,他们工资被拖欠的情况,与多年来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的剧情大体类似,那就是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声称无力清偿用工费用。
  “我们分别找到五局和徐大壮要钱,但他们一直以在对账相搪塞,可他们的账因纠纷永远对不完,我们农民工就得永远陪绑下去?”贺长伟说。
  在谁应该为农民工兑付工资这一问题上,承包人徐大壮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辩称,他自己不具用工主体资格,是以五局项目部的身份在为五局代为招工用工,实际与农民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应该是五局,农民工工资清欠问题理应由五局承担。
  徐大壮的辩解使得贺长伟们更倾向于向五局讨要工钱。“五局是国企,更应该在意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而且相关政策法规中也写明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在新项目开工和银行及工商等征信记录上都会受影响,这一点对于国企应该有所触动”,贺长伟说。
  2014年5月下发的《黑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中对于清欠责任也有规定:“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存在工程款纠纷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
  据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了解,上述清偿责任并未落实,去年底与今年初,滴道区政府还在协调涉事双方对账,但都没有达成共识,事情又回到原点。
  救急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在哪
  贺长伟们还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展示了另外的农民工拖欠问题的解决途径,那就是启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缴给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以发放欠薪。
  根据2004年下发的《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存储。&&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六十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为什么在五局与徐大壮对账“扯皮”,化不开僵局的情况下,政府部门不启用这笔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呢?
  贺长伟们认为这笔钱根本就不存在。
  按照《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部门对未足额交纳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单位违法发放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收回违法发放的施工许可证,并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按照《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二十二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侵占或者未依法发放、退还工资保障金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贺长伟们坚持认为,若没有缴纳这笔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并滥发施工许可证,劳动贺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建设部门都应该依法规担责。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就此采访了滴道区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崔立杰,崔称:“要是有(这笔钱),不就早发了嘛!”
  而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在采访滴道区城乡建设局局长于洪谦时,于承认涉事项目施工前是取得了施工许可证的。
  政府项目欠下民工工资谁来担责
  据了解,农民工工资拖欠涉及的房地产项目是由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属于政府投资开发的棚改项目。
  2016年来,受经济形势下行影响,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死灰复燃,甚至部分政府投资项目亦成为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主体。
  贺长伟们还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展示了一系列的涉及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
  《黑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中提到,对于政府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由本级政府限期予以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
  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意见》下发,该文在谈及其文的针对性时提到,“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而上述该文也提到,“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对此也有更详细的规定,该规定第二十条写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视情节轻重,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据了解,滴道区政府在今年1月份也曾经尝试过依据上述政策,绕开五局和徐大壮来直接解决贺长伟们的欠薪问题。这让贺长伟们看到解决问题的希望。
  1月10日至1月14日,贺长伟们所代表的农民工365人在滴道区政府的召集下,分别从各地乘坐火车、汽车或自驾者赶到滴道,接受欠薪问题核查。而剩余未能赶到的61人将接受异地核查。
  据滴道区劳动监察部门所做的农民工调查表呈现,该项目欠下365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332.8万元。
  该区劳动监察部门还分别对365人做了询问笔录,根据贺长伟们提供的一份询问笔录显示,劳动监察部门对农民工工作身份以及欠薪时段以及金额等细节一一做了核实。
  可就在贺长伟们接受核查后,等待发放工资时,他们却又被告知还要提供详细的记工表,而此前他们提供的欠条、合同以及笼统的工资表被认为不能足以证明欠薪问题。贺长伟等农民工们却因为劳动管理粗糙,无法提供记工表。
  1月22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该区副区长石胜华时,他称核查后未能及时发放工资是因为五局对该核查所得信息真实性提出了异议。
  贺长伟们的希望再次破灭了,贺长伟说,核查还需要五局的认可,这不是又回到五年来一直未走出的对账“扯皮”的原点么?
