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问题,这次人大会通过哪些问题新闻有个词,说是要全面修订刑法,是啥意思啊

两会 | 对于记者提出的10个“刁钻”问题,傅莹这样见招拆招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综合人民网整理:曹磊 今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发布会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在发布会上,记者们纷纷抛出“刁钻”问题,大会发言人傅莹对此一一回应。她都说了什么?人民日报为您梳理发布会要点,一起来看。1、【十三五】:“十三五”规划纲要,是大会的一个热点也是亮点记者:全国人大代表们对“十三五”规划有何期待?又如何保证能够做出高质量的审议?傅莹:明天“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就要交到代表手里。在整个起草过程当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一些重点问题作了很多专题调研,各省的人大代表也都参与了起草的过程,这次大家聚到一起开会,肯定会有很多鲜活的思想、建议、意见。“十三五”规划纲要是这次大会的一个热点,也会是一个亮点。2、【南海岛礁】:美国派军舰到南沙岛礁炫耀武力,刺激中国人的情绪记者:国际社会认为中国扩建南海岛礁将威胁南海和平稳定,您怎么看?傅莹:在南海进进出出先进飞机、军舰最多的,是美国。美国派军舰到南沙岛礁那么近的地方炫耀武力,非常刺激中国人的反感情绪。我们在南沙扩建岛礁是非常必要的,中国人民都支持,中国人对此看法非常一致,这不叫军事化。如果我们的领土主权、我们的海洋权益受到进一步的侵蚀,中国人民是不高兴的、不赞成,而且是不放心的。3、【慈善法】:审议慈善法有助提高全社会慈善意识记者:有人认为慈善法好像份量不够,是否有别的考虑?傅莹:慈善法份量很重,不要低估这部法律的重要性。我们需要有这么一部法律,构建一个更加规范的环境,让捐赠者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能够得到尊重,让求助的人能够有章可循,尤其是让欺诈行为受到惩处。希望代表们认真审议,更好地提高全社会的慈善意识。4、【反腐败】:反腐败无死角,今年重点修订行政监察法记者:我们关注到王珉刚刚被查,请问全国人大在反腐治本方面是否有什么新的举措?傅莹:(王珉被查)的信息,我也是早晨开预备会之前刚刚听到。我认为这正说明反腐败没有死角,包括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只要有人大代表涉嫌违纪违法都应该面对纪律的审查或者法律的审判。本届人大以来,到去年底,已经有43人辞职,罢免了27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是要在反腐败的治本之道上积极发挥作用,落实中央提出来的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的重要任务。今年重点准备修订行政监察法。5、【全面两孩】:对失独家庭,国家的关心和帮助不会改变记者:有些家庭已执行独生子女政策,对他们而言,全面两孩的调整是否不公平?傅莹:一个政策实行了30年,要退出肯定要有一个过程。我们在法律修订过程中非常注意法律和政策的衔接,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比如原来对失独家庭,国家的关心和帮助不会改变。对原政策独生子女老年人的奖励和扶助不取消,还有一些保障措施。6、【农村养老】:农村养老问题已提上人大议程记者:国家已经进入到老龄化社会,我们有什么样应对的举措?傅莹:人大常委会去年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执法检查,也发现不少问题。比如“空巢”、“失能”老人的照顾问题,比如跨省医疗、异地结算还面临一些困难,尤其是大量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都提上日程了。7、【反家暴法】:反家暴法中公权力对家庭的介入比较克制记者:反家暴立法的一些亮点在哪儿?会有哪些进一步的措施相继出台?傅莹:反家暴法是人大妇女代表普遍关心的一部法律。反家暴法出台之后,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共同形成一个法律框架,像一个“保护伞”来维护、鼓励家庭和谐。中国人家庭观念比较强,在这部法的设计当中应该说公权力的介入还是比较克制的。8、【税收】: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已有时间表路线图记者:房产税、遗产税、环境税等税种是否已有时间表?傅莹:今年还有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可能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应该说,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有了时间表、有了路线图。虽然工作量确实比较大,任务很重,但人大常委会的态度是要积极向前推进。9、【国防预算】:今年预算增幅比前几年要低,在7%至8%之间记者:中国政府今年向人大提交的国防预算,与去年相比会产生什么样的变化?傅莹:中国国防费预算的制定主要是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中国国防建设的需要;二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情况和财政收入的情况。今年中国军费预算保持增长,但是增长的幅度比前几年要低,是在7%至8%之间。确切的数字,你明天就能看到了。10、【朝鲜半岛局势】:中国希望能治标治本,解决根本问题记者:昨天朝鲜发射短程导弹对制裁示威,中国将如何应对紧张局势升级?傅莹:朝鲜战场硝烟散去六十多年,到现在只有一纸停战协议,一直没有签订和平协议。理论上讲,有关国家在朝鲜半岛还处于战争状况,是不是也够奇葩的?所以,朝鲜半岛一直就是一个东亚安全的短板,经常会陷入紧张,这不是第一次,我估计也不是最后一次。这么多年来,中国一直在积极斡旋,缓和局势。中国坚决反对朝鲜发展核武器,但是同时我们也希望能够治标治本,解决根本问题。本期编辑:胡洪江、胡程远(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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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我国全面清理现行法律 8件“过时”法律已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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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件141条法律正在修改进程中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8件已经“过时”、不适用的法律随之退出历史舞台,其中包括4件已制定施行50余年的法律。