  鸡西的街头已经零星有孩子放鞭炮了,年味渐浓,可贺长伟不敢回家,他作为当初施工时农民工的班组长,是他召集乡里乡亲出来打工的,很多工友都把欠账算在他头上,临近年关,已经有工友不断到他家去要钱,甚至有的亲属撕破脸皮跟他讲,“不给钱就别过这个年”。
(责任编辑:肖武岗 UN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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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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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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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农民工工资收入长期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然而,农民工对我国GDP及其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农民工对GDP增长的高贡献与其较低的工资收入水平导致了我国社会有效需求不足。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核心机制是古典产权制度下的工资市场定位。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进行相应的经济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定位,有效需求不足    25年,我国农民工已达到12578万人,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对我国GDP的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然而,农民工工资水平却长期维持在较低的水平。农民工对GDP增长的高贡献与其较低的工资收入水平形成较大反差,从而形成了农民工创造的市场供给与其由工资形成的市场需求的明显差距,进而造成社会总有效需求不足。本文将说明农民工工资偏低的现状及其宏观效应,并探讨其产生原因与解决对策。
  一、农民工工资的现实水平
  “农民工是指户籍身份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广义的农民工,既包括跨地区外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也包括在县域内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本文将以外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即狭义的农民工为研究对象。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总体而言,农民工工资收入处于较低的水平并且增长迟缓。
  表1表示了21年至25年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工资收入的情况。
  由表1可以看到:从21年到25年,城镇职工年均工资从187元增加到1845元,增长了69.3%,以平均每年14.1%的增长率在快速上升。同期,农民工的平均工资则从552元增加6577元,仅增长了19.5%,年平均增长率仅为6.3%;如果剔除24年由于特殊的非市场的原因所引起的22.6%的增长,那么,年平均增长率只有.9%;而且在23年还曾出现负增长。并且,城镇职工工资的绝对水平与农民工工资绝对水平之比,也由21年的2倍,扩大到25年的2.8倍。图1表示了这种情况。
  国家统计局24年调查资料指出:“不少地方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在11个小时左右,每月工作时间在26天以上。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不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6%,而农民工的实际劳动小时工资只相当于城镇职工的1/4。”“在近1多年来该地区农民211211资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月工资仅提高了68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上是负增长”。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当前,农民工工资收入水平确实过于低下并增长迟缓。
  二、农民工工资收入水平与对GDP及其增长贡献的比较分析
  当前农民工工资水平偏低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其工资收入水平要远远低于他们对GDP及其增长的贡献。
  1、农民工对我国GDP增长的贡献
  农民工对GDP的贡献,目前尚无确切的统计数据。不过,我们可以通过乡镇企业中农民工创造的人均产值来估算外出农民工对GDP的贡献。以24年为例,表2表示了24年乡镇企业农民工就业的行业分布和人均产值的情况。
  由表2中数据可以看出,农民工在制造业的年人均产值最高,达36611.6元/年,最低的是社会服务行业,为16947.6元/年。
  假定,外出农民工在各行业中的人均产值与乡镇企业中的相等。我们以乡镇企业农民工在各行业的人均产值水平来估算外出农民工对GDP的贡献。24年,外出农民工人数为11823万人,其中,从事制造业的比重最大,占3.3%;其次是建筑业占22.9%、社会服务业占1.4%、住宿餐饮业占6.7%、批发零售业占4.6%,交通运输业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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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以上数据,我们可以计算得出表3中数据结果,由此得出,24年农民工一年创造的GDP为31223.4亿元。24年全国GDP总量为亿元。据此计算得出:24年农民工一年创造的GDP占全国GDP的19.5%。
  2、农民工工资收入水平远低于对GDP及其增长的贡献
  24年农民工外出务工年均收入6471元。据此数据计算,24年全国外出农民工的工资收入为765.7亿元,占其所创造GDP总数31223.4亿元的24.5%,即不到1/4。而发达国家的人均工资成本占人均增加值的比重一般在35%~5%。可见,农民工工资收入水平远远低于其对GDP增长的贡献。
  24年全国外出农民工的工资收入为765.7亿元,仅占全国GDP总量亿元的4.8%。21至25年,我国经济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GDP的平均年增长率为9.5%;相比之下,农民工工资水平却增速缓慢,其平均年增长率仅为6.3%;如果剔除24年由于特殊的非市场的原因所引起的22.6%的增长,那么,年平均增长率只有.9%。在23年,农民工工资水平还出现了负增长,当年,农民工工资增长率低于GDP增长率近11个百分点。
  综上分析可知,当前农民工工资水平偏低,其工资收入水平要远远低于他们对GDP及其增长的贡献。农民工创造了占全国GDP 19.5%,而其工资收入却仅占全国GDP的4.8%;农民工的工资收入仅为其所创造GDP的24.5%,即不到1/4;同时,农民工工资增长率远低于GDP增长率。
  三、农民工工资偏低的宏观效应:社会总有效需求不足