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还于6月22日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59件、141条法律的议案,这个议案同样受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三种情形的8件“过时”法律被废止  这次被废止的8件法律主要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况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的法律,目前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这样的法律有4件,都是20世纪50年代制定的。  自《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于1954年通过以来,公安派出所的设置、职能、组织与各方面的情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2006年,国务院已经颁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对设置公安派出所作了明确规定。  1954年制定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也明显不适应当前需要,街道办事处的设置和工作也可以适用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像这样因明显“过时”应该废止的法律,还有1955年出台的《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以及1957年出台的《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   第二种情况是改革开放初期,为经济体制改革一些专门事项而进行的立法,这个事项完成后,现在已与实际不适应。  1984年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就属于这种情况。这一授权决定主要是解决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问题,国务院在决定通过当日就发布了产品税、增值税等6个税收条例草案试行。   1985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这一授权已经覆盖了1984年的授权决定。依据这一授权,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税收暂行条例。1993年,国务院在发布增值税等几个税收暂行条例时,废止了1984年发布的6个税收条例草案。   第三种情况是旧法律已经被新法律代替,旧法律应当废止。属于这种情况的有3件。   1997年对《刑法》进行全面修订后,全国人大宣布废止一系列有关刑罚的补充规定,但是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这两件没有宣布废止,因为它们规定的行政处罚内容还是有效的。后来,相关内容已经纳入了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2005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两件补充规定也就应该废止了。  废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也属于这种情形。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这一规定。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监督法》后,这个规定的大部分内容已被《监督法》取代,有的规定又与《监督法》的规定不尽一致、与人大监督工作实践不相适应。所以,这次清理一并把这个规定废止了。 & 20多年首次清理法律& 确保中国法律体系形成  法律清理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1954年和1979年两次作过具有法律清理性质的决议。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78年底制定的134件法律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宣布已经失效的有111件,继续有效或者继续有效正在研究修改的有23件。   法律层次之外,国务院也先后11次对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中全面清理5次、专项清理6次;改革开放以来清理了10次。   改革开放30年,我国立法进程不断加快。截至2008年3月,我国有效的法律有229件,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总体上是科学的、统一的、和谐的。”   但李适时也坦承,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有些法律规定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比如,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在有关条款中就规定:“民事活动不得破坏国家的经济计划”,“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无效”。李适时表示,上述规定与现行法律中关于民事行为的规定不相符合,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明显不适应。   李适时同时承认,部分法律之间还存在明显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还有一些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也需要通过清理,提出解决办法,确保法律的实施。“对现行法律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找出法律规定中存在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区分情况分类分步骤加以解决,将更好地发挥法律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李适时说。  现行200多件法律全面清理& 重点解决法律“硬伤”&&&&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开展法律清理工作列入2008年工作要点和立法工作计划。当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指出,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目标和任务,一方面要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另一方面要着手清理现行法律。   随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了法律清理工作小组;同年7月,常委会办公厅提出了法律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按照确定的清理范围和分工,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涉及的法律进行梳理,对200多件法律提出了1972条清理意见和建议。经过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法律清理工作小组提出了废止和修改部分法律以及作其他处理的一揽子清理意见。  李适时介绍,这次法律清理工作,坚持以《宪法》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坚持法制统一,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统一性、科学性的要求,法律之间不能相互矛盾,相关法律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和衔接,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坚持从实际出发,有多少问题就找多少问题,对查找出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这次法律清理工作把清理重点放在改革开放早期制定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律之间明显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上,主要解决法律中的‘硬伤’。”李适时说,“对明显不适应现实要求、已基本不适用的法律予以废止;对有些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要进行修改;对法律之间前后不一致、不衔接,适用《立法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等法律适用规则仍难以解决适用问题的规定进行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最后提交的议案提出,根据法律清理情况,需要废止和修改的法律共67件,其中建议废止的8件,建议修改的59件、141条。 &&&& 删除部分条款、做好相互衔接& 59件法律需修改  除废止了的8件法律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修改59件法律、141个条文、95项。   参与法律清理工作的专家分析,这次修改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修改,是对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实际已经不适用的法律规定,加以删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郑淑娜说,这种处理方式和前面的废止是不一样的。废止是一部法律整个废除;删除法律规定是在法律整体适用的前提下,删除法律中某些不适用的规定。比如:   ——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中有关计划经济和指令性计划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指令性计划的规定,应当加以删除。   ——现行《教育法》有关教育费附加和集资办学的规定,随着2006年《义务教育法》修订规定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而“过时”,也应当删除。   ——现行《防洪法》规定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防洪工程的建设、维护,但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已被取消,法律中的相应条款也就删除……   第二种修改,是解决法律规定之间明显不对应、不衔接的问题。郑淑娜介绍说,法律清理工作将此分作五类:   ——依据宪法修正案有关征收、征用规定,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2004年宪法修正案区分了征收、征用两种不同情形。法律清理发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只对《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作出了相应规定,还有16件法律和法律解释涉及到这个问题,需要进行修改,其中有9件需要把征用改为征收和征用,有7件法律需要把征用改为征收。   专家表示,这个修改不只是技术上的修改,因为征收和征用最本质的区别就是所有权的变化。“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所有权发生了变动,法律就改为征收;其他情形则全部改为征收和征用两种情况。”郑淑娜说。   ——解决有些法律引用原刑法条文、导致与现行刑法不衔接的问题。专家介绍说,1997年刑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变化非常大,导致之前制定的25件法律中引用《刑法》的条文与现行《刑法》不衔接。比如:有些法律引用的《刑法》条文序号在新《刑法》中有变化、条文内容有调整,有的法律引用的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等刑法罪名罪状被取消,有的法律引用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已被废止。针对这种法律上的“硬伤”,解决现行法律与刑法的衔接问题,需要对25件法律进行37项修改。   ——解决有些法律引用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导致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衔接的问题。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废止了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但此前制定的32件法律引用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导致法律不对应的问题。为此,需要对这32件法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兵役法》和《气象法》有关规定引用了其他法律名称,被引用的法律名称发生了变化,出现了不对应的问题,也需要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仲裁法》引用其他法律的具体条文,被引用法律修改后,条文序号发生变化,也需解决条文序号对不上的问题。  督促配套法规制定& 增强法律规定操作性  有些现行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比如,有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应当制定配套法规,但至今没有制定;有的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应当制定配套法规,但如不制定,法律实施将会存在一定困难。清理发现,我国共有22件法律需要尽快制定配套法规。   