  农民工工资水平远远低于他们对GDP及其增长的贡献,对我国宏观经济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使得我国社会总有效需求不足,导致宏观经济失衡。   农民工工资水平决定了他们的消费需求量。我们做个极端的假定,假定农民工的消费倾向是1%,那么,24年农民工的消费需求等于他们的工资收入,为765.7亿元,仅为其所创造GDP的24.5%,即不到1/4。   24年全国最终消费总量为75445.5亿元。据此算出,24年农民工的消费需求为全国最终消费总量的1.1%。与此相对应,农民工却创造了全国GDP 19.5%。农民工所创造的GDP构成商品的供给量。因此,农民工形成的市场需求远远小于他们所形成的社会商品供给量。这就形成了农民工有效需求不足的局面。   作为我国产业工人的新生代主力军,农民工占全国就业人口相当大的比例。农民工提供的产品与其由工资形成的社会需求之间的差距,就形成了巨大的市场供给和市场需求缺口,成为导致社会总有效需求不足的一个重要因素。   近年来,我国消费率一直处在低位,并且不断下降。从表4可以看到:1996年以来,我国的消费率最高的年份为2年61.1%,最低的年份为24年53.%,连年下降。世界平均消费率水平为76%左右。可见,我国的消费率比世界平均消费率水平要低2个百分点左右。
  综上所述,造成我国消费率水平低下的深层次原因之一,就是当前农民工工资水平偏低。   四、农民工工资偏低的原因与对策
  导致农民工工资偏低有一系列原因,在这些原因中,产生于经济运行本身的一个核心机制是企业古典产权制度下的工资市场定位,因此,要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必须进行相应的经济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   1、农民工工资偏低的原因 经济,国内宏观-[飞诺网]  导致农民工工资偏低的一个核心机制就是企业古典产权制度下的工资市场定位,这一机制直接造成当前农民工工资水平较低的现象。   当前,农民工就业的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而我国民营企业的产权制度基本上是古典产权制度,由生产资料所有权单一地决定企业决策。这种决策机制的目标是单一追求利润最大化,在劳动力市场上就表现为尽可能的压低工人的工资。   当前,我国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的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第一个特点:农民工供给相对过剩。根据资料显示,“我国目前有1.5亿农村富余劳动力,未来几年还将以每年6多万人速度增长”。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构成了巨大的农民工供给源泉,因而在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体系不完善的条件下,造成农民工的供给相对过剩。第二个特点: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的力量不对称。目前,在我国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中,在农民工劳动力和企业的雇主之间的权益博弈中,一方面,农民工劳动力个体都处于经济地位弱势状态,又由于农民工劳动力来自于各地,力量是分散的,所以农民工劳动者整体也处于弱势地位;另一方面,相对于单个弱势分散的劳动者,雇主在劳动力市场则处于优势状态,具有垄断者的特点,从而致使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具有明显的力量不对称的特征。   农民工的工资定价是典型的市场定位。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上述两个特点导致了劳动者实际工资水平长期定位在低点上。首先,在劳动力供给相对过剩的条件下,劳动力市场均衡点在劳动力价值线上,它所决定的均衡工资率正好等于劳动力价值。其次,劳动力市场力量不对称的特点决定劳动者的工资常常低于劳动力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工资水平将不能保证劳动者的最低正常生活,从农村来的农民工就会返回土地。24年年初东南沿海出现的“民工荒”就是这种情况的一个实例。   可见,正是企业古典产权制度下的工资市场定位使农民工的工资长期被定位在劳动力价值的水平上,并且常常低于劳动力价值;也就是,被定位在维持家庭生存的最低标准上,并且常常低于这个标准。   2、农民工工资偏低的解决对策
  综上所述,古典产权制度下的工资市场定位机制直接导致农民工工资水平偏低,进而产生了社会总消费需求不足。因此,要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必须进行相应的经济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   首先,“企业古典产权制度”必须向“企业现代产权制度”转化。现阶段我国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基本上是企业古典产权制度,正是这种企业古典产权制度决定了厂商的市场行为,必然将工资定位在低点,从而导致了农民工收入长期偏低以及消费需求不足。因此,民营企业的这种企业古典产权制度必须向现代产权制度过渡,以构建和谐社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厂商的决策权不仅仅集中在生产资料所有权上,而是与劳动者、社会、政府和知识共同参与企业决策,厂商的决策权由诸多力量共同掌握,这样可以从内在机制上克服将工资定位在劳动力价值水平甚至更低的行为。   其次,实行政府指导下的农民工工资市场定位,制定工资增长指导线。在我国,农民工劳动力供给长期过剩,如果听任市场自发作用,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将长期被定位在低点上,所以,政府必须介入劳动者工资水平的确定。政府可以采取确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方式,以国民收入增长率和企业利润增长率为指数,确定农民工工资增长率,实现工资增长指数化,保证农民工工资增长率不低于国民收入增长率和企业利润增长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提高农民工收人,增加农民工的消费需求,而且,由于农民工边际消费倾向高,增加农民工收入,将会迅速提高社会总消费需求,有效扭转宏观经济失衡的局面。   第三,在劳动力市场中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建立制衡机制。在劳动力市场上应该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建立制衡机制,改变劳动者分散的弱势状态,使劳动者和厂商的博弈建立在双方力量基本均衡的基础上,从而使工资的市场定位能够趋于合理化,以保障我国宏观经济的均衡。   总之,在企业古典产权制度下,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两大特点,决定了工资的市场定位必然将工资定位在低点,从而使农民工工资长期处于较低的水平,导致社会总消费需求不足。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进行相应的经济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转贴于 看准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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