有些法律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特别是罚款的规定比较原则,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比如,有37件法律对违法行为只原则规定了罚款,未规定罚款的数额和幅度。目前,国务院通过制定实施条例对罚款数额和幅度作出规定的有17件,国务院部门通过制定规章作出规定的2件,但还有18件法律有关罚款的规定没有配套规定。  李适时建议有关方面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法规,或通过今后修改法律加以解决。对需要尽快制定法律配套法规的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国务院办公厅和其他有关部门,督促其尽快研究制定。   清理中,有关方面还提出了一些需要对法律内容进行统筹修改完善的问题。李适时介绍说,目前已列入本届立法规划或今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有25件,建议在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实施中重点关注,统筹研究修改相关法律。   “有些是20世纪80年代或90年代初制定的法律,已明显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目前又尚未列入立法规划的有5件。”李适时说,“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意见,待条件成熟时可纳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适时予以修改。” &&&& 三类法律修改有难度 “搁置”以待进一步研究  清理中发现,有些法律规定已不适应要求,但目前修改或者废止的时机、条件尚不成熟,认识尚不一致。据李适时介绍,户口登记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环境保护法等5件法律都属于这种情况。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一批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目前,这些规定的大多数内容已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有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替代,有的还与其他法律不一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授权国务院对职工退休退职办法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等5件就属于这种情形。   “如果现在提出废止,可能会在社会上引发争论;若作出修改,各方面的认识还不一致,有关部门短期内也难以提出修改意见。”李适时说。   此外,由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导致法律规定主管部门的称谓发生了变化。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职业病防治法和矿山安全法等5件法律就属于这种情况。  国务院法制办为此提出,考虑到有关管理体制问题情况比较复杂,不修改不影响上述法律的实施,这类问题可暂不作修改。   针对上述三种情形,目前的处理方式可以概括为“暂时搁置”。李适时建议“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进一步研究”。 &&&& 首次采用“包裹立法”& 不断创新立法形式  本次法律清理后,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和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废止和需要清理的法律有67件。对于需要修改的法律,这次采取了“打包”处理的方式。“这次采取的立法形式是有创新的。”郑淑娜强调。   1987年的那次清理,最后采取的形式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给常委会提交一个关于法律清理的报告,常委会批准了这个报告,从而将111件法律废止。“这次不一样,完全是按照立法程序来走的,是一个完完全全的立法行为。”郑淑娜说,“这次,先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提出两个法律案,经过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决定是否通过。”   据郑淑娜介绍,这次清理要解决的问题,涉及的法律和条文比较多。如果逐件提出修改的法律案,最后的法律案将多达59件,势必影响立法的效率。“我们采取了一揽子打包的形式,通过一个法律决定解决59件法律的修改问题。这在立法学上叫‘包裹立法’,算是我国立法工作的一个创新。”   郑淑娜表示,这应该是我国第一次采取“包裹立法”的形式。2005年,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人大常委会曾对9件法律的行政许可问题作出修改,当时提出的议案是打包的议案,即一个议案提出对9件法律进行修改,但是最后通过的是关于分别修改9件法律的9个决定,也发布了9个主席令,并未完全采用“包裹立法”的形式。 &  实际上,“包裹立法”形式在国外经常使用。郑淑娜介绍说,奥地利曾在一个法律案中修改了98件法律。“在大陆法系国家,这是一个常用的方法,有利于提高立法效率、促进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统一。”  &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大量的立法工作不是制定新的法律,而是修改法律,修改法律时就要涉及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郑淑娜说,将来人大常委会可能会更多地采用“包裹立法”形式。比如在修改法律时,如果涉及与其他多件相关法律的衔接,就将建议以“打包”方式一并修改。 ■链接·相关内容上一次法律清理距今已有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法律清理应定期化最好五年一次  “今后法律清理工作应制度化、常态化、定期化。”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上述意见。  法治健全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法律清理工作对维护我国法律内部的协调和统一,保证法律更好地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分组审议时,陈斯喜委员说。  审议中,许多委员同陈斯喜一样,对此次法律清理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程贻举委员认为,新中国成立60年来,制定了很多法律,有些实施时间已经很长。现在的形势和要求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及时进行清理,将影响一些法律的效力。  “法治是否健全,取决于两个方面。”白克明委员说,一方面,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制定法律,并认真、严格地加以执行;另一方面,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变化,对一些不适应的,或者明显与社会进步相悖的法律及时进行清理。  2010年我国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李连宁委员认为,如果这个法律体系是交叉的、重复的、混乱的、相互抵触的,那么就不是一个好的体系。今年对法律进行全面清理,将为明年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一个很好的基础。  上次法律清理发生在22年前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对1978年年底以前制定的法律、法令,进行过一次全面的清理。时至今日,已有22年。  “这次法律清理非常必要,但是感觉太晚了一些。”隋明太委员以废止的8件法律为例说,《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等法律,都是上个世纪50年代制定的,距今已50多年,早就时过境迁了。  隋明太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在高度重视并切实抓紧立法工作的同时,及时安排对应该废止和修改的法律进行清理。  “实际上每一部新法制定和现行法律修改时,法律清理工作就应该同时完成。”蔡昉委员建议,法律清理应该成为制定新的法律和修订法律中的一项自动化、常态化的工作。不一定要隔很长一段时间才下很大的功夫进行清理。  “今后应当隔一段时间就清理一次。”齐续春委员建议。  建议五年进行一次法律清理  在香港,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位律师找出一件几十年来没人看的法律,用这件法律打了一场官司。  “这就给法院出了一道难题。由于这件法律还在律书中,还是有效的法律,法院不能不考虑,结果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范徐丽泰委员在审议中提到这样一件事。  范徐丽泰说,法律清理就像一些东西放在箱子里很久了,没有清理过,应该过一段时间就进行整理和清理。这件事应当经常进行。  “法律清理可以分两方面去做”,范徐丽泰委员建议,一方面,在立法时,要看一下跟其他以前制定的法律有没有矛盾的地方,这些部分应该在审议法律草案的同时一并修正。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情况的变化,有一些法律已经不适用了,要尽快修改和废止。  石秀诗委员对此表示赞成:“法律清理工作要常态化、制度化,不能几十年才搞一次。”他说,可以考虑至少五年集中清理一次,即每一届人大集中清理一次。  “五年时间回头清理一次是合适的。”刘锡荣委员也认为。  “有立就要有废,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郑功成委员认为,以后立法时应当确立这样的原则,即新的立法或修改一部法律,应该与相关法律或其条文的废止或修改同步进行,即以后各法律草案起草机关在提交新的法律草案时,也应同时向常委会提供与之相关的应当同时修正的法律及其条文。  “这样才能真正避免新旧法律之间的打架或引起歧义的不良现象,才能切实维护法制的严肃性。”郑功成委员认为。  向下延伸清理法规规章政策  “只清理现有的法律还不够,还需要往下延伸,清理法规、规章、政策和红头文件。”郑功成委员提出。他认为,如果清理完法律以后,一些过时的法规却不动,一些过时的部门规章也不明确废止,过时的红头文件依旧存在,必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因此,不但要清理以往的法律,而且要对与法律相关的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的政策进行清理。  “当然这不能只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如此繁重的工作,还需要各颁布机关自觉清理,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郑功成说。&&刑法修正案增设“终身监禁”封堵巨贪出狱之路|死刑|刑法|贪官_新浪新闻
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9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本报记者谢文英摄
  郑赫南
  “草案经过三次修改审议,越来越科学,越来越符合实际。”“赞同提交本次会议审议通过。”8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九))草案三审稿时,常委会委员们这样表示。8月29日,刑(九)以“赞成153票,反对2票,弃权4票”获表决通过,11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么,此次刑法修改中有哪些修改引人注目?还有哪些问题依然被关注?
  52条修改:回应各方关切
  “像天津‘8·12’这样的案件,最高只能判三到七年,恐怕太轻,建议加大对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处罚力度。”分组审议时,沈春耀委员建议将刑法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最高刑提高到十年。沈跃跃副委员长也表示,如果能加大处罚力度,能警示和预防这方面的犯罪。
  尽管刑(九)最后没有修改刑法第136条,但从2014年10月初审至表决通过,各个版本的草案稿积极回应了许多社会关切。
  近年来,袭警事件时有发生,刘丽涛等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增设袭警罪的议案建议,相关部门也积极建议。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该内容被保留在表决稿中。
  今年6月,一则“建议人贩子一律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的帖子引起热议。人们担心,一审稿将现行刑法规定的收买被拐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会否轻纵犯罪?草案二审稿考虑到这一情况,将其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刑(九)保留这一修改,同时规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此,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将一律不得“免除处罚”。
  草案二审期间,沈跃跃、马馼等委员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这也是孙晓梅等全国人大代表连续多年提的议案,各社会团体也一直呼吁。刑(九)回应该关切:删去刑法第360条第二款。嫖宿幼女罪终被废除,对这类行为将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通过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刑(九)对绑架犯罪、组织考试作弊犯罪、虐待被监护和看护人犯罪等均进行适度修改,最终形成52个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条款。
  取消9个死刑罪名:坚持废除死刑大方向
  刑(九)一大亮点是取消9个死刑罪名。这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1997年刑法全面修改后,我国先后通过修改刑法的一个决定和九个修正案。其中,日施行的刑(八)启动了我国刑法取消死刑罪名之旅。刑(八)当年一举取消走私文物罪、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使我国死刑罪名减至55个。这一次,刑(九)则让我国死刑罪名降至46个。
  “慎用死刑、减少死刑是党的一贯主张。”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此次取消9个死刑罪名是根据社会发展、变化来掌握刑罚的调整。严格控制死刑、逐步减少死刑是我国刑法的方向。
  不过,草案一审时,李安东、迟万春等委员建议保留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的死刑。二审时,方新、丛斌等委员建议保留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死刑;罗亮权、李慎明等委员建议保留走私核材料罪的死刑;唐世礼委员建议保留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死刑;史莲喜委员建议保留集资诈骗罪死刑等。
  对此,郎胜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刑法还有一些规定,必要时对一些严重的犯罪还是可以适用比较严重的刑罚。比如刑(九)虽然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死刑,但是还保留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的死刑。
  8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了刑(九)通过前评估会。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等表示,取消9个死刑罪名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司法改革任务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罚制度。
  贪污受贿:死缓期满后适用终身监禁
  “刑(九)针对当前反腐败的形势,呼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了中央有关任务要求。”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说。
  臧铁伟介绍,在反腐制度建设方面,刑(九)进一步完善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单纯的“数额”标准修改完善为“数额十情节”标准;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规定终身监禁的措施;加大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
  “终身监禁”的措施是如何规定的?记者看到,刑(九)规定,对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人,“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我认为这是恰如其分的,这在我国刑法史上是一大突破,将载入史册。”分组审议时,任茂东委员赞许地说。但严以新委员认为,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适用范围仅仅限于贪污受贿犯罪“窄了一点”。
  这一内容,源于部分常委会委员的建议。草案二审时,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王其江委员建议增加终身监禁刑罚,赵白鸽委员建议对此进行专题讨论。
  该新增规定在三审稿中亮相后,获得广泛赞同的同时,也有人担心“是否新增了一个刑种”?“现在这个写法,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终身监禁,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措施,不是增加新的刑种,要明确这一点。”三审分组审议时,乔晓阳委员强调。
  记者发现,刑(九)对行贿人的惩处有几个新变化:严格了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原来规定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减轻和免除处罚”,现在只能“从轻和减轻处罚”,只有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等几种情况可以免除处罚;增加了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行贿的犯罪;增加了财产刑,在每一档量刑中新增“并处罚金”。
  “草案积极适应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要求。”三审分组审议时,王胜俊副委员长表示,草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对行贿犯罪加大了打击力度,都是必要的。
  展望未来:仍有期待在路上
  任何一次修改,都不能看成是一部法律发展的“终点”,刑法也不例外。刑(九)虽然通过,许多期待仍在路上。
  三次审议中,有多位委员关注“毒驾”入罪问题。“为什么就不能将吸毒者驾驶机动车纳入犯罪?我很不理解,我仍然建议应该入刑为宜,将有利于保护他人的生命。”任茂东委员说。“毒驾的危害性并不低于酒驾,毒驾入刑这一原则应该确定下来。”汪毅夫委员说。
  在新闻发布会上,臧铁伟表示,目前各方对于什么情况下、通过什么手段规范“毒驾”行为,是否要入刑,还有不同意见。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不会放纵“毒驾”行为。今后对这个问题还会继续追踪研究。
  三审期间,周其凤委员建议,刑法第350条列举的“为他人提供制毒技术的”,应纳入毒品犯罪。
  对刑法第309条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李亚兰都建议,将第四款“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中的“等”改为“的”。“这个‘等’可能被当作一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李大进说。
  “刑(九)草案已经修改得比较完善,虽然有一些问题还不尽如人意,没有达到委员和代表所期望的程度,但它毕竟是一个阶段性的修改,不可能把所有的问题都集中在这一次。”李连宁委员在三审时说。
  “建议国家立项为全面梳理刑法做准备。”吴晓灵委员建议成立专题课题组,对刑法的全面修订进行一到两年的专题研究,然后作一次全